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问题探讨

2013-04-29 07:49李永晶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应对措施

李永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税收征管与税制设计方面的不足,我国个人税收每年的流失数额十分庞大。本文结合对我国个税征收现状的分析,针对个税征收问题,提出了提高个税征收水平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83-02

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单是税收问题,同时还涉及到我国经济安全和财政安全,因此,合理、有效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十分重要的。当前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一些问题,国家税收单位应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认真分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弊病问题,并找出合理的应对策略解决问题。

一、我国个税征收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的一种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而不同的征税项目又有着不同的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经过多次改革,目前实施的计税方法是在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根据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在税率方面由原先的9级累进税率调整到7级累进税率,其主要目的仍然是让个人所得税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而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对税收贡献最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

二、我国个税征收问题

我国个税起征的初衷就是为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平衡过大的贫富差距,调节国民心理落差,其作用能够有效管控鉴别不合理资产,可以提高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的幸福感,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征税问题过多,使得个税征缴没有实现其起征目的,交税与不交税的人,政府都以同样态度对待,甚至很多名人即便不交税,也不会受到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使得国民交税动力不足。

(一)公民缴纳个税的意识薄弱

因改革开放时间比较短,我国市场经济仍处在发展期,国家还没有彻底完善各项经济制度,当前,我国新旧体制交替现象频繁发生,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仍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虽然我国明确规定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但是很多人仍然有不均衡收入。除此之外,因我国基本工资普遍较低,人民生活水平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提升,这一现象致使很多人运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增加个人所得,且增加个人收入的隐性手段要远远高于显性手段,这就致使这些隐性收入变成征税死角。

(二)我国个人收入呈隐蔽化和多元化态势

以我国球星逃税案例,球星俱乐部少上报球星收入是一方面,而且在很多时候,球星的个人收入也无法准确衡量出来。比如,球星或明星在做广告代言时,很多公司都会以红包或实物方式结款,这样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逐项去管控明星的个人收入,而且因明星效益的影响,很多企事业单位也会找明星参加“义演”,其实在明星演出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收入,但是这些收入的隐秘性较好,税务机关很难逐项调查清楚,即使想去调查,别人也会一推三不知。

(三)税收组织的职能结构存在问题,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税收组织较多,虽然各税收组织在名义上各司其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权利相互重叠、交替。除此之外,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组织纳税申报体系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各组织工作的统一性与协调性较差,税务征管力度不足,在执法环节有徇私舞弊现象发生,致使个税征收的难度不断增加。

(四)税法不具备较强的刚性且处罚手段过轻

某些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存在观望现象,想方设法的拖延纳税,在纳税过程中缺少带头人,不仅如此,很多纳税人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查不到自己,因此想尽一切办法偷税漏税。与此同时,税务机关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力度不强,在处罚个税偷逃行为时,没有将偷税行为与法律法规联系起来,在实际惩处过程中,出现很多偏差。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权贵效应和名人效应的相继出现,影响了偷漏税款惩处力度,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税法失去威慑力。

三、提高个税征收水平的措施

(一)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应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环节、多渠道的开展宣传工作,在纳税人集中区定期开展税法考试与相关知识问答活动,将纳税人的个人信用文档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应将社会舆论的导向力量发挥出来,使每个纳税人在享受社会服务时牢记自己应尽的义务,持久、深入的进行个税税法普及活动,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与法制观念,使其真正认识到纳税光荣,实现征收工作的有序化与正常化目标。

(二)完善税法监督体制,解决隐蔽化纳税现象

个税征收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税务机关应加大与金融组织的联系,解决不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应试行税银联动体系,统一纳税人的银行账号。纳税期间,纳税人应自行报送税负申请表,相关单位应根据报表内容与限定定额明确征收款项,银行应直接从个人信用账户中划转相关款项,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征税途径,避免不合理避税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应与其他职能单位相互配合,在税收工作开始时,其他职能单位应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各项征税工作。国家应改革个人收入分配模式,使隐性化收入变透明,将实物与灰色收入全部纳入工资中,在工资发放时,应尽可能的减少现金支付,实行实名储蓄制度,为税务稽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我国财政机关应促使个体经营户建账,将个体经营户的财务制度标准划分清晰。

(三)建立健全收税统计征管体系

应建立健全税源大户税收资料库,面对复杂税源,应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税收征收方法,强化个体经营者的个税统计力度,应注意扩展个税税源,提高国家税收收入。应制定出人员较复杂企业的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制度,这些较复杂企业包括:邮电系统单位、电力单位、乡镇单位等,严格把控工资发放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加强个人收入统计力度,以便准确计算个税金额。

(四)提高税法刚性,加大偷税漏税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加强税法宣传基础上,严厉打击各种抗税、偷税行为,增加税务稽查手段,让抱有侥幸心理者知道偷税漏税的严重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法具备较强的威慑力。稽查工作可采用跟踪迫缴方式进行,当发现线索后,应立即派出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偷税漏税者,应严肃处理,并在偷税者的银行信用档案中建立记录。对偷税漏税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拔除钉子户,不能用惩罚的手段代替刑法,应彻底肃清这类蛀虫。

个税是国家税收十分重要的一项征收税目,在我国个税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做好个税征收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必须认清我国个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及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个税征收的目的,才能实现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调控目标,才能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的平稳增长。与此同时,应对积极纳税群体进行表彰与鼓励,在银行为其建立交税账户,方便其贷款等各项事宜,宣传其纳税事迹,打造纳税明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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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乔、龚志坚.从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看税收征管制度改革[J].税务研究,2010,(06).

[3] 刘琨.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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