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人才流动问题研究

2013-04-12 02:12杨成波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竞技流动利益

杨成波

近年来,随着人才市场化的逐步发展和竞技体育人才效益观念的不断提高,全国各区域、各项目都出现了大量的有序与无序并存,同时兼具区域化与国际化的人才流动现象。人才的合理流动在有效促进体育事业顺畅发展的同时,也逐步成为困扰各级管理部门和竞技体育人才发展的瓶颈,部分区域与项目不乏出现人才流动影响体育事业发展的问题。在人才市场化与政府从“大政府”向“有限政府”、从“全职能”向“有限职能”转变这一前提条件下,多角度审视人才流动现象,解析并客观评价人才流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破解人才流动难题成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顺畅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竞技体育人才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等,其中作为竞技体育训练与竞赛的直接参与者,运动员的流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不少区域在人才流动的争夺中有着更高的视野,已把人才争夺的重点逐渐转向优秀教练员的争夺,此种理念直接推动了本区域人才的培养。因而,在优秀运动员流动成本加大、难度提高的情况下,教练员的流动逐渐成为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新趋势,本研究着重论述优秀运动员与教练员的流动。

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才流动,是改变人才隶属关系的流动;广义的人才流动,除了改变人才隶属关系的流动,还包括各种不改变隶属关系的交流活动[1]。并且,从更大的范畴看,竞技体育人才在退役后或在本行业内从事训练与管理等工作,或跨行业流动、从事其他类型的工作。因而,竞技体育人才退役或退出本行业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流动。本研究所指的人才流动包含人才在竞技体育领域的暂时性或永久性“退出”。

1 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途径与形式

1.1 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途径

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主要经以下几个途径,即纵向与横向,顺流与逆流,也有从高到低,还有专业到业余、业余到专业等。涉及区域性质的有国际范围、全国范围即省(直辖市)际间、本区域内的横向与纵向流动。涉及人才属性的有专业队内部、职业即俱乐部间、业余之间的横向(交叉)与纵向流动。以上流动皆存在顺流与逆流的形式。此外,还有一种亟待我们予以关注并日益成为社会问题的流动现象,即人才退出竞技体育领域,流向(主动或被动)社会其他领域,且由于竞技体育行业的特殊性,绝大部分表现为单向流动。

1.2 当前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主要形式

当前,由于政府体育部门的有效投入需要市场主体的参与,且各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日益明确,因而对运动员、教练员资源配置性质的流动不断增多。且出于合理配置竞技体育资源,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等目的,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其中,教练员在竞技体育领域的流动主要表现为从事竞技体育管理、执教高水平运动队、援外或引进及区域内流动;领域外的流动多为从事群众体育、进入教育系统或自主择业。运动员在领域内的流动主要有协议交流、互换、买断、租借或俱乐部性质的流动;领域外主要表现为经商、从政、进修学习等形式。

目前,围绕全运会进行的运动员交流范围与数量不断扩大,最具代表性的形式为协议交流和一次性买断。同时,随着部分项目由专业化向市场化和职业化的变迁发展,职业或兼具专业与职业双重身份的运动员转会也成为国内流动的主要形式。

2 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特点

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源起于利益流动机制的变化和利益流向的变迁。由于竞技成绩来源的稀缺性和人才培养的长期性,项目优势、经济优势以及围绕奥运和全运的周期性全国人才流动日益普遍。且随着项目的职业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逐步发展,市场调节机制在国际和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流动中逐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1 项目优势成为人才流动的先决条件

互补性的交流发生比较普遍,主要出现在优势项目与非优势项目之间的运动员交换,而可以不考虑交流双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广东把自己的非优势项目赛艇运动员交流到具有赛艇项目优势的四川省,而四川省可以把自己的非优势项目体操运动员交流到具有体操项目优势的广东省,这样达到互补性的交换,从而可以使双方各自的弱势得到对方优势的补充。此外,还有欠发达地区优势项目人才向发达地区非优势项目流动也是人才流动的一种主要形式[2]。

不难发现,不管处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人才交流主要针对某地区的优势项目人才(优秀教练员、优秀队员、一般队员甚至是后备力量人才等)。

2.2 围绕奥运会和全运会的周期性人才流动现象日益明显

人才的合理流动本意是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但由于当前体育部门的业绩主要是靠竞技成绩体现,而全运会对于一省体育部门的重要性和奥运金牌计入全运成绩的计分方法使围绕全运会的人才流动现象日益明显。如十运会协议交流运动员中,协议期限在2 至3年的运动员分别为占总交流人数的82.6%,4年及以上的仅占12.2%,甚至许多运动员随着全运会的结束交流协议期限也将期满[3]。

