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银梅
(宁夏社会科学院 回族古籍文献研究所,宁夏 银川 750021)
民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思想大震荡的时代,也是新旧更替与过渡的时期,这种更替与过渡不仅反映在制度与思想层面,而且更直观地体现在民众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上。就当时的回族社会而言,旧的习俗相沿,新的现象又层出不穷,新旧交织,良莠并存,民众茫然无所适从。有鉴于此,作为文化先觉者的回族知识分子率先展开了革除陈风陋习、改良社会风气的宣传与实践。本文以民国时期回族报刊为资料文本,对此进行专门探究,以期加深对回族知识分子群体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深化民国时期回族文化与社会变迁的研究。
民国时期,回族报刊纷纷兴起,成为回族知识分子改良社会习俗的主要媒介。笔者对所掌握的民国时期的回族报刊进行了统计,其中有关社会习俗的文章有近300篇,且相当一部分专以倡导移风易俗为主题,这些文章的作者有伊斯兰教知名学者、阿洪,也有穆斯林青年学生和知识女性,可见,习俗改良问题在当时已得到一批具有新思想、新知识、新视野的回族知识分子的普遍关注。他们从不同的层面,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对回族民众进行移风易俗的思想宣传与引导,内容不仅包含伊斯兰宗教习俗,而且更多地涉及穆斯林日常生活习俗。为便于研究,笔者将其分为三类加以阐述。
第一,以概况介绍和场景描述的形式展开穆斯林风俗的内外宣传。民国时期的回族报刊中有不少此类文章,例如,《回教礼俗谈片》《陕西回民风俗一瞥》《云南回胞的风俗概况》等文对穆斯林基本礼俗及广东、云南、四川、陕西等省穆斯林的地方风俗加以概要介绍①;《北平牛街的斋月》《荷泽教民开斋节盛况》《柳江开斋节盛况》等文详细描述了当地穆斯林的节日盛景②;《参观结婚仪式》《婚夕闹房》《这次的婚礼是“这般如此”》等文则生动描绘了北平(今北京)、衡州等地的回民婚礼场景③。这些文章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回族社会内部民众的视野,增进了各地回民间的相互了解,而且对教外民众也是一种穆斯林风俗习惯的形象介绍与宣传。
第二,以引经据典,揭示教礼精义的方式,展开正本清源的伊斯兰礼俗改良宣传。由于长期与汉族杂居,受汉族习俗的影响,又缺乏必要的宗教知识,当时大多数回族民众只知遵行世代沿袭的习俗,不问究竟,不明其义,久而久之,不但自身宗教意识淡薄,对教外人的曲解和质疑无法解释,甚至把社会上一些长期沿袭中已悄然变化,实质上已不合时宜、有悖伊斯兰教旨的鄙陋旧俗视为金科玉律,严格遵行。对此,回族知识分子从解释伊斯兰教教义入手,结合伊斯兰教经典对伊斯兰习俗中蕴含着的宗教精义详加阐释,力求在“正本”和“清源”的基础上,促使广大穆斯林以正确的宗教知识来发现和辨别那些偏离伊斯兰教旨的不良习俗,并加以纠正。他们的这些努力集中体现在阐释伊斯兰教节日来源、饮食禁忌及婚丧制度上。例如,哈福贵在《宰牲典礼释注》中引用《古兰经》对宰牲典礼的意义、渊源、规定、仪式等进行了理论阐释④,山国庆在《宰牲节的意义与回民的精神》中以浅显的语言阐述了穆斯林过宰牲节的深层次宗教含义⑤。又如张怀德、陈绍华等人,对伊斯兰教经典中关于饮食的规定与禁忌,尤其是禁烟酒、不吃猪肉等问题逐一阐释,并依据经典对社会上污蔑穆斯林饮食习惯的谬论给予驳斥⑥。再如,马坚、纳忠等人阐释了伊斯兰婚姻制度确立的背景及其真实意义,认为穆罕默德实际上是“以一妻制为回教的标准,在特殊的环境之下,准许极受限制的多妻”[1],这种有条件的多妻制恰恰反映出伊斯兰教对妇女的解放与救助,在当时是合理、进步的,进而又结合《古兰经》文及穆罕默德婚史对教外人批评伊斯兰教婚姻制度落后等言论给予了有力批驳。张鸿韬、马继高等人则从伊斯兰教教法中搜集出关于丧葬问题的权威性言论,编成《丧葬问题辑证》,对伊斯兰教丧礼中者那则、尸净、尸衣、殡礼拜、葬埋等礼仪中所包含的教义和教法逐一说明⑦。这些文章揭示伊斯兰教礼俗精义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知识分子强化穆斯林大众宗教意识和对外宣传伊斯兰礼俗的过程。
