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责任意识的人格基础

2013-04-11 18:58:45
黑龙江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责任意识理性人格

刘 珊

(河南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1 责任意识的含义

责任意识或者叫责任感,英文表述为Responsibility,中文表述有善良意志、责任心、良心等。在现代汉语中关于“责任”的表述有三层含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职责;其二,分内应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该承担的过失。它是由内心的责任感而延伸出来的一种外在的职责,这种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行为规范。由责任的具体含义延伸开来,责任感就是指个体因自身置于群体所应承担的相应职责和使命担当,而在内心产生的一种强烈的群体意识、自律意识,是个体对他人和群体所承担的利益要求,同时也是人的一种理性行为能力和人格素质,它体现出一个人的人格修养,是人格特质与人品的统一。这种内在的责任感既包括对他人权利、群体利益和社会规则的一种尊重,也包括对社会正义和个人行为的一种担当,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格价值。人格的价值也只有通过责任才能体现出来。虽然在责任概念上,我们感到对规律的服从,然而我们同时还是认为那些尽到了自己一切责任的人,在某种意义上是崇高的、尊严的[1],因而人的人格价值是在责任中体现出来的。它由内心对责任的一种敬重延伸出来,并在社会活动中转化为自己的一种行为准则。这种责任出于人们的善良意志(或者叫责任意志),通过它人们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出于责任。从而,在责任中体会做人的资格与尊严,又在人格价值中体会责任的崇高。

由于责任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也是通过社会行为体现出来的,同时责任意识又属于人格因素之一,是社会人格的一部分,因此要考察责任意识的形成,就有必要首先考察责任意识形成的人格条件——社会人格是如何形成的。

2 人格与角色——社会人格何以形成

2.1 人格与社会人格

所谓社会人格,弗洛姆将其定义为:“该团体的每一分子都共有的某些人格结构。我们可以称此种人格为‘社会人格’……这些特征是一个团体中多数分子的人格结构之基本核心。此种社会人格乃是团体共有的生活基本经验与方式所形成的。”[2]弗洛姆的社会人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其一,社会人格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其二,社会人格反映出社会整体人格结构的核心;其三,社会人格是在社会行为的实践中形成的。由于人格是整个社会人格结构形成的核心部分,而人格又是人的心理行为的基础,因此要了解社会人格的形成,首先要大致了解一下人格的形成因子。

心理学家谈到人格时指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个体整个心理系统的成长与发展;它不是把人看成由各个部分组成,而是看作一个综合的整体,整体大于各个部分之和。国际上使用最多的人格定义是高登·奥尔波特提出的定义,他把人格看作为个体内部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并且它决定了个体对环境的独特调节方式,即人格是个体对他人的反应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总和。从哲学意义上说,人格是现实的人在与客观世界的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以自我意识为主导精神因素的综合统一体。而在心理学视野里,人格是包含认知、情感、意志等在内的、具有独特倾向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心理特征总和,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整合体。归纳起来,人格是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的统一集成体。在人格的内在形成过程中,有四个重要的形成因子,即自我意识(认知层面)、内在倾向性(情感层面)、心理特征(意志层面)、行为模式(行为层面)。人格就体现为这四个方面的统一,也正是这四个方面才使得社会人格的形成成为可能。

2.1.1 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格结构的最高层次,是人格的主导精神因素,也是人格的自我调节层面,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控制等,是人格形成、选择和发展的重要调节机制,是个体自我角色走向社会角色的主体基础。正是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人的角色意识(包括自我角色与社会角色)才有形成的可能。自我意识为社会人格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前提。

2.1.2 内倾性

内倾性是人格内在地呈现出对生活境遇和社会环境的一种积极情绪表征,表现为一种情绪和态度上的意识倾向,包括人的情绪、外倾性、亲社会性以及需要、动机、兴趣等。它是个体情感走向社会情感的情绪驱动力,是人的亲社会行为产生的情感前提,社会人格所表征的社会情感也因此才有得以形成的动力机制。

2.1.3 心理特质

包括人的性格、能力、意志力、判断力等,体现为意志的自主性,是人格结构中比较稳定的成分,是人的心理特点综合而成的性格与行为范式,表现着个体的典型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它是个体理性走向社会理性的心理前提,社会人格所具备的社会理性也借由这种人格特质而产生。

2.1.4 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人格的外部层面,是人格在社会生活中的外化,主要包括个人在不同情境下的行为方式,是人格的表象特征。它是个人人格与社会建立联系的行为纽带,是个体人格向社会人格转化的前提,是人的社会行为产生的现实条件,也是社会责任形成的现实前提。

