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钱荒”看金融创新与监管

2013-04-29 05:54:53潘奕霖
金融经济 2013年9期
关键词:钱荒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潘奕霖

摘要:随着中国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以6月“钱荒”证实:缺乏足够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扰乱了市场秩序。然后通过二者的辩证博弈关系,说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辩证统一,应当在博弈中共同发展。最后针对中国目前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现状,对二者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使金融监管充分适应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能充分发挥激活经济的功能。

关键词:钱荒;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13年6月引起广泛关注的商业银行“钱荒”事件告诉我们:在发展金融创新的同时,更要兼顾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只有配合以恰到好处的金融监管,才能推动资金融通,增强银行资产流动性,使其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能够更有效率地将资金投放给具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手中,同时分散投资风险,推动金融发展。

一、金融监管滞后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10》提出“资产证券化是发展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但金融监管却发展滞后,无法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了6月“钱荒”。

首先,由于缺乏科学的监管,银行“期限错配”。根据银监会数据统计,2012年末,全国银行业存续理财产品账面余额7.6万亿。这些复杂不透明的理财产品使得“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问题严重,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为“钱荒”带来了巨大隐患。

银行“资金错配”。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行业和融资平台,导致了产能过剩、房地产泡沫和地方债务泡沫和银行本身的资金流动性问题。同业拆借市场的繁荣挤兑了实体经济的资金来源。相较于管理不成熟、技术不先进的中小企业,银行更愿意把资金贷给同行,由此形成了国内巨额融资总量和经济不能激活现象并存的怪象。

银行风险传染。随着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充分市场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繁荣。5月中旬,隔夜shibor从3%左右上涨到8%,6月20日攀至13.44%的高位。推高的shibor的同时推高了市场利率,形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将银行紧密连结,任一银行的违约都有可能迅速传染风险,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银行业恐慌和金融体系的崩溃。

“存款”逃脱准备金限制。复杂的表外业务加大了风险评估和会计估值难度,虽然央行几度加紧监管,将一些表外业务纳入表内监管,但相较于迅猛发展的表外业务,银行监管显得捉襟见肘,一直未能形成完善及健全的体系,使得大量表外资金逃脱存款准备金的约束。今年年初银监会提出将监管工作重点放在风险控制上,要求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骤然增加的存款准备金要求是“钱荒”的直接原因。

可见,金融创新虽然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但是缺乏适当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扰乱市场秩序。

二、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金融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金融监管是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能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有利于保障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顺利进行。二者之间既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又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1.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斗争,在美国历史上按照“创新——放松管制——再创新——再放松管制”的轨迹不断进行“博弈”:1790——1933美国没有任何监管,随之出现1929——1933年的大萧条。此后《1933年证券法》《1933年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相继出台,保证了50年的金融相对安全和美国金融创新的稳步发展。70年代美国滞涨危机,美国又一次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带领美国走出困境。然而此后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和高风险,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10年美国通过大萧条以来最严苛的金融监管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这种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国的金融市场。

每当创新到了一定程度,金融创新就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加大了金融的不稳定性。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损害投资人利益。以此次“钱荒”为例,理财产品“高息揽存”,金融监管反应不及,促成了银行对存款的“争夺战”,推高市场利率,且由于收益与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长此以往,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被削弱,可能出现金融脱媒的现象,最终导致金融市场萎缩,经济萎靡不振。另一方面弱化的金融监管削弱了中央银行获取金融信息和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对金融监管加码,扩大监管范围,填补监管空白,形成严格的监管体系。

然而监管当局对金融监管的过度强调同样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合时宜的金融监管往往会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金融创新受到抑制、经济活力被扼杀,而且可能会促使企业和个人另辟蹊径,越过金融监管,利用“影子银行”进行融资,反而加大了监管难度。为了激活经济和保证监管质量,监管当局只好再次放松监管。同时在现有监管体系的漏洞中,出现新的金融创新,开始又一轮的博弈循环。

