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题元理论的应用及其争议

2013-04-29 00:44刘玲玉罗思明
现代语文 2013年9期
关键词:应用

刘玲玉 罗思明

摘 要:题元理论是近年来在现代语言学理论研究中出现的热点课题之一,语言学家用该理论解释了英汉语言中的多种语言现象。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列举英汉语言中题元理论的应用及一些语言学家对题元准则的争议来说明这一准则的正确性。人们之所以否定题元理论,是因为在理解中忽略了是否同处于一个谓词的论元或题元角色。

关键词:题元理论 应用 题元准则

一、引言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题元理论(Thematic Theory)以及用该理论对语言现象进行分析已成为现代语言学的一大热点。最早明确提出“题元角色”(Theta Role)等概念的是Gruber在1965年的博士论文“句法与语义中的词汇结构”一文中,他提出了“题元角色”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描写。Chomsky在80年代初提出的“管辖与约束”理论中对题元理论的引进,促进了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题元角色概念的产生及运用反映了语言学家对句法结构与语义角色关系的关注,及对词汇意义对句法结构影响的讨论。通常认为,题元角色是由谓项指派(assign)的,谓项与题元角色之间的关系是谓项所表达的事件或活动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其性质是语义的,而非句法的。它和论元(argument)不同,论元是指带有题元角色的名词性成分,它在句子中所占的位置称作论元位置,论元同时具有句法属性。题元角色必须通过论元得到体现。

温宾利在《当代句法学导论》一书中列出了常见的七种题元角色:施事(Agent/Actor)、述题(Theme)、感受者(Experiencer)、受益者(Benefactive/Beneficiary)、目标(Goal)、来源(Source)、方位(Location),并给出相应的解释。施事:实施动词所表示之动作者;述题:受到动词所表示之动作或状态影响者;感受者:感受动词所表示之心理状态者;受益者:从动词所表示之动作或状态中受益者;目标:动词所表示之动作的目标;来源:动词所表示之动作的来源;方位:动词所表示之动作的方位。有的语言学家认为Theme为客体,并将受影响的客体称作受事,这只是指称不同而已。

一般认为,题元角色通过映射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等级分派给题元,同时必须遵循题元角色与论元之间的两个条件:即一个题元只能被分派一个题元角色,一个题元角色只能分派给一个题元。这就是题元准则,换言之,题元角色与论元之间需一一对应。

二、题元理论及其应用

(一)题元理论在词法上的解释

我们首先从一些简单的语言现象入手,用题元理论来解释这些现象。

(1)I gave Mary.

从题元理论来看,动词“give”应该带有三个题元角色:施事、客体和目标。但此句中的“give”只有两个两个论元,“I”和“Mary”分别与施事和目标相对应。“客体”这个题元角色没有论元来实现,违反了题元准则中“每一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出去,而且只能分派给一个论元”这条规则,所以这句话不符合语法习惯。

英语里有一类动词,如“arrive、appear、go、occur”等,叫作非宾格动词(unaccusativc verb),它们表面上看起来与普通动词一样,如例(2)a。与普通动词不同的是,非宾格动词大都可用于“There句型”,如例(2)b。

(2)a.A dog appeared.

b.There appeared a dog.

如何解释上述现象?我们可以通过题元理论来分析。从论元结构看,非宾格动词属于一元谓语,它只有一个域内论元,没有域外论元。什么是域内、域外论元呢?Chomsky(1988)和Grimshaw(1990)根据论元与论旨标记关系的远近,将论元划分为域内论元与域外论元。客体位于VP之内,由动词V来指派题元角色,是域内论元;主体在VP之外,由整个VP来指派题元角色,是域外论元。域内论元的选择会影响到域外论元的选择。非宾格动词的论元如果处于宾语位置,就可以通过论元移位的方式移到表层主语的位置。移位以后,非宾格动词结构看上去与普通动词结构一样。非宾格动词用于存在句,其实是内论元滞留原位形成的。非宾格动词没有域外论元,因此在主语位置加上虚词“there”,以此形成存在句。例(2)b中的虚主语“there”和停留在原位的名词词组形成一条语链,虽然位于主语位置的“there”没有题元角色,但能得到主格,它通过语链的联系将格位传给后面的名词词组“a dog”。这样,后面的名词词组既有格位,又有题元角色,符合句法要求。

(二)题元理论对句法现象的解释

(3)a.The old man died the bed.

b.The old man die in the bed.

