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制作《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2013-04-11 23:10马永乐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笔录讯问证人

马永乐

(保定市公安局,河北 保定 071051)

公安工作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公安民警要具备驾驭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能力,加强公安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职业化建设是多层次、多内容的。我想作为基层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在此项工作中突出抓好民警的实战性业务教育培训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 《刑事诉讼法》、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违法嫌疑人提出了更加严格、更加规范的要求。为了正确执行讯问、询问的要求,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将加强职业化警队建设落实在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中,这就是我撰写此文的初衷,也意欲各位同仁探究。

在我们的民警中,有的从警多年,有的办理了无数起刑事、行政案件。现在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在你办理的所有案件中,应用最多的,并且是每一起案件中都不可或缺的证据是哪几种?我想大家经思考后会不约而同地回答: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三种。而这三种证据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 《讯问笔录》和 《询问笔录》这两个法律文书。这两个法律文书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决定着执法水平的高低和办案质量的好坏。尽管如此,在实际工作中与之重要性恰恰相反的是:存在问题最多、最不规范,有时甚至反过来可以作为办案者违纪违法的证据。这充分反映出了张越书记所说的 “不入流、不入段、不专业”、 “打不赢、追不上、说不过、写不清”等问题。因此说,制作好这两个笔录是我们每一名民警乃至其他司法者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是每一名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政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和常规办案本领。可见,加强这两个笔录的规范化教育培训,理所当然地成为职业化警队建设的重要业务内容。下面,就如何规范制作这两个笔录,谈谈自己粗浅的见解,以供在实战中参考。

一、 《讯问笔录》和 《询问笔录》的基本含义

行政程序中已将这两个笔录合为一个 《询问笔录》,刑事程序中还是这两个笔录。由于这两个笔录在适用对象上、所问内容上、期间即时间上及制作的一些具体要求上是不同的,笔录的名称上应该有所区别,所以说,尽管行政程序上将两个笔录合为一个 《询问笔录》,也只是名称上的合一,实质上还是两个笔录,现在为了方便,还是按两个笔录来谈。

讯问:具有追问、责问的性质,是审问、审讯的意思。讯问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它对于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询问:征求意见、打听、查询的意思。询问也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是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性,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

明确了这两个概念,我们就明确了两个笔录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讯问笔录的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而询问笔录适用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等。这就出现了仅一字之差,但有本质区别的 《讯问笔录》和 《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办案人员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文字记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能的文书。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是一种定罪定性的重要证据。是办案人员研究案情、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证据。概括之,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的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向证人或被害人查询了解案情而制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形式,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概括之,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的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二、讯问、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现有三大诉讼体系,即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应的三部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且以前都是七种,大体上是相同的。我们公安工作中执行的是《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新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有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八种证据中,以这两个笔录形式表现的就有八分之三,这只是按证据种类中的量上表明两个笔录的重要地位。在一个具体案卷中,其他五种证据的任何一种都是可以或缺的,但两个笔录是一个都不能缺少的。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刑事、行政案卷中不能没有两个笔录。制作这两个笔录是公安民警办案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我们不能不熟练掌握。

三、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总结及与有关的同志共同汇总,并参考有关资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文字水平不高

1.错别字多

(1)不常用的字写错; (2)生僻字不会写; (3)常用字无意中写错。

2.病句连篇

(1) 成份残缺; (2) 结构混乱; (3) 语序不当;(4)词语搭配不当; (5)表意不明; (6)不合逻辑;(7)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

(1)口语和书面语混用; (2)方言土语、外国语、黑话没有解释。

4.标点符号不规范

(1)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无逗无句; (2)一逗到底,意思不分层次; (3)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他标点符号该用不用。

5.人称混乱

6.姓名书写杂乱

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在多个笔录中不一致,使阅卷人产生误解。如:一案卷中将一证人的姓名先后写成娄相举、娄洋菊、娄厚朵、娄香菊、娄后朵、娄厚德六个。其实该人叫娄厚德,又名娄香菊。

7.字迹潦草难认

涂改多,卷面不洁,再加上手印,不堪入目。

(二)表达能力欠缺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

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范围、结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者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

