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监护人制度能“落地”吗?

2013-04-29 00:44闫海运
新天地 2013年9期
关键词:刘女士监护人落地

闫海运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其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居委会、村委会能当空巢老人“监护人”

案例:“‘新老年法实施了,我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我们的做法有法可依了。”武汉市唐家墩街西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万军如释重负。

他所工作的社区有一名92岁的老汉刘宝俊,老人终身未娶,一直独自生活,其妹妹刘女士多年前移居深圳。去年年底刘宝俊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刘女士想把哥哥接到身边居住,可92岁的老人已经不起长途旅行,只能就近入住老年公寓。在联系了老年公寓后,刘女士想到自己回深圳后,万一出现紧急情况,无人代表亲属监护老人。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社区求助。

为此社区派出代表万军和刘女士一起,作为老人联系人和亲属,签了入院告知书、入院协议书。随后,刘女士写了一份委托书:“因家人住深圳,现委托朋友万军处理刘宝俊在入住期间、生病转院治疗的手续办理。”

万军说:“虽然我们已就转院手续、抢救程序以及临终关怀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但律师认为我们和刘女士之前签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社区因此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新老年法实施以后,社区要据此跟刘女士重新签一份协议”。

释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海燕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明确其直系亲属和成年子女具有监护义务;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法律范围得以扩大——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人民基层自治组织可充当老年人的监护人,保障其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

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组织是无权充当监护人的,“这是对老年人的一种保护,防止一些组织假借名义侵占老年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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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成人监护法各有侧重

德国对老年人设有照管制度,重点是人身的照护而非财产管理,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因法律上的照管而自动丧失或受到限制。

日本对老年人的监护分为辅助人、保佐人、监护人,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辞任和拒任权等。

早点选定监护人

案例:丧偶的曹大妈因煤气中毒成了植物人,这可急坏了她的外甥女高女士。原来曹大妈没有自己的子女,老伴过世后,继子女拒绝抚养她。这次老人昏迷不醒,没办法指定监护人动用她的存款治病,而且以后的治疗和生活也成未知数。而高女士本人不是曹大妈的直系亲属,经济也比较拮据,无力独自承担曹大妈的护理和治疗。

律师告诉高女士,如果想让曹大妈晚年有个好归宿,她需要走一套繁琐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继子女要求继承财产,那么则应该尽赡养义务。另一方面,高女士也可以向曹大妈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民政福利机构求助,由这些组织或部门协调遗赠赡养的问题,最后达成协议,指定赡养继承人,或者依靠当地养老院,将老人安置好。

释法:老年监护制度是修订草案亮点之一,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是,草案第26条并未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权利范围。比如,老年人监护人处理问题时,常常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老年人的监护人在代替老年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时,就应征得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同意,不能由监护人单方面作出。法律界人士提出,民政部门应该指导老年人签订意外情况的有公证的委托书,指定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能替老人作出哪些决定,能得到哪些回报等等。

监护人,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案例:83岁的刘老太有两子两女,十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孝心也各异,刘老太心情并不是很舒畅。她很早就向儿女们提出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照顾,其余子女分摊赡养费用。但其他子女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出钱让小女儿负责,不仅增加经济负担,且难免别人说闲话”。因为儿女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刘老太只能听从子女的安排。根据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刘老太可以自主选择小女儿做自己的监护人,而不用再过轮流各家生活的日子了。

释法: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司丹说:“新老年法”设立老年监护制度,赋予了老年人充分的自主权,即在老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事先选任自己的监护人,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还提高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可行性。

监督防范,老年监护人还差一步

案例:尽管“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家庭法律制度一大创新”,但是一些子女或个人对老年人照顾时出现利益衡量,涉及到老年人人身、财产的纷争不断,老年人权益受损现象屡屡发生,也曾出现不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今年2月北京市一街道副主任邢宝江因为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邢宝江所管理的街道居住着一名低保老人于某。2004年底,于某被当地居委会送进了养老院,于某名下三间平房的房本也被辗转送到街道保管。2008年底,于某所住区域面临拆迁。当时老人在潞河医院住院,拆迁公司找不到房主,便联系了街道办事处,邢宝江伙同两名下属卖掉了于某的房子,侵占了老人房产一百余万元。

释法:目前,在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没有具体化措施,只有粗放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本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监护人。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监护监督人,因而在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难以及时救济,这种现象在孤寡老人以及亲人不在身边的老人身上更容易发生。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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