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
【摘 要】马克思的人权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學和政治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有其精辟独到的见解。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人权的研究,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实质,对其作了坚决的批判。同时,马克思在超越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狭隘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在人的全面解放——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权观。本文拟通过对马克思原典的解读,力求对马克思的人权观作一个比较完整、准确的探讨。
【关键词】马克思;人权观;共产主义社会;法哲学
在当今社会,人权问题受到了大家的普遍关注。近现代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层出不穷。早在启蒙时代,洛克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卢梭认为人权是天赋的,并引申出政治权利;潘恩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人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等等。关于马克思如何理解人权观这个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是否定人权的,但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马克思一方面批判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另一方面又阐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权观,而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权观并不是人权的消失,而是人权的真正实现。
一、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
资产阶级人权观是近代市民社会和私有制为既定前提的,他们把这种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权利看作是永恒的,普遍的人权。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深刻分析揭露了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本质。
1、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一项历史权利。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的人权的产生和存在是以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为基础的。
近代人权学说把人权看成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在马克思看来,人权并非天赋,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曾经讲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而‘批判关于人奴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① 在马克思看来,人权是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消除封建障碍而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取得的政治权利。用人权代表特权,适应了新兴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讲:“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的人权的产生和存在是以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为基础的。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讲到:“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③
2、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的人权只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所谓的自由和平等的人权只是形式上的,只不过是资产阶级谋求自己私利的道德幌子。马克思指出:“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以一切生产领域没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它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④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交换还体现着一定程度的自由、平等的话,那么一旦他们离开流通领域而进入以生产生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他们进行的就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已经消失了,平等就转化为实质上的不平等。“自由这一人权的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这种实质上不平等的根源。
在马克思看来, 既然权利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那么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就必然表现为阶级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只不过是一项形式上的普遍权利,它的超阶级的外观并不能掩盖其阶级特权的实质。虽然资产阶级标榜“普遍的人权”,把自由、平等说成是人人共有的权利。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享有特权,而无产阶级却一无所有,这种经济上现实的不平等决定了无产阶级事实上不能享有同资产阶级对等的平等和自由。因而,所谓政治上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法律面前的平等。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并不包含提供实现这种平等所必需的条件,资本主义国家又不为无产阶级实现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因而它在现实的过程中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所以,资产阶级所标榜的人人皆有的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具有的权利,对于没有财产的人来说,只能是虚幻的、抽象的“海市蜃楼”。
二、对共产主义社会人权观的阐述
虽然,对于资产阶级人权观马克思进行了坚决的揭露和批判。但是,我们不能从中简单地得出马克思否定人权的结论。马克思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他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⑥ 但是,与资产阶级思想家不同,马克思从未将人权作为终极的社会理想,他认为人权是有待扬弃的历史性权利,人权发展的远景是权利体系的最终消解。他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乃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1、共产主义社会人权观以消灭私有制为前提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对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作了明确的区分,强调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解放,要实现人类解放,无产阶级不能像资产阶级那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而“只能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⑦
2、共产主义社会人权观的内容具有丰富性
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权内容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丰富领域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表面的、抽象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应当还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⑧
3、共产主义社会人权观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共产主义社会, 作为人类真正解放了的社会, 是全面克服了异化的社会, 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它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畅想到,“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在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⑨到那时,“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⑩“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⑾可见,在马克思的理想中,共产主义社会决不意味着人们广泛自由和权利的消失、消亡。相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不仅范围扩大了,而且真正得以实现。这就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宣布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⑿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6、145.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97.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24.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6.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7.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26.
⑩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37.
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