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华
【摘 要】技术侦查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两个重要内容。侦查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有效打击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又极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造成侵害,严重威胁到人权保障。因此,深刻理解技术侦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技术侦查和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技术侦查;人权保障;新刑诉法
所谓人权,是指人以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4、5款分别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羁押者应当被及时带到法官面前或者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面前;被羁押人有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权启动法律程序;任何成为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人得享有可强制的赔偿权。人权保障已经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刑事侦查在追究和查获犯罪的过程中,自然也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原则i。我国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对人权的保障也是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而且也是人权保障的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告别了长期以来的单纯追求打击犯罪的实质正义的诉讼理念。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技术侦查进行了严格规范,但是不能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方式的规定还很原则,未来还需要立法、司法部門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正如黑格尔所言,“对任何一部法典都可以求其更好,不用多少反思就可作出这一主张,因为我们对最好、最高、最美的,还可以想到更好、更高、更美的。ii”
一、适用范围:重罪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界定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很容易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技术侦查措施。因为刑事案件之所以是刑事的,无不被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换言之,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将是一个刑事侦查活动的常用手段。而对于“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追捕案件适用只需“经过批准”,明显比严重犯罪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宽松,且“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司法机关在该类案件所有的情形下,都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社会的自由秩序造成强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适用种类加以严格的规制。
陈光中教授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采访时说过“立法部门一用了‘等,实际上就等于明示实务部门可以增加其他严重案件,给公权力扩权、滥用权力留下了弹性空间iii”。“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从法定刑上来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年限作为区分的条件(比如: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于在何种情形下才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应不管对于严重犯罪的案件还是追捕类的案件,先进行一般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应作为最后的选择。其次,从犯罪情节来考量,有的犯罪分子的级别不是很高,数额不是特别大,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很恶劣。例如,因贪污贿赂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案件也可以认定,但这要和犯罪数额、级别等结合起来,不然容易适用过宽,不符合立法精神iv。最后,我们必须要结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来考量。鉴于技术侦查措施是对个人隐私权、通讯自由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针对具体案情,必须以必要为前提,不得滥用。
二、适用条件:必要原则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是“侦查犯罪的需要”。这里规定的“侦查犯罪的需要”,不能理解为一般的侦查需要,而应当理解为“侦查必须”,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侦破案件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是因为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会侵犯人权,因而必须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在确实存在侦查犯罪必要时,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才可以使用,这也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在德国,只有在“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侦查成果甚微或难以取得成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日本,也只有在“使用其他方法特定犯人或者查明犯罪状况或内容显著困难时”,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等v。因此,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时,才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历来都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持二者的动态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追求。我国传统法律理念出于对破案效率的过分强调,而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刑诉法是限权法,为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社会的恣意侵犯,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权衡中,司法的首先目标并非是“打击犯罪”,而是以文明社会的方式来保护人权。
在现代社会里,人权保障是一个世界趋势,体现了作为主体性的人的价值和需要。任何国家和地区也不能违背历史潮流,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新《刑事诉讼法》把“准确、及时查明犯罪”和“尊重和保护人权”都定位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侦查人员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追究和查获犯罪的过程中,自然也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原则,严格依法适用技术侦查的各项措施,恪守人权保障的各项规定。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下加强对技术侦查权的司法制约,减少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的潜在冲突,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注释:
i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M].商务印书馆,2005.
ii(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226.
iii陈光中.刑诉法修订:人权保障力度大于公权力扩张[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11-09/20/c_13114054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月1日)。
iv董林涛.论特殊侦查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完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出发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1).
v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0.
【参考文献】
[1](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
[4]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M].商务印书馆,2005.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