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联合执法相关问题研究

2013-04-29 01:07韩薇张萌王波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韩薇 张萌 王波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犯罪方式也呈现国际化趋势。传统的一国打击犯罪收效甚微,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成为新的发展趋势。本文意在从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入手,研究警察联合执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警察执法;司法协助;联合执法;打击犯罪

一、警察执法及警察联合执法的概念

警察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实际上处于一个行政与司法的交汇点处,既警察的职权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警察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两方面。警察执法即为警察机构依照法律程序,执行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和司法职权,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行为。警察机构的联合执法是指相关国家的警察机构根据既定的警务合作条约或者对他国做出的承诺,依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内进行执法活动,最终将执法的结果与他国警察机构共享的执法协助行为。

二、警察联合执法的产生

(一)警察联合执法产生的原因

警察联合执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警察执法领域的限制,一国警察无法逮捕处于另一国的嫌疑人,而司法的需要迫使該方寻求合作。目前引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一项重要的方式,但引渡制度的出现要早于国际警务合作的出现,警察制度产生之后即承担起部分刑事司法职能,引渡由于其司法性质的特征,其实施也自然并入了警察的职能范围而不是军队或其他机构。因此可以说警察制度在产生之时既已存在国际警务合作的潜在需求。现在各国的警察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其职能已经延伸至出入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

(二)警察联合执法的典型表现形式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以尊重国际主权、成员国平等、合作的普遍性、工作方法的灵活性的原则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就是促进国际警务合作的实施,在其框架之下各成员国通过传递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搜集与传达证据、引渡罪犯等方式积极开展国际警务合作,打击跨国、国际犯罪。

三、警察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打击的犯罪的范围

国际警务合作所打击的犯罪的范围广泛,包括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跨国犯罪是指触犯两个及以上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跨国犯罪主要包括这几类:洗钱犯罪、盗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不仅触犯了两个或者多个国家的法律,其所造成的危害也都存在对多个国家的潜在的威胁,因此是各国都应当防范的对象。跨国犯罪在犯罪的各要素上也具有涉外性,比如在犯罪实施地与结果地、犯罪主体的国籍、犯罪后的销赃和逃匿行为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涉及多个国家,这就使的依靠一国警察执法之力不能全部掌控所有的重要资料,国际警察联合执法就会起关键作用。

国际犯罪是指行为危及国际公共安全、损害全人类的利益,并由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国际制裁的行为。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定,国际犯罪主要有这几类: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犯罪;恐怖暴力犯罪;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危害人类社会和文化利益的犯罪。根据国际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国际性、多元化的特点,打击国际犯罪更需要国际合作来完成。

(二)引渡

引渡罪犯是警察联合执法的一个重要的合作领域,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是指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被请求移交者移交给请求方的司法合作制度。

引渡的义务。双重犯罪原则是引渡合作首先要考虑的原则,它要求被请求引渡的行为人所涉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才可以引渡,当然并未要求犯罪必须是同罪名、同种类的。引渡制度中还有一个可引渡原则,要求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不是特定犯罪方能引渡,如果涉及政治犯罪、纯军事类犯罪等不能将被请求人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过后,请求国也不是能将被请求人任意处置到,仍然要受到引渡目的的限制,这就是要遵从特定性原则。

拒绝引渡的事由。在引渡制度中,有一些事由的出现,引渡必须被拒绝。在国际警务合作实践中要特别注重合作的对象范围,如果合作范围涉及引渡必须拒绝的事项,警务合作也将无法进行。

(三)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即依照被请求方的给予特定诉讼程序上的协助,包括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解送被押解者出庭作证、移交物证和书证、冻结或扣押财产、提供法律情报等。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警务合作主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途径进行。国际刑警组织把搜集情报传递犯罪信息放在众多工作的头等重要地位,是各国的警察机构能迅速掌握自己想要的情报信息,帮助案件的侦破。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或发现犯罪线索,请求各国警察机关进行协助的一项措施。

四、我国参与警察联合执法的积极实践

(一)关于打击索马里海盗

由于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12月通过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附近海域派遣军队打击海盗。已经由中国、俄罗斯、意大利、美国、英国、希腊、土耳其、德国等国家向索马里附近海域派遣战舰,为商船提供护航服务,共同打击海盗犯罪。2011年4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

