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合同的法律界定

2013-04-29 13:22南毅宁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价款卖方商家

南毅宁

网络团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以及电子商务网站(Web)等方式来订立网络团购合同,一般由专业网络团购网站发布销售信息,消费者点击购买支付价款,合同成立。网络团购消费合同是电子合同的一种,与传统合同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文件,但网络团购合同的缔约方式和载体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和口头合同。合同参与主体不仅涉及到实体商家和消费者,还包括第三方专业团购网站,合同关系十分复杂。

一、网络团购合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团购网站在线下事先与实体商家签订合作协议,对拟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然后在团购网站上发布商家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团购信息,包括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消费者通过免费注册,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团购,获得一个消费者的电子身份,(此时团购网站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好要参加某项服务或者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点击“抢购”按钮,进行网上支付后,团购网站随即把该次团购的信息和电子密码发到用户手机上,团购合同即告成立。另外,一种是以代金券的形式进行的团购,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商家的代金券,线下持券到商家消费,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合同成立,团购完成。如果参与团购的消费者未达到团购网站的最低人数要求,则该次团购取消。已支付的款项,团购网站将立即全额原路返回。在一般情况下,团购合同的订立中,实体商家和与消费者未发生直接的沟通,整个交易过程是通过团购网站这样一个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而在之后的合同履行中,团购网站并不再参与其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再进行相关的沟通。综上,可以看出网络团购合同是由三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即消费者和团购网站签订的用户协议;团购网站和商家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在网站直接收款的情况下,团购网站以自己名义代理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商家负责合同履行,在以代金券方式团购的情况下,消费者与商家直接签订的合同。

二、网络团购合同的特点

1、卖方权利的实现前置性

网络团购合同的成立是以消费者先履行付款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团购网站上预先付了款,收到团购网站的短信指令代码或团购券后,消费者才能获得商品或服务。即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在先,经营者的权利实现亦在先。无论是主要由卖方邮寄商品的还是由买方亲自到某个特定地点协助合同履行,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卖方权利的实现前置性。在传统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一般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模式。即使在普通的网络购物中,如在淘宝网,当当网等销售网站购物时,消费者也仅是通过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支付价款,等到卖方发货,买方确认收货的时候,才能把价款划到卖方的账户里,而不是直接将价款支付给卖家。而在专业团购网站上团购某种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只有先把价款支付给代为商家收款的团购网站,网络团购合同才成立。团购合同的成立以消费者已经完成价款的支付为条件,这就牺牲了消费者的某些权利而率先保障了卖方的权利,团购交易在合同成立时的卖方已完全获得价款,而且并无任何第三方能够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督,合同的履行效果则完全依赖于卖方的诚信与自觉。

2、合同内容的相对具体确定性

合同内容具体确定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在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在网上公布商品的信息,仅描述了商品的标的、数量、价格,而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消费者却无从得知。只有当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去实体商家消费,即履行合同之后才能确认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网络团购合同的内容往往是要约所载内容,它不允许消费者提出反要约,但它却没能详尽地规定合同理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可见网络合同的内容并不是完全具体确定的。例如,在网上团购化妆品时,团购网站上很少提供产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等一些重要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消费者选择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关键所在。甚至有的消费者网上团购的化妆品,都是一些过了期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在网络团购中,一般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购买某种服务,需要在线下到实体商家进行消费,协助合同的履行。如在网上团购电影票,需要持短信代码或着打印的团购券,在有效期内到电影院去观看电影,接受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依赖于消费者的选择。面对众多的互不相识的消费者,不可能要求所有消费者能在同一时间都到实体商家消费,协助合同履行。实体商家的有限服务条件也无法满足所有消费者同一时间的消费需求。因而只能规定一个相对确定的期间,供消费者实现自己的合同权利。团购商家追求的是薄利多销,为了加快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对团购合同的履行时间往往规定了一个较短的有效期限。如果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在有效期内没有去商家消费,则合同自动失效,消费者自行承担损失。履行期间的不确定性让消费者享受服务或接受商品的时间更为机动灵活,但有效期的限制,使消费者在不能履行合同所带来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无疑会使消费者享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保障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团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具有大众需求性,需求的人多了,才能“成团”,才能实现薄利多销的目的。而一些高科技软件,很少有人会需要,则没有组团的必要性。

猜你喜欢
价款卖方商家
第十七届(2023)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总榜单
The Thin Line
第十六届(2022)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总榜单
行政处罚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研究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手房买卖之卖方违约纠纷解析
实物与宣传不符,卖方担责吗?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情况的工程价款结算分析
春节黄金周陕西省商家揽金二百一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