第三,以结合现实,剖析社会现象的方式,进行移风易俗新风尚的宣传与引导。部分回族知识分子认为:“国家的礼制,社会的情况,以及风俗,习尚等,都是活动的,自由的,顺时变迁,常有改正,删繁就简,去恶增善;绝非固滞的,呆板的,死守成法,毫无变更,不顾是非,任意而行。”[2]也就是说,风俗具有时代性,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迁。进而指出:“我们回教人所需要的不是野蛮卑鄙触犯教条的风俗,而是要纯洁的根据教律而适合时代的良好风俗”[3]。可见,在他们看来,回族社会的良好风俗既要符合伊斯兰教律,又要适合现实与时代的发展,凡与此不符的习俗必须加以革除或改良。当时,回族社会也同主流社会一样存在着追求虚荣、讲究排场的不良风气,回族知识分子不约而同地倡导革除这股奢靡歪风,树立汰繁崇俭、弃浮就实的新风尚。“清真室主”结合时局认为,“自欧风东渐,美雨西来,一般自号摩登之徒,终日沉缅于虚荣中。争华斗艳,极尽奢侈之能事,虽一衣一履之微,莫不以时髦为依归,此姑无论矣,即于婚丧庆吊等,亦莫不铺张扬厉,以为非如是不足以耀其声威者也,故新生活运动,首以朴实节俭诸端昭示吾人,其意无非欲民众趋于俭朴之途,恢复我国固有之道德,藉以矫正国人之思想”,处在此时局下的回族民众“理宜厉行节约,力戒虚糜”[4];杨少圃则着重分析北平牛街的习俗:“我乡——牛街——一切礼俗,不但不合时宜的很多,更有虚靡金钱,毫无实益的,在早先物价低糜,生计宽裕的时候,不觉得有何大害,所以也就无人来提倡改革,因循敷衍,代代相传,直至今日,不能改变。自国都南迁,北平市面,日渐萧条,人民生活,日渐窘迫,遇有婚丧大事,因碍于旧俗,不敢改良,以致倾家荡产者,在在有之,于是把我们的自由生活,用这奢侈的恶俗羁绊住”[5]。他将牛街婚姻、丧葬、寿辰、生育四方面存在的虚费习气逐一分析后明确指出:“须要振起革命的精神,持以改良的手段,努力倡行,尽心劝导,把这腐化的,陋劣的,不合教典的,有违真理的不良习惯,改造成新颖的,美善的,适合教典的,不悖真理的正当风气。”[5]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千家万户的婚丧礼俗,知识分子给予了高度关注,他们从穆斯林婚丧的意义与原则出发,结合时局与当时社会上婚丧事中的种种现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剖析,相关文章达百余篇。婚姻习俗方面主要集中对早婚、族外通婚以及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迷信、奢侈等现象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革新想法。其中,洪玉棠、白珩等人分析了早婚的原因与弊害,并比照西方各国男女结婚年龄,提出“依照我们中国的国势情形看来,最低的规定,男的要在二十岁以上,女的在十八岁以上,才可结婚”[6]。王农村、蔡忠良等人在文章中就回汉通婚与回族青年的婚姻问题展开探讨,指出建立必要的联络与沟通是减少族外婚、解决回族男女青年婚姻问题的直接有效途径,并提出了许多促进回族青年沟通的具体方案。谢澄波、黑幼忱等人则指出当时社会上提亲看属相(“合婚”)、办事挑日子(“占吉”)、娶亲请全合人儿,以及为追求嫁奁风光、聘礼丰厚、婚礼排场不惜倾家荡产、债台高筑等做法,不是讲究迷信,就是图饰虚荣,在原则上有违伊斯兰教法旨,在实际生活中也弊害丛生,应予以急速革除,应因时制宜厉行俭婚,简化繁琐礼仪,将所谓“婚事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中的虚文末俗一概取消,只保留“订婚”和“结婚”,并且嫁妆、聘礼不拘形式,量力而行,婚礼务求简单、节俭,不事铺张,最好举行集团婚礼,等等⑧。在丧俗方面,马瑞图、穆吉瑞等人对东北、广东以及京津等地穆斯林丧事讲究设孝堂、穿白孝服、用隆重仪仗以及落土宴客等现象加以批评,指出这些都是应予革除的陋习,因为这些现象在当时困难时局下明显不合时宜,且实质上也违背了经训关于“慎终”的谆告(因死亡而谨慎其行)及伊斯兰教崇俭离华,实行速葬、薄葬的丧葬原则⑨。