虽然在短期内,金融创新与监管似乎是不可调和、此消彼长的,但根据罗伯特·奥曼的重复博弈理论,即使双方存在短期利益冲突,只要博弈重复多次进行,金融创新和监管就能达到“合作”的均衡解。

2.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对立性。

金融机构出于盈利目的不断开发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出新的金融管理制度,增加了金融的不稳定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我国的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有衰落趋势,表外业务不断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方兴未艾,诸如信托、委托贷款、政信合作等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迅速膨胀。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达1.0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34亿元”。融资风险的迅速增加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而金融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创新。监管成本增加,金融效率降低,企业和个人进入金融行业途径受限,从而削弱了金融创新的可能,抑制了经济活力。

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又是统一的。

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冲击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推进金融监管的发展。为缓解随蓬勃发展的金融创新而涌现的金融安全问题,中国政府和监管当局正在做出相应努力来减少监管盲点,完善监管体系。2012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将信用债包销业务纳入表内监管。2013年的年初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整治。2013年银监会将监管重点放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推动银行业改革转型”上。

金融监管则通过规范和约束引导创新在其正确发展轨道上发展,通过为金融体系提供安全性保障,给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美国的次贷危机、中国的6月“钱荒”都证实了缺乏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此外,根据金融风险论,金融机构高负债率、借短贷长的经营方式,使之成为社会经济风险的集聚中心,同时金融机构通过债权债务链条,同社会各个经济单位紧密联系,某一环节出问题,会造成连锁反应,引发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而金融机构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因此,通过金融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创新异常重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对立统一、相互影响,不能脱离监管谈创新,也不能让监管遏制了创新。我们力求,在合理成本的金融监管之下,金融创新能在合理风险范围内,充分发挥其激活经济的功能;而金融创新又能反过来刺激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促进金融监管体制和技术的革新,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增强监管效果。二者应当共同发展,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三、中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中国目前金融创新规模很大,速度很快,但是存在生搬硬套、盲目跟风以及趋向同质打价格战的问题。同时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虽然初具规模,但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盲点,比如具备原则性导向,但欠缺实际可操作性;“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缺乏明确的权责界定和沟通协调机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存在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空白;监管技术和资源匮乏等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金融创新结合中国国情和金融混业大背景,稳步前进。

首先要继续推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不能盲目跟风,对国外的金融衍生品生搬硬套,尤其是类似对冲基金、次级债券等高风险的产品。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自己创新产品的产权保护,以提高创新收益,营造通过创新竞争而不是打价格战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大力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利用简单金融衍生产品完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这对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要注重人员管理。一方面要限制金融集团高管及内部交易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另一方面要多培养具有组合投资管理或产品开发设计的专业人才。

四是要进行金融创新的试点。政府应当对金融创新予以政策上和技术上的支持,并且针对金融创新存在的风险性问题,先行试点再予推广。

金融监管则要适应金融创新发展。

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要完善交叉性金融创新、信贷市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已初具金融法制框架,但在某些领域存在空白。比如法律并没有赋予监管当局对交叉性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工具的监督检查权利。建议制定涵盖所有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要加大宏观监管力度,建立宏观金融风险预警、控制体系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当局应当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透明度,以信息技术为依托,设置更为科学的金融指标,并利用指标判断当下金融健康状况,在金融危机之前提前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加紧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政府安全网,一定程度上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三是要提高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内部,要求建立一套风险和流动性预警、控制和救援的机制。此外,应要求将更多表外业务纳入表内监管。为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自我监管,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是要与国际接轨,学习国际金融创新的同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引入大量国外的金融创新成果。另外,中国由于金融业起步较晚,金融监管标准相对较宽。中国应尽早提高金融监管的标准,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争取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得到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结论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对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促进金融繁荣,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进程;而要最大程度地发挥金融创新的作用,监管当局就必须通过合理的金融监管将金融创新风险降到最低;各金融机构必须积极吸取本次“钱荒”的经验教训,配合监管当局监管工作,提高自我监管的能力及意识。

总之,只有各个金融主体都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辩证和博弈关系,我国的金融市场才能朝向一个更为高效、更为平稳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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