为什么a句是错误的?我们知道,题元准则要求句中谓词的每一个题元角色必须且只能分派给一个论元;同样,句子每一个名词短语都必须得到一个而且只能是一个题元角色。一个名词短语倘若得不到题元角色,就必然会产生错误的句子;而一个论元获得了多个题元角色或一个题元角色分派给了一个以上的论元,也会因为违背了题元准则而被视为不合语法。例(3)中,用题元理论来解释就是:a中的“die”只能分派一个题元角色,虽然这个角色给了“the old man”,但句中还有另外一个论元“the bed”没有获得题元角色,而“die”只能分配一个题元角色。这样“the bed”就缺乏存在的意义。b句中,介词“in”分派了一个题元角色给“the bed”(处所),题元准则得到严格遵循,所以合乎语法。

在并列结构中,能够并列的成分是具有相同语类特征的成分,但这并不能解释例(4)为何不成立。

(4)John and a hammer broke the mirror.

按照题元理论来解释,“John”是施事,“hammer”是工具,他们拥有不同的题元角色。题元理论认为并列成分除了具有相同的语类特征外,还必须具有相同的题元角色。所以例(4)中的并列句是不成立的。

三、题元准则之辩

“管辖与约束”理论(Government and Binding Theory,简称GB Theory)里的题元准则的基本思想是动词的每一个论元只能指派一个题元角色,动词所涉及的每一个题元角色只能由一个名词短语担当。这一准则提出后,Jackendoff(l987,1990)等人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常用英语动词“buy”和“se1l”作为题元准则的反例。这两个动词的论元可以被指派不止一个题元角色。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同时可以承担施事和受事角色,买方是施事,同时又是商品的接受者;卖方是施事,同时也是货币的接受者。这两个动词的不同之处在于买方和卖方哪一个被放置在主语位置。不过,汉语中有违反这一准则的语言现象。

(一)一个论元可同时承担两个题元角色

在古汉语的使动用法中,一个论元可以同时承担两个题元角色。所谓使动用法,顾名思义,就是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并不施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实行这个动作。(王力,1961)

(5)a.庄公房生,惊姜氏。(《左传·隐公元年》)。

b焉用亡郑以陪邻。(《左传·俘公三十年》)。

c.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

例句中的“惊”“亡”“鸣”分别含有“使……惊”“使……亡”“使……鸣”的意思,这些动词的宾语在担当“惊”“亡”“鸣”的施事的同时,也是致使者所施行的致使行为的受事,具有双重题元角色。现代汉语方言中也可见到这些使动用法。

(6)a.小王吓了我一跳。

b.小张碎了王大爷家的玻璃。

有学者指出,现代汉语的动补结构也是一个论元被指派了两题元角色。

(7)a.张小丽惹怒了她老师。

b.解放军战士打败了敌人。

在例(7)中,“老师”是惹的受事,同时又是怒的施事;“敌人”是打的受事,也是败的施事。“老师”和“敌人”都担当了双重角色。可见,一个论元只能被指派一个题元角色是不符合语言事实的。

(二)一个题元角色被指派给两个论元

英语中有许多例子表明,在同一个句子中,两个名词短语可共同担当同一个题元角色。下面是Gruber(1965)的例子:

(8)a.The box has books in it.

b.Bill brought/carried some books with him.

c.The list includes my name on it.

例(8)a中的“box”和“it”的题元角色没什么区别。同样,例(8)b和例(8)c里的“him”和“it”也并没有增加新的题元角色。可见,一个句子中同一个题元角色可以由两个NP担当。因此,一个题元角色只能由一个NP担当的观点也站不住脚。

(三)语言现象是否违背了题元准则

1.题元准则和述结式谓语句

本文中的“述结式”仅指以动词为核心的述补结构(VC),如汉语中的“写错、挖深、吃光、擦净”等。

(9)小王写错了两个字。

此句中的谓语是述结式结构“写错”。句中有两个题元角色:一个是施事,一个是结果;句中有两个论元:“小王”和“两个字”。“小王”充当施事论元,“两个字”充当结果论元,论元和题元角色一一对应。如果把“写错”看作一个整体的话,句中的论元和句法位置似乎是一一对应的。施事论元“小王”与主语位置对应,结果论元“两个字”与宾语位置对应。“写错”的论元结构可标记为:写错(施事,结果)。据此,“小王写错了两个字”中谓词“写错”对论元的指派是符合题元准则的。如果我们继续对这种述结式结构进行分析,会发现动词和形容词构成述结式后,一般不会对动词前面的论元造成影响,V前论元和句法位置及题元角色仍是一一对应的,但V后的论元则发生了变化:述结式结构后的NP既是动词的客体论元,又是形容词的主体论元,两种题元角色在同一个论元NP中的合并或者说是两种论元在同一个句法位置上的重合。这种语言现象是不是违背了“每一个论元只能充当一种题元角色,而每一个题元角色也只能指派给一个论元”这一题元准则的基本精神呢?比较下面两个例子:

