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纠纷案件的分类及责任认定

2013-04-29 01:07汪海燕杨屏垣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汪海燕 杨屏垣

【摘 要】针对我国目前不断上升的医疗纠纷的现状,从医疗纠纷的分类、责任认定原则和方式入手,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述,尝试说明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分类、责任认定原则和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性,以及尽快健全这方面法律、法规的迫切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概念;医疗纠纷的分类;责任认定;认定方式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日益提高,群众对自身健康安全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与此同时伴随着生态环境等诸多条件的转变,社会老龄化态势突出显现,医疗风险与日俱增,致使医患矛盾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往往抱怨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公、医疗事故以外侵权责任认定的不合法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及医疗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种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该定义设定了三个条件:① 医疗服务机构和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②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③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3.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实际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如果相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则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

4.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直接规定。

三、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的方式

鉴于法官与医生这种专业壁垒的客观存在,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仍然是法院进行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从现行的我国对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来看,医疗纠纷如果经过和解及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四、案情分析

本案受援人(以下简称“原告”):张某某,男,汉,2001年1月4日生,住:某厂宿舍,脑瘫病人(一级残疾)。2001年,本案原告(受害人,初审原告)张某某(12岁)之母彭某在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生产,由于胎儿早产等原因,导致原告张某某出生后病情危重。当时,由于医方保暖箱有故障不能使用,医方要求原告张某某家属转入某市妇产医院。病人家属请求医方派有关医务人员及救护车护送被医方拒绝,家属提出自己找车,由医方医护人员陪送病人,以便及時救护(如上养气)等也被医方拒绝。

之后,病人家属自行将张某某转入某市妇产医院,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二年后家属发现原告张某某属重度脑瘫(一级残疾),随以医方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方赔偿病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医方拒绝。后病人家属要求有关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某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后均认为医方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需得说明的是2005年某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方均无法提供当时病人张某某的病历,也不能提供张某某之母彭某在医方的孕期保健护理资料(医方是彭某孕期保健护理的合同医院),理由是2002年4月医方被盗,张某某的病历也在被盗范围之内(某派出所开具出警证明)。之后,张某某家属自行向某区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以不属医疗事故为由判决原告方败诉,原告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后仍判败诉。

在某中级法院的再审法律程序中,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前面已经经过的某区法院的初审和某中级法院的二审均是败诉的情况,确定将本案医疗事故诉讼变更为医疗服务合同诉讼,这样,首先确定了本案医疗纠纷的性质。在之后的某市中级法院的再审程序中,通过主审法官及承办律师的多次努力,医方同意在30万元左右对原告进行赔偿,但被原告拒绝。最后,某中级法院再审后以原告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医方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原告方败诉,但同时判决医方从道义上补偿原告方10万元。最后,经过承办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某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同时过错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判决:某市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40540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五、结语

笔者希望有关国家机关能够在不久的将来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医疗事故责任界定办法及认定原则,统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标准,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有据可依,从而彻底解决和消除医患纠纷带给建设和谐社会主义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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