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发展需要中国哲学思想的推进

2013-04-18 10:39宋玉霞
法学论坛 2013年1期

宋玉霞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在法学领域内,外国学者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意思是法律理念是法的追求、法的理想。[1]经济法理念是贯穿经济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观念。以人为本、集中民主和平衡协调是其基本要点。经济法理念传承了中国哲学思想,同时中国哲学思想将进一步推动经济法理念及经济法理念下具体制度的完善。

一、以人为本理念需要民本论思想的推进

(一)以人为本理念是经济法制度价值判断的核心

以人为本理念是一种主体精神,核心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中心和价值创造者,人的尊严高于一切。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价值的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人的幸福;(2)人是评价的主体,即人是公平、幸福的评价者;(3)人是实践的主体,即人类文明是人共同创造和行动的结果。[2]

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在宏观层面,通过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来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税收方面,保护纳税人权益,要求税收法定,税务机关职权法定,规定违反税法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金融方面,整顿金融市场,完善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投资和产业方面,考虑弱质产业行业特殊性,在税收和政策方面,鼓励、引导、帮助、扶持。在微观层面,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博弈能力。例如,设立消费者九项权利;惩罚垄断行为,恢复自由竞争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平等竞争环境。这些制度体现经济法以人为本,追求实质公平和正义的理念。

(二)以人为本理念根源于民本政治哲学思想

这种以人为本理念吸收了中国古代的民本哲学思想。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路线之一,其特征是:“以对人民群众在国家中基础地位的清醒认识为前提,通过限制和‘软化’专制暴政,重视民意民生,珍惜与利用民力等手段和措施,争取民心,稳定民情,缓和阶级矛盾,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维护封建专制政治的正常运转,达到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目的。”[3]也有学者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总结为六种涵义,即民惟邦本;民意即天意;安民爱民;重视民意;民贵君轻;爱民富民。[4]

从盘庚的“重民”、周公的“保民”、孔子的“爱民”到孟子的“民贵君轻”、苟子的“君舟民水”,再到汉唐以来的形形色色的民本论,民本思想不断被充实、丰富。[5]民本的萌芽阶段是夏商时期,最初来自《尚书·夏书·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说的是夏启之子太康失邦,其弟五人作五子之歌,劝戒太康说:人民可亲而不可卑,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根本巩固,国家才能安宁。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得到系统化、理论化。这一时期,人本观念具体化为民本观念,“以民为本”的主张已成为百家共识,重民保民的思想成为政治思想领域的主流意识。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①参见《礼记》之《大道之行也》。“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孔子主张薄俭态度,藏富于民。②参见《论语·学而》。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③参见《孟子·尽心下》。到汉、唐、宋时期,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得到理论拓展及政治实践。贾谊在理论上深化了民本思想与政治的关系,他提出:“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6]到了明、清时期,则是民本思想的完善和反思时期。谭嗣同曰:“君亦一民也,”“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④参见《仁学下》。

经济法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中国古代民本哲学的传承。应当指出,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民本思想具有阶级和历史局限性,是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这里的“民”是相对于“官”、“君”的百姓,双方的地位是严重不平等的,而“以人为本”的人是全体社会成员。古代的民本思想是为了达到帝王统治的目的,而现代“以人为本”是将人作为一切社会活动的目的。由于阶级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原因,古代很多的民本论政策都流于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更多的是宣扬而非实践层面的操作。经济法中“以人为本”是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社会发展实践和外国经验,建立在社会和谐、成果共享的基础之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民本论是孕育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源泉。

(三)民本论思想对以人为本理念下制度的完善

无可厚非,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传承了民本思想,但对民本思想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上,以人为本理念需要民本论思想的完善。预算法对预算民主,公众参与机制设计难以体现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和享有知情权、话语权的要求;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下降是一个可怕的态势。在个税改革中,一直未能体现按照家庭为单位的量能课税制度,纳税人权益保护手段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依旧显得脆弱。中国遗产税的开征举步维艰,而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开征遗产税。金融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觅出路,民间借贷方兴未艾。竞争法领域,经营者反市场的竞争行为五花八门,个体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者面前,博弈能力依旧渺小。