2.3 国际性流动和全国性流动日益普遍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完善、体育人才流动形式的多样、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效益观念的不断提高,全国性的人才交流越来越多,人才流动的范围从区域性流动转向了全国性。且随着一些项目竞赛水平的日益提高、国内人才培养意识的改变或经费投入的日益加大,人才的国际性流动也日益普遍。如国内联赛吸引了大批的国外优秀选手如乒乓球奥运冠军柳承敏、美职篮JR·史密斯和累计转会身价世界第一的法国足球前锋阿内尔卡。我国篮球运动员姚明、易建联等也先后出战世界篮球顶级联赛。

此外,优秀教练员的引进和赴国外执教也成为当前国际范围内人才流动的热点。

2.4 经济优势成为人才流动中的重要影响因素

竞技体育的人才培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由于资金的限制,运动员自然而然就会向能提供良好发展条件的经济发达地区流动。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地区间经济实力差异的加大,地区间对竞技体育训练系统的投入差异不断拉大,竞技体育人才有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集中的趋势[4]。

而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注重人才的交流工作常能使经济发达地区吸引优秀的人才,进而获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如广东省巨大的经济投入使其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分别在九运会获得金牌总数(69.5 枚)、奖牌总数(169 枚)和团体总分(3 346.75 分)三项第一;十运会获得金牌46 枚,位居金牌榜第二位;十一运会获得金牌45 枚,位居金牌榜第五位[5]。

2.5 市场调节机制随着项目的职业化程度提高而益发重要

目前市场对我国竞技体育训练系统的贡献依然较为有限,资源投入量也更多地集中于金字塔训练体系的中上层,但在从计划体制下沿袭下来的绝对资源垄断优势正在逐渐随着项目的职业化程度而被打破。如篮球、足球、我国优秀女子网球选手等职业(半职业)运动员的流动正在逐渐成为人才流动中的新兴利益主体,其流动更多需考虑人才主体与市场的双向选择。

3 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存在的问题及动因分析

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在实践操作进程中,由于利益的分化、政策失真、各流动主体以外部行为获取私益机会的增大等使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到当前举国体制强大的制度优势,影响甚至破坏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

3.1 流动及退出的多方评估机制缺失,不利于人才的长效发展

通过调查与走访部分运动员得知,目前竞技体育人才在进行领域内外的流动时多缺乏必要的评估。从管理层的角度讲,在引进人才过程中评估较多,而在流出时基本不会考虑运动员的发展。从运动员的角度而言多表现为被动或仅凭自身单一分析即盲目选择。如运动员在领域内流动多为被动情况,即使主动申请流动也多存在在原单位难有表现而换个环境的想法,并未有专门的评估系统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而向领域外流动时,无论经商、从政还是学习,抑或接受资金安置,多数运动员是被迫或无奈选择的结果,鲜有专门机构对其系统评估,进而提出针对性建议或培训的情况。

3.2 对领域外流动保障的担忧促进了领域内流动的加速

在我国,优秀运动员在竞技体育领域内流动获得成功的较多,如乒乓球奥运冠军邓亚萍出任人民日报社副秘书长,王楠任职团中央,还有最具代表性的老女排,朱玲担任四川体育局局长,张蓉芳担任排管中心副主任等。从竞技体育领域流向其他领域获得成功的也不乏其人,如跳马王子楼云经营房地产,钱红、申雪、赵宏博出资开办泳校、滑冰俱乐部等,跳水运动员田亮、花样游泳运动员陶虹投身娱乐事业,李宁开创了自己的体育品牌与商业奇迹等等。

但是以上人员,无一不是拥有奥运冠军或世界冠军的头衔,拥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良好的形象和善于展示的能力。在庞大的从竞技体育领域流出的运动员中,他们仅是极少数,更多的命运多舛,如先后发生了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流出竞技体育领域后成为搓澡工,国际马拉松冠军艾冬梅双足残疾、无钱医治等事件。因而,没有发展职业机会,退役没有保障,对于未来流出竞技体育领域的担忧促使更多有流动能力的运动员在其运动生涯的黄金期就积极寻求利益的最大发展空间[6]。

