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循证矫正解析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分析

2013-04-12 03:23钱洪良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11期
关键词:实践者矫正循证

■ 钱洪良(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4)

基于循证矫正解析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分析

■ 钱洪良(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4)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区域经济联合基金项目:社会建构论下社区矫正研究(201205012)的最终成果、亦是作者参与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我国社区矫正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研究(11YJA820041)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借鉴循证社区矫正为我国社区矫正所用,认为提高我国社区矫正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是我国社区矫正走向成熟发展的有效途径。

循证 循证矫正 社区矫正

解开循证的面纱:方法论的一种

“循证”本就是为一种方法论,也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循证”:循,遵循或根据的意思;证,即为证据。这一方法论简言之是遵循或根据证据的方法。我们在从事任何工作,如矫正工作,我们要关注决策的过程,矫正过程的依据是什么,换句话就是得出结论,选择方案要以事实说话,以证据为根据。“循证”中的证据是建立在对既往文献的系统分析基础上,追求大样本、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的结果,是建立在群体水平上的考察。

“循证”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即为循证实践。循证实践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而非传闻轶事或单纯的专业经验,重点关注被证实有效的方法。循证实践是客观、均衡、负责地使用现有研究成果和最有效的数据用以指导政策和实践,以此改善消费者的实践。这里的消费者是广义的,包括了循证所有服务的对象。循证实践运用于矫正中,在矫正决策、项目选择、以及矫正过程中的阶段性的评估最后效果的好坏等等都要依靠证据。循证矫正就是那些已经被持续研究所证明了的能够明显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实践。循证实践涉及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与管理者四个方面的理论体系。研究者提供与实践相关的最佳证据。管理者进行协调,制定相关指南与标准,建立证据数据库,并沟通与其他三方的关系。实践者根据最佳证据进行实践。实践对象积极参与决策,与实践者一道制定实践的决策。最终的决策应是实践者经验、实践对象的愿望及研究证据之间所取得的平衡。因此,循证实践的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实践,强调在实践过程中寻找“最好的研究证据”。循证矫正领域中的“最好证据”,是指那些已经被研究证明能够明显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项目和政策。

“循证”尽管是外来品,但放眼学者们的著作、论文中很多涉及到“评估”,有大量的调研数据,这些也可以称之为“循证”,也是“循证”中简单的一种方法。所以,我们已经有大量基本的、初步的、简单的循证实践,只不过“循证”这个词是新的。

循证矫正的深入解析:实用、科学、系统的矫正

(一)实用主义哲学下要求循证矫正

循证矫正的“最佳实践”源自加拿大,但在过去十年间已经遍布全美国,且被主要矫正机构采纳。而推动美国循证矫正发展成熟的直接动力源于其本土哲学,即实用主义。实用主义的根本纲领是: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实际效果当作最高目的。毕生都在努力将实用主义彻底融入美国的法哲学思想中的庞德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应积极回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在实用主义哲学的理论指引下,在监狱人满为患的现实背景下,在传统缓刑监管失效及行刑替代措施的现实迫使下,在“康复模式”能否起作用备受质疑的情况下,通过严格的科学和数据方式对原有的矫正模式进行修正,以实现“最佳实践”,达到“最佳效果”。为了“最佳”,一改传统“依据个体经验”进行矫正的习惯,根据已经实践证明的最佳证据确定矫正的决策与执行;当最终效果不佳时,在实践过程中随时调整方案,最终实现最佳矫正效果。循证矫正更加注重和强调矫正最终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看重支出成本与所取得的收益,强调将有限资源用到真正需要的罪犯身上,对高危罪犯放置更多的资源。

(二)福利理念下的矫正需要科学地循证

在现代社会有两大思想极度高涨,一为人权,二为福利。而后者作为关于“人类幸福的内容和通往幸福的途径”与社会大众联系更为紧密。福利的基本含义是生活的良好状态(well-being),其直接的反义词是困苦。从社会、从国家获得福利(物质帮助)资源是所有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这种认识是从19世纪20年代起在各个国家早己达成的一种共识。对于公共资源提供的服务每个人都有权平等享受。但现实的情况是资源始终是有限,同时就是这些有限的资源也在无效的投入,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矛盾,需要对每个人都要寻找最优的决策,避免资源的浪费,这即为循证的本意来源。在上述福利思想下,公民福利权享受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又不可能平分秋色,于是在资源有限性与评判决策最优之间矛盾需要科学的方法去解决,而循证恰恰遵循的就是科学。这里的“科学”来自于实证的研究,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这里的实证通俗来说是指做什么事情,怎么做事情,做什么选择都要有证据。但要注意的是,实证不是简单的数据,正如龙勃罗梭运用实证的方法得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而后又承认了综合的犯罪原因论。但不可否认龙勃罗梭在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是伟大的。

因此,福利理念下的要实现矫正资源的最优效果,需要专业的人员、专业的调查问卷的制定、专业的调查、专业的统计等。科学的方法要建立在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上,科学的东西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它,否则,即便初衷为好,但结果未必正确。如同当前在各地开展的各种风险评估量表,为了能测量再犯的风险,量表的制定主体、制定过程、数据的统计等科学性是关键,但不难发现,在国内各地量表泛滥,再犯的风险评判处于自我感觉良好,是否经得起科学的检验不无质疑。

(三)系统优化理论下循证矫正的“合力”

