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剑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图书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是维系工作人员和读者权益的保障,它权衡各方面因素,统筹各种关系,它的制定是图书馆工作者智慧的结晶。然而,随着社会和读者信息需求的不断发展和提升,图书馆的制度却停滞不前,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信息平等”的实现。
信息平等,是人类平等理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是指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所处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分配尺度平等的状态。[1]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享有平等的信息知情权和获取权,而不能因其种族、肤色、职业、学历、政治面貌、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所差异。维护信息平等体现了信息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和人类社会发展“人人平等”的基本宗旨,有着重要的意义。
2002年8月,国际图联在第68届理事会上通过了《格拉斯哥宣言》、《国际图联因特网声明》和《图书馆与可持续发展声明》,提出:“不受限制地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应起到发展及维护获取知识自由的作用,协助捍卫民主价值和世界人权”,“维护获取知识自由是全世界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2]从这个宣言和两个声明中可见,图书馆是信息的重要活跃单位,它是人和信息的重要枢纽,将人们和信息联系在一起,丰富了各种媒体和领域的知识和文化,图书馆只有利用各种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清除信息流通的障碍,充分维护信息平等,才能确保人们自由地获取信息,取得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成功。
图书馆规章制度是图书馆工作规律和经验的总结,是所涉及的人员(工作人员和读者)行为和工作秩序的准则,是使管理工作走上统一化、标准化的基石,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性,是依法治馆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
图书馆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制定且所有涉及人员均要严格遵守,否则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会产生管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图书馆机构的内外关系、服务态度和质量、群众的创造性与积极性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图书馆的社会性、服务性和开放性的功能就不能实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就不能体现它的价值。
图书馆根据其职能和性质具体分为国家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其他主要的非专门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专门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六大类,虽然它们面对的人群不同,读者的素质不同,但它们的制度却大同小异,原因是制定的出发点都是一样,都是要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需求。读者的需求是无止境的,而图书馆的馆藏却是有限的,如何正确处理读者需求和有限馆藏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坚持“信息平等”原则,管理资源传递,实现资源社会和经济效应的最大化。以一个常见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为例,每个图书馆都会制定借阅册数和借阅期限的规定,目的不是要限制读者,而是为了让其他的读者都能看到这本书,所以说图书馆制定各项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息平等,而非制约信息平等。
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定既是法规严肃性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性化的体现。在制定时,必须围绕满足读者需求,从“信息平等”这一原则出发来合理制定,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平等,在制度中体现信息平等。
图书馆规章制度不仅应具备科学性、严谨性和可行性,更要具备平等性。平等性是制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平等与民主理论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图书馆以管理信息和传递信息等工作为主,在制定制度时必须围绕信息平等,可具体通过以下指标来衡量。
信息资源知情平等标准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影响著作权、版权、个人隐私、商业和军事机密等,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告知信息用户(读者)馆藏资源的种类、数量、品质、位置等等,对信息的呈现方式、引导形式以及标引程度等等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3]
是指信息用户在信息获取活动中的起点和资格平等,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不因个人原因或背景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但是,信息获取权利平等不等于在获取信息的内容和数量上绝对平均。在信息获取权利方面,做到了“按需配权”就视为平等。
用户所需要的信息由于受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一定都能得到满足。有些用户所需要的信息能得到很好的满足,而有些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却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这就是信息获取结果的不公平。在信息获取结果方面,做到了“所需能取”就视为公平。信息获取权利公平和信息获取结果公平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可以说,信息获取权利公平是信息平等的前提条件,而信息获取结果公平是信息平等的最终目标,用户平等地享受各项服务,不搞特殊,不屈于特权。
违反规章制度要承担某种责任也是法规强制性的一种体现,比如:赔偿、罚款、教育等,执行公平,平等地对待用户,严格执行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信息平等,对某些人的宽容也许就是对别人的不平等。维护用户的平等权利,能起到规范、监督作用,实现信息平等。
读者的需求与资源之间的矛盾在现行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尤其突出,现行制度给用户(读者)与资源贴上标签、设定门槛,严重影响了信息的传递,阻碍实现信息平等。
我们可以把通过图书馆获取知识的读者称为信息用户,在现行的制度中,图书馆的很多制度却对用户设置了一系列的“规范”、“标准”,符合这些“规范”、“标准”才能称为我们的用户,才可以享有信息获知、获取的权利。这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违反了制定规章制度“维护信息平等”的原则。
例如,某些制度规定了“穿成什么样”的人,才可以进馆,才可以成为用户。其实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如果衣衫不整、举止不文明等,就会影响到别的用户获取信息,那就不能实现信息平等了。我们的规章制度中常见的“拖鞋”、“背心”、“运动短裤”等字眼,这些字眼拒绝了很多用户,剥夺了他们信息获取的权利。我们是不是可以尝试舍弃这些具体的字眼,在维护信息平等的宗旨下换一种灵活而又宽泛的说法,如“穿着整齐”,整齐的界定就是不影响其他用户,这样就维护了绝大多数读者的利益,实现了信息平等。
图书馆所收藏的信息资源是社会信息资源的一部分,其被利用的程度越高,越能发挥图书馆的公共性,体现信息平等。然而,现行制度下,不仅对馆内信息资源的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也对信息资源的级别进行了划定,限制了某些资源的活动范围,也就制约了知识的传播范围。
如很多工具书、手册等不能借出图书馆阅览;普通馆藏也得经过繁琐的借阅手续;珍稀馆藏更是难得与普通读者见面等。所有这些图书馆的“保护措施”,在限制读者利用的同时,也限制了图书馆自身的发展。其实图书馆功能与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服务特点——服务无条件、无报酬,读者不分高低贵贱、不受地域限制,制度应充分维护读者利益,实现信息平等,对资源合理保护,不能封闭,否则失去知识的意义。资源保护的方法有很多,可大力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数字资源的加工,数字资源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不同的用户所共享,而且不会因为用户的增加或减少而影响资源的质和量。
读者对图书馆内信息平等的理解其实很朴素,就是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都能实现平等。然而读者在实现功能和享受服务时,却被图书馆的一些规定所干扰,阻碍了信息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围绕“信息平等”原则来制定图书馆规章制度,在制度中体现信息平等,利用制度实现读者与资源之间的平等功能。
[1]刘鑫.信息公平:概念、意义与原则[J].图书馆学刊,2006(5):41-42.
[2]胡秋玲.自由获取知识与信息——《格拉斯哥宣言》、《国际图联因特网声明》、《图书馆与可持续发展声明》发表[J].图书馆建设,2003(2):101-102.
[3]董敏,武庆圆.图书馆在促进社会信息公平中的作用及其强化措施[J].情报科学,2009(6):8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