(1)物品的特征不明。如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等不明; (2)人的体貌特征不明。如高矮、胖瘦、脸色 (型)、发色 (型)、衣着等不明; (3)动作的情况不明。如先后顺序、过程、步骤、幅度不明; (4)场所的情况不明。如方位、特征、朝向不明,甚至错误。

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性问题不问不记,记录不全

记录案件事实的内容缺少要素,尤其是定性、定罪、量刑 (罚)的关键性情节没有录入。

4.目的性不强

笔录无针对性,没有起到证据或证明的作用。

5.逻辑性不强

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不能谋篇布局,整体混乱,缺乏连贯性。

(三)法律法规掌握不够

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规范用语。

2.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3.对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

4.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

1.笔录中记录人、询 (讯)问人为一人,违反办案规定。

2.交叉询 (讯)问,办案民警一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3.起止时间不准确,有的还部分或全部空白。如行政程序中口头传唤时笔录中不让违法嫌疑人注明到达、离开的时间并且不让其签字确认。

4.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5.笔录开头未按规定制作,出现漏项、填写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刑事程序中 “讯”问与“询”问不分等。

6.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时,不告知或者不全面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笔录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一是敬业精神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心思没有放在工作上,不思进取,对工作敷衍应付,不明白为什么工作;二是工作粗心,缺乏严慎的工作态度;三是素质较差,缺乏学习的意识和精神;四是领导重视不够,缺乏培训意识和把关机制。比如,没有明确一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负责本单位的案卷审核工作;五是基层领导、法制把关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五、两个笔录的制作要求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内容包括:文书名称,即 《讯问笔录》及讯问次数;起止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被讯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及住址等基本情况。

正文的内容包括:被讯问人的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是否受过处理等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事实及相关内容。这部分内容是笔录的核心部分。第一条和第二条适用于第一次讯问。

尾部的内容包括:笔录向被讯问人宣读或让其看过后,由被讯问人、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在末尾签明意见和姓名及与被讯问人的关系的部分。

《询问笔录》也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除第一次笔录的正文中没有被询问人的家庭成员及简历外,其他内容的要求都基本一样。

(一)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讯问笔录是反映讯问活动的一种重要书面材料,是在讯问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讯问中办案人员提问和被讯问人所做的回答以及讯问过程中发生事项的法律文书。西方国家曾把口供叫作证据之王。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听取其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结合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分析,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讯 (询)问违法嫌疑人的目的也是如此。

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对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违法、犯罪人员,保护无违法、犯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复核调查、侦查阶段已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还可以进一步发现在调查、侦查阶段没有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和没有查获的证据,以全面地查清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等,以便正确地认定违法、犯罪的性质,确定刑事案件的罪名、治安案件的案由。

通过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进一步发现全部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联系,为追查同案犯以及以后的调查、侦查工作提供线索。

通过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发现和纠正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拘、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防止错拘、错捕。

通过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掌握其思想动态、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以便针对性的教育,促其认识错误,坦白交待,真心悔过。

1.制作讯问笔录的总要求

一是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被讯问人对案件所作的供述。对讯问人的发问及被讯问人所做的回答,应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主要内容包括: (1)违法犯罪事实和情节,即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过程、后果、动机、目的,以及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 (2)被讯问人的表情,如哭、笑、吵、闹、低头不语、冒汗、发抖等现象。

由于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经历、所在地域等方面的差异,被讯问人的个性和语言特点也不尽相同。所以在笔录中要充分体现其语言特点。对方言、土语、黑话要记录原话,再在其后面括号内注明其语意。如用 “由中人工大天主井羊非”代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就应在相应字后用括号注明。例: “工辆” (四辆)。

所谓客观全面,其要义之一就是要记明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即有罪的供述和罪轻、无罪的辩解,尤其是后者要记清其理由、根据及证据。

二是制作笔录要合法。即必须符合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要用新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突出强调的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指导笔录制作的全过程。