正是在人格结构这四个基本因子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社会人格才真正获得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形成社会人格借以构成的社会角色意识、社会情感、社会理性与社会行为等,使得个体人格最终走向社会人格。而社会人格能否最终形成,取决于社会人格的主体意识和角色的重新定位。

2.2 主体意识——社会人格的内在核心

主体意识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后支配其行动,并持之以恒来实现预期目的的心理过程,体现着主体的一种心理能力。主体意识是建立在主体自主能力的基础上,是主体能自主、独立地形成自己的判断能力,并在这种独立判断力的支配下独立做出自己行为选择的能力,是人格主体责任能力的一种体现,是人之所以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它表现为独立性、果断力、自制力等意志品质和人格主体的独立判断能力、选择能力、独立行为能力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等,是人主体意识的体现。在与其外部世界建立联系的过程中,主体逐步形成“在场”意识,意识到周围环境与自己的关联,意识到自己作为“在场人”的身份,并逐步与外部世界形成了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和价值关系。也正是在人与世界的这种关联中,以主体意识为核心的自我意识才逐步形成。作为认识主体,人在与自然客体的融入过程中形成生物自我;作为实践主体,人与社会(他人)关系的相互作用形成社会自我;作为价值主体,人在认识、评价、控制自我的过程中形成心理自我。人格的发展就是在这三种主体力量以及环境力量的作用下形成积累和不断得到丰富充实的过程,从而形成了以生理自我、伦理自我和心理自我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人格特征。在这种自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个体从他人对自己的情感与评价的情感意识中逐步发展出一种自我态度,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共同的人格特点。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与周围人的广泛交往,逐渐把他人的判断内化为自己的判断,并且把它作为内心自律的东西。将社会规则、社会价值观内化为自己主观意识的一部分,在心理上形成自觉判断并调整其行为的主体意识,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一种力量,逐步成为群体所接受的心理共识,从而形成特定时期群体成员所共有的心理特征和人格模式,从而促成社会人格的形成。

2.3 角色意识——社会人格的重新定位

角色意识由自我意识而来,人格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自我。自我是一个具有独立力量的心理过程。自我在形成过程中将自身的经验事实综合,形成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动力交汇,并且进化为内心中的两种力量,引导心理向合理的方向发展。自我意识一方面与环境进行交流,一方面完成着自我的角色定位。随着个体的社会化程度加深,个体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获得了一定的社会经验,使得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动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并逐步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中要承担的社会角色,意识到自身在群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将个人处境放在社会与共同体的情境之下去考量。通过“情境转移”的心理体验和精神感悟,将个体标准放在“他者”的视域去观察,从而形成社会自我,即个体对自己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中的角色、地位、作用等方面的认识,从而形成个体对自己人格的重新定位,并形成对自身的角色意识和身份认同,而这正是“自我”的核心。通过“社会场”与“自己”的联结,整个自我向环境场敞开,人格也由自我意识走向社会共识,从自我角色走向社会角色,从“自我”走向“我们”,从而使“自我”成为“我们”的一部分,实现由个体人格走向社会人格、由人格走向角色的嬗变,为人的责任意识产生提供了人格前提。

人格内在表现为一种主体意识,外在表现为一种角色,因而人的主体意识现实地表现为一种角色意识。每一种个体角色与社会角色对人都有一定的角色要求,这种角色要求内在体现为人的一种社会人格,外在体现为一种主体责任。主体意识的缺失会使得个人无从辨别自我;角色意识的缺失则使人主体缺位。人格与角色就是这样在内力与外力的作用下进行整合,并最终形成以社会人格为前提的责任意识。

3 社会人格——责任意识实现的可能性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社会人格是个体在群体生活的过程中,在群体共有的生活基本经验与行为方式基础上形成的,为群体每个成员所认可和接受、并为多数群体成员所共有的人格特点,体现出群体共有的心理特征。这种社会人格建构在个体人格和社会心理共识基础之上,是群体多数人共同具有的心理特质和人格特点。它对个体人格、思想、观念与个体行为都具有一种建设性的力量。作为一种共性潜藏在个体的人格深层,形成个人人格发展的凝聚力量。正是由于共有的深层力量,才把分散的个人人格聚集为一体,形成一种多数成员共有的、具有共同行为特点和共同特质的社会人格。在人类长期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进化过程中,人们在心理层面会逐渐形成一种共同的东西,这种东西在群体之中被不断继承和发扬,并对群体中的个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共同的东西逐步成为大家行为的一种导向,同时也形成行为的一种共同约束,一种社会规则也就应运而生。这种社会规则,在卢梭那里叫“共同意志”,在涂尔干那里叫“集体精神”,在霍布斯那里称“社会契约”。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责任”。在这种行为的相互约束中,人类逐步意识到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之间的利益攸关,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在其行动过程中实现人格向角色的转化。在人格向角色的转化中,个体能够考虑到群体和他人,以群体行为为目标,以群体规则为行为准则,并在行为中将其内化为一种自觉判断并调整自己行为的自律意识,这种意识也就是我们说的责任意识。在人格向角色的客观转化过程中,社会人格能否最终转化为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实现的可能性,最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即社会情感能否走向责任情感,社会理性能否走向责任理性,社会行为能否走向责任行为。

