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纯朴
(山东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所, 山东 济南 250014)
老有所养是防止老年人犯罪最直接、最基础的一个社会问题。 日本全国预防偷窃协会官员福井岛认为:“很多进行偷窃的老人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觉得养老金系统有这么多问题,所以应该为未来省钱。”由于经济问题,导致大量的老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20世纪,一些发达国家相继以较快步伐迈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 因此,对老龄化问题关注较早,并取得相当大的成果。 “西欧、北欧一些国家的经济,具有高度的社会化性质,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非常接近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初构想的社会主义模式。 ”[3]
“入狱养老”是老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动机。“刑罚本身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而言并非最重要的途径。”[4]“老有所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完成了从社会保险到服务保障的完善、从服务碎片化到一体化的整合”。[5]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美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社会养老机制。 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实行老年保险和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授权州建立老年救助制度,支持州建立老年福利项目。第二,建立联邦老年津贴制度。几十年来,历届美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保制度的补充与修改。 例如,1996年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调整法》规定除了向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金外,政府向老年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税费优待和补助。对老年人税收方面的优待包括: 提高中低收入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受益免税限额;55岁以上公民卖房收入中的12 500元减免收益税;课税抵扣;课税减免。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认为,老龄人问题,本质是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早已不是农耕时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老龄人的妥善解决已经不是家庭成员的单一和独立责任,这是一个社会系统下以政府为第一责任者的各方关照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届美国政府的重视,国内社会保障逐渐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途径。 据该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65岁以上的美国老人中有90%的人领取社保福利,社保福利占他们全部收入的41%。 2007年,美国估计有近5 000万人领取社保福利,总额约达6 020亿美元,是联邦政府最大的支出项目之一。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 “瑞典在20世纪60年代构建起世界上最慷慨也最发达的普享型养老金体系,被誉为‘福利国家的橱窗’。由于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设计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为应对养老金财务危机而出现的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浪潮中, 瑞典养老金制度的数次调整都取得了成功。”“目前,瑞典不仅仍然是世界上养老金制度最慷慨的国家之一,而且恢复了经济的竞争力和增长速度,近年来其国家竞争力排名一直保持在世界前三名的水平。 瑞典经验表明,公平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促进社会稳定、解除后顾之忧让人们能够更加大胆地进行创新、创造,进而促进社会活力。 ”[6]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日本建立了养老金保险制度,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部分组成。 这种“全民皆年金”的强制性保险措施,使所有连续25年以上参加保险的日本人,都能在65岁后领取养老年金,达到退休后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保障的经济目的。
在社会养老和医疗方面,“2003年,法国的国家预算赤字居欧盟国家之首,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花掉的数目立了头功,以这两项为主的社会保险总支出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7]“在英国,老年人不用担心老无所养,因为政府和社会都能给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老年人有退休金和养老金。即使穷人也不担心没有地方住,政府早就制定了一整套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制度。英国还有许多老年人的慈善组织,如‘关注长者’(Age Concern)和‘帮助老人’(Help the Aged)组织,多年来一直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和生活保障,包括医疗服务。 ”[8]
“老无所养”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重要经济原因。 二千五百多年前,孔子曾如是描绘理想中的大同世界:“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执政阶层管理社会重视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保障。“建立一个完善的福利制度、稳定的生活,提供舒适和摆脱社会隔离的生活环境,全社会共同努力、密切合作成为预防老年人犯罪的行动纲领。 ”[9]发达国家生产力发展到相当的程度,社会财富非常丰盈,政府成为民主和法治的政府,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来解决国民养老问题。 各个发达国家多年建立的强大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框架上虽然有不同,但是在内容上大致相通,有力地保障了本国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稳定生存,起到了维持本国社会制度总体稳定的根本性安全阀的作用。