三是讯问要使用讯问用语。其含义是办案人员在讯问时所使用的具有审讯活动特点并符合要求的专业性用语。讯问是一场面对面、攻心斗智的斗争。在严峻复杂的斗争面前,讯问人员应利用自己所处的主动地位,巧妙地运用讯问语言,消除被讯问人种种侥幸心理,迫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讯问用语通常分为提问型用语和疏导型用语。前者指通过提问、质疑、追索等方式,揭露和证实被讯问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审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后者指通过宣讲、规劝、批驳等方式向被讯问人进行政策、法律、前途、以情感人等教育,消除被讯问人的供述障碍,使其主动交待整个案件过程。在具体的讯问活动中既有强硬语言、委婉语言,又有精确语言、模糊语言,还可运用直接发问、迂回发问、正面宣讲等多种方法。讯问用语的选择和运用要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要严肃、纯洁、客观、策略。正确使用讯问用语有利于查清被讯问人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有利于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讯问工作。从另一个角度讲,警察的重要职责是教育人、改造人,审清违法犯罪事实是一种手段,真正把被讯问人扭曲的灵魂矫正过来,才是执法的目的。大家务必要明确这一目的,这是一个执法理念的重大问题。用这一理念指导讯问工作对于消除抵触、增进沟通、避免刑讯、促其认罪、提高效率大有益处。再者,讯问用语也具有时代性。例如: “向政府交待”、 “我代表政府审判你”。这些用语是在 《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相当长的时期使用的。这类审讯用语现在就不能用了。审讯用语要符合当时的规范、法律、法理、政策。

著名预审员汲潮在审讯段云鹏拟刺杀中央领导案中,在审讯同案秘静轩时,因为没有掌握多少证据,采用了“引而不发”的模糊用语。

问:你知道我们 “镇反”的政策吗?

答: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问:你做的怎么样?

答:我都坦白了呀。

问:不!你只交待了一部分,还有更重要的问题没交待。

答:我……

问:你是在企图混过去,告诉你,这办不到!我们既然抓你到这儿来,就说明已决心要清算你的全部罪行。你避重就轻,只能说你在欺骗政府,这样下去是罪上加罪,政府绝饶不了你!

答: (浑身一哆嗦,脸色变的煞白)。

问:出路只有一条,老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检举别人,我们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答: (低头沉思)我说实话。段云鹏解放后从台湾来找过我。

问:你把全部过程详细交待清楚!

答:那是……

在问话中,讯问人只原则指出秘犯的不老实,而不去追问具体问题,从而造成一种压力,使其不得不交待。这段问话整体上是提问型用语。

四是讯问要有充分准备。我在亲自指挥处理其他分局移交来的长达五年有余的信访案件时,发现一个笔录中的侦查员和记录人第一次出现,从时间上推断这二人刚介入此案。笔录中把当事人的名字都搞错了,把 “明”写成了“民”。说明这二人在讯问前就没有任何准备。全案卷中只有一个笔录是规范的,其他所有的笔录都是残缺不全的,九名办案人员中有八名要么不懂如何规范制作笔录,要么就是懈政怠政,没有充分准备就去搞讯问。一个轻伤害案件,办理了五年之多,没能查清事实还引发了被害人十五次进京访。可见,讯问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和必要。要“不打无准备之仗”,切忌匆忙上阵。否则,会被被讯问人摸了我们的底细,即将会出现讯问的僵局,再想实现突破是太难的,极可能导致审不清全案,致使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结果,甚至可能发生被讯问人倒打一耙,我们还不得不予国家赔偿的恶果。所以说,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到充分、具体、细致、全面。

首先,要分析、研判、熟悉、掌握全案情况。

熟悉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人名、地名、现场情况、抓捕情况、关键情节、涉及的专门知识、业务知识等。必要时,还要到现场实地观察,了解现场的地理环境和作案过程。86年一入室抢劫案中,市局的 《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现场有西配房,正房与配房间有一木梯。作案人员交待从东配房北侧的木梯上入院。一东一西,哪个是正确的,我到现场实地查看后发现是现场勘查人员错了,还发现了其他两处失误。

分析研判证据材料。对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逐一研判,哪些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哪些证据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哪些证据是虚假的及其原因,某一证据的哪些情节是真实的、虚假的及成因,哪些证据在讯问中可以使用,哪些证据在讯问中不能使用。在以后的调查取证、讯问中如何充实、纠正。