3.1 社会情感何以走向责任情感

弗洛姆认为“观念具有一个情绪母体”[2]。正是由于一个社会中许多不同的社团或阶级共有一种特殊的个性,以此特性为基础,许多观念才得以发展,成为有力量的、大家乐于接受的积极信息,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情绪力量。因而社会人格本身具有一种积极情感,表现为一种“社会情感”或者叫“集体情感”。这种情感体现为个体通过行为和态度而表现出来的较强的群体意识和亲社会性情感倾向,即个体融入群体的一种情感体验及由此带来的集体归属感、亲和感、激励感,以及个体由此产生的在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信心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体人格的心理危机感。这种社会情感能产生积极力量,这是一种潜在的具有建设性的力量,表现为移情能力,对他人情绪、情感的共鸣反应能力。心理学称之为“情感移入”,即体谅他人处境、理解他人、分担他人心情、从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纳入他人心境的能力。正是这种“移情”促进了人亲社会行为的发生,是人类最重要的“亲社会性动机”。这种亲社会行为会转化为一种心理动力对行为的驱动,使人格本身更具有外倾性和宜人性;同时这种人格的外倾性与宜人性又使社会人格本身有很强的适应能力,体现在个体对其他人所持的态度,这些态度包括亲近人的、有同情心的、信任他人等,并将这种情感体验延伸到个体行动之中,使得个体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建立起与他人的情绪、情感互动性。这种情感情绪体验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当我们设身处地设想一下别人的处境时,这种情感就会因这种设想而从我们的心中产生,这种情绪情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移情”。

但这种“移情”或“同情”还不足以产生积极的行为力量,只有当这种由同情和赞同派生出的社会情感进一步延伸到对社会正义与规则的认同与喜好时,责任或正义感的产生才有可能,使大家在共同生活中意识到只有彼此互相接纳,大家才能彼此相互和谐地生活在一个社会集体中;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彼此遵守社会规则和正义法则,社会存在才能得以维系,社会正义才能得以伸张。正是全社会成员都能出于对社会正义法则的考虑,责任意识才有现实根据和产生的土壤。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为了自身和社会的存在而凝聚力量,保持社会团结;每个个体都能充分认识到只有良好的、有秩序的、兴旺发达的社会状况才是自己想要的,也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自己才能生活得更愉悦、更美好。因此社会成员乐于看到具有良好秩序和正义法度的社会,更希望自己能生活在这样法制健全、风气良好、制度完善的社会中,同时也意识到自身的利益与社会共同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自己的生命维持与健康幸福,都取决于这个社会共同体的良好秩序能否得以维持、社会繁荣能否得以实现、社会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个体成员意识到任何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因此他对任何有害社会的行为或者破坏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事情持有天然的厌恶与反感,并且愿意尽自己所能去阻止破坏社会的事情发生,从而产生为他人或社会利益自愿付出代价的主体责任感。这样社会情感就由消极的“我不做”走向积极的“我去做”,由自发走向自觉,由集体情感走向责任情感。

3.2 社会理性何以走向责任理性

社会人格同时也是社会理性的体现,一方面人格中的认知因素赋予社会人格以理性能力;另一方面人格又是主体意识的一种自觉,是人的一种意志自觉。因而一个人表现出一种什么样的人格,离不开人的理性思考和自律意识,表现为主体的独立判断能力、选择能力以及独立行为能力等,即主体的责任能力。