俗话说“无事生非”,一些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后整日无所事事,非常容易诱发犯罪。还有一些老人晚年生活孤苦寂寞,单调乏味,特别是孤寡老人,无依无靠,有心事无处倾诉,有困难得不到帮助,感情脆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 日本东京防止商店遭窃组织成员山村秀彦认为:“他们(老年人)想找人聊聊天,即使被警察逮住,他们也可以与警察聊天。 他们有时甚至自己‘送上门’。 ”各国的应对之策有:
其一,国家引导老年人由“老有所养”转变为“老有所为”。在国外,一些政府采取鼓励延长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等措施来解决老年人“无事生非”问题。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平均寿命最长的国家,政府鼓励老年人“再就业”或“发挥余热”。 针对社会出现的高龄化现象,政府通过修改《雇佣保险法》推动高龄雇佣。 修改法案加强了对大量雇佣高龄者的企业进行奖励的制度,增设了“高龄者继续就业补助制度”,对工资低于60岁退休时工资的高龄受雇者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政策既缓解了政府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效地抵御了老年人由于“无事生非”而造成对社会的犯罪冲击,有益于实现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动态稳定。
其二,老年人自动参与社会活动,得到尊重,实现自我。人的情绪和社会相连。一个人参加了有意义的社会活动或为社会、为他人作出了某些贡献,他就会获得满足、荣誉感,感到生活充实,就会有积极、振奋的精神。 “在英国,许多老人富有创新精神。 他们除了参加志愿性的慈善机构外,不少退休后还开创新事业,做力所能及的事,例如开咖啡馆、小饭店或是做企业顾问、办咨询公司等。他们还有一种流行的嗜好:写作,以积极的方式丰富晚年生活。美国老人退休之后,既不甘端坐在家中,又不想再做‘与世相争’的事,最乐于做力所能及又有所寄托的社区义工。土耳其老年人则是回归田园,除了爱它的宁静和悠闲外,还可以亲自种自己喜欢吃的蔬菜,饲养鸡鸭。西红柿是家家都要种的,因为土耳其的大部分菜肴里都少不了西红柿,而这种传统的饮食方式也给土耳其老人带来许多健康的益处,如强健心脑血管、预防癌症等。 绿色蔬菜中,黄瓜、菠菜、西兰花也几乎是家家都有。 ”[10]“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正是这种心理年轻、退而不休的人,进入老年后容易保持身心健康,减少医疗费用,不拖累子女。 这对一个人要养两个老人的下一代,是多么宝贵的礼物! ”[11]
“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变得敏感多疑。加上身体机能的衰退,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 有些老年人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变得任性、固执、冲动,很容易因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12]因此,在防止老年人犯罪时,教育老年人讲究心理卫生、维护心理健康尤显重要。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服务在发达国家开展得较早,也较普遍。在整个社区服务业中有一定影响的美国早在1936年就由肯尼迪总统专门签署了《关于设置心理健康中心》的文件,随后设立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卓著的成绩,而且就在2002年9月,麦迪臣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被纽约州心理办公室(Officc of mcntal hcalth,简称OMH)选为2002年度的OMH奖获得者,以表彰其在“9·11”事件后作出的贡献。由此可见,西方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已经和医疗卫生服务一样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重视了。[13]
在发达国家,设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民心理咨询中心),对老年人开展环境护理(告诉患者家人为患者提供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良好的环境与气氛对心理疾病的康复非常有效,更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与精神愉快)、陪伴护理(心理咨询与服务人员作为知心好友的陪伴,能增加老年人对生活的信心和安全感,交谈还能使老年人压抑在心里的不良情绪得到疏泄,心情逐渐舒畅,摆脱不良情绪的困扰)、倾听护理(耐心倾听老年人“吐苦水”)、疏导护理(有些患有心理问题的老年人固执己见,不通人情,情绪偏激,影响了他们认知能力,造成“一叶障目”而“全盘皆黑”的错觉,心理疏导能够帮助其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清除心理障碍)、防范护理(个别老年心理患者在心理危机时期,可能做出极端之事。心理咨询与服务人员在心理护理中,及时发现一些危险信号,及时开导与排遣,化解患者心头的冰霜,驱散烦恼与暴躁)等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服务,是防止老年人犯罪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他们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和服务人员的心理护理得到安慰、理解和宽容。