此外,对于当时回族社会在主流社会影响下也开始出现的照相、女子放足、剪发等新现象,知识分子也给予了关注,他们纷纷撰文,不囿于从教义上阐释,更多的是从经济、卫生、健康以及时代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甚至展开激烈辩论,尤其是针对女子剪发问题,一度在社会上掀起舆论热潮。经过分析和辩论,逐渐形成共识,大多数知识分子认为这些现象不但不违反教义,而且符合健康卫生和时代需求,应予以认可和提倡。由此,这些原本困扰民众的新现象渐渐成为回族社会里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新风尚。
伴随上述多层面、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回族知识分子也积极行动起来,开展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习俗革新实践活动。具体而言:
1.开办以“革俗”为主题的报刊专号或专栏,并以之为园地,展开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推进习俗改良意识深入人心。据笔者粗略统计,《天方学理月刊》9、10、11期连续辟有“革俗”专栏;《穆民》1卷8—9期为“婚丧专号”,10期辟有“婚丧问题”专栏;《伊斯兰青年》3卷1期为“回民风俗专号”;《伊光》27、28、29期连续为“正俗特刊”;《回教青年》2卷18-19期、3卷3-4期分别辟有“礼俗”专栏;《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会报》3卷3-4期辟有“回教青年婚姻问题”专栏。此外,《震宗报月刊》和常德《回民月报》也开办了“风俗专号”,《回教周报》常以“编者漫谈”的形式谈论回民婚姻诸问题。由此不难看出,知识分子对改良社会习俗问题的重视,及其引导民众关注习俗改良、增强革俗意识的共同努力。马瑞图、陈焕文等人甚至在创办《天方学理月刊》之初就明确表示:同仁等因有感于世风日下,习俗移人,“受俗礼而陶化之教友不知几许”,“特组织本刊为宣传之先驱,移颓风更鄙俗之前导”[7],同时宣布“用显浅和有趣的文字,纠正教俗相沿的错误”[8]为该刊的首要宗旨。上述专号及专栏集中刊登了有关穆斯林宗教习俗和日常生活习俗各种形式的文章,既有细致耐心的理论阐释和结合实际的现象剖析,又有热情洋溢的思想动员和积极主动的策略探寻,还有习俗改良的新闻报道以及编者读者间的来往书信。多样化的文章、多样化的内容使这里无形中成为一个个理论号召与实践落实的动态信息园地,知识分子正是通过经营这些信息园地,在社会上营造出倡导习俗改良的良好氛围,同时,也逐渐在广大穆斯林民众心中播下了习俗改良的种子。
2.组建或依托会社,开展公益性的移风易俗活动。仅从回族报刊文献来看,民国时期回族知识分子组建的以改良风俗为主的会社就有不少。如“北平回教正俗俭朴会”“俭德会”“俭婚会”“广州回教婚姻崇俭会”“广州穆民丧制会”“慎终会”“回教追远会”以及伊通“抬埋会”、扬州“资助回教丧葬所”,等等。当然,还有更多的会社没能在报刊文献里反映出来。知识分子依托这些会社,组织穆斯林民众进行了以婚丧习俗革新为重点的移风易俗实践活动。
首先,在婚俗革新方面,陈焕文、张伯霖等人在广州、北平等地分别成立“广州回教婚姻崇俭会”“北平回教正俗俭朴会”等会社,这些会社均以俭婚为目标,采用会员登记入会、商定章程、共同遵行的办法组织实施。会社章程均为革除虚费与迷信,取缔繁杂礼节,代之以节俭、简约的新礼节。例如,“广州回教婚姻崇俭会”简章中规定:“订婚信物双方交换订婚帖及指环各种礼物极宜节俭”“结婚时男家礼物、女家妆奁务求节俭”“送亲者例以步行,如男家以车轿欢迎亦听其便”“造朝油香俱属縻费,概从省免”“会友贺礼应当从廉”[9]等内容。“北平回教正俗俭朴会”简章中则规定“放定之时,不必用果席二三桌,就在保亲之家可用茶点伺候”“写伊扎布时,用男子代交两日的分金,每分金一份就去一二位足矣,不关紧要之人可以不必去”,以及铲除九日席、对月针线、女家陪送新郎手巾脚巾等繁节末俗[10]。虽然这些章程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但其倡导简俭的原则基本相同。此外,知识分子还依托全国性的团体组织使回族民众参与到婚俗革新活动中来。例如,中国回教协会陕西省分会组建崇俭委员会,制定“婚姻崇俭规约”15条,组织并敦促西安穆斯林遵行;中国回教救国协会先后制定“介绍回教男女青年通讯办法”和“回教男女婚姻问题解决办法”,并通过报刊登征婚启事,派专人负责处理穆斯林男女青年通讯往来事宜,帮助回族青年解决婚姻难题;中国回教总联合会先后组织举行多届回民集团婚礼。毋庸质疑,在这些团体组织的活动中,知识分子担当着重要角色。