系统是由两个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实现系统优化便是要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如果各部分要素组合不合理、彼此不协调,就会产生内耗,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实现循证过程的科学化、合理化,必须使循证活动中的相关内容系统化、匹配化,才能使循证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系统优化理论下“循证矫正”指的是研究者、实践者、矫正对象、管理者为一定的矫正目标而实施的由不同的环节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一个循证结果的好坏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不是发挥了四个主体的作用;实践者本身也要按照循证的方法去实践,过程就是一种证据;矫正对象不是被动的,其也是矫正的主体,要和实践者一起讨论在众多的方案中选择哪个更适合;管理者当然也不是旁观者,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其掌握的资源投向哪个方案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在这个由各个主体共同选择的最佳方案的机制下,保障了循证效果的高效性。第二是循证过程,强调循证对象有无需求,有什么样的需求,如何满足,有无效果等,这里的每一步都需要证据支持,同时循证的最佳效果也是证据,即为将来循证的证据。研究者、实践者、对象者与管理者共同演奏了交响乐。

“循证”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以“证据为核心”,意指研究者、实践者、对象、管理者为一定目标按照一定证据而进行的追求最佳效果的过程,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寻找最佳的证据实现最佳的目标;二是以“过程为核心的循环”,意指该过程是循环反复的,但绝非循环反复到原点,而是螺旋上升的过程。有效、科学、系统化的循证矫正,为矫正的创新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途径,罪犯重新犯罪率在循证矫正中得到降低。

循证矫正运用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可望有待可及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无序化与循证社区矫正的系统化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目前全国范围的开展已经从最开始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已经发展成为各种具有本地方特点的各种模式,如“枫桥模式”、“宜兴模式”、“方城模式”、“津市模式”等,除了上述以地点命名的外,还有以特色命名的,如“双三模式”、“三三制模式”、“1+×模式”等。这些模式尽管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各具特色的同时也使得我国社区矫正整体上的无序状态。另外,传统的社区矫正模式,实践者是绝对的主宰者,对象被动地服从,“证据”往往被置视野之外。循证实践改变了这一境况,研究者、实践者、消费者及管理者四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往往能取得传统实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方法的传统化与循证社区矫正方法的多元化

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社区矫正方法除了结合本地方的特色外,基本依然还是公益劳动、教育学习、心理矫治、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些传统项目。每个社区矫正对象“一刀切”式的采用几乎相同的矫正方法,没有针对性的矫正很难看到成效。况且,更多地方的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外,还有更多更繁重的其他行政工作,而司法所也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行政工作上而非社区矫正,也就形成了社区矫正在我国很多基层被架空的境况。循证社区矫正中,本着让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享受到最优的矫正理念,从矫正对象出发,在研究者的“证据库”中寻找最佳证据,实践者根据自身优势,结合矫正对象情况,再考虑本地社区矫正机构资源最终确定对该社区矫正对象最好的矫正方案,进而实施。因此,循证社区矫正下,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法可能都是不同的,形成了社区矫正方法的多元化与灵活性。

(三)我国社区矫正过程的流程化与循证社区矫正过程的证据化

我国的社区矫正流程图遍地开花,各地方相应的有一套大同小异的流程图。在笔者曾经走访过的社区矫正中,最为典型也曾被称为“样本”的江苏宜兴方圆帮教中心,社区矫正机构从日常接收、监督管理、教育矫治、考核奖惩和期满解矫等5个环节入手,全面推行“无缝衔接”的管理模式,把好入矫关,规范入矫程序,做好“四书”签订,确保不漏接一人,接矫手续完备,接收率100%。循证矫正想强调的是在矫正过程中的“证据”,而我国的社区矫正流程很难看到“证据”的信息,充斥着的是“流程”中的标准、考核、量表诸如此类。因此,在我国注重社区矫正流程的情况下,在“犯因性”需求被覆盖在流程中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流程无论是否科学合理都成为一种形式,与循证矫正中重“证据”而寻找最佳方案获得最佳效果不可同日而语。

(四)我国社区矫正关系的等级化与循证社区矫正关系的平等化

在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而言,他们是绝对的管理者和控制者,他们的权力对象就是罪犯。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工作人员常常慨叹自己手中权力太小,矫正对象对之置之不理,而没有办法。在这种控制被控制的矫正关系中,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化,即社区矫正机构是上级,罪犯是绝对的下级;矫正管理者是命令的发布者,罪犯是被动的接受者。矫正关系的等级化色彩浓厚,直接影响的是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在循证社区矫正而言,“缓刑官员由监督人、监视人、法庭命令人转向教师、变革代理人以及学术界和矫正从业人员之间协同卓有成效的协同人员”。矫正对象是主体,其积极的参与到矫正中来,与相关人员一起做出最佳的矫正方案,这个过程中,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大大提高,从而保证了矫正效果的最佳,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矫正质量,减少再犯。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摸索和建构之中,循证社区矫正为其注入了新的思想观念和模式,循证矫正作为一种方法论足以让我们反思我国社区矫正是否科学、是否有效、是否系统。作为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领域的渗透,循证矫正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的革命,借鉴循证社区矫正的理念和适当方法,提高我国社区矫正质量,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具有重要意义。

1.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司法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会议资料,2012

2.杨文登.循证实践:沟通研究与实践的桥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9-10

3.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罪犯与改造杂志,2012.6

4.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5.周三多,陈传明.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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