“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因自身素质及环境因素影响,多数消遣方式都为消极、低级方式,缺少健康的生活乐趣,甚至使一些衣食无忧的老年人在沉沦中违法,通过犯罪来寻求刺激。 ”[14]老年人既需要物质生活的保障,又需要精神生活的满足。在一些发达国家,不少独身老年人竟然选择盗窃来驱赶生活的寂寞。 他们意图通过盗窃等行为引起人们注意,甚至借此达到与人交流的目的。 如果老年人精神空虚,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减少老年人犯罪是有积极作用的。近年来,国外一些地区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开办了各种有趣的老年服务项目。 例如,法兰西广播公司开办了一个老年电台,它的节目是根据老年人的需要而设置的,有音乐、电影剪辑、各地风光、园艺知识、生活顾问、法律常识等。 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有一个专为65岁以上老人准备的“第三年龄幼儿园”,凡愿“入托”的老人均由工作人员负责接送。 每天早晨上课前,老人们在一起吃“团聚饭”,上课时学习老年保健知识和保健操。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老年服务项目,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增添他们的生活乐趣、防止老年人犯罪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体来看,各国预防老年人犯罪的诸种措施体现了这样一个思路:“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不应该仅限于《刑法》的事后处罚,还应该从社会层面着手,全方位、多角度地构建和完善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诸如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消除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此外,还应该关注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解决老年人的独身问题,让老年人安度晚年,避免走入犯罪的沼泽。 ”[15]
“老年犯罪,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 进入老年期后,人的判断能力下降,行为控制能力减弱,记忆力衰退,反应迟缓,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有的甚至会完全丧失,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较低。 另外,由于缺乏来自家庭和社会的足够关爱,老年人心理上很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进而表现出固执、狭隘、以自我为中心、易被激怒的心理特点,有时会因琐事而突然爆发,实施犯罪。 ”“怎样通过对老年人犯罪的合理量刑,达到既能有效遏制犯罪,又能充分保护老年人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16]
人类社会中刑罚方式的变迁过程,是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从刑事立法角度来看,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通过惩罚或宽宥的法律对罪犯个体或团体进行威慑、控制。 “法律的基础在于情、理,只有符合情、理的法律公众才会认同并遵守,也只有符合普遍情理的法律,公众才会信服其评判。 ”“具体到刑事立法,矜老恤幼也是恤刑思想和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设置刑罚和执行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体现了刑罚制度人道、宽容的内涵。 ”[17]
老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犯罪的类型以及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等,与成年人犯罪是截然不同的,因而应像对待其他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妇女)一样,在刑罚处罚上给予适当的宽容。 “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 ”[18]各国在刑事法律中,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宽宥法规,已经开始构建较为完备的惩处老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司法机制,体现了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宽容和保护。
1. 免除处罚。《荷兰刑法》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芬兰刑法典》 第3章第3条规定:“精神病人、 老年心智有缺陷之人或因诸如此类的原因而实施之行为,不罚。 ”《墨西哥刑法》第34条以“心智有缺陷”为条件,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2. 从宽处罚。 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751条规定,对定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得易科拘禁。1992年颁行的《越南刑法典》第1编《总则》第7章《决定刑罚》第46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老年犯罪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美洲人权公约》规定,死刑不得适用于犯罪时年满70岁的人。 1998年,联合国犯罪预防与控制委员会决定向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委员会建议,应劝告联合国成员国确定“超过年龄便不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限年龄”。
3.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 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监禁刑不准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而所判监禁不超过两年的,可以缓刑。1964年修订的《土耳其刑法典》第89条规定,一般成年人在对其所处监禁为6个月以下的,才可实行缓刑;该法典第90条规定,对已满70岁的犯罪人处以一年以下监禁的,就可以适用缓刑。[19]
4.刑罚执行给予特殊待遇。 如《阿根廷刑法典》第7条规定:“被判处监禁之身体残疾及60岁以上的人,应在狱内执行判决或只从事由行刑机构当局指定的特殊的工作。 ”该法第10条规定:“单身妇女或60岁以上的人, 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让其在自己家中执行不超过6个月的拘役判决。 ”1968年的《罗马尼亚刑法典》第56条第2款规定:“年满60岁之男犯人,年满55岁之女犯人,服刑期间不要求劳动。 自愿劳动的,可以准许。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的,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萨雷·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可见,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在处罚老年犯罪人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但这些立法例都强调关怀、尊重老年人,给犯罪的老年人以更人道的待遇,要求将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种宽和精神。”