(10)a.他吃了一碗饭。

b.他吃光了所有的饭。→他吃饭 + 饭光了。

例(10)a中,动词“吃”的论元结构为“吃(施事,受事)”。句中主语位置上的“他”是施事论元,宾语位置上的“一碗饭”是受事论元,这是符合题元准则的。例(10)b中的谓词是述结式结构“吃光”。如果把“吃光”看作一个整体的话,句子中主语位置上的“他”是施事论元,宾语位置上“所有的饭”是受事论元,这无疑也是符合题元准则的。

弗雷丁(Freidin,1978)提出的两条限制:

A.在句子的逻辑式中每个有语义内容的NP必须占据某个论元位置;

B.任何NP都不能占同一谓词的一个以上的论元位置。

依据这两条限制,我们认为可把例(10)b类述结式动词性结构作谓语的句子进行语义分解(例如“他吃饭+饭光了。”)分解以后的句子就不会出现一个论元带两个题元角色的情况了。B条限制中的“同一谓词的论元位置”这样的说明,人们只注意到一个论元NP只能同一个题元角色对应这样的规则,却疏忽了其前提是论元和题元角色必须都是同一个谓词的论元和题元角色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一个大前提下,大多数汉语句子中的所谓论元重合或题元角色合并等违背了题元准则的现象都可以得到解释。

例(10)b“他吃光了所有米饭”中,谓词“吃光”有施事和受事两个题元角色,有“他”和“所有米饭”两个论元。题元角色施事被谓词指派给了论元“他”,题元角色受事被谓词指派给了论元“所有米饭”,动词“吃”的论元结构也是“施事,受事”。“他吃了所有米饭”中的论元和题元角色也是符合题元准则的。作动词补语的“光”是形容词,它的作用是为了说明“吃”这个动作发生后“饭”的状态发生变化,其语义是指向受事的。“光”的论元结构为“光<当事>”,即“饭”是形容词“光”的主体论元。

综上所述,例(10)b“他吃光了所有的饭”中的NP“所有的饭”既是受事论元,又是主体论元的说法没有弄清楚同一个NP带有不同的题元角色是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论元结构,两个论元可以占据同一个句法位置也是因为这两个论元属于不同的动词。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他吃光了所有的饭”中的NP“所有的饭”既是谓词“吃光”的受事论元,又是形容词“光”的主体论元。

2.题元准则与汉语的兼语句

兼语句是指由兼语式(V1+N+V2)充当谓语的句子,其句法结构式是: N1+V1+N2+V2(+N3)。兼语句类型较多,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仅分析由含有“致使”义的兼语动词充当谓语的典型的兼语句。

(11)a.妈妈禁止小明喝可乐。

b.妈妈禁止小明夜间外出。

例(11)a中的V1“禁止”带有施事论元“妈妈”和客体论元“小明”,V2“喝”也带有两个论元:施事论元“小明”和受事论元“饮料”。(11)a句可分解为“妈妈禁止小明;小明喝可乐”。(11)b中的V2“外出”是一价动词,只有一个施事论元“小明”,句子可分解为“妈妈禁止小明;小明外出”。两个例句中V1的客体论元和V2的施事论元都由处于同一个句法位置的同一个NP“小明”充当。汉语中的这种“兼语”现象是否也违反了一个论元只能同一个题元角色对应的题元准则的要求呢?

我们认为,兼语句的谓词(V1)都是二价动词,它们只带有施事和客体两个题元角色以及与之对应的两个论元NP,题元角色和论元NP是一一对应的。同时,兼语句的V2所带的题元角色和论元NP也是一一对应的。因此,说(11)a中的“小明”是一个论元NP既充当客体角色又充当施事角色的说法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因为这两种题元角色不属于同一个谓词的论元结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小明”在谓词“禁止”的论元结构中充当客体论元,在动词“喝”的论元结构中充当施事论元。同样的道理,(11)b中的“小明”是谓词“禁止”(V1)的客体论元,又是V2“外出”的主体论元。

四、结语

本文用题元理论解释了一些简单的词法和句法现象,展示了题元理论强大的解释力。通过例举一些语言学家对题元准则的争议,说明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中的一部分,绝大多数英汉语句子是符合题元准则的。

参考文献:

[1]Chomsky, N. Lecture on the Government and Binding[M]. Dordrecht: Foils, 1981.

[2]Gruber.Studies in Lexical Relations[D].MIT Press,1965.

[3]Grimshaw, J.Argument Structure[M].MIT Press,1990.

[4]Lackendoff, R.Semantic Interpretation in Generative Grammar[M].London:MIT Press,197

[5]徐烈炯.生成语法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6]顾阳.论元结构理论介绍[J].国外语言学,1994,(1):1-11.

[7]徐烈炯,沈阳.题元理论与汉语配价问题[J].当代语言学(试刊)1998,(3):1-21.

[8]高明乐.题元角色与题元角色理论[J].现代外语,2003,(2).

[9]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0]温宾利.句法学导论[M].上海: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2002.

(刘玲玉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外语学院 315211;罗思明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3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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