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女教师职业发展的代价与补偿

2013-04-12 18:29:25徐丽萍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代价职称职能

徐丽萍

(惠州学院科研处,广东惠州 516007)

自20世纪末开始,关于高校女教师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关注,高校女教师的发展现状、障碍与趋势等成为了研究的焦点。然而,研究者们一方面指出,我国高校仍然是一个男性中心主义组织,女教师职业发展环境需要改善;另一方面在为女教师职业发展指明道路时又以男性的标准去要求女教师的发展。这种对男女平等的误解是以女性声音的失落为代价的,仍然是一种男性中心主义的研究视角。试图以一种男性中心主义的研究视角去突破高校男性中心主义的组织属性,无异于痴人说梦。本文旨在从代价—补偿的视角,立足于女性自身的特性去解析高校女教师的职业发展问题,试图为高校女教师的职业发展构建一个公平的理论基石。

一、高校女教师职业发展的代价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承担着多种的社会职能。在学校这一社会组织中,高校女教师要承担教学与科研的任务,在家庭这一社会组织中女教师要承担抚育子女、经营家庭、赡养老人等义务。然而,任何个体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当其在承担某一职能的过程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时,必然难以在另一职能的承担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这也就是通常人们在分析女教师的职业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工作家庭冲突”的概念。其实,不仅仅是工作与家庭之间存在着冲突,其他的社会职能或社会角色之间也会存在着冲突。每一种社会职能和社会角色的完满实现都是社会个体所欲求的,但往往并不能同时实现。当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必然要舍弃一些,这些舍弃的就是为了实现其中某一种社会职能而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如果硬性地想要去获得所有社会职能和社会角色上的成功,可能会付出更大更多的代价。美国女作家西尔维娅·普拉斯曾用文学语言形象而生动地描述了人(主要是女性)的这一境况:“无数个丰满的果子,一个是丈夫、孩子和家庭;一个是名诗人;一个是名教授;一个是名编辑;还有无数其他……我坐在树上饿得要命,但下不了决心吃哪一个,吃了一个就等于放弃其他。我看着看着,结果树上的果子干枯了,纷纷落到地上。”[1]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选择,不管出于什么样的选择背景,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问题只在于这些代价是否是我们能够承担的。高校女教师对职业发展的追求同样是一种社会生活的选择,同样要付出代价,而首先就要澄清这些代价是什么。

高校女教师职业发展的第一个代价是社会与家庭层面的代价,作为母亲的女老师在家庭中的地位与职能是不可替代的。首先,母亲在生育、哺乳等方面的天然条件,决定了母亲比父亲在婴儿生长发育过程中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着更多的责任。母亲是婴儿最初接触外界事物的媒体和中介,婴儿通过母亲提供的感觉、知觉刺激,提高感知觉能力认识外界事物;婴儿在与母亲的语音交流中促进了语言的发展;在亲子互动中,母亲的行为和示范作用对婴儿社会交往能力和风格打下最初的烙印,为婴儿社交技能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最初的经验;母婴关系是婴儿社交技能形成的基础。母亲不仅在物质上满足婴儿温饱的需要,而且母婴之间的互动质量对婴儿的身体健康、智能开发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干净整洁、整齐有序、温馨舒适的家是每个疲惫紧张的心灵得以舒缓滋养的港湾,而在“家”的营造上女性也有着男性难以比拟的优势。每每提及此项,很多人(包括众多的现代女性)都会认为既然现代社会讲求男女平等,那么女人就应该去做一些更有价值的事情。事实上,这样的观点本身已经是对社会不同分工的歧视,社会分工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社会工作,工作之间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人们却习惯性地带着社会分工的歧视观念去要求男女工作上的平等。社会分工要求的是适性原则,哪个或哪些群体更适应于去做什么工作或能够更有效率地去做某项工作,那么这个个体或群体就自然地分配到此项工作中。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家庭事务交由女性承担是更有效率的;这也是由女性细腻的社会情感与动作技能所决定的。最后,在照顾家人(主要是赡养老人)方面女性也优于男性。这可以说是母性的社会历史经验与作为母亲的个体经验天然使其具备这种优势。极端地说,男性与女性之间声音的差异,也使得女性更具有亲和力。

抚育子女、营造家庭、赡养老人这三项职能表面上只限于家庭范围,实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社会价值。孩子是社会的未来,家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老人是每个社会个体未来的镜像;没有教养良好的孩子,就没有了社会的未来;没有了和睦温馨的家庭,也就不会有稳定和谐的社会;老无所依的社会,让每一个人都感觉不到自己的归宿。这三项职能的实现同样是需要大量时间与精力的投入的。如果我们的高校女教师每个人都将自己的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投入到自己的职业发展上时,也许上述三项职能的非充分实现(甚至是未实现)就会是必然的代价。有人说,难道两者不可兼得吗?也许有人可以做到,但恐怕不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到的。毕竟几乎每所高校都为教师设置了每年的最低教学与科研任务标准,而且这些任务标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更重要的是这个任务标准虽然是要求老师完成的最低标准,却不是以教师群体中的能力最低水平而设置的。就笔者所接触的不同高校教师群体论及此事时,几乎有70%的人会为完成这些教学科研任务而紧张、犯愁。可见要轻松地实现职业发展,然后留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抚育子女、照顾家庭、赡养老人对大多数人而言是不现实的。或者有人会提出,这三项职能应该男女共同分担。确实,无论是在抚育子女、营造家庭环境和赡养老人上男性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女性在这三项职能的实现上具有比较优势,因而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俗话说:“宁死当官的爹,莫死讨饭的妈”,充分地展现了民间智慧对母亲重要性的认识;另外,在赡养权的争夺上,法理上更偏向于母亲,则充分展现了社会科学对母亲价值的承认。现在的问题是,让女教师去追求或过度地职业发展而放弃上述三项职能的实现是否是我们能够承担得起的代价。