当前,以人为本理念的研究侧重于自然人消费权益的保护,而民本哲学蕴含顺天意、安民爱民、民贵君轻、爱民富民、藏富于民的思想,这些给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推进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制度:(1)建立劳动者薪酬收入与经济发展联动增长的机制,尤其是应促使农民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应逐步削减行政开支;增加公共产品生产和供应的比例;强化预算透明、实施预算公开、促进预算听证模式发展。(2)进行个税征收改革。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税大多是“家庭税”,例如,美国的个税税率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来计算的;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有所不同;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因此,我国个税应逐步实现考虑家庭因素,否则很难体现公平。(3)开征遗产税。早在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一直未能开征。6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征收遗产税,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遗产继承者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具有重要意义。(4)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012年6月,证监会向基金公司及托管行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同类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内容予以明确,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途径。但仍需开放民间借贷市场,同时加强规范。(5)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区别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消费者权利虽然来源于民事权利但不同于民事权利。它既有私权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在选择救济方式时也应与民事权利有所不同。目前两倍赔偿标准过低,应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二、集中民主理念需要合分论思想的推进

(一)集中民主具有博弈性和负相关性

中华大一统文明,在强政治国家的集权统治下,市民社会是缺失的;西方文明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化中张扬着民主精神。而如今,中国市场经济走向限制政府权利放权给市场,西方却是赋予政府权利限制市场。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7]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政府主导型或是市场主导型的。任何一种提法都容易将思维或者行动推向极端。市场和政府之间应互为作用,无所谓谁主谁辅。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近30年里,从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到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解作用,如何在集中和民主、政府和市场之间划界,是一个各项价值目标的复合函数,也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且集中和民主之间具有负相关性。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于上层建筑之中。例如,生产社会化的要求集中与经济利益主体要求分散的矛盾;国家干预、参与和管理监督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矛盾;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的矛盾,等等。国家调解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8]24从强国家干预与次弱市场到次强国家干预与弱市场,再到弱国家干预与强市场的发展轨迹,也折射出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负相关的关联性。

(二)集中民主理念是对中国合分哲学辩证统一思想的传承

这种集中民主理念吸收了中国古代合分哲学思想。合分哲学是古代对立统一的哲学思想表现形式之一。在先秦,对立统一最早以实例形态出现,先秦末期《易传》进行了创造性地阐述和发挥,“一阴一阳之谓道。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往者屈也,来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①参见《易传·系辞下》。奇偶二数、阴阳二爻、乾坤两卦、八经卦、六十四卦,都由一阴一阳构成。“天地之大德曰生”,②参见《周易·条辞传》。“生生之谓易”。③参见《易传·系辞上》。到了汉唐,董仲舒提出“万物皆有合偶”的思想,才第一次用概念的形式,表达了对立统一的思想。“万物皆有合偶。偶之、合之、仇之、匹之,善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④参见《春秋繁露·基义》。到了宋代,哲学家们从方法论角度加以深入的研究,并且形成两种不同的思想倾向。一种倾向是强调“分”。如北宋道学家创立的“先天之学”,⑤中国北宋邵雍的学说。又称先天象数学,是象数学的一种。邵雍所谓先天、后天,均有特定涵义。先天意谓自然的本然的原则,后天意谓人为的规定。把“一分为二”说发展成演化的一般规律。朱熹的辩证法思想倾向也是“分”,他说:“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无穷,皆是一生两尔。”⑥参见《朱子语类》卷六十七。另一种倾向是强调“合”。明末清初的哲学家方以智针对“一分为二”,提出“合二而一”的新命题。他说:“‘交’也者,合二而一也。”①参见《东西均》。“交”就是交合,指对立面双方结合在一起,相互转化。