其次,在丧俗革新方面,全国许多地方都成立了互助性的丧事组织,其中广州较为典型。1914年,这里成立了“穆民丧制会”,旨在“以团结之力,铲除一切不良习俗,而代以最完善之圣则”。“每逢会友之家人出殡,全体会员,均皆亲临,举行殡礼。轮替扛抬直抵墓茔。并不假手于异教之舆夫,且各送香仪二毫于丧主,以符互助之义”[11]。十七年后,该会又成立由周善之等九人组成的整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整顿,并决定每月开一次常会,开会时延请阿洪演讲,以实现灌输宗教常识、组织教俗革新双重目的⑩。此外,1925年广州成立了“慎终会”,1931年傅慎芝、马衍奇、金渭生、蒋焕文等人发起“回教追远会”,二者性质和组织方式基本相同。以“追远会”为例,其目的在于“欲合大群,而致孝思之不匮者也”[12]。会员月供毫银一元,以一年为期,供满十二个月而止。一年后抽签,“抽得者,即将会本十二元送还,则会本有归,而利权永享矣。”会员入会时,将先人生终忌日及坟墓地址交会注册,嗣后每逢忌日,该会出面请阿洪上坟做“睹阿”,并每年固定一个纪念日在礼拜寺开经,为会内先人祈求主恩。这些会社组织的俭朴的丧葬活动对广州穆斯林而言,无疑是一种革新旧俗的行动引导,对那些不了解伊斯兰教丧葬过程和纪念亡人方法的青年穆斯林来说,更是一种思想教育,不仅增强了其宗教信仰和“孝思”意识,而且使其得到了伊斯兰教丧俗礼仪的示范和指导。与此同时,知识分子也依托一些全国性的团体开展丧俗革新,如刘孟扬等人组织中国回教总联合会华北天津区本部制定了“天津区回教丧葬节约单行办法”[13]专就本地区穆斯林如何节约丧葬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这对于当地的丧俗革新也是一种有力的推动。
3.展开调查、座谈和笔谈,为解决习俗革新中的难题群策群力、积极筹划。前文已述及,回族知识分子十分重视穆斯林婚丧习俗的改良。然而,当时穆斯林在婚丧方面,尤其是婚姻方面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以致积重难返,改良无从谈起。例如,当时回族社会里男女青年比例失调,文化层次不对等,交际交往不畅通,到处出现“内有怨女,外有旷男”,及龄男女或婚姻无着,或与教外人草率结合的现象,知识分子纷纷以调查、座谈和笔谈的方式寻找解决的对策。例如,《回民言论》(后改名《回教论坛》)的编者曾印制卡片,内分姓名、别署、籍贯、年龄、性别、学历及经历、现在职业、已否入党及通讯处等项,通过青年自己填写,实现了对全国回族知识青年的情况调查,并在刊物上将其详细信息公开刊布⑪,这无疑是促进青年之间交往和联谊,帮助青年解决婚姻问题的一种有效实践。再如,《塔光》的编者在《塔光》社内举行座谈会,就如何解决回族青年,尤其是女青年的婚姻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⑫,虽然几次座谈均未形成决议,但仍不失为一种集思广益的探索实践。相较于调查和座谈,知识分子实践更多的是笔谈。他们在文章中不仅分析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而且分别从长期和短期着眼提出了许多解决策略,特别是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建议。