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森林法》的修改

2013-04-12 06:08平晓帆
关键词:森林法林产品现行

靳 松 平晓帆 张 京

(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迄今为止,我国的《森林法》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经数次修改,并配套了100多件的“条例”、“规章”,同时各省、市、地区为了贯彻和落实《森林法》也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我国的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森林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我国的《森林法》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与一些法律、法规相矛盾,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森林法》作出适当修改。

1 我国《森林法》修改的必要性

林业是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全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以及生态建设不断的深入发展,林业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的《森林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已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林业发展和建设生态环境的需要。如今,林业的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和经济成分都发生了具体而深刻的变化,林业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体现和适应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才能有效地保障我国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此外,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滞后于林业的发展。“永续利用”是现行《森林法》所倡导的方针,但其指导思想的中心依然是木材生产,木材和林产品的持续供给和产出仍是其侧重点。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改变生态状况、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林业不但要满足社会大众对林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要满足森林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需求。生态需求已经成为了社会大众对林业发展的第一需求。所以,林业的任务、性质、地位等都产生了根本变化,这些根本性的变化都迫切要求在我国的林业法律规范体系中明确体现出来。

2 我国《森林法》存在的问题

2.1 《森林法》立法宗旨落后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规定:“为保护、培育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的建设和人民的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我国的《森林法》的立法宗旨仍旧是以坚持经济用途为主,体现了以木材的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木材和林产品的供给和持续产出仍是其侧重点。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等先进的理念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2.2 《森林法》未能与国际接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通过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21世纪议程》等文件,强调了在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森林的战略地位及重要性。自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出后,世界各国对森林可持续经营及指标体系、标准和林产品贸易体系中的森林认证体系都高度关注。目前,全世界已经形成了9个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指标的区域化进程,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的加入了这些进程。此外,我国还是WTO的成员国并缔结了60多项相关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作为缔结这些国际性森林和生态保护条约的成员国,其相应的规则也是组成我国林业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并未将这些国际性的文件内容内化在我国的相关森林保护制度中,未实现与国际上的相关共识接轨。

2.3 《森林法》缺乏对科学技术的具体应用鼓励措施

我国《森林法》的第六条规定了“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术水平”。笔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并未配套相应的规定或标准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的造林成活率低、造林工程的质量不高,除了自然条件及自然灾害因素之外,主要是因为科技水平低、科研水平低、技术措施不当等造成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林业的种植、采育、择伐形式、发展、养护及病虫害防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则显然缺乏对科学技术的重视。

3 我国《森林法》的修改建议

3.1 完善《森林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森林法》的立法宗旨仍旧是以坚持经济用途为主,木材和林产品的供给和持续产出仍是其重点。我们应当改变这种取向,提高森林资源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将森林资源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建设主体,发展生态森林并确定生态森林的价值,在我国的《森林法》中将其充分体现出来。

3.2 《森林法》内容应与国际接轨

笔者认为,修改《森林法》应注意做好与相关国际法的接轨。我国《森林法》的修改应当与国际森林保护以及贸易的发展保持同步,吸收国际法当中为我国《森林法》可借鉴的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通过强化法律制度来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绿色冲击”。

3.3 《森林法》应明确规定对科学技术应用的鼓励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基本原则。其次,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优,并在物质生活方面为林业科研人员提供保障。最后,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科学管理森林资源。

总之,《森林法》的修订应当体现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森林法》才能真正成为我国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调整和导向作用,让早已疲惫的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同时又不影响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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