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策思考

2013-04-29 13:22熊昕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信用银行机构

熊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机构。现代社会发展证明,中小企业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融资难是阻碍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问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摸索,已经初步具备行业规模,但是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扶持。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的权限上收使得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其次,对银行而言,100万元与用1000万元相同的信贷管理成本加剧了银行的“求大”倾向。第三,近年来一些地方把“抓大放小”政策片面理解为放弃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认识不清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第二、我国中小企业成分复杂,存在较大的制度性风险。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僵化,经营状况不佳,大部分有长期的银行负债信用记录不良。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借款.内部积累和集资,一般都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因其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私营和个体企业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大多是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形同虚设,银行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

第三、资金规模过小,且企业获得信保机会少。限据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务院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调查显示,我国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60.5%的企业没有一至三年的中长期贷款。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信保机构由于担保能力有限,处境尴尬。

第四、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从本质上讲,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过程就是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过程。虽然信保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但是并不意味着银行就不承担任何风险。

第五、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因此,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第一、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建议政府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其融资。

第二、努力推行风险分散制度

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努力,建立风险分散制度。一是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实行政府补偿。二是要充分发挥再担保制度的风险分散作用。三是要强化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担作用。

第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信用担保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四、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已列入立法规划。《办法》将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财务和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诸多方面做出规定。其宗旨应包括:一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完善;二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与运作,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和支撑体系,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从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创新信用担保模式

在建立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在传统的办法上进行模式的创新。

1、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

担保行业是新兴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控制和防范基金的风险才能把基金的规模做大做强进而提高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广度和力度,反之担保基金就难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2、设立担保险种允许并鼓励保险公司的介入,为担保进行保险是实际上的再担保。由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如果担保机构遭受此类风险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从而使担保机构所遭受的风险损失得以弥补。

3、担保与其他相关行业结合。如担保与投资的结合,担保公司利用任用优势,由目标投资企业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付息,贷款作为担保公司对目标企业的投资;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内银行长期没能解决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且可以给银行带来很大的新的业务空间。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一是规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应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鼓励民间各类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县以上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也可建立担保组织。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出资组建。

二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规划,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培育和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服务,加快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满足各类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决策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规章,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本单位的各种会计、统计数据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从而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之上。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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