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始皇陵铜车马看秦代严密的手工业法规

2013-04-29 00:44张胡玲
华夏文化 2013年1期
关键词:秦始皇陵手工业秦始皇

张胡玲

1974年,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秦始皇兵马俑面世,给世界带来巨大的震撼。时隔六年的1980年,秦始皇陵又给世人带来一大惊喜,在位于秦始皇陵西侧的20米处,考古工作者勘探出一个车马坑,出土了两乘大型彩绘铜车马。秦陵铜车马与观众一见面,立即引来赞声一片。人们被它的美轮美奂所倾倒,因此被称为“青铜之冠”。

秦陵铜车马称得上巧夺天工,秦代的雕塑艺人和青铜冶炼工匠,将车制造得中规中举,将人塑造得栩栩如生,将马雕刻得活灵活现,车、马、人结合得协调完美,密不可分。可以说,铜车马是科技与艺术、雕塑与绘画、造型与装饰完美结合的典范。如果说秦始皇兵马俑是“世界第八大奇迹”,那铜车马就是“奇迹中的奇迹”。无论是整体形制还是细微末节,铜车马都可谓惊世骇俗,尤其是在制造工艺方面,更体现出了秦人铸造水平的纯熟与高超。《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灭六国后,“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可以推测,秦人在铸造大型青铜器方面已具有很高的成就,而铜车马的出土就是最好的证明。拿二号铜车马来说,体积大,结构复杂,全车由3462个零部件组成,总重量1245公斤,其组装方法采用了铸接、焊接、子母扣连接、活铰连接、套接、铆接、销钉连接等多种工艺,全车共有各种接口3962处,其中活性接口3171个,铸接、焊接、套接的接口609个,带纹接口182个,各个部件连接点的交接关系都十分清楚,与真车没有差异(袁仲一《秦陵二号铜车马的形制及系驾方法》,见《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265页)。另外,铜车马从彩绘效果看异常醒目,分外抢眼;从绘制技法看线条遒劲,一气呵成;从颜色搭配看主次分明,气氛和谐;从构图形式看线条简洁,华丽典雅(雷玉平主编《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出版社,2006年版,52页)。总之秦始皇陵铜车马反映了秦人工艺水平的最高成就。

面对如此精美的铜车马,我们不禁被深深折服,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秦代手工业制造方面一定存在一套十分严密的管理制度,才能创造这一伟大的创举。《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出现,不仅为我们印证了这一想法,而且还十分清楚地展示了秦代手工业中存在的严密法规。秦的手工业大部分是官营手工业,在秦的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秦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加以约束。《秦律十八种·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狭必等。”(《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即要求制作同一种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由此可见,秦官府手工业作坊的器物制造,已经提出了某种程度的标准化要求,铜车马零部件的制造就是依照秦律的规定进行的,具有相当严格的规范性和互换性。秦标准化意识的出现,反映了秦政府对实用技术的重视和秦技术文化的繁荣。《工律》还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爨、斗桶、升,毋过岁壹。有工者勿为正。试即正。”即是说,县和工室由官府有关机构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当校正一次,本身有熟悉校正方法的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度量衡用的标准器在领用时也要加以校正。《秦律十八种·工人程》是关于劳动生产定额的规定,“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即是明确规定,隶臣、下吏、城旦和工匠一起生产,冬季劳作时得放宽标准,三天的定额相当于夏季两天。“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这又是说,冗隶妾二人相当于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于工匠一人,可以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于工匠一人。这些是对各种隶妾劳动标准的换算的具体规定。另外,《工人程》中对于隶妾使用针等物品也有相应的规定。《秦律十八种-均工律》体现了劳役人员各尽其用的原则,其全部律文是:“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律文大体意思即是,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应当达到规定的二分之一,第二年所完成的数额应当和熟练的工匠相当。工师精心指教,有一定技术的工匠,应当一年学成,新工匠则应当两年学成,能够提前学成的,向上司报告,应有所奖励,逾期未能学成的,也应记录在案。隶臣有特殊技艺可以作为工匠的,不承担驾车、烹炊的劳作。从睡虎地秦简的这些律文可以看出,当时秦政府对手工业的管理已达到相当细微、具体、严密的程度。

不唯出土的秦律如此,文献典籍中也有诸如此类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泰山封禅刻石上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律的律条十分繁琐而苛细,法网极为严密,《盐铁论·刑德》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汉书·刑法志》也记载秦始皇兼并列国后“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秦的经济法律规范详细、完备,不仅有条文,而且有解释,还有案例,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几乎包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秦代经济法规的制定、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内容的充实和系统性都是空前的,有的也是后世所不及的,因此,秦对其手工业如此严格的管理甚至以法的形式加以约束的做法就不足为奇了。

震撼世界的秦始皇陵铜车马使我们领略了秦精湛的制造工艺,其制作之复杂、创造之完美,堪称两千多年前金属制造方面的最高成就。在这巨大成就的背后,支撑它的是秦的严密的管理制度。秦的经济法规反映了我国古代文明所达到的高度,是中华民族灿烂绚丽的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我们在一味批评秦朝法网过密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它具有的积极因素。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96号福建博物院,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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