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37-01
摘要: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院在基层的派驻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扎根乡镇、立足基层的特点,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及时下沉、充分延伸,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关键词:检察室 社会管理创新
一、乡镇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作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管理者的理念,主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障碍
(一)职能定位不清晰
在职责方面存在“三化”现象:一是职责泛化。对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一种包打天下的思想,什么工作都大包大揽,什么都做,结果只能是什么也做不好。二是职责虚化。工作只停留在协调和服务上,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到位。少数地方偏离检察职能,有的该履行的检察职能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的司法属性还有待增强。三是职责异化。即脱离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工作,把主要精力用在协助政府或处理检察职能之外的工作上。
(二)工作模式尚未形成
与传统的通过办理具体案件的侦查监督模式不同,当前,派驻基层检察室的监督似乎更多地定位在工作监督、场所监督,开展监督的手段和途径仅局限于信息通报、场所巡查、适时介入、参与工作例会、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控告申诉等,这些工作模式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执法工作质量难以从量化角度作出明确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影响其检察室的监督形象和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保障措施不到位
一是组织机构延伸性不够。虽然各地纷纷建立了基层检察工作机构,有的还在乡镇设立了工作站或检察室,但由于没有固定编制、人员和计财装备,人员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影响了涉农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财力、物力保障不足。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不足、工作队下乡车辆保障不力等问题,加之个别基层院协调力度不够,有些还要依靠当地党委的支持与帮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人员结构不合理。部分基层检察院组建的工作队,有些同志年龄偏大,而年轻同志又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年富力强、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相对缺乏,影响了基层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
三、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和探索
(一)要认真谋划,科学设置。高检院要进一步对派驻检察室建设的选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基层检察院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拟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布局、数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向当地编委申请增加机构编制,机构规格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相同,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其名称可统一为“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驻在地名称)检察室”。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报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备案。检察室应有专门的办公楼,统一规范,融入检察机关独有的检察元素外观标识,并配齐人员,配备车辆、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施,常年办公。检察室的设立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乡镇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实行重点区域先行,稳步推进,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巩固一个。
(二)要突出特色,明确职责。高检院《意见》规定了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检察室要突出检察特色,明确监督职责,努力把检察室建设成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平台,打造检察工作的新亮点。一是服务基层群众,减轻群众诉累。协助乡镇党委建立由乡镇党政统一领导,“两所一庭一室”分工牵头,各基层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和谐稳定,减少社会对立,将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是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发现、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全面掌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建议,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三是突出法律监督,拓宽工作领域。将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立案、侦查、审判和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检察室的监督视野,收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及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使检察监督更直接、更快捷、更方便、更有效。四是参与平安建设,提升执法形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以及运用检察手段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三)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一是加强内部管理,资源配置到位。检察室所需的人财物不能依赖于当地乡镇镇委、镇政府,建议由县级以上财政拨出专款,由基层检察院统一管理,办案办公经费统一拨付,办公用品装备统一购置。同时,须加大对检察室的经费投入,尤其是网络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流转畅通。二是合理配备人员,选好人用好人。每个乡镇检察室要配备3到5名检察干警,将综合能力强的检察官派驻检察室任职或者将年轻干警充实到检察室,加以重点培养和锻炼。绝对不能从社会上聘请人员行使检察权。由于人员紧缺,一些检察室采取返聘部分离退休干警的做法,这一做法可以借鉴。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管理。包括建立轮流派驻机制,由于检察室工作条件差,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所以驻室干警要实行轮岗换岗,以3至5年为宜。要建立激励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干警优先提拔使用或向相关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使用。
(四)要力求创新,不断完善。首先,着眼自身,不断完善实践中总结出的有利于提高检察室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大局和执法为民的能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好做法。要优化检察权配置,推进内部管理方式的创新。检察室可定位为基层检察院的一个独立部门,作为一个内设机构,属院党组直接管辖,基层院办公室为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与各检察室之间的联络部门。其次,着眼社会,致力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检察环节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再次,立足服务,推进服务措施的创新。如设立“农村干部警示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通过开设“检察官讲堂”及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运用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对农村基层干部及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检察宣传工作深入田间地头,送进农户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