因认为商评委核准的配有红底黄字的“W”标志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国际快餐巨头麦当劳将商评委告诉至法院,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麦当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W”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构成了驰名商标。同时,“W”商标使用范围是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领域,与“M”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据此驳回麦当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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