高校女教师职业发展的第二个代价是个体身心层面的代价。2011年上海复旦大学青年女教师于娟因患癌症逝世,从确诊到死亡不过一年半的时间。她的一篇名为《为什么是我得癌症》的日志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共鸣。日志中写到:“我曾经试图做个优秀的女学者。虽然我极不擅长科研,但是既然走了科研的路子就要有个样子。我曾经的野心是两三年搞个副教授来做做,于是开始玩命想发文章搞课题,虽然我非常地迷茫实现了做副教授的目标下面该干什么,……为了一个不知道是不是自己人生目标的事情扑了命上去拼,不能不说是一个傻子干得傻事。”于娟的经历正展示了高校女教师过度追求所谓的职业发展而付出的身体健康上的代价;被网友称为博导妈妈的石秋杰老师也是英年早逝,留下无限惋惜与唏嘘。人们在赞美她们、怀念她们的时候是否认真地反省她们何致如此?是什么让她们英年早逝?通过对她们工作经历的考察,多少能够推测出高校女教师对职业发展的过度追求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在心理水平上,既有的研究指出,有65.5%、62.0%、51.7%的高校女教师存在一定程度的情感耗竭、人格解体、个人成就降低现象[2]。就广东省而言,陈植乔的调查研究指出,35~45岁的女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较为严重[3]。这些调查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高校女教师在谋求职业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心理代价。其实即便不用这些调查数据,只需设置一个情景问题大概就能感受到高校女教师在职业发展上可能付出的心理代价:当你在职业发展上获得了成功的同时,发现自己的孩子却因为母爱缺失而走在人生的阴影之中,你作何感想?能用你的成功弥补孩子的失败或家庭生活的失败吗?事实上,这一问题也指出所谓个体身心层面的代价并不是由高校女教师个体承担的,它同样也会延伸至社会和家庭层面的代价范畴。

二、高校女教师职业发展的补偿

如果站在高校女教师职业发展的需求角度上,抚育子女、营造家庭、赡养老人等职能的未充分实现是职业发展的必然代价;那么换一个角度的话,高校女教师在职业发展上的不利也正是她们为社会和家庭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后付出的代价。正是她们在抚育子女上的尽心尽力,才织就了社会的未来,为家庭带来新生;正是她们经营着“家”的空间与氛围,才不至于让家人辛苦劳作一天后还要面对一个肮脏凌乱、失序嘈杂的家,才构筑了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正是她们对老人的悉心照顾,才让家人无后顾之忧,也让社会群体获得老有所依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当然,这些贡献并不能仅仅只归功于女教师群体,准确地说应该是整个社会女性;然则考虑到当前女教师群体数量的巨大以及女教师社会身份所具有的榜样和示范性,她们的社会贡献自然也就不容小觑了。当我们转换视角,将高校女教师在职业发展上的不利视为她们做出社会贡献的代价之后,我们的问题也相应地发生了转换:是让高校女教师一心谋求职业发展而承担社会、家庭和个体身心上代价,还是让高校女教师放弃职业发展而全心地实现家庭职能?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制度设计能够让绝大部分女教师既能获得职业发展上的自尊,又能在家庭职能的实现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职业发展而放弃家庭职能的实现,或因过劳而导致身心受损,恐怕都是不易承担的代价;然而,让高校女教师放弃职业上的发展重新回到家里,甘当家庭主妇,这恐怕又是一种倒退。自民国初期始,我国高校女教师的出现始终具有着非常的象征性意义,是女性解放和男女平权的象征,更是男女平等和女性解放的现实体现。女性不仅仅是从传统的简单劳动中解放出来,更能从事高精尖的脑力劳动;她们不再是等待着被发懵的无知无智群体,而是称为知识与智慧的传授者。如果倡导高校女教师放弃职业发展,回归家务,不仅是人才的浪费,更是否定了数十年的妇女解放运动的成果,在社会发展的轨道上,无疑是一种倒退。从高等教育自身的健康发展而言,女教师也是高校教师队伍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受教育者群体是男女合校的,那么教育者群体也必然应该是男女共同构成的。毕竟,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的社会性别意识日渐清晰,同性师生交往与异性师生之间的交往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师生交往对于学生成长的重要性已经无须多言。就此而论,各个层次的高校女教师是高等教育活动健康展开的要素之一。显然,现在要做的只能是寻找第三条道路,既让高校女教师获得一定的职业发展,又让她们能够有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家庭职能。我们认为这条道路还是可以从制度设计上予以实现的。

