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红
摘要:本文拟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进行质疑、投诉、监督检查进行解析,使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如何;投诉;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质疑与投诉
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平等参与权、质疑权、投诉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1.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所有供应商都享有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答复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购人应该重视并且认真做好答复工作。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不得拒绝答复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环节应当是供应商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并应在有效时间内提出,以免影响答复工作。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无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是否合理,采购人都应认真对待,按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答复供应商;反之不能擅自作出答复。
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之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投诉前必须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購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要注意投诉有效时间。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机关,要充分听取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偏向,也不偏向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时,不能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暂停采购的权利,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个方面的利益。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可以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二、政府采购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并对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规范,要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要注意对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建立定期内部轮岗制度。
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实施审计监督。
3.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监察的范围,仅限于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人员。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机关收到控告和检举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机关负责处理。
参考文献:
[1]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