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龙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9.9%。[1]互联网的普及推动了我国网上购物的繁荣。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截至2012年6月,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已达38780家,同比增长8%;这个数据与2008年的10540家相比,增长了近3倍。该中心预计,到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将增长到40250家。[2]另外,截至2012年6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5万亿元,同比增长18.6%;预计在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有望突破7.5万亿元。
关于网上购物的强劲发展趋势,2012年11月11日就是典型例证。在“双十一”那天,马云旗下的淘宝及天猫的总成交额就达到191亿元。这相当于全国5.38亿网民平均每人消费约32.5元。除此之外,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苏宁易购等也在“双十一”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
网上购物纠纷是因网上购物而引起的争议,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如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处理结果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等。[3]但网上购物纠纷又具有独特性,主要表现为:
1.纠纷主体的异地性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网上购物使买卖双方克服了地域和时间对交易的限制,扩大了交易的范围,虚拟的网络空间可以使消费者更方便地获得更廉价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纠纷主体多分处异地。
2.纠纷标的的小额性
由于现阶段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还不是很完善,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消费者在网上采购的主要是书籍、音像制品、日用品等,交易金额一般较小,以B2C、C2C为主。
3.纠纷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性
由于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卖家和卖家掌握的信息往往不对称。相对于消费者,商家在掌握信息、保存证据等方面更具优势。
4.纠纷主体的虚拟性
在网上购物中,双方都用虚拟的身份进行交易,对彼此的真实身份、履行能力等都缺乏足够的了解。纠纷产生后,对主体的确认也就更加复杂和困难,从而加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这在C2C模式的交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1.传统民事解决纠纷方式的不足需要网上仲裁机制的补充
首先,对于调解和协商来说,纠纷的解决需要通过双方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或在第三方的斡旋下进行。但是,网上购物纠纷存在主体的虚拟性、异地性等特点,使这两种方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其次,对于传统的仲裁来说,其在解决网上购物纠纷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仲裁协议很难达成,但这却是仲裁的前提。[4]由于网上购物大多没有合同文本,双方很少会在纠纷发生前达成仲裁协议;在纠纷发生后,因为双方多分处异地,要让他们在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选择上达成一致也十分困难,从而难以达成仲裁协议。
最后,对于诉讼来说,其在网上购物纠纷的解决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管辖权问题:多数电子商务的商家没有进行必要的注册和登记,营业地和居住地都不明确,难以确定管辖法院。又如诉讼成本问题:一般来说,网上购物纠纷涉及的金额都不是很大,而诉讼可能产生高昂的异地诉讼成本,[5]与网上购物所追求的低廉、便捷的商务目标显然背道而驰。
2.网上购物纠纷的特殊性需要网上仲裁机制
网上仲裁主要指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材料的提交以及其他仲裁程序性事项,如听证、裁决等均通过网络邮件、群组聊天、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仲裁。[6]它将仲裁这种争议解决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及远程通讯技术相融合,通过互联网在常规仲裁中的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之间传递信息,利用同步音视频技术实现网上开庭,因而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第一,网上仲裁机构运用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可以在线对案件进行仲裁和管理,降低了仲裁费用;第二,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提交文件材料,节省了大量的打印、复印、传真及邮寄费用;第三,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通过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处理案件,不必异地奔波,减少了差旅费用和时间的支出。
其次,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网上仲裁机制通过网络运行,不受时空限制。争议各方可以在方便的时候处理纠纷,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可以采用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传递、交换案件信息。争议的提交、解决及裁决的作出都通过网络进行。纠纷解决程序简便灵活,高效及时。
最后,削弱了纠纷解决过程的对抗性。网上仲裁机制采用电子邮件、YY语音、网络会议等方式,大大降低了双方发生对抗的可能性。双方可以更理性、稳妥地表达意见。这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又有助于当事人的后续合作。
网上购物纠纷往往标的额较小,而纠纷各方又分处异地,这就需要比较便利、经济、迅速的纠纷解决程序。网上仲裁机制的上述优点正好满足了网上购物对纠纷解决方式提出的要求,能够及时、廉价、高效地解决网上购物纠纷。
1.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密、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等技术的成熟,有效保障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网上仲裁机制提供了技术保障。就仲裁自身的特性而言,其与互联网也有很多契合之处。比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适用法律,而互联网也强调互动性的参与机制,服务器平台仅作为反映终端。可见,仲裁与网络相互融合是必然的,也是完全可能的。[7]
2.网上纠纷解决实践积累了经验
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自身提供了纠纷解决机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了规范交易秩序、解决纠纷,都会制定一些解决纠纷的规则,要求参与网络交易者事先同意,当纠纷发生时,就据此进行裁决。例如,淘宝网制定了《个人交易平台争议解决补充规则》和《淘宝商城交易通用规则和判断规则》,通过自定的标准判断和处理纠纷。该网站还推出了仲裁服务,交易双方可以书面提交仲裁申请,由网站进行裁决。
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实践和调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仲裁规则》)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网上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规则明确了网上仲裁可以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仲裁协议可以采用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规则承认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还明确了确定仲裁地的规则,即当事人约定优先,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地的明确解决了长期困扰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真空”问题,极大地便利了涉外仲裁的承认和执行。[8]该规则规定的仲裁期间还体现出网上仲裁高效的特点。