[20]“在实体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原则上从宽处罚,限制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慎捕慎诉,规定讯问审判时亲属在场权,完善指定辩护权,对刑罚执行予以特别关照。”[21]许多法律法规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显示出各国老年人刑事处罚适度从宽的一致趋向。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可以判处监禁刑,也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老年犯罪人全部判处监禁刑,那么,就会将大量的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 这类有失公允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会使老年犯罪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感到刑罚的冷酷无情,感到刑罚有失公平……这类感受必然会促使他们对刑事司法机关和整个国家产生对抗情绪,引起和加剧他们与国家、社会的对立。这样的心理状态显然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22]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改造罪犯,是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犯罪改造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以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对待罪犯,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 “老年犯由于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的衰退,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会显著降低;而监禁刑又有着一系列的弊端,诸如会令老年犯出现监狱化和健康恶化等后果,并且监禁刑改造功能有限,会导致老年犯的再社会化困难。因此,应该改革老年犯的处遇制度,并且应该对老年犯罪人多适用非监禁刑,扩大社会矫正的适用范围。 ”[23]在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下,社区矫正是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各国刑罚实践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按照各国社区矫正的特点,大体分为“公众保护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三种类型。 尽管美国也多次实行了严厉惩罚的刑事政策,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适用模式并没有改变。[24]
进入21世纪以后,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例如,“在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由不同形式的非监禁计划组成。 根据2002年至2003年的统计,平均每天大约有51 929名犯罪人处在社区矫正计划中,同一时期监狱中的犯罪人数量为23 555人。 在处于矫正中的成年犯罪人中,社区矫正犯罪人占69%,监狱犯罪人(包括被拘留的犯罪人)占31%”。[25]“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也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 首先,有利于节省刑事司法资源。 这是因为,如果将这些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的话,那么,对于进入暮年而疾病多发阶段的老年犯罪人,监狱机关要花费很多的资源维持他们的健康与生活,包括负担大量的医疗保健费用、派大量人员照管他们的生活起居等。 这些都会大大增加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投入,耗费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 如果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那么,不仅社区环境有利于他们的健康,而且国家可以节省由于他们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花费。其次,有利于节省其他社会资源。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可以节省老年犯罪人的家人等在探视服刑人员等方面的花费,有利于在这些方面节省社会资源。 ”[26]
在一些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形式除主要运用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经济的、非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和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各种社区矫正形式的执行期限不长,例如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暂缓或者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这些制裁矫正形式和措施在老年人犯罪管理过程中均发挥出积极、有益的作用。
“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它是如何对待弱势群体的。 ”[27]现代监狱中良好的监禁条件为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老年犯罪者们提供了舒适的服刑环境, 在深层次上满足了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诉求。
在20世纪末期的德国普通监狱里,老年囚犯常常会遭到身强力壮的年轻囚犯欺负甚至暴力袭击。因此,政府专门修建了老年监狱。“这些老年犯人都被关在联邦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的津根监狱中。这是一所宁静的监狱,从外观上看,俨然是一所疗养院。这所监狱位于津根——这座濒临博登湖、只有5万居民的美丽小城的边缘。 一排独院的砖房整洁幽雅,房前是个漂亮的小花圃,一条林荫道像根飘带从这里蜿蜒伸向远方。 花圃与林荫道之间还有个小小的公园。 ”[28]21世纪初期,德国康斯坦斯新建一所专门关押老年囚犯的监狱,其宗旨是让老年囚犯安度晚年。“在这所以‘对外封闭而对内开放’为准则的充满温情的监狱里,老年囚犯们从早晨7点起床直至晚8点均可以在监狱的庭院中自由活动,而到晚10点后才被‘真正’关在牢房内。 ”[29]日本老年受刑人比率高于所有西方社会,随着日本老年囚犯人数大幅增加,政府决定实施一项针对老年犯罪人的大规模监狱改造计划。 政府从2008年开始投资1亿美元, 对全国75所监狱中的3所着手实施监狱改造工程。被改造的老年监狱安装了一些新设施,如电梯、走廊和卫生间扶手及轮椅坡道等,并且在看守中新增护理和康复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代表性场所是广岛县的尾道监狱,该处关押的400人中,60岁以上的就有50人。 把他们单独关在一起的地方被称为“养护工厂”。 在这里,狱警每天早晨会逐一叫醒听力不好的囚犯,让他们起床。这里还向患病和牙口不好的囚犯提供粥和低盐食品等特殊食品。工作场所内设置了老人坐着舒服的椅子和可以躺下的日本式榻榻米房间,甚至具备轮椅和成人用尿布。
