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刚
(秦皇岛秦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 秦皇岛 06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 11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2004年 2月 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对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建设部于2004年 12月 1日颁布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住建部于2009年 5月 13日颁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这两部规章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监理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笔者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的高层公寓工程为例,介绍如何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心得体会。
碧海云天高层公寓工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总建筑面积 34972 m2。工程地上 34层、地下 2层,高 99.93 m;剪力墙结构,采用天然地基,基底标高-8.75 m,局部基底标高-11.25 m。
笔者在主持编写该项目监理规划、审批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后,又按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了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在辨识过程中发现:碧海云天高层公寓工程的基坑开挖深、面积大,距南侧既有 6层住宅楼18 m,距东侧既有 19层住宅楼基础 4 m;基坑施工难度大、风险性大,是重大危险源中最典型也是最危险的一个。其难度和风险主要体现在:深度近10 m的基坑增加了降水难度,同时地质情况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增多;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距离非常近,有的相距仅有 4 m 且小于开挖深度,不能满足开挖放坡的要求;施工现场地处市区主要干道,作业面狭窄,基坑周边临时荷载较大等三个方面。
该深基坑工程,是对支护结构强度及变形控制能否满足要求、对降水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边坡坍塌、周边建筑物变形和破坏、道路开裂、地下管线下沉断裂的严重后果。其重大危险性显而易见。通过对这一深基坑工程的全面分析,全体监理人员认识到:必须要严格监控管理重大危险源,认真履行对重大危险源施工各个环节的监理职责,绝不能有任何的掉以轻心和麻痹大意;否则,不但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将造成强烈的社会负面影响。
在施工准备阶段,我们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基坑降水及支护施工组织设计》中所确定的“基坑分两次开挖、土钉墙和护坡桩联合支护”的深基坑边坡支护体系方案的审核过程中,认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基本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但是同时我们认为,应按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为此,我们要求施工单位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对该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论证。经专家组论证评议,认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基本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并提出了多项修改、补充完善意见,主要为:计算选用参数、防塌孔措施和特殊情况备选及应急处理方案等。施工单位按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基坑降水及支护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我们项目部经过认真审核,同意按此方案实施。笔者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秦皇岛市安监站备案。
我们在充分掌握和熟悉经专家论证后的《基坑降水及支护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经过深入了解熟悉深基坑周围环境,并且结合地质勘察报告,在对可能发生的事情和造成的危害做到心中有数的情况下,在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实施细则》中,重点突出了用来具体指导监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工程进行控制与管理的内容:建立对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的监理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监理日志,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和检查结果单独记录的制度;采取对重大危险源作业的旁站监理措施;明确对重大危险源作业的每一工序操作过程的检查内容、步骤及要求;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先提出处理预案等。
由于深基坑工程施工工序相互交叉,有土方开挖、支护施工、人工降水、沉降观测等多工种作业,每项工作都有自己的规范标准,工程实施过程中极易发生问题。我们首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施工人员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操作证,工程所用各种建筑材料的材质单、检验报告,逐一进行了检查。为了提高风险控制与防范能力,消除交叉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一旦发生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应对,我们在开工前专门组织召开了由各参建单位工地负责人参加的第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例会,进行安全交底。在例会上除了明确各单位施工步骤、插入时间、施工活动范围、相互的安全责任,还对施工现场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展开集体讨论,要求各参建单位相互支持、协同布防,共同提高防范及应对能力,做到事前控制,力争万无一失。通过监理例会、安全交底等各种手段的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到了配合默契,发现问题不扯皮、不推诿,能共同及时应对;将重大危险源安全预警和监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消除安全隐患,使该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得到了共同提高。
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理工作中,我们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检查、平行检测等手段,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第一次开挖开始后,我们派出一名监理工程师,专门对机械施工队的土方开挖作业进行了旁站监理。在旁站过程中,严格按预定的开挖顺序、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存在闹市区余土外运问题)全过程现场旁站深基坑的土方作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第一次土方开挖 3 m 深,按 1∶0.2 放坡;发现超挖,立即制止。同时,我们还安排了两名监理工程师定时轮流巡视检查深基坑施工现场,密切注意基坑内有无渗水、管涌、流砂、隆起等现象,并注意观察坑内坑外水位变化和管井降水出水清浊变化的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对基坑边坡水平位移的监测测量情况和沉降监测单位对周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情况;出现持续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直至启动准备好的应急预案。
在第一次土方开挖顺利完成后,开始土钉墙、护坡桩、冠梁、锚杆钻孔及张拉等深基坑支护的施工。项目监理部在总结第一阶段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在第二阶段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除原两名监理工程师继续完成巡视检查任务外,其他监理工程师都投入到对基坑支护施工过程旁站式监理。发现隐患并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予以确认。
在对本深基坑工程的监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施工单位并未完全落实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如: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贪图方便,违反了专项方案中应在距基坑坡顶线大于2 m 以外的位置堆载的要求,在距坑边 2 m的护栏内随意堆放物料,危及坑内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监理部立即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整改。施工单位也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坑边 2 m 护栏内的物料移走,并且始终保持到基础施工完毕。另外在施工单位进行基坑支护挖桩头操作时,监理工程师在旁站过程中发现了安全隐患:一是在东侧土钉墙部位破桩头时使土钉墙根外露,下部已无可靠支撑,并已发现墙体有局部裂缝,有坍塌迹象;二是该处土钉墙下方为回填土,无法植入深钉。我们监理部立即发出进行局部停工处理的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马上组织人员制定整改方案上报监理部。施工单位接监理通知单后,立即进行研究分析。一致认为,深基坑东侧紧邻的19层住宅楼基础筏板标高在-7 m左右,其外侧有防水,使基坑东侧土钉墙无法植入深钉以减少剪切力;此处原按 1∶0.8 放坡,基层全部为回填土,因此在降雨后雨水沿土钉墙裂纹处灌入,造成砂土自然滑落,加剧了裂缝而产生坍塌迹象。据此,施工单位迅速拿出整改方案:第一步,将此部位土钉面层(5 cm 砂浆)打开去除,将此处回填土全部清运出该部位;第二步,用砂袋从冠梁外侧沿原楼楼根进行堆码,码放坡度仍按 1∶0.8 设置;第三步,在外侧挂钢网并恢复土钉墙面层;第四步,沿上表面抹水泥砂浆以完全封闭,防止雨水再次进入。该方案经监理审核后付诸实施,及时排除了事故隐患,预防了基坑坍塌。
在基坑 3 m 以下土方开挖及基坑下部支护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部仍继续坚持对开挖及支护施工进行旁站式监理和巡视监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14 份,发出监理通知单 5 份。在监理工程师的督促下,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在旁站、巡视检查、平行检测的同时,我们项目监理部还参加了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始终坚持对基坑边坡水平位移和周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检查。基坑边坡项部水平位移最大值为8 mm,远远小于60 mm的预备警戒线;基坑南侧 6层住宅楼的最大沉降量为7.67 mm、东侧 19层住宅楼的最大沉降量为3.39 mm,也远远小于10 mm的预备警戒值。各项观测值稳定,达到了工程技术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预期目标的要求,对周围建筑物无丝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