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2013-04-13 03:41
关键词:罪刑区分上位

刘 通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1],通过对规范的解释,阐明某种行为是否为刑法打击的对象。对刑法的解释,应该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对刑法所有的解释,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目的即罪刑均衡。所以我们在进行解释时,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对刑法进行符合目的的解释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然而何种解释方法是被刑法所接受的,关键在于这种解释方法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和正义,这就涉及刑法解释学的核心即刑法解释的限度——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

1 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女)坐在无人的公园里的长凳上休息,临行时将其手提包(内有手机和千元现金)遗落在长凳上,觊觎已久的乙(男)趁机拾包而去。甲走出20米远后发现忘记拿手提包遂转身跑向长凳,包已不见。碰巧此时甲的手机铃音响起来,甲循声望去见乙拿着自己的包从草丛中迅速跑出,甲立即追上乙夺回手提包。本案中乙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可能从一般人的法感觉来说更倾向于盗窃,但如何论证乙的行为属于盗窃呢?这就涉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

2 刑法允许扩张解释与禁止类推解释的缘由

2.1 允许扩张解释的依据

扩张解释是扩张行为概念的范畴,将相应的事例纳入到概念中,从而将其包含于法条的处理范围,但这种扩张必须被牢牢限定在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扩张解释并未创设新的规则,只是明确了行为概念的真实含义,纳入处罚对象的案例事实原本就包含于行为概念之中。

虽然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2]5。文字或语言的通常意义是在事实的发展中形成,仅凭文字来揭示刑法的真实含义是不可能的。现代法治要求刑法的稳定性,但语言、正义是会随着生活事实的变化而被赋予新的含义。我们必须正视语言的开放性,懂得语言含义的发展会不断填充法律的真义,所以刑法允许适度扩张词义,从而保证刑法的适应性。

2.2 禁止类推解释的缘由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类推解释虽然承认成为问题的行为不能通过罚则包含在处罚的对象中,但以该行为与成为处罚对象的行为在恶害性、当罚性方面是相当的为理由,将该行为也作为处罚的对象[3]14。我国1979年的《刑法》采用类推制度,1997年的新《刑法》废除类推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实质是事后造法,如果允许类推,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无可预测,法的不安定性加强,违背了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的规定对于司法权的限制将会通过解释而彻底消除,故而刑事法治排斥类推解释。

3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3.1 传统的区分标准

自上世纪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提出的 “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以及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提出的 “不得超出口语的范围”,即不得超出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以来,这样的区分标准被中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遗憾的是,这种区分标准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不过这种理念的确立为我们寻求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区分的技术标准指明了方向。

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上位概念”,即将一个行为概念扩张到另一行为概念,二者是否需要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寻求一致性来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例如某年的司法考试试题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子在内。众所周知,妇女与男子是两个相反的概念,只能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人”才能找到二者的一致性,显然这种解释方法属于类推而非扩张。虽然“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这一标准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司法解释将“审判时”扩张到“侦查羁押时”被认为是扩张解释,然而审判与侦查羁押并不一致,需要借助于共同的上位概念“刑事诉讼”来寻求一致性,显然张明楷教授的技术标准并不当然有效。

3.2 重新认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其实,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见地出发得以允许的扩张解释与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之间的不同或区别,未必在于结论上的不同,而在于将该结论予以正当化的论理的不同[3]13。也就是说,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得出结论的方式或过程不同。例如司法解释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以往多数学者认为承担交通运输职能的大型拖拉机受到破坏时同样会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将大型拖拉机纳入处罚的范围。前文已经论述扩张解释虽属扩张行为概念,但具体的案例事实原本就包含在概念之中;而类推解释是从危害性出发来认为概念是可以包含具体的案例事实。所以上述解释是以扩张解释之名而行类推解释之实,但上述解释确属扩张解释,只是得出结论的方式不正确。因为汽车是指以可燃气体作动力或有自身装备动力驱动的运输车辆,可见汽车的概念范围原本就包含大型拖拉机,并不需要借助上位概念“交通工具”或基于危害性相当来寻求二者的一致性。

再看一下前文将“审判时”扩张到“侦查羁押时”是不是扩张解释。在西方,侦查过程中的各种令状都是由法庭签发的,法庭的审理不仅包括对案件做出实质的处理,还要对拘捕令状以及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在这个层面上说审判的整个过程是可以囊括侦查羁押的,故而上述解释属于扩张解释。

3.3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在《刑法》分则中的应用

《刑法》分则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最能说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再看第一部分提出的案例中乙的行为属于盗窃如何论证。如果我们认为案例中遗落的包属于遗忘物并且承认他人占有的财物与遗忘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案例中时空距离如此之近,危害性相当而将其作为盗窃处理则属类推:如果我们认为占有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4]662,而案例中甲虽然暂时性遗忘,但甲与其财物的时空距离如此之近,随时可以实现控制,这时应该理解为财物属于甲占有,这里我们只是扩大了占有的范围,所以乙的行为属于盗窃。

由此可见,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结论的不同,而在于二者的逻辑进程不同。

4 结语

在保障人权与尊重自由的法治时代,任何违背民主和自由的解释都应当剔除,所以我们有必要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严格限定刑罚的范围,将相似的行为排除在《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外,从而保障公民“不给他人制造麻烦事”的自由。但需要强调的是,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它系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5]89,生活事实的发展会不断填充法律的含义,这对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作为解释者,必须从生活事实中发现刑法文本的真实含义,正确解释刑法,从而实现刑法的正义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2):140~149.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M].吴从周,译.台北: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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