在美国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路易斯安那、北卡罗莱纳和俄亥俄在内的许多州都有老年人狱房或病房。 包括英国、瑞士在内的其他国家,老年犯人都会得到特别照顾。 在世界范围内刑事处罚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社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推动下,为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老年罪犯提供良好的监禁条件,有效地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在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朝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是实践的先导。 老年人犯罪增多,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出严峻挑战。 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对加强世界范围内社会治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老年人犯罪现象,为执政者作出正确地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决策提供参考。
1. 研究范围不断扩大。 “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 ”[30]从世界范围看,“早在189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31]19世纪后半期,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中涉及犯罪的年龄分布和老年犯罪人的处置的问题,认为“没有能力造成危害的老年人,应该像小孩子一样免于监禁。 对于他们而言,普通避难所(common refuge)和贫民习艺所(workhouse)就足够了。在这些机构中,有些犯人应该被关在单独的房间中,以免他们传播罪恶或者逃脱,只有当犯罪无可争辩地显示出反常时,才应该把老年人监禁在常规监狱中”。[32]
之后,有关老年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犯罪学家们相继对老年人犯罪开展专题性研究。 例如, 英国犯罪学家赫尔曼·曼海姆于1965年出版了《比较犯罪学》,其中简单地提到本国老年人犯罪的统计信息。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西姆·施奈德在1987年出版的《犯罪学》中专门设置了《老年人和犯罪》一章,主要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范围、衰老与犯罪、侵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虐待老人、老年人犯罪和侵害老年人的犯罪的原因、老年人的犯罪恐惧感、对老年人犯罪和侵害老年人犯罪的控制等。
20世纪末、21世纪初,当世界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引起了更多学者对这种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兴趣,对这个问题开始大范围地涉猎。 例如,麦卡锡的《老年犯罪人》(1988)、伊扎特·法塔赫等人合著的 《老年人的犯罪与被害》(1989)、 莫顿的 《老年犯人的行政管理观点》(1992)、安德森的《老年人、犯罪和犯罪预防》(1998)、马克斯·罗思曼等人合编的《老年人、犯罪与刑事司法:21世纪的神话、认识和现实》(2000)、布罗格登和尼基哈合著的《犯罪、虐待与老年人》(2000)、豪斯的《监狱中的老化现象:老年犯人的评估研究》(2003)、阿戴的《老年犯人:美国矫正中的危机》(2003)、瓦艾丁的《老年妇女与刑事司法制度》(2004)、阿兹林尼·瓦艾丁和莫林·凯恩合编的《老龄化、犯罪与社会》(2006)从不同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基础性的理论探讨。 2004年是西方国家老年人犯罪研究中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中,不仅出版了书籍,发表了论文,还举行了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讨会。[33]
这些基础性理论研究成果、活动加强了对老年人犯罪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极大地丰富了世界犯罪学理论和研究方法。 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方向离不开基础理论的支撑,问题意识的培养也源于基础理论的长期积淀。[34]随着世界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实证的与经验的研究方法的确立,进入21世纪,国外对老年人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 理论研究不断拓展视角。 美国学者贝斯特与凯尔纳所建构的视角理论认为,一个视角就是一种观察方法、一种分析特定现象的有利位置或观点;一个视角就是解释特定现象的一个特定的立足点、一个聚焦点、一个位置甚或是一组位置;一个视角就是一个解释社会现象、过程及关系的特定的切入点。
老年人犯罪研究初期,各国的老年人犯罪研究方法单一。20世纪中期,一些日本学者从医学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学术研究。1954年,日本精神神经学会举行“老年人的精神障碍”讨论会,吉益等人发表了《老年期的犯罪生物学》的报告。