(二)关于侦破湄公河惨案

2012年5月,该案重大嫌疑主凶,金三角特大武装贩毒集团头目糯康,在中国与老挝警方的协力配合下落网,并被正式引渡到中国受审。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糯康为首的犯罪集团在金三角地区杀害13名中国籍公民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有死刑这种刑罚种类,且依据媒体所报道揭露的犯罪事实,作为首犯的糯康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被判处死刑。糯康的成功引渡,也体现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并非是刚性原则,是灵活处理的。根据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未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或者有类似内容阐释的条文。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文也未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及相关内容。可见,在中老两国引渡糯康这一事项的合作上是完全合乎我国国内立法及中老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糯康的落网,特别是糯康由老挝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可以说开创了中老缅泰四国警方合作的先例,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开展国际合作的典范。

五、警察联合执法的阻碍

(一)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警察联合执法行动,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一国警察进入他国领土范围进行执法行动。在某种方面而言,作为他国暴力机关的警察在另一国领域内行使职权,这种情况从表面上分析是对被进入国国家主权的一种威胁。

主权是主权者对领土及其居民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所指定的任何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但在对外关系上它受一切国家共有的某些法则的限制。i周鲠生认为,国家主权具有在国内最高的和国外独立的特性,并指出这两个特性是相关联而不可分的,因为如果对外不是独立的,国家便要服从外来的干涉而失去其独立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自由,因而就不是主权。ii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意味着独立。而国家主权的这种独立性除了有禁止对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装侵犯和排除他国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国家权力外之意,还意味着国家对内对外事务不容其他国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在新的国际社会大环境下,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组织的国际性事务合作中,国家主权原则不仅指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应当是指一国能够根据国家意志,自由地对其权力进行支配,而这种支配应然包括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的让渡。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国家为了获得期待利益而积极投身到国际组织的各种合作事务中,对其中涉及主权性事务的权力让渡、放弃也正是该国根据其国家意志,自由支配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警察联合执法作为一项新的国际合作模式诞生于新时期全球打击犯罪的背景之下,我们应该认为警察联合执法并不构成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威胁和冲突。

(二)与进入国国内法的冲突

这里的国内法冲突当然包括警察联合执法与进入国国内强行法的冲突。国际公认准则是警察联合执法作为一种国际合作,其开展至少应该是在不侵犯他国国内强行法的条件下进行的。另外,警察联合执法涉及国内法的冲突多指是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在此,我们以湄公河流域多国的联合执法为例进行分析。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的行动是在代表联合国行动,其指挥和后勤均由联合国负责。但在湄公河护航则不然。在湄公河护航的中国警察代表的是中国,而不是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中国警察需要考虑到很多国际政治以及国际法方面的细节问题。湄公河虽然流经多个国家,但是各河段的主权归属清晰。因此,对可疑船只的盘查与拦截都涉及到和相关国家之间的法律管辖问题。虽然湄公河联合执法行动有统一的指挥部,但是针对船只的管辖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条约性文件。

六、我国联合执法的建议

(一)联合执法中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联合执法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部分,因而也要遵守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之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际联合执法打击犯罪行为,是基于维护本国利益、保障公民安全的角度出发,因而也就必然要求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不允许在联合执法活动中,一国凭借其综合国力的强大,而在执法活动中不顾及他国主权的事件发生,具体来说就是要处理好外国的侦查人员活动与本国司法主权之间的关系。外国侦查人员在他国的活动权力不是直接来源于其本国主权,而是来源于所在国的许可,因而应在所在国的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任意的行使本国的侦查权。

(二)联合执法中应具体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与外国司法机关合作的中央机关繁多,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对外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中央联系机关;同时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规范中方与他国进行具体事项联系的主体。在各方同意建立联合执法后,为了更好的进行信息的汇总与执法工作的部署,因而有必要设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其负责人与成员的设置也应提前做好规范。对于负责人的设立应当充分的尊重行为地所在國,即一般可以由执法行为所在国的人员担任,并随执法地的变化而变化。规范执法机构的设置,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一方面,应减少联系程序上的步骤,使得各国的执法机关能及时的进行信息沟通协商;另一方面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因为涉及在别国进行执法活动,其行动人员与指挥人员如何进行紧密的沟通也是一大问题。

注释:

i 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76.

ii 周鲠生.国际法[M].商务印书馆,1981:75.

【参考文献】

[1]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杰.反恐国际警务合作:以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合作为视角[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