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3-04-12 20:53:51□文/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3期
关键词:银行监管客户

□文/牛 硕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石家庄)

20世纪九十年代,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银行业不断创新,网络银行应运而生,这是银行业的一次革命,给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一、网络银行监管制度概述

(一)网络银行的涵义。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2000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定义网络银行为“网络银行是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既包括零售服务,也包括批发和大额业务。”1999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发布的《网上银行监管手册》中对网络银行定义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目前,学术上对网络银行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银行应当是指建立在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上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

(二)网络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证明,由于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国家必然会加大监控力度。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银行并没有改变银行的根本性质。网络银行首先是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银行必须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并有充足的资本应对各种金融风险,网络银行也不例外。也就是说,无论传统银行还是网络银行,都同样需要对其进行风险监管。

2、网络银行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安全性需要监管。网络银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持,而网络银行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网络银行的安全,并且为了实现交易的方便、快捷,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技术标准,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此进行规范和监管。此外,各个网络银行内部制定的业务规范需要监管,主要是为了保证网络银行的业务规范的合法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监管。网络银行要获得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保证消费者的资金、信息的安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高质的服务,只有这样,才会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络银行。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的国内法化正在蓬勃发展,国际社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网络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的国内法化研究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颁布实施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等三部条例;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利用互联网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其中,《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专门为规制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及其风险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它适用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为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确立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给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是我们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立足于我国网络银行当前的发展水平,以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重视网络银行的风险性监管。由于银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所以形式上再完美的风险监管制度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网络银行业务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风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尽量降低风险,把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社会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我国对于传统银行监管一般采用合规性管理,而对于网络银行,由于其自身的风险性,传统的合规性监管方式不能达到监管要求,客观情况要求监管者加强风险性管理。我国可以而且应当仿照美国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将网络银行的技术性和业务风险作为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界定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它对于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预防法律风险、保护客户利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常情况下,具体业务中网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对业务中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约定。这种网络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中所做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将成为确定银行与客户之间责任的依据。当前,我国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几家商业银行各自使用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都不一致,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统一监管,给客户也带来不少麻烦,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和价值取向,制定专门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内容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银行与客户间所订服务协议予以规范和管理,以预防风险和保护客户利益。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网络银行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许可或特定执法机关依法要求,银行不可以将客户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银行应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手段,确认客户身份和客户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客户的支付指令应该要求明确,内容具体,格式规范。对不符合要求、无法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支付指令,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并应及时反馈客户相关信息,防止客户利益被第三方不法侵害。客户也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银行加强自律性监管,便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并观测可能发生的风险而采取预防措施,便于银行客户充分地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金融计划,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时,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也为银行机构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技术基础,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银行机构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载体等各方面做出设定。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在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应当制定更为严谨细致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要求网络银行切实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设定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设置专用的信息查询网址,向外界定期公布风险预测、经营战略修改等各种重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细则损害网络银行的正当经济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更加注重防止各种客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因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客户的隐私,已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2]李德.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海南金融,2010.3.

[3]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传媒,2011.7.

[4]杨明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我们的选择.经济导刊,2009.6.

[5]凌云.我国金融体制高风险的法制因素.科学决策,2005.6.

[6]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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