仅仅表现为主观意志还不具有客观的内容,因此真正的理性还必须走出主观的自我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其客观实在性。理性必须通过现实的途径才能表现出来,即理性在寻求理性自觉的同时,必然走向理性“他者”,依靠理性“他者”为自己立法。这种理性的立法者不是个人,而是社会;这种理性也不是个人理性,而是社会理性。它体现为一种社会原则,它不仅仅问“我应该怎么做”,而且还要问“社会怎么做”,在行为中体现为一种社会关切。这种理性力量不是仅仅靠个体自身力量就能达到的,它需要依靠社会的整体力量才能达到。它使主体意识到唯有倚重社会和他人的力量,自己的个体目标才能实现;唯有克制自己的冲动和欲想,才能获取自己之所想;也唯有尊重彼此之间建立起来的这种利益关切,大家的利益才有保障。正因为如此,这种因彼此利益勾连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关切”最终将社会理性导向一种新的价值取向——社会尊重,即尊重规则、尊重社会、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等,唯有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存在,才能真正获得自己的社会存在。由此,理性从“集体契约”原则走向“社会尊重”原则,理性也由社会理性走向责任理性。

这种责任理性首先是建立在理性自律的前提下,设定了人在行动中的自主性和意志自觉性,它纯粹出于人理智的自我责任心。它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而且是对行为产生的结果及其未来导向的理性思考,它重视行为的价值倾向,追问的是“我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我这样做对社会有好处吗”。因此它注重的是行为的价值后果,出于一种对规则的尊重——对生命规则与道德法则的尊重,而不是出于个人偏好或利益驱动。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这种尊重源于以道德责任为目的的责任理性,这种责任理性是从尊重出发而对别人的一种承担,也就是说当你把社会和他人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时,你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一种由自己与他人的共存共荣的尊重。这种由内心的一种敬重延伸出的责任感进而演绎成为一种外在的“职责”,即“我必须为别人去承担一点什么”。因而,责任理性意味着对责任的一种践行能力,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这种责任理性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成为自己行为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并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价值评价和价值比较。在行为当中它表现为行为的尽责性。这种尽责性一方面表现主体为控制、管理和调节自身冲动的方式,一方面表现为主体自身的责任能力,并在行为中努力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3.3 社会行为何以走向责任行为

行为是人格的载体,社会人格最终要通过具体的社会行为体现出来。人格存在于行为的进行之中,并使本质各异的行为得以统一。人格完全在其每一个行为中生活和存在,并在一个无限的行为系列中实现自身的外化。因此,作为生活经历之统一的人格便是一种动态的存在。在人的行为过程中,首先是人的“动机情结”在起作用,某一行为可能受某一种具体的动机驱使,也可能受多种因素支配身不由己而产生了行为,在动机驱使下产生无数个动机各异的个体行动。在行动过程中,个体发现在个人权益和他人权益之间必须要做一种中庸的理性判断和选择,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实现,必须有一种社会制约,以使大家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因而产生了一种为群体成员所共同接受的行为规则,即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为群体所共有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期待,是社会群体共识的表现。任何人的行为必须是在一定规范内的行为,这种建立在以“他者”为基础的社会规范之上的行为可以称之为社会行为。所谓“社会行为”,就其主观意义而言,所关涉的是他人的行为,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把他人的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取向[3]。

这种关涉他人行为的社会行为是个体社会角色功能产生的基础,建立在社会合理性基础之上,即这种社会行为只有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规范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既包括工具合理性又包括选择合理性,既包括目的合理性又包括价值合理性。仅仅具有工具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的行为还不是最高的合理性,最高的合理性是行为的价值合理性。行为最高的合理性我们称之为责任理性。出自于责任理性的行为,我们称之为责任行为。这种责任行为建立在价值合理性基础之上,只有具有价值合理性的行为才能称之为责任行为。它不是出于规范限制的被动约束,而是出于一种价值满足的主动担当,体现出行为责任的主动性与动机、规范与行为之间的一致性,这样责任就走出了主观意识的苑囿,从尊重走向担当。它以社会期待为准则,主动调整个人期望目标,通过合理性的选择,最终完成个体的行为担当;它以行为的价值取向为目标,通过社会互动和交往过程中的理解、移情、沟通和协调来实现,并形成人际关系赖以形成的行为协调机制。在彼此交往中,人们之间产生了以双方都接受的有效性要求,并形成一种对彼此都有约束力的责任和义务,都把对方看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并主动承担起彼此作为对方利益守护者的责任,从而在共同的责任与守望中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休戚与共的责任共同体,最终在共同行为中实现人们责任意识的回归。

仅有社会人格还不能完成人格的品性塑造。与社会人格相比,责任意识更体现出人格的主动性、道德性和担当性。唯有责任,才能赋予社会人格以新的内容;唯有责任,方使社会人格焕发出人性的光辉与力量;也唯有赋予社会人格以责任,人格才能真正显示其魅力。因而,如何构建以责任为核心的社会人格,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给予更深入的关注与探讨,也为我们日后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与指南。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50—93.

[2]冯川.弗洛姆文集[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116—117.

[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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