例如田畋提议组织“全国回教男女青年婚姻咨询处”,建立全国回族青年通讯办法,以“我的理想伴侣”“我的理想家庭”“我对于回教青年男女婚姻问题的解决办法”等为题在报刊上征文,形成全国回族青年问题讨论网,以及组织回族青年开展集会、访问等活动[14];王农村提议中国回教青年救国协会成立回教青年组织,或在会中特设青年部,专办伊斯兰教青年联络、联谊事宜⑬;铁先提议由中国回教协会组织对青年男女进行详细、确实的调查,以便设法调剂各地男或女过剩的现象⑭;白珩建议成立俭婚介绍会,其职责“在乎介绍会员婚事,规定一切节俭婚礼,为教里公众的总媒人,执行俭礼的总机关”[15];“英”建议由中国回教协会设专门的“婚姻通讯社”,由男女青年自愿加入,并设计了“中国回教青年婚姻通讯调查表”,还提出了详细的“通讯办法与责任”⑮,等等不一而足。对于习俗革新中其他诸如此类的难题,知识分子也是如此群策群力、积极筹划。调查、座谈和笔谈虽然方式不同,却均为其谋求革新实效的集体实践。
上述一系列习俗改良宣传与实践,充分反映出民国时期回族知识分子自身的文化觉醒及其想方设法唤醒广大民众的良苦用心。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改良社会习俗是振兴回族文化的一部分,于是一方面以笔为舌,通过专刊和专栏窗口,从情况介绍与描述,到引经据典揭示教义,再到结合现象深入剖析,力求多角度、多层面,从思想上引发广大穆斯林来关注和理解本民族习俗改良;另一方面以行动作示范,开展调查、座谈及会社活动,积极探寻习俗改良方案和组织民众实践活动,竭尽全力地使广大穆斯林从行动上参与到本民族习俗改良活动中来,这一系列宣传与实践活动无不体现出知识分子启发民众和发动民众的群体智慧与苦心努力。期间,他们不但发挥出自身的学识优势,而且也在实践中群体谋划,锻炼着自身的宣传组织能力,可以说,为唤醒民众改良本民族习俗和振兴本民族文化竭尽所能、不遗余力,充分展示了文化先觉者的良好群体形象。
民国时期,回族知识分子革陋习、倡新风的群体努力对当时及此后均产生了积极影响。当时,他们组织开展的习俗改良实践,曾一度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例如在“婚姻崇俭会”“穆民丧制会”等会社的统一组织下,各地穆斯林严格执行各项会社章程,回族社会婚丧风气为之一变。仅就广州而言,“穆民丧制会”成立以来,穆斯林纷纷入会,遇有丧事,踊跃争先。据时人描述,当时“人之乐趋之,犹水之就下也。凡遇有丧,会员均洁体亲行殡礼,列队升送,共挽灵栭,临坟安葬,不耗资财,而有威仪凛凛,所经途市,莫不艳羡喁喁。生尽乎礼,死尽乎哀,殁存两益,皆得其裨矣”[16]。较之各地会社,全国性的团体及其各地分会所组织的习俗改良活动参与的民众更多,执行的力度更大,相应效果也更显著。例如陕西回教公会曾制定西安回民婚姻崇俭条例,规定崇俭办法,力除奢侈恶习,并向官府呈明立案,如有违者,由公会出面请官府罚办,时人评价其“厉行以来,回民均皆遵行,颇著成效”[17]。不仅如此,知识分子的思想宣传对此后回族社会的长远发展也产生了积极作用。这一方面,体现在通过一系列的习俗宣传及有意识的“正本”“清源”,穆斯林群众原本模糊,甚至错误的宗教观念得以廓清与纠正,教外人士也逐渐对伊斯兰礼俗产生了解,从而一定程度地推进了回族内部的习俗改良和减少了社会上对回族习俗的疑惑与误解;另一方面,体现在知识分子的一些改良提议不仅在当时得到了实践,而且以后很长时间,乃至今天仍在实行,对回族社会影响深远。例如,关于制定回族男女青年通讯办法、建立婚姻通讯社、举行集团婚礼等提议,很快便在中国回教救国协会等团体的组织下得到了实践,在当时被誉为“回教有史以来的创举”[17]受到欢迎,此后作为回族社会的新风尚长期沿续下来,以穆斯林婚姻介绍所为例,至今仍在回族男女青年的婚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民国时期局势动荡、经济窘迫等原因,因而回族知识分子自身境遇多变,其所依托的报刊、会社等也不能长期生存发展,有些甚至昙花一现,创建不久便销声匿迹,这都严重影响到其习俗改良宣传和实践活动的长期性和有序性,故而社会上日久生懈、沿用旧习的行为时有发生,这说明回族知识分子习俗改良宣传与实践还存在一定局限性。此外,从宏观上看,组织和参与习俗改良宣传与实践的刊物及人员主要集中在广州、北京、天津等相对发达、易于接受新观念、新事物的地区,且这些地区移风易俗群众性活动也相应比较活跃,这说明回族知识分子习俗改良宣传与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性。