分析研判作案的多少及有无共犯。从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经济收支、社会关系、交往人员、一贯表现、物证及可疑物品等方面研究是惯犯还是偶犯,是一人作案还是另有他人。还要查询本地及外地类似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等,以搞清其全部犯罪事实和其共犯。

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通过其社会经历、家庭关系、待人处世态度、学历、特长、习性、嗜好、作案时的恶性程度、是否有前科等方面,分析其个性、特点、思想动态等,以便制定有针对的教育方法和讯问策略。

分析研判适用的法条。从程序上研判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条是否准确。从实体上研判案件事实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罪名 (案由)及适用的法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用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来指导调查和讯问工作。

其次,要制定讯问计划。制定讯问计划要以分析、研判、熟悉、掌握的全部案情为基础。制定计划,列出提纲,这是讯问的一项非常必要的准备工作,是实现讯问目的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这种方法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逻辑性及证明力。计划要周密、细致、实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简要案性,采取有关措施的根据和占有的证据及存在的问题;讯问的目的、要求和重点,明确应审清的问题;讯问的步骤、方法和策略,选择的突破口;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何种证据材料,预计在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如何保护秘密侦查手段、特情、检举人甚至同案犯等。

执行计划的过程中,还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案情的变化、被讯问人表现等情况及时补充、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符合讯问工作的实际需要。

有了计划还不够,每次讯问前,还要列出讯问提纲,明确讯问什么问题,采取什么讯问计谋,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迂回渐进,还是重点突破。如何进行法律、政策、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及其时机等。如何提起,嫌疑人可能怎样回答,针对各种可能性如何进一步讯问。是否使用证据材料、使用哪个证据,使用后如不见效果,是否第二次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时如何在语言上跟进,逼其就范。

如果案情简单,嫌疑人态度较好,本次讯问的内容较少,一切都在讯问人的掌握中,也可以不形成文字的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但要打腹稿,思想准备要充分。

五是密切配合,拾遗补缺。讯问人和记录人员密切配合,是制作一个好的笔录的重要条件。讯问人在问话时难免有疏漏,记录人员要及时提问予以弥补;讯问人难免用语不规范、不符合讯问用语,记录人员在笔录中要予以纠正;讯问人与被讯问人难免出现僵局,记录人员要适时打破僵局;讯问人有时发生冲动,甚至动手打人,记录人员就要采取恰当的方法予以制止。记录人员有丢落,讯问人要及时补充;记录人员记录速度跟不上,讯问人就要放慢问话速度,让被讯问人重复交待等等,这样才能做出一个合格的高质量的笔录。

当然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用字正确也是制作笔录的必要要求。

2.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范性要求

(1)讯问地点的要求。公安机关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这里有一个异地讯问的问题,到外市、县讯问,只能在其所在的市、县内进行,不能传唤到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讯问,这是刑事、行政程序中共同的要求。当然,被讯问人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或者违法犯罪被扭送、被当场抓获而继续盘问或口头传唤或者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讯问的,大都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时所在的市、县,不管其户籍、单位或者住处是否在该市、县。

讯问的具体地点:一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二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拘传、拘留的,要在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未采取以上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到其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三是对于患有疾病、残疾、行动不便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其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讯问违法嫌疑人没有这些严格的要求。

(2)讯问时间的要求。行政程序规定一次讯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讯 (询)问查证的时间经审批后可延长到24小时;刑事程序中一次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新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要在这法定时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批准的要立即结束传唤、拘传。

对于口头传唤、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讯问查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经过、到案的时间和离开时间,讯问的时间也是上述所讲时间。

在笔录中填写起止时间要准确、合理,要准确到分钟。如遇整点,可在 “分”前填 “00”,不能留空白。合理就是书写或打印的笔录内容所需时间要与填写的起止时间相符。前面谈到的上访案件中,一个笔录仅用了一分钟时间就写了不到两页,这是很不合理的。起止时间要当时填写,不能事后补填,违反这一要求已成为普遍现象,大家务必剔除这一毛病。

