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婧
(昆明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650093)
河南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承担着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任,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另一方面,河南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非常有限,不论是农业金融总量、人均量,还是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的密度和深度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河南省曾经一再错失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大好机遇:郑州错失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农村信用社改制没有搭上头班车,2006年又没有争取到农村金融改革的试点省份,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改革试点的机遇再次丧失。尽管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比较早,但由于试点范围过小,力度有限。随着2008年之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得到健全,农村金融供给随之增加,农村资金短缺现象有所缓解[1]。目前在河南,除了传统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农行、邮储银行外,包括村镇银行、农商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内的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很快,但仍然远远无法满足河南省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需求。本文从河南省农村金融供给、需求和均衡分析出发,提出河南省农村金融市场均衡实现的基本路径。
随着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尽管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或家庭工商业规模不大,家庭生活消费规模也有限,但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婚丧嫁娶、改善居住环境、子女教育、扩大农业再生产、经营投资等资金需求加大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农民即期收入的增加以及对未来收入信心的增长,农民被抑制多年的资金需求得以释放,由原来简单的农业生产及生活资金需求迅速向消费、扩大再生产、投资等多方面发展。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出多元主体、多种层次、多样化的基本特征。
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企业,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也无外乎农户和农村企业两大类。由于农户和农村企业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根据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农户可以分为贫困农户、维持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农村企业可以分为农村资源型乡镇企业、形成中的龙头企业、完整形式的龙头企业。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在某些方面的金融需求(如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虽然是同质的,但其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及要求却是不一致的[2]。
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这种期限规定只适合传统的粮食作物种植和普通养殖业。事实上,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支农范围的不断拓宽,对支农贷款的需求在期限上要求呈多样化,整体期限相对延长,如林果种植业需要3~5年期限,特种养殖业需要2~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农户住房与子女助学等贷款需1~4年左右,这与支农贷款的规定期限相矛盾。
受农民可支配收入影响及金融机构资金供给机制限制,部分农民的隐性资金需求远远高于表面实际资金需求。在实地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农户资金需求潜力很大。由于目前农民生活水平有限,农民旅游、度假等消费需求及农业扩大再生产资金需求、个体经营投资需求还不能得到完全满足,隐性资金需求远远高于表面实际消费需求。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河南省农村金融在组织机构体系上逐渐形成了以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相结合的三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民间金融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农村金融需求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供给总量和结构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农村金融覆盖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对以县为单位的行政地区覆盖面,二是指针对某一被覆盖到的行政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覆盖的金融需求。前者可以从金融机构的设置数量进行简易计算,后者则需要深入调研才能得出结论。根据河南省银监局的调研,相比城市金融业务,河南农村金融业务的覆盖面远远不足,农村金融的覆盖率不足40%[3]。
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各金融机构在集约化经营战略的驱动下,特别是伴随近年来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县域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使农村金融供给的可得性大大降低[4]。自2008年6月河南省第一个村镇银行——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截至2012年底,河南省已经有49家村镇银行。虽然发展迅速,但距离银监会设定的“新开100家”村镇银行目标仍相差甚远。
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单一,支农分工不尽合理,信贷制度建设及信贷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场无市,“二元金融”鸿沟明显存在。
在撤并网点的同时,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加强风险管理,普遍实行“分级授权”的信贷管理体制,把贷款审批权上收。受此影响,农业贷款在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明显弱化。
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被赋予“支农主力军”的重任,从2010年河南省统计年鉴数据上可以看到,2008年农村信用社有66.75%的贷款用于农业贷款,同时还有12.37%用于乡镇企业贷款,二者之和占总贷款数的79.12%;2009年农村信用社有关59.52%的贷款用于农业贷款,同时还有11.82%用于乡镇企业贷款,二者之和占总贷款数的71.34%。虽然相比2008年有所下降,但是与其他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功能非常突出。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户的贷款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呈现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的局面。
从农村金融产品供给来看,目前,农村金融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资金非农化,主要表现在资金从干渴的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业;二是结构非农化,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少,为农业服务的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少。资金流出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方面是通过邮政储蓄渠道流出,另一方面是通过以农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流出。此外,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全面金融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的逃废债、地方党政的行政干预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突出,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5]。
河南省农村金融市场均衡实现的总体思路是建设现代化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即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的战略背景下,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创新现行农村金融体制,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河南省曾经一再错失农村金融改革的大好机遇,今后在这方面我们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改革对农业大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抢抓历史机遇,以点带面,突破农业大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河南省作为全国唯一的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是国务院在批复中原经济区建设时给予的强大政策利好,河南省有理由走在全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前列。
今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的投入,形成资金聚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性金融的跟进;建立农业贷款收益补偿机制,深化利率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在农村实行利率市场化,特别是取消对种养业贷款的利率管制,与其他贷款利率同等浮动,甚至可以采用更优惠的利率政策,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另外,还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户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收入的不平等。
要培育有效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不断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增强农村金融市场产品。为解决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金融市场垄断的问题,满足“三农”对金融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可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小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促进和补偿作用。要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在兼顾地区需要与可能的前提下,可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商业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在内的多层次机构网络,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体系,也可根据区域,发展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
金融体系的整体发展应该被看成一个螺旋型的创新过程,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在静态意义上是彼此竞争的,在动态的意义上是相互补充的。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机构之间的竞争当中,价格无疑是最有力的竞争杠杆。通过金融产品的价格竞争,不仅能满足农村经济对资金的渴求,还有利于打破农村金融的垄断局面,降低农户借贷成本,以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1]何学松.河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偏离与发展障碍[J].经济导刊,2011(5).
[2]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1(10).
[3]陈俊岭.河南农村金融:服务三农与持续盈利的跷跷板[N].上海证券报,2011-05-25.
[4]訾红旗.金融机构大撤退,河南省农村患上“失血症”[N].经济参考报,2007-01-16.
[5]王雨舟.农村信贷供给与资金需求的差异性及整合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