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脱落致伤方式法医学鉴定1例

2013-04-18 05:37尹晓宏姜子明史立辉
法医学杂志 2013年5期
关键词:上唇法医学切牙

尹晓宏,姜子明,史立辉

(1.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广东广州 510663;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二部,北京 102488)

牙齿脱落致伤方式法医学鉴定1例

尹晓宏1,姜子明2,史立辉2

(1.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广东广州 510663;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二部,北京 102488)

法医学;创伤和损伤;牙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刘某,女,55岁,某年1月24日被他人打伤。刘某诉被嫌疑人拳击口唇部致牙齿脱落,而嫌疑人称被刘某咬住右手中指,在挣脱过程中将其牙齿带下。为进一步明确刘某牙齿脱落的致伤方式,委托人提供了两种致伤方式(刘某牙齿脱落系遭他人拳击所致还是刘某咬住他人手指时被挣脱的间接外力作用所致),并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

1.2 病史摘要

主诉:被他人打伤。检查:上、下颌咬合关系正常,双上中切牙震荡伤,双下中切牙脱位,牙槽窝内空虚,可见凝血块,未见活动性出血;下颌软组织损伤;右侧颈部皮下出血。

1.3 法医学检验

刘某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双侧面颊部红肿,上唇左侧唇红黏膜有一处范围为0.7 cm×0.7cm挫伤区。双下中切牙缺失,牙槽窝内见凝血块,牙龈红肿。右侧颈部有一处范围为4.0 cm× 1.5cm皮下出血。

2 讨论

本案中刘某双下中切牙缺失,牙槽窝内见凝血块,牙龈红肿,符合新鲜损伤的特征,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鉴于本案暂未找到目击证人,且双方陈述相悖,直接关系到检察院能否批捕嫌疑人。因此,刘某两枚牙齿脱落的致伤方式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

一般而言,牙损伤主要系直接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常为多个牙齿同时受伤,伤齿向内倾斜,并伴有相应部位口唇黏膜明显损伤、牙龈撕裂及牙槽突骨折等[1]。由于多数人上切牙覆盖下切牙,使得上切牙较下切牙显露,因此,直接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牙齿损伤以上切牙多见[2]。本案中刘某上唇左侧唇红黏膜挫伤,符合被人击打口唇所致。若单从刘某牙齿脱落以及上唇唇红黏膜挫伤来判断,很容易草率做出系他人击打口唇所致牙齿脱落的鉴定意见。

本例中,刘某脱落牙齿为双下中切牙,上唇唇红黏膜挫伤区与脱落牙齿的位置关系并非十分吻合,且相应部位口腔内黏膜未见损伤。经对嫌疑人身体进行法医学检验,发现其右手背尺侧及右中指远端指间关节有两处咬痕,其右中指远端指间关节背侧皮肤见横行撕裂创,对应腹侧部位见点片状挫伤带,进一步证实了嫌疑人右手中指与刘某牙齿切缘的垂直关系以及两者间的相对位移,符合其手指被咬时,由于疼痛挣脱所致。综合刘某口腔黏膜损伤特点以及嫌疑人右手指创口形态,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两种致伤方式,分析认为刘某两枚牙齿脱落更符合其咬住他人手指时被挣脱的间接外力作用所致。随后,委托人多次走访案发现场,并最终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经仔细询问,得知确有刘某咬伤嫌疑人手指的事实,均未证实嫌疑人拳击刘某的经过,从而进一步佐证了鉴定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情性质存有明显争议的案件而言,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必须详尽掌握相关材料,包括病历资料、案发经过等,并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陈述,必要时需结合嫌疑人的损伤情况综合分析判断,以避免草率地出具鉴定意见。

[1]徐晓明,郑传斐,刘兴本,等.136例牙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26(3):233-234.

[2]柴振兴.牙损伤14例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2(4):180.

(本文编辑:王亚辉)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5.027

1004-5619(2013)05-0396-01

2012-09-05)

尹晓宏(1977—),女,山西柳林人,硕士,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研究;E-mail:yinxh54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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