(3)讯问主体的要求。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警察进行,并要求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和工作部门,而且必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其他人员无权行使这种侦查职权。除合法性要求外。实践中主要基于几方面的考虑:一是一人讯问一人记录,互相配合,拾遗补缺,提高讯问质量和讯问效率;二是相互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非法讯问;三是保障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保障讯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被讯问人脱逃等事故发生。一对一讯问,造成被讯问人脱逃、自杀、致残、讯问人被打伤、打死的惨痛教训要汲取。

讯问人、记录人要由本人在笔录头的相应空格内亲自签名,不能代替,更不允许不填写。

需要强调的是:讯问主体必须是两名以上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员,不能一名警察或者一名警察和一名协警讯问,同时还要杜绝交叉讯问,一名警察在两个或多个笔录中同时间出现。

(4)讯问方式的要求。讯问同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以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供述等影响审讯效果的事情发生。个别即单个,一个人之意,绝对禁止二人以上;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 (如天天传唤,天天报到);非经强制传唤、拘传,不得使用警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有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到案后如不抗拒应立即解除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首次讯问时,有特殊要求。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刑事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 (注意公历、农历要问清,应使用公历)、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

行政讯 (询)问应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这两个要求仔细分析起来各有千秋、各有不足,如刑事中要求问别名、曾用名,我看行政中也有必要。刑事中没有要求问明社会关系,我看实践中有必要问明。行政中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刑事中也应问清,大家一方面要严格按规定问明所列项目,根据需要还要灵活掌握,要因案而宜,因需而宜,我想这才符合讯问的目的。

这里涉及籍贯和出生地的问题,籍贯就是原籍、祖籍,籍贯与出生地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出生地在祖籍的,出生地就是籍贯,出生地不是祖籍的,祖籍就是籍贯。

还有一个人们的习惯用语,讯问时有的还用,就是前科。如问:你有前科吗?意思是你受过刑事、行政处理吗?这就错了,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判处过刑罚的历史。不包括行政处理,再说,我国 《刑法》没有规定前科,只规定了累犯。

如果是被群众扭送、在现场发现后口头传唤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都要在笔录中注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二次及其以后的讯问,不再问以上这些基本情况。

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指自首、坦白、立功等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二百七十九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的等规定。

(5)告知的要求。刑事程序中现在有了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该交给被讯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交给被讯问人。行政程序中,也要让被讯 (询)问的违法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6)讯问未成年人的要求。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教师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对讯问过程进行见证。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7)讯问聋哑人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人的要求。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聘请翻译人员参加;在笔录中注明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并由参加人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的,可让其自己书写,也可用笔问笔答或者口问笔答的方式讯问。

(8)录音、录像。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这里要注意区分 “可以”和 “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对象,应当录的一定要录,可以录的亦可亦不可。行政程序中没有强制性要求,是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

询问证人、被害人总的要求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总要求基本原则相同。

1.在时间、地点上的要求

被害人、证人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能用传唤的方式进行询问,尽管时间上没有限制,但在询问时,应当本着既方便办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便于被害人或者证人作证,不得妨碍被害人、证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的时间和地点。

为了防止因为时过境迁延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可以节省被侵害人或证人的时间,不妨碍其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应尽量在现场进行或者到被害人、证人的单位、住处、其居住地居 (村)民委员会或者他 (她)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假如是涉密案件,涉及隐私案,被伤害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秩序较乱以及与单位、家庭成员、周围的人有利害关系等情况,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询问,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对证人、被害人询问取证,以求取得最原始、最真实的案情。

2.询问主体的要求

同讯问的主体。

3.告知义务的要求

询问时,刑事案件,对被害人应使用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证人应使用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治安案件,对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都使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宣读或让其阅读,将告知书送交被询问人,书记员要将以上活动以问答的方式记入笔录中。

4.询问方式的要求

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询问。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与被害人、证人、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5.询问未成年人及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害人、证人的要求

同以前所述讯问的要求。

六、制作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一)收尾的要求

在询 (讯)问过程中必须准确地制作 《询 (讯)问笔录》,将询 (讯)问中提出的问题及被询 (讯)问人的回答用文字的方式固定下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并在随后的裁决、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中作为证据使用。准确地制作两个笔录既有利于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又有利于保护公民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笔录完成后的要求