在家庭职能的实现中,几乎绝大部分事务都是伴随着孩子的出生、成长而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家庭职能实现中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并不始终都是一样,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的阶段基本上集中在从孩子出生到高考完毕这个时期。那么,从制度设计上减轻高校女教师在这个阶段中的职业发展压力无疑是可欲的第三条道路。事实上,如果以职称晋升为标准,高校女教师的职业发展也是呈阶段性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职称晋升显然不是职业发展的唯一标准,但是就现实而言,它却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标准。

通过笔者与所接触高校女教师群体的访谈获悉,在职称晋升上,副教授一级可以说是最大的关卡。因为就当前绝大部分高校的职称晋升制度而言,讲师的评聘对于每个教师而言都不存在太大的压力,很多学校只要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入校之后即评聘为讲师,即便是需要参评的教师,学校对于晋升讲师的教学和科研标准要求也不会太高,基本上是无须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便可达到的。从讲师到副教授,便从中级职称跨入了高教职称的行列,因此很多学校对于晋升副教授的条件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对于大部分老师而言,也不是轻而易举地就可以满足这些要求的。更重要的是,在访谈中笔者发现,很多高校女教师对于能够达到副教授这一级别表现出相当的满意度,或者说满足感;既向往之,又满足于此。坦言“这辈子当个副教授就可以了”的女教师不乏其人。恰恰是从讲师晋升到副教授的这个阶段也正是实现家庭职能最耗费时间和精力的阶段。因为这个阶段的女教师年龄多处于二十七八岁至四十岁之间,家里孩子年龄尚小,要么处于幼、小阶段,要么处于中学阶段的“青春期”,都是孩子人生发展道路中的比较关键的时期。参照家庭职能承担的阶段性与职业发展(职称晋升)的阶段性,结合我们制度设计拟实现的目标,第三条道路的实现无疑应该以副教授的晋升标准为着力点。我们认为,在晋升副教授的职称标准上应该遵循性别差别原则,即副教授的晋升标准在男女教师之间应该呈现一定的差异,应该适度降低女教师晋升副教授的标准。

职称晋升标准往往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条:一是科研标准;二是教学标准。在科研和教学标准中又包含着质和量的标准。我们所说的适度降低女教师晋升副教授的标准则主要集中在降低量的标准上。这种量的标准上的降低不仅仅是出于家庭职能实现的考虑,同时也是出于女性生理特性的考虑。众所周知,生理特性决定女性每个月的可工作时间少于男性,如果要求男女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实质上是意味着女性要承担更重的工作压力。可惜的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却一直被我们的制度设计者和女教师群体本身所忽视;一旦有人提出降低女性工作标准时,反而容易遭致“性别歧视”的指责。

三、注解:差别对待与性别歧视

在上述的制度设计中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注解:一是为什么降低副教授的职称标准,而不降低教授的职称标准;二是减低高校女教师的职称标准是不是一种性别歧视。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应除了前面说过的“补偿”和“阶段性对应”两个原因之外,其实还涉及到对“男女平等”的理解。传统的男女平等观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平等观,无视男女之间客观现实的差异性,而一味地要求男女之间呈现出完全的无差别性。正如新女性主义者指出的,这种所谓的男女平等,实际上是旨在让女性通过进入男性的领域、以男性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以获得解放。而这是对男女平等一种误解,因为获取这样的平等意味着女性失落了自己的声音[4]。新的男女平等观应该是在正视性别差异的基础上,既从人的高度强调女教师作为“人”、作为“整体生命”发展与男性共同的权利与需求;又从性别的视角关怀女教师发展的独特问题和独特需求。正是考虑到女教师的独特性,我们才提出降低职称标准这一设计。同样,正是基于新的男女平等观,我们才强调不降低教授的职称标准。原因在于,新的男女平等观其实强调的是女性的平等权利,强调女性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从而为女性发展其潜能提供机会。用郑也夫教授的话说就是,它对女子的态度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5]。教授职称的高标准正是秉持的一种“上不封顶”的态度,也是给女教师证明自己的潜能的机会。而且考虑到家庭职能实现的阶段性,此时的家庭事务也随着孩子的逐渐独立而减少,女教师在家庭事务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可以相应地减少,从而可以在职业发展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言及至此,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也已十分明朗了。显然,降低高校女教师副教授的职称标准不是一种性别歧视,它毋宁是对女教师社会贡献的一种补偿,是一种在尊重男女客观差异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平设计。

:

[1]李小江.夏娃的探索[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289.

[2]苟亚春.高校女教师职业倦怠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6):263 -266.

[3]陈植乔.高职教师职业紧张情况调查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1):133 -134.

[4]柏隶.平等与差异:西方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理论[G]∥鲍晓兰.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10.

[5]郑也夫.男女平等的社会学思考[J].社会学研究,1994,(2):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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