3.3 利益主体的分化和政策的改变,使人才流动过程中“零和博弈”现象时有发生

从本质上讲,人才的流动本身也是一种博弈的过程。其博弈主体可能包括竞技体育人才本身、社会资源投入方、体育部门、转会市场上的俱乐部及中介商等。随着各博弈主体利益意识的成长,人才流动博弈日益激烈。当前形势下,勿论博弈强势方减损对方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意愿,但其博弈的结果却是使一方或多方利益受损。如前国足运动员谢可谅,曾经被看作是四川足球的希望之星,先后效力于四川冠城、上海联城和哈尔滨毅腾等球队。在哈尔滨毅腾降入乙级联赛后,俱乐部想回收资金,将作为球队主力的谢可谅挂牌出售,但是最终因为过高的转会费导致无人问津,不得不选择退役。其流动博弈的结果是多方利益受损,无一赢家。

此外,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其政策的制定和变化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才流动博弈的属性,如典型的“清华大学跳水队事件”。200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取消了“运动员双注册制”,即每名运动员只能注册成为一个省(市)的队员。原来的“运动员双注册制”在很多人看来是专门为清华跳水队设置的,即运动员既能在清华大学跳水队注册,同时也可以注册到省(市)队。其人才流动形式表现为合作博弈。但随着“运动员双注册制”的取消,意味着在清华跳水队注册的队员就不能再代表各省市参赛。一些地方队开始为了争夺运动员,开始“抢注”清华跳水队的队员,而为了进国家队,清华队员开始离开到省市队里。其人才流动博弈又出现了“零和博弈”现象,即省市队在人才流动博弈中的胜利必然以清华跳水队的人才损失为代价。

3.4 利益表达及决策机制的缺失难以化解人才流动产生的利益矛盾与纠纷

利益表达及决策机制由提案、表决、决策等机制组成。其完善首先应使参与各方主体在利益诉求、表达、表决及决定过程中成为平等的、互补的关系。运动员的利益表达途径设置,是我国竞技体育转型进程中必须受到重视的问题。就目前我国的专业体育体制来看,设置教练员或运动员委员会,是解决其利益表达的一个方式。但是在我国特殊的人事制度下,大多数体育单位并未明确设置接受、处理体育人才利益诉求的专门机构。接受利益诉求的往往是其主管部门领导,或者是领队甚至是主管教练。在流动博弈过程中,竞技体育人才的利益受损常常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部门存在重要关联,甚至是申诉对象与被申诉主体经常重合,竞技体育人才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常常受到忽视。第三方利益表达机构的缺失,一方面使大量的日常利益表达愿望被压制于集中形式的“体制”中,另一方面利益矛盾易于上升为冲突而难以化解与协调[4]。

3.5 制度的问题使竞技体育的公益属性受到削弱甚至损害

竞技体育承担着部分创造竞赛观赏价值的社会公益属性,但在当前的竞赛体制下,尤其是全运会的竞赛过程中,由于人才交流制度中“双计分”形式的存在,以及政府体育部门追求狭隘的部门或个人利益、成绩至上等意识,不时出现损害竞技体育社会公益性质的假赛等事件。2005年10月13日的十运会女子无差别级柔道比赛,在辽宁选手、奥运冠军孙福明和辽宁交流到解放军队的闫思睿之间的比赛中发生了孙福明将自己“一本”的假赛事件。

3.6 经济原因使人才流动日趋集中,利益不平衡状态加剧

人才的合理流动,使更多的地方体育单位提高了竞技水平。但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可能成为资源投入大省相互合作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经济发达地区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手段往往能够较为顺利地使人才“流动”到本省,造成其他省份人才的流失,从而出现比赛成绩日益集中,逐渐加剧竞技利益的区域不平衡发展状态。

3.7 人力资本产权分割的复杂性导致人才流动出现多种问题

人力资本产权就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组成的权利束。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对其他各项权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保证所有权的实现,产权束的实施才有保障。体育人才的人力资本和其他人力资本一样都是后天的努力和投资所形成的[2]。