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老年人犯罪原因是老年人犯罪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它不仅是一个人口再生产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其他问题,老年人犯罪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社会问题。[3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范围的社会变化十分剧烈,社会学更加重视反映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例如种族歧视、阶级冲突、贫富不均、各种犯罪等社会重要问题。在20世纪末实现社会工作专业化和开展多元服务的基础上,开展老年人犯罪研究是日本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特征。 在老人社会工作方面,日本纪实小说家、芥川奖得主藤原智美从社会学视角首次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研究,于2007年出版《暴走老人》(又名《失控的老年人》),提出了老龄化社会中老人失控犯罪的问题,引起社会瞩目。书中指出“过去10年间日本发生了巨大变化。金钱可能是日本老年人频频犯罪的部分原因,但主要原因绝非如此”。他认为,“暴走型老人”最大的特征就是缺乏耐性与易怒。藤原智美指出:“日本老年人失控的最关键因素是人际关系的解体。这些老年人在职时与社会的接触点尚多,但是,从退休开始,他们收到的贺年卡数量急剧减少,并且迅速从社会中孤立出去。 过去日本老年人与孩子们生活在一起,能够得到社会的尊敬和关怀。但是现在一切都改变了,一些老人甚至根本不认识他们的邻居。所以,一些老年人屡屡作案,只因为他们认为在监狱里住得很舒适,有饭吃,还能交到同龄的朋友。 ”老人“暴走”的第二个原因,则是社会交流的减少使老年人的交流能力出现严重问题,更因无法适应网络和移动通信等新型交流方式而变得愈发孤独。作者观察到日本社会的老人失控“暴走”行为越来越多,由此而衍生的社会事件也日渐增加,于是把自己亲身经历的实践作为素材,细致分析了老人“暴走”的原因以及现代老人所感受到的焦虑来源。 作者并非想要批评老人,而是想紧跟着失控的现状,找出当前社会人际关系基础上正在发生的变化。 作品从时间、空间、情感三方面对日本老人的适应困难和无奈进行了探讨,提示了高龄化社会中老人失控“暴走”的问题,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楊培珊认为,本书以时间、空间为经纬线,并引用许多适应不良的老人案例作说明,提醒我们老人有生理、心理、社交与灵性等复杂的需求,需要全方位且适合个人的关怀。
老年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老年犯罪者在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 “借助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共同努力”来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更为广泛、重要的意义。 我国学者姚迎光一直在一线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广泛的实践经验,于近期出版了《老年犯罪心理学》。 他运用所掌握的老年学、老年心理学、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理论,对老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老年人犯罪状况及三类常态犯罪心理、老年被害人心理、老年变态心理与犯罪以及老年人犯罪的预测、预防和矫正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作者结合老年人犯罪实际,运用所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有的放矢的阐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为老年人犯罪的侦查、检察、审判和矫正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日本执政者通过发表《犯罪白皮书》的形式揭示本土老年人犯罪问题,其社会意义重大。 其一,有利于国民对当前国家刑事政策的了解、评估和自我保护。 由日本法务省编写的《犯罪白皮书》是一项反映日本犯罪状况的官方犯罪统计书面资料,全面、权威地反映了该国每年的犯罪状况,包括:各类犯罪的发案数、破案数,判处死刑和其他各类刑罚的人数以及被害人原因等。公民能随时上网查询政府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了解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事件真相,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地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
其二,通过图表反映情况,非常直观、醒目。2008年,日本的《犯罪白皮书》对国内老年犯罪人家庭生活关系的分布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 该表显示,日本老年犯罪人特别是累犯的生活状况中存在着社会孤立、亲情断裂的现象。在日本老年犯罪人中,初犯单身的比例只有23.1%,而有前科的老年犯罪人单身的就急剧上升到60.9%, 可以认为如果他们在初次犯罪之后就有家庭的联系或相关的社会机构提供协助,或许就不会成为惯犯。[36]
其三,为学者们通过查阅统计资料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帮助。 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来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犯罪统计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统计资料缺乏(很多统计资料并不公布)、统计指标不合理(现有的一些犯罪统计的统计指标有问题)等,在老年犯罪统计方面也是如此”。[37]“老年犯罪统计数据的缺乏,给准确了解老年犯罪的状况,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38]据日本政府2011年的《犯罪白皮书》记载:2010年有2 337名65岁以上的老人犯下“暴行罪”,犯“伤害罪”的有1 174人。 这是已定罪的,其他年纪太大而不予追究或和解等不计其数,在20年前这些数字几乎为0。老年人犯罪问题是诸多处于老龄化社会的国家面临的问题,因此准确分析日本老年人犯罪的状况、原因、对策,对于处理本国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犯罪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总体上看,世界范围内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关注度还不够,缺乏整体的理论构建,方法显得简单。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其进行系统、全面、有深度的理论研究是打击和防范老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探索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教育改造的规律不仅对于各国强化本土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各国在踏入老龄化社会后,减少老年人犯罪方面做到未雨绸缪。 因此,今后各国法学界学者应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力度,注重整体构建老年人犯罪规律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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