现行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那时,我国的网上购物还未兴起,没有网上仲裁的现实需求。因此,这些法律对网上仲裁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网上仲裁仍处于摸索、试验阶段的主要原因。
1.网络交易平台自身提供的网上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公正性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本身可能对纠纷也负有法律责任,不能完全独立于争议之外,不适合作裁决者;第二,纠纷处理决定的效力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处理决定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以保障执行;第三,效率问题。内部纠纷解决程序的设置可能使纠纷久拖不决。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存在的问题
对于网上购物纠纷来说,《网上仲裁规则》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仲裁费用问题:该规则规定,国内案件的仲裁费最低为4000元,涉外案件加收1万的立案费。而网上购物多为个人小额消费,交易额最多也就几千元,仲裁费用往往超过了标的额,仲裁成本太高。又如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如果争议双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就会将消费争议从网络拉回现实世界。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纠纷网上仲裁机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网上仲裁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还不完善,目前的网上仲裁实践仅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权宜之计。我们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参照国外成功立法的基础上,建立及时、便捷、高效的网上购物仲裁机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仲裁法》
我国《仲裁法》对网上仲裁没有作出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仅仅是一个民间仲裁机构,所以涉及网上仲裁的《网上仲裁规则》是供人们自愿选择适用的任意性规则,没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仲裁制度应该由基本法规定。因此,我国应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将网上仲裁制度引入《仲裁法》,肯定网上仲裁实践的成功经验。例如,对于网上仲裁协议,《仲裁法》应当吸收《网上仲裁规则》的规定,承认数据形式的电子仲裁协议,赋予其等同于传统书面仲裁协议的效力。又如,对于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仲裁法》也可以参照《网上仲裁规则》的规定,通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结合最密切联系地加以确定。
2.完善配套立法
第一,制定电子商务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随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也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法。[9]这些法律对网上仲裁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完善解决网上购物纠纷的网上仲裁机制。
第二,制定电子证据法。电子商务纠纷涉及的大量证据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就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电子证据法还很不完善,与之有关的只有《电子签名法》。因此,我国应立足实际,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加快制定电子证据法。
除了从法律方面对网上仲裁机制加以完善,以有效解决网上仲裁的虚拟性问题外,还应结合网上购物纠纷异地、小额、不平等的特点,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设立一套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纠纷的网上仲裁机制,以快速、高效地解决网上购物纠纷。
我们可以在《网上仲裁规则》中的网上仲裁机制的基础上,引入目前在许多省市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快速解决小额消费争议的消费仲裁中心的模式。如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一两个月就可以对消费争议作出最终裁决,且收费低廉,每件案件收费最高不超过800元,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每件仅收100元。我们可以将网上仲裁机制和小额消费争议的消费仲裁机制结合起来,规定较为低廉的收费标准,将小额消费仲裁中心设置到虚拟网络中来。
针对网上购物纠纷仲裁协议事后不易达成的问题,可在配套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或指导卖家撰写格式合同,以供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时签署。同时,为了防止卖家对网上仲裁机构的裁决造成不正当的影响,在格式合同中至少应选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以供作为买家的消费者选择,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网上仲裁强制执行裁决不现实的问题,可以结合网络购物的特性创设新制度,例如引进国外网上消费仲裁实践中的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机制,以保障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网上购物平台提供商与在线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参与网上仲裁程序和执行网上仲裁裁决的情况共同决定发放或者收回网站徽章、信任标记等网上信用记号,在实名认证的基础上对交易双方作出信用评价,对不履行裁决的一方限制交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网上仲裁裁决。另外,还可以采取保险、第三者委托付款、退款保证等手段以保证裁决的执行。如在开始仲裁前要求纠纷双方先向中立的第三方汇入一笔履行裁决保证金,在作出裁决后直接划拨给相应当事人,从而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彻底的执行。
针对网络的虚拟性、易改动性、传播快等特征和网上仲裁面临的电子证据真伪难辨、仲裁双方信息泄露、网络仲裁安全等问题,应进一步改善相关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网络信用机制,注重网上仲裁的保密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要增加网上仲裁程序的人性化配置,便于纠纷当事人、仲裁员及仲裁机构使用,还要保证仲裁程序的透明和公正,以增强当事人的信任。
[1]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tech.16 3.com/special/cnnic30/,2012-07-19.
[2]2012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http://b2b.too cle.com/detail--6053745.html,2012-08-21.
[3]阮友利.论网上购物纠纷的在线解决[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2):79-83.
[4]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J].中国法学,2003(6):146-157.
[5]曾妮.C2C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6]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6.
[7]王辛.论B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ODR的构建[J].美中法律评论,2006(7):75-81.
[8]王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构建[D].厦门:厦门大学,2008.
[9]曲佳.网上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