为了保证笔录客观、准确地记载所问的内容,在笔录记完后,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审阅、核对。笔录应交被问人核对,其方式是让本人阅读或向其宣读。我认为以宣读为佳,这样可以发现漏项、丢落字、错字及遗漏的内容等。

(2)补充、更正。核对后,发现记录有误或遗漏的应当允许被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记录准确而被问人反悔的,则不允许更改。

(3)签名、注明。笔录经被问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 (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按捺指印的,讯 (询)问人、记录人要在笔录上注明。

讯 (询)问人、记录人在笔录的首页相应位置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对笔录经阅读或宣读核对后,在笔录的末页上签名。与被问人有某种关系的,还要注明与被问人的关系。

以上签字要当场完成。

(二)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要求

无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被害人都应允许提供书面材料,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提供者应当在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 (盖章)、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提供者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的右上方写明 “于某年月日收到”并签名。

(三)实践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有的问题是常识性的,但总是有人或者不懂、或者不细心、或者不用心,导致笔录的内容表达不清不明、失意、证明力不强、有的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发生,甚至还导致退卷、补证,所以还是有必要强调:

1.刑事程序中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不能混用

这两个笔录的区别是很多的,主要是适用对象的不同,所以不能混用、颠倒。在工作中,除注意态度,讲究方式外,在问话的称呼、口气、用语上也要加以区别,并在笔录中体现出来。

2.笔录要一人一份

有时两个或几个证人 (含被害人、嫌疑人)叙述的是同一个事实或同一个情节,但也不能另一个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和自己说的一样来省事,或者写成一个综合笔录,大家都签上字来作为证据。

3.法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到案作证的人。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法人出证必须由出证人签字。法人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

4.笔录上所列项目,要按规定填写齐全

第几次,第几页,共几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记录人、讯问人、询问人及单位,特别是结束的时间和讯 (询)问人最容易丢掉,这样就大有违法之嫌:超期讯问、一人办案。

5.记录时用笔的要求

记录时要用钢笔、碳素笔、打印或其他能长期保存字迹的书写工具,不能用园珠笔、铅笔。前二、三年还发现有人用园珠笔。记录要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6.采取问答式

对于提问和回答要用 “问:”、 “答:”表示,不要用“?”、 “:”来代替。记录时不是机械地都要一问一答。有的一问一答能说明问题,就要一问一答;有的一问一答虽然能说明问题,但显得零乱,就不要一问一答,比如问简历、问社会关系就不能一问一答,应该一问多答;问违法犯罪事实部分更不能简单地一问一答。前面所说的汲潮的笔录,事实部分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整体,而不是简单的一问一答式。

7.签字要求

被讯 (询)问人所签 “以上笔录我看过 (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与最后记录内容间不能留空格。

8.严禁向被问人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泄露案情

在讯问、询问中,可以也应该分析甚至批驳被问人不合情理、不符合事实的说法,但绝对不能发表自己对案情的看法,更不允许泄露案情,否则会引起很多不良后果。有一起案件侦查员对一溺水死亡者的父亲说:肯定是他杀。致使该人上访告状达二十多年之久。

9.严禁许愿

对被问人提出的要求,要依法、依政策、依理答复,不能乱许愿。以许愿的方法来取得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难保其真实性,因为被问人为达到目的可能“顺杆爬”。这种引诱、欺骗的许愿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将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0.注意问话和记录的技巧

现在谈的是笔录的制作,而不是审讯的谋略和技巧。下面,再进一步谈一下我自己制作笔录的一点儿体会。

(1)问人名、地名要问清具体的字。因为汉语中同音字、多音字非常多,不同地区读音的差别很大,想要防止出现错误或不一致,就要问清究竟是哪一个字,不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记录。