注释:
①分别载《边铎》1934年1卷2期、《伊斯兰青年》1936年3卷1期、《回教论坛》1940年3卷11期。
②分别载《突崛》1935年2卷11-12期、《月华》1933年5卷4期、《月华》1940年12卷31-33期。
③分别载《月华》1934年6卷19-21期、《回教周报》1940年12月27日第3版、《回教周报》1944年10月27日第1-2版。
④载《伊斯兰青年》1936年2卷5-6期。
⑤载《回教周报》1944年11月24日第2版。
⑥参见张怀德《回教饮食问题概论》(载《回教青年月报》1937年1卷7-11期)、陈绍华《回教饮食的研究》(载《月华》1942年14卷11-12期)、杨瑞生《回教不食猪肉之至理》(载《塔光》1936年2期)、铁广志《从回教不吃猪肉说起》载《伊斯兰青年》1936年2卷4期)等文。
⑦参见张鸿韬编,马继高译《丧葬问题辑证》,连载于《月华》1936年8卷6-33期。
⑧相关文章较多,其中包括谢澄波《婚姻问题》(载《月华》1933年5卷14期)、黑幼忱《婚娶亟应革除之劣点》(载《伊光》1931年46号第3版)、白珩《婚礼务求简俭人情大可减免》以及马之骥《婚姻奢侈之流弊及改革谈》(均载《穆民》1931年1卷8-9期)等文。
⑨参见马瑞图《丧礼改正之我见》(载《天方学理月刊》1929年4期)、《关于丧葬之种种》(载《伊光》1930年28-29号)、穆吉瑞《肇地陋习》(载《天方学理月刊》1929年9期)、希儒《教胞生活改善矫习俭约之我见》(载《回光》1939年1卷12号)、陈鹭洲《改善回教婚丧陋俗之刍议》(载《古尔邦》1947年创刊号)。
⑩参见《穆民丧制会规复常会》(载《天方学理月刊》1929年3卷7期)、善之《敬告穆民丧丧制会全体会友书》(载《天方学理月刊》1929年3卷8期)。
⑪详见《回教学人及知识青年介绍办法》和《回教学人及知识青年介绍》(从《回民言论》1939年1卷1期连载至《回教论坛》1940年3卷6期)。
⑫参见张兆平《回教青年婚姻问题蠡议》,载《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会报》1941年3卷3-4期。
⑬参见王农村《回教智识青年的婚姻问题》,载《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会刊》1939年1卷2期。
⑭参见铁先《我也要谈谈回教青年婚姻问题》,载《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会报》1941年3卷3-4期。
⑮参见英《同教婚姻通讯》,载《突崛》1941年7卷11-12期。
[1]马子实.回教与多妻[J].清真铎报,1940(1).
[2]绍璞.节约期中回民礼俗述评[J].回教周报,1942(89-91).
[3]纳子厚.伊斯兰教与风俗[J].回教论坛,1940(4:7 -8).
[4]清真室主.推行新运中亟宜崇俭[J].塔光,1937(周年纪念).
[5]杨少圃.礼俗改正谈[J].月华,1931(3:4-12).
[6]白珩.结婚年龄以何时为适当? [J].穆士林,1931(4).
[7]本社开幕典礼盛况——陈应昆答词[J].天方学理月刊,1928(2).
[8]本刊宗旨[J].天方学理月刊,1929(9).
[9]婚姻崇俭会简章解释[J].天方学理月刊,1929(4).
[10]北平回民发起正俗俭朴会[J].震宗报月刊,1931(1:1).
[11]穆民丧制会规复常会[J].天方学理月刊,1931((3:7).
[12]拟立回教追远会宣言[J].天方学理月刊,1931(3:9).
[13]回联津区部制定丧葬节约办法[J].回教周报,1942(106).
[14]田畋.与回教青年讨论婚姻问题[J].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会报,1941(3:3-4).
[15]白珩.现代婚姻应有的认识和改进[J].穆士林,1930(2).
[16]善之.敬告穆民丧丧制会全体会友书[J].天方学理月刊,1931(3:8).
[17]子奇.回民集团婚礼回顾与前瞻[J].回教周报,194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