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思考

2013-04-29 00:44郑建银李文科梁国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9期
关键词:举报线索举报人办案

郑建银 李文科 梁国武

举报线索初核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初步审核的司法活动,是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举报线索的初核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关键,因此要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我院多年来的举报线索初核工作实践,谈谈个人看法。

一、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度,强化线索管理

为加强线索管理工作,我院制定了《案件线索收集管理暂行规定》,对线索的收集和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无论是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线索,还是上级院批转、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接收及侦查部门查办案件时新发现的线索,一律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群众举报,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后,经筛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信件,三天之内送达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并要求十日内报送办理进度及结果;对于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件,按照程序进行分流,交由不同部门进行办理,个人及办案部门不得私自处理案件线索。

(二)突出重点,做到四个优先

作为基层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大都是一些矛盾突出、比较棘手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甚至危害到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在进行初核时,我们坚持“轻重缓急,兼顾全面”的原则,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初核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矛盾激烈的信访事项;优先初核影响民生民利的信访事项;优先初核社会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优先初核上级交办、检察长批办的信访事项。尤其是检察长批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我们作为重中之重优先进行初核,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三)找准突破口,提高成案率

一是做好初核前的准备工作。在对每个案件进行初核前,我们都仔细阅读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着重研究分析发案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被举报人的工作性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并从侧面了解被举报人的家庭情况及收支情况,尽量全面掌握初核对象的所有情况。二是制定周密详实的初核方案。我们对待线索初核像办理自侦案件一样,每一个线索在开展初核前,都制定有详细的初核方案,确保初核有针对性,并提高初核成案率。三是依靠群众,突破案件。初核案件时做到善于和群众深入沟通,在询问相关人员时,不急于制作笔录,用拉家常、谈工作等方法消除其戒备心理,让其自愿主动配合调查,收集事实真相。

(四)注重协作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邀请自侦部门提前介入。初核案件进入取证的关键时机,我们都会及时与反贪或反渎部门联系,借鉴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的成功做法,及时邀请侦查部门派员指导取证,听取合理化建议,为立案做好准备,我院初核之所以成案率高,主要得益于自侦部门的提前介入和有力指导;二是全院一盘棋。因控申部门人员少、办案能手缺,案件进入关键时刻时明显感到人员不足,每当此时,我们都会及时向检察长进行报告,主管领导出面协调后,其他部门都会无条件派员支持,保证了初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着力化解矛盾,确保案结事了

在初核举报线索时,控申干警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倾向,把举报初核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工作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妥善处理,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一是对于转立案的案件,在案件移送自侦部门办理时,详细介绍案件进展情况和矛盾纠纷的焦点;同时协助自侦部门制定完善稳控息诉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二是对于不能立案的案件,注重结果反馈,尽力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心结,积极化解矛盾。例如,2012年的一天,多名村民集体到我院反映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贪污退耕还林、计划生育等款项,并声称如果处理不好将继续上访告状。院领导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抽调四名精兵强将对案件进行初核。经过内查外调,查清该村的计划生育款全部上缴乡政府,而在退耕还林方面,有13万余元退耕还林款是作为村收入入帐,用于支付该村原借款,村支书没有贪污退耕还林和计划生育款。案件查清后,我院和乡纪委共同向该村群众通报了查处过程及结果,并责成该村尽快筹措资金向群众兑付退耕还林款,从而使案件得以平息。三是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的同时,向群众详细讲解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解决的途径,并及时与被移交单位沟通联系,确保无缝衔接,使群众的举报切实得到圆满处理。2010年以来,共转交其他机关案件线索47件次,在转交的同时,我们都及时地通知了举报人,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举报线索初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受理举报线索多、范围广、处理难度大

随着举报宣传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举报线索随之增多。但由于举报线索多而杂,举报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口头或书面表达能力比较差,反映的问题不确切,还有匿名举报和不实举报,导致举报线索的可利用价值不高。初核又是一种秘密调查活动,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所以初核活动的进展往往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导致最后筛选出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是寥寥无几,从2010年以来的举报初核情况看,成案率并不理想。

(二)控申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初核效率不高

控申部门是承担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主体,由于控申部门在举报工作之外还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宣传等数十项工作,但实践中控申部门人员偏少,可以专门进行举报线索初核的高素质人员极为紧缺,因此初核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有些案件线索在初核过程中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再加上个别单位害怕初核会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消极对待,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初核的工作难度,造成初核效率不高。

(三)相关法律不完备,导致举报线索初核成案率低

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加上控申部门人员极为紧缺的现状,经常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实名举报初核也没有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三、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

新刑诉法的实施不仅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个挑战,而且也对控申部门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控申部门应加强组织学习,尤其是新刑诉法有关初核工作的新规定,从思想上重视初核工作,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在询问和调取证据中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初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办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以上两种情况,因此控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决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取代侦查部门的初查地位,影响初核权的统一行使。在受理初核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控申部门初核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其他内设部门查处,不要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抢先初核而打草惊蛇,贻误查处犯罪的最佳时机,造成举报线索的流失。

(三)增强责任感,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相对来说比较大,这必然导致在初核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不能兼顾。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中,应该在“准”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严格遵守初核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对实名举报线索初核结束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同时,还要及时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同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免挫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四)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

检察机关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最好是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策。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对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准初核工作的切入点。再者,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提高成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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