(2)记录人要讲究记录的方法。问话内容反映到笔录上,可以不一致,但不能失去原意。不失原意,并非不失原话。记录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的问答内容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而是要经过理顺、甄别后,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3)注意土语、方言、常用字、生僻字的学习和积累,以精确反映客观现实。如踹、蹬、踢、蹶、踩、踏等,都是脚部动作,但内涵是不一样的;再如打、拍、厾、捶、杵、捅、戳、捋、拧、捏、抓、抠、摸、拽、擩等是手或利用手的动作,其内涵也差别很大。落就有三个读音,落 (luo)后,落 (lao)炕、落色、落枕,丢三落 (la)四,落在后面;奓:奓着头发。有的地方常用的夷字,如:夷死他。有的说是刈 (割),而在这里夷是弄平 (夷为平地),消灭 (夷九族)之意。再如:他净偷东西。常用的净 (没别的或经常)字,有的写成竟或竞字等等。我们要注意研究和积累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土语、方言、常用字、生僻字等。

(4)善于归纳疏理。由于被问人的表达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紧张程度、说真话假话等原因的不同,所说的话不可能都是既准确又言简义赅,不可能也不应该把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这就要归纳疏理,明确主要内容,特别是事实部分更应注意这一点。

要做到善于归纳疏理,就要先让被问人讲,我们用心去听,个别地点去问,有必要的话再让其重复一遍,理清后再记,基本事实记清后,重点问题拿出来再重点问,这样就会达到基本事实清楚、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笔录的证明力又强的效果。如问一句答一句记一句,则证明力差,一旦翻供,其他证据再不足,必然形成夹生案。重点问题要把握好时机和问话内容,以防止提醒被问人,事与愿违,得不到真实情况。如问:你是不是故意扎死的。一般都会回答:不是故意的。

(5)当明确则明确,当含糊则含糊。当明确时:是,不是,肯定,一定。不能大概,大约,可能;当含糊时:就要大概,大约,可能,否则口供就有不真实之嫌。例如,问:你扎人的刀有多长?答:有15.5厘米。这15.5是谁量的呢,笔录中没此内容。你可以记大约15厘米,也可以说10厘米以上等。再如,涉及年、月、日、时时,有的人实在记不准确了,我们一味追求明确具体的时间是不尊重事实的。这时的大约、大概、可能才是客观实际的。当含糊时而明确就有失真之嫌,甚至影响整个笔录的可信度;当明确时而含糊则未达到讯 (询)问的目的,造成事实不清,甚至影响定性、定罪和量罚。

(6)紧紧围绕违法犯罪构成制作笔录。可以说,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一切调查取证活动的目的都是求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此罪还是彼罪,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而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和界限,就是犯罪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换句话说,一切调查取证工作 (含两个笔录)都是围绕四个要件来进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是由这四个要件来构成的。所以说无论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治安案件,其调查取证活动都要紧紧围绕这四个要件来进行。制作 《讯问笔录》和 《询问笔录》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取证活动,故此,始终用这四个要件来指导讯问、询问工作才是最快捷、最有效、最合法的,笔录的质量才是最高的,证明力才是最强的。

比如现场勘查,就是证明客观方面的内容。再如违法犯罪的行为及其方式、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实行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等也是证明客观方面的内容。例如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就是证明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问出生年月日,一看14周岁以下,杀人也不构成犯罪;十六周岁以下盗窃等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十八周岁以下,没有死刑;问在工厂干什么工作及工厂的性质,答:在非国有工厂任会计,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问肇事者这车是你驾驶的吗?答: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答:受过。再问:什么时间出狱的,一算时间没过五年,构成累犯的主体,依法应从重处理等等。

一个完整的讯问笔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的内容,但是各类案件所问内容的着重点又不尽相同。同类案件所问内容的着重点在要求上是相同的,但每个具体案件又有其特殊性,还要因案而异问。总的讲,每起案件应问的内容应包括:人物、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过程、结果。

制作笔录时还要特别注意关键性的细节,有的关键性细节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的四种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重要依据。关键性的细节特别是关键性的犯罪语言在笔录中至关重要。 “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个细节抓起”、 “细节决定成败”,这些哲理在笔录制作中也是非常适用的,大家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引起足够的注意。

以上对两个笔录制作要求的粗浅理解和不成熟体会仅供同仁们参考。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上级机关还会有新的标准和要求,我们要随时注意学习、掌握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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