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博洋1王 朝2冉启涛1
(1.河北金融学院;2.保定市高级技工学校 河北·保定)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涉案的金融系统官员原农行丽水市分行灯塔街分理处主任、灯塔支行行长梁骅、湖北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也因为受贿罪等罪名被判处刑事处罚。吴英案终于在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落下了帷幕。吴英案不仅拷问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问题,更使得金融腐败问题再度浮出水面,进入人们关注的视线。
(一)金融腐败的一般概念。“腐败”指的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广义上来说,是指行为人违背公共职责的要求,为了追求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的行为。狭义上来说,泛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金融腐败特指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经营权力进行牟取私利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金融腐败的特点
1、群体化。1996年6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腐败,防抢劫、防诈骗、防盗窃,保护金融资产安全”会议。现阶段,金融系统内的单独犯罪呈现下降趋势,取而代之的是群体作案比例的不断上升。根据银监会的统计分析,在频发的金融腐败大案中,群体作案的达到了80%以上。例如,2005年4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豪公寓”项目发放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银行和律师三方共制造了几百份假身份证、假合同和假法律文书,骗取银行住房按揭贷款6.4亿元。这起案件成为典型的“内外勾结”型骗贷案。
2、高官化。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金融腐败案件的主要涉案人员呈高官化的趋势,逐渐由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等各个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向经理、行长等重要职位发展。例如,2012年5月30日农行副行长、执行董事杨琨,在被边境控制数周后,由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成为国有银行股改上市之后,被调查级别最高的银行高管。
3、隐蔽化。金融腐败案件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实施的对象、内容和手段上。在对象上,新型金融腐败案件往往不再是行为人之间的交易,而更多的涉及行为人的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在内容上,由收受钱物等“硬腐败”,变化为高新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软腐败”。而且内容兑换的时间也逐渐“期权化”。在手段上,开始使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技术作案,不仅作案时间短而且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例如,中行开平支行三任前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内外勾结,利用当时联行资金汇划系统存在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巨额银行资金,犯罪实施8年之后才被发现。
(一)导致金融腐败的外在因素
1、金融立法不健全。我国金融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造成金融领域法制化程度不高,金融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中,刑法对金融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事处罚上缺乏资格刑的设置,容易造成某些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拉高了金融行业职业犯罪风险。此外,依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但依照我国刑法对金融领域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均设置了死刑,这造成很多金融腐败分子作案后逃往境外,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此外,相关立法还缺乏系统性,如在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应用方面,金融机构越来越需要依赖专门的征信部门或借助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然而,在征信方面我国还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阻碍了征信业的发展。
2、外部监督不完善。首先,我国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和规范性。一些金融机构甚至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造成很多银行高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人。即便是有专门监督人员,由于缺乏相关的金融监管立法,使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其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行业监管体为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功能监管体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分业监管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几大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和配套措施,容易造成多头监管的“真空地带”。
3、行业竞争不充分。长期以来金融业务由四大商业银行垄断,金融行业竞争不充分。外资银行“水土不服”,民间金融发展滞后,使得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时,也只能依托四大银行来解决。大量信贷业务集中于四大银行,权力也相对集中,这成为金融腐败的外界诱因之一。
(二)导致金融腐败的内在因素
1、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法人的管理和激励约束方法。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逐渐完成了公司化、股份化以及公开上市的三大任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如分支机构上下级之间存在紧密的内部利益关系,出现问题,下级只对上级负责,实践中缺少监督主体;某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股东责任淡化问题,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形同虚设。
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但是,随着金融业迅猛发展,人员需求激增,很多职工子女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被录用为基层人员。许多新人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当经手大量钱财时,往往经不住物质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国有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很多高层人员未经过必要的考核和遴选,就直接由行政领导转变为公司高管,继续实行行政管理模式,“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相应的内部监控措施。
3、金融系统内控机制不到位。金融系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性,各岗位监督职责分工不清晰,监督力度不到位,信息沟通不通畅,不能实现部门配合监督。此外,金融系统不断推出新型业务的同时,新的监督技术和措施却不能及时跟上,使监督和实际业务脱节。
现实中,金融腐败问题表现为复杂多样的形态。只有立足造成金融腐败的外因内因,深入不同层次进行系统改革,才能达到防患未然、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加强金融立法工作。防范金融腐败、化解金融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金融立法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金融法制环境。第一,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主要是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及时对金融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的新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更好地实现刑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衔接,使惩治金融腐败问题不留任何“法律死角”。此外,适当加大对金融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第二,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法规体系,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督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金融控股公司及混业经营监管和外汇监管作出特别规范。
(二)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是通过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这两种途径,一方面强化金融行业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地位、设置,规范其职能职责。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央行牵头、各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联席会议等形式,严格行使监督职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遵纪守法、工作出色的从业人员,及时曝光金融腐败行为,使金融行业沐浴在社会舆论的“阳光”中。
(三)净化金融行业竞争环境。国家应通过立法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介入金融领域,规范外资金融公司的运作,严厉查处金融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良性的竞争环境。
(四)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治理结构改革和内控制度。金融机构要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逐渐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董事会要成为真正的决策机关,董事会的董事要相对独立;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职权要明晰,决策要专业,能够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负责。
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健全中小金融机构决策和管理机制,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及决策议事规则;完善保管重要的决策记录、各种账表凭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制度;健全授权授信制度和审批制约机制;健全内部审计部门或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针对腐败问题高发、多发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使决策权力、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每个员工经营行为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和监控之下。
(五)加强思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升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严把聘用关。在招聘和选拔公司职员时,应当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适度提高聘用门槛,选拔高管人员或信贷、审计等特殊部门人员时应当加强对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核。其次,加强对在岗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应适时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教育职能,在企业中形成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
[1]伊明.银行高管为何密集落马[N].企业报,20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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