古代哲学中朴素矛盾论蕴含阴阳、合分论,强调转化,事物是动态的集合体。经济法在集中和民主之间的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只讲分不讲合和只讲合不讲分,都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历史经验表明,在集中和民主之间只讲集中或者只讲民主,都不利于生产力发展,都会阻碍社会进步。运用合分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把握集中和民主的分合变量增减关系,处理好集权和分权、计划和市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关系,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三)合分论思想对集中民主理念下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中民主理念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指导作用,但其对合分论传承的还不够,还需要强化认识合分论,实现合分论对民主集中理念下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集中和民主,在双向的博弈过程中此消彼长。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依旧依托政府主导型的外缘式增长,市场机制供应不足。中央和地方的权限配置在集中和民主之间、限权和赋权之间,不断地尝试和纠错。中央希望通过宏观调控方式将高涨的房价下压,可是遭遇地方政府的反向博弈,体现分税制下地方财权和事权的不平衡,促使地方政府期望通过经营土地实现财政收入。在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经营自由和政府干预、管理监督之间,若政府干预过多,则市场主体失去活力;政府干预过少,则市场乱象丛生。物价的持续上涨、乳制品行业的不规范、食品安全等问题,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

目前,集中民主理念研究偏重于中央和政府的绝对主导地位,而忽视了地方和市场的主动地位和互动功能,甚至认为国家机关是权力主体,企业是义务主体,很少涉及对市场与企业的保护、扶持、促进、发展。用合分论思想完善经济法理念和相关制度,避免片面、形而上学、走向极端。把握事物之间的集中和自由、对立和统一关系,合中有分,分中有合,分合统一。“时移世易,世异时移,”“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②参见《韩非子·五蠧》。如在财税方面,正确把握集权和分权的关系,适度加大地方的财权,达致财权事权相适应。在市场规制方面,正确处理好集中和民主的关系,适度限缩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整治反经济规律的市场行为,建立二者的互动与对话机制。合分论哲学将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三、平衡协调理念需要中庸论思想的推进

(一)平衡协调是处理主体利益平衡之道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9]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并不相同。经济法崇尚平衡,器重协调方法。[10]在某种意义上,经济法就是一部平衡协调之法。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经济法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以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8]57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种矛盾丛生。平衡社会个体之间、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协调好东西部、城乡、地区、国内和国际之间的关系,无论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需要正确、妥善处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平衡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8]57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要处理好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名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也要防止唯个人利益,置社会、国家利益于不顾。应注意各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

(二)平衡协调是对中庸哲学思想的传承

这种平衡协调理念吸收了中国古代中庸哲学思想。中庸意味着不偏激、不极左、不极右,宏观平衡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中”在先秦的古籍中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中间、中等、两者之间;二是指适宜、合适,合乎一定的标准。三是指人心、内心。如今很多人之所以会把中庸理解为折中主义和调和主义,是仅仅理解到了中的第一层含义。

古代中庸哲学思想发端于孔子,是儒家思想的精髓。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它是一般方法论,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具有实践论的价值。我国经济法中的平衡协调理念,讲究和谐、权变、衡平、相机抉择,这些与中庸哲学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中庸哲学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第一,“执两用中”,孔子说:“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①参见《礼记·中庸》。又说:“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②参见《论语·子罕》。孔子说:“我有知识吗?其实没有知识。有一个乡下人问我问题,我对他谈的问题本来一点也不知道。我只是从问题的两端去问,这样对此问题就可以全部搞清楚了。”孔子有一个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这就是“叩其两端而竭”,只要抓住问题的两个极端,就能求得问题的解决。从方法论来看,孔子的“中庸”思想就是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把握、权衡,以达到适中的目的。“执两用中”作为一种方法论,不是搞折中主义,更不是平均主义。第二,“和而不同”,孔子继承了《左传》、《国语》中的和同之辨,他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③参见《论语·子路》。从中可以看出不强求一致,承认、包容乃至尊重差异,以达共存共荣的思想。第三,“过犹不及”——适度原则。《论语·先进》中记载:“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过和不及是事物的两种极端化倾向,或者说两种错误倾向,孔子认为都不足取。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求全面、周密,措施得当,留有余地,避免在片面性中摇摆不定,错失中庸。