众所周知,与欧美许多国家不同,我国的体育体制从解放后就一直沿袭举国体制,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国家各级体育机构的管理者和教育者、运动员家庭和自身共同投资形成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既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又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进行清晰界定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这就形成了“产权困境”。由于现阶段我国竞技体育中的运动员成绩的产权没有很好解决,在有关运动员在竞技体育领域内流动和转会等问题上,造成诸多矛盾,出现了如何智丽、焦志敏、王治郅、田亮等事件[7]。即使是运动员选择流出竞技体育领域,也会出现很多风波。如女子冰壶世锦赛冠军周妍,在2010年申请退役即受到了体育行政部门的批评,理由是国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运动员竞技能力的获得应视为其与国家资源的产权合资行为,运动员拥有对于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处置权。显然,在其申请退役的过程中,其处置权由于产权分割与计算的复杂性受到了忽视。上述问题制约了体育人才市场的运行,影响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

此外,现行较为常见的运动员职业俱乐部产权机制,在运动员合理流动及流动后也会出现很多问题。目前,大多职业俱乐部并未买断运动员产权,施行的是所谓的“双轨制”,教练员和运动员在流动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干扰。且竞技体育人才没有长期有效的俱乐部身份,导致运动员与俱乐部关系不稳定,运动员责任心与归属感不强,俱乐部也没有稳定的人力资源,从而出现运动员消极比赛,俱乐部自身缺乏造血功能等。

3.8 无序的流动严重挫伤了流动双方培养后备人才的积极性

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中的盲目、无序流动,使部分省份可能出现将工作重心从后备人才培养转移到“人才交流”上。而这一问题,对于流入与流出双方都可能存在。

交流协作的风行,让体育强省从弱势地区“挖”走尖子运动员的例子越来越多,而且这种“挖”并不仅局限于运动员,不少优秀的教练也被“一锅端”。而在这些体育弱势地区,特别是西北、西南等省市,这种“挖”人才的现象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陷入的“恶性循环”只能让他们越来越“弱”,这无疑会影响到该地区的人才培养工作[8]。

另一方面,全运会的举办具有检验训练成果、备战奥运的功能,但由于人才流动注重当前成绩的原因,一些极具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运动员失去了锻炼机会,尤其是强势地区盲目引进人才可能会促使本区域优秀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丧失继续训练的积极性。

4 建议

4.1 建立人才流动与退出评估机制

从稳定人才队伍、考虑人才长效发展的视角出发,建立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与退出评估机制。在竞技体育人才领域内外流动中,对其综合能力,包括专项技能、性格特点、知识结构等事先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向领域外流动人员进行专门辅导与培训,以期打消其流出后的顾虑并实现长效发展。尤其需对人才的退出保障机制予以关注,并适时地建立竞技体育人力资源评估与预警机制。

4.2 建立与完善利益表达与决策机制

结合现有国情,完善人才利益表达与决策机制。在当前专业体育体制下,建立运动员、教练员自愿组织的委员会,政府部门推出工会,或在单位工会中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是解决人才利益表达的一个方式。在职业俱乐部产权体制中,经营者推出工会,建立“联盟”。

4.3 兼顾利益均衡,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与培养的关系

在人才流动的主体博弈过程中,必须兼顾各主体的利益均衡,以利于竞技体育的长期、健康发展与体育项目地推广。各利益主体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人才流动与后备人才培养的关系,不能因一时的利益损害到后备人才培养的长效性。避免盲目地为引进而引进,从而失去锻炼后备人才的机会,损伤本区域教练员和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

4.4 采取多种措施,避免人才资本产权纠纷

针对举国体制下人力资本产权核定及分割的复杂性,针对人才的人事身份事先进行约定,签订各类协议,并针对后续培养、成绩利益分割、流动、退出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明确发生纠纷时的诉讼渠道及程序。

4.5 制定方案,对人才的流动实施引导与有限限制

实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方案,必须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与资源投入不平衡的现状,着重考虑方案实施的地区性布局与阶段性划分,对于西部地区竞技体育弱势省份应从制度和政策上加以扶持。

4.6 完善政策法规,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体育部门责无旁贷地应发挥其指导作用,完善各种法规,建立体育人才市场和人才数据库,加强对全国的体育人才交流工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化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与政府、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利益各方的积极性。

[1]罗普磷,等.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现状的初步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0(7):10.

[2]潘慧文,等.竞技体育人才交流与本土人才培养的关系探讨[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4):17-18.

[3]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科成果[OL].http://www.sport.gov.cn./.

[4]黄毅.我国竞技体育利益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0:99,231-233.

[5]周洪珍,周进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投入与产出效益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10(1):65-66.

[6]刘岩.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外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7:97-98.

[7]俞继英,等.我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J].体育科学,2004(1):2.

[8]高明华,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困境”与俱乐部模型[J].体育科学,2009(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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