中庸哲学让我们看到事物之间差别性和多样性,要灵活处理矛盾的不确定性、相对性、适度性、包容性、方法的合理性,经济法的平衡协调与这些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用中庸哲学作为引导,通权达变,因时、因地、因体制行事,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富于灵活性、与时俱进的决策之道。经济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冲突、追求平衡协调、达至和谐社会之法。

(三)中庸哲学思想对集中民主理念下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平衡协调传承了中庸论中很多积极思想元素。目前,对平衡协调理论研究更多的处于利益配置研究层面,而对中庸论作为实践论、方法论的研究不足,平衡协调理念并未完全汲取其精华,导致实践中的错误。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运行之中,不协调、不和谐常常存在。例如,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需要统筹规划,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有序运行。预决算民主原则在当今的政府财政活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整个预算活动中,都必须贯穿民主制度,遵循民主的程序,而我国预决算民主的法治程度并不高。[11]因此,“我国各级人大应切实控制、监督同级政府的预算与决算,以促进政府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率的硬行政向以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软行政过渡”。[12]在金融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不协调:多头监管,致使被监管者疲于奔命;监管真空,有一些涉及金融机构混合业务无人监管;监管冲突,各个部门监管理念不同,出发点不同,想解决的问题不同,依据的法规不同,常常使得机构和市场无所适从。监管的不协调造成了大量问题:例如,国家开始启动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赴海外投资,④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推动中国金融业“走出去”。但是,由于缺乏协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各搞一套,形成多头对外格局。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制度的配合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也缺乏有效协调。就国债政策而言,兼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个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债市场构成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核心金融市场”,它不仅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而且为市场提供交易基准。仅就收益率曲线(Yield Curve)⑤收益率曲线(Yield Curve)是显示一组货币和信贷风险均相同,但期限不同的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收益率的图表。纵轴代表收益率,横轴则是距离到期的时间。收益率是指个别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利率是所有投资收益的一般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收益率等于利率,但也往往会发生收益率与利率的背离,这就导致资本流入或留出某个领域或某个时间,从而使收益率向利率靠拢。债券收益率在时期中的走势未必均匀,这就有可能形成向上倾斜、水平以及向下倾斜的三种收益曲线。来说,央行在着力培养自己的曲线,而财政部则致力于经营自己的曲线。只要涉及资金筹集、使用及运转,一般都会有商业性资金和财政性(公共)资金的交错,于是就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问题。当我们认识到协调的必要性并主动采取配合措施,宏观调控的效力就会增强;相反,宏观调控的效力就可能递减,如果协调、配合不好,还会出现副作用。

诚然,经济法制度中存在的不和谐,包括但不止以上罗列。在此,我们需要借鉴、运用中庸哲学思想,完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制定《区域规划法》,不仅依靠行政手段,更要运用非市场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协调的发展。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自职权、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之间,应当协调配合,打破部门利益,实现财政和货币法律制度之间的配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并且各种手段要相机抉择、顺势而为,包容性发展;要从全局考虑,因时、因地、实事求是,原则性和灵活性并用,达到与时俱进、和谐平衡的理想状态。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经济法有趋同性的一面,但不能一味地移植照搬。要保持一国法律的本土性、民族性,增强法律文化的软实力,需要构建体现一国文化特质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中国古代哲学为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方法论。我国的经济法理念应当很好地传承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因为没有民族精神的经济法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就会遭到西方侵蚀,他们就会通过法制理念、规则、话语权等侵蚀我们的经济硬实力。在几千年中国文明中,哲学思想蕴含有许多现代经济法理念,我们需要通过对历史上的哲学思想进行研究,来完善和发展现代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基本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念体系,制定出发展经济硬实力、增强法制文化软实力和提升国际话语权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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