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营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 高新派出所,河南 平顶山467021)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物质痕迹下常隐藏着对案件侦破有重大线索价值的犯罪人心理痕迹。目前,勘侦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时非常重视各种物质痕迹的收集,却忽视了对心理痕迹的收集和分析。
对犯罪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关系的正确界定是认识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的基础,也是确保在现场勘查中正确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案情的基本条件之一。
20世纪初期,法国人埃德蒙·洛卡德提出的物质交换与转移定律是物质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基于此,勘侦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的搜集、分析来锁定、追踪犯罪人。虽然痕迹检验技术高速发展,但囿于技术运用范围的限制和一些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的提高,勘侦人员在犯罪现场获得的有价值的犯罪物质痕迹的机会越来越少。实际上,犯罪过程是一个包括了物质信息交换和意识信息交换的复杂过程,仅注重物质信息的搜集显然难以全面了解犯罪现场。相对于物质痕迹的勘查,以行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犯罪心理痕迹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环境、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相互作用下的结果,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心理活动的外化,其实质表现为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个性特点、爱好、习惯、知识经验等心理特征和个体特征。[1]犯罪心理痕迹理论与物质痕迹理论相结合被广泛地运用到犯罪现场勘查中,大大促进了我国刑事现场勘查水平的提高。
目前,国内普遍将“犯罪痕迹”划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两种,但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通常认为,心理痕迹是与物质痕迹相对应的独立犯罪痕迹类别。对于是否所有物质痕迹均反映一定的心理痕迹,犯罪人犯罪时的特征性犯罪心理是否会必然反映在犯罪现场,特定的犯罪物质痕迹反映何种犯罪心理,特定的犯罪心理又会外化为何种犯罪物质痕迹,犯罪人在反侦查意识影响下的犯罪心理痕迹如何鉴别等涉及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关系的问题仍没有系统的研究。一方面,我们知道脱离了物质痕迹的心理痕迹无法存在,勘侦人员也根本无法捕捉;另一方面,仅依靠物质痕迹鉴定机械地追踪犯罪人,而不去深化物质痕迹隐含的犯罪人心理的做法不仅过于片面,而且与我国刑事勘侦的实践需要也相违背。我国古代一些断狱专家就已经开始了根据作案现场物质痕迹描绘犯罪人心理特征及人身情况的做法和经验,并有《洗冤集录》、《疑狱集》等著作。基于此,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痕迹不是与犯罪物质痕迹并列的犯罪痕迹范畴,它不仅是犯罪物质痕迹的外化,更是犯罪物质痕迹的“内化”,即是犯罪物质痕迹表现出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和基本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物质痕迹均能反映一定的心理痕迹;犯罪人犯罪时的特征性犯罪心理也并不是必然地反映在犯罪现场。
目前,关于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2]
第二,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作案过程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上有形物质痕迹或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特定、一致、典型的心理特点及其独特的思维现象。[3]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受到临场环境的影响,有意、无意地通过其行为、语言、神态及其他状态特征,作用于侵害体或周围环境的反映犯罪人心理活动特征的总和。[4]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学者将犯罪心理痕迹的载体和范围错误地归为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记忆和描述、侵害体或周围环境。发生过的犯罪行为不能复制,勘侦人员只能通过现场物质痕迹及整个现场情况大致还原犯罪行为,将对犯罪人心理痕迹的分析、运用建立在以推理形式存在的抽象化“犯罪行为”之上,显然不科学,而“侵害体或周围环境”的表达与我们所说的“物质痕迹”属于同一含义。“相关人员的记忆和描述”确实可以构成犯罪人心理痕迹的载体,但它其实属于人证的范畴,与物证相对,在痕迹检验学体系内,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物证”表现。因此,结合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能够反映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心理活动特征的物质痕迹总和。
1.客观性。即犯罪人的主观性心理特征通过犯罪物质痕迹客观地反映在犯罪现场,不因犯罪人的主观意志控制而发生变化。
2.依赖性。即犯罪人心理痕迹依附于、隐含于犯罪物质痕迹,没有犯罪物质痕迹便无犯罪心理痕迹。同时,这种依赖性还体现在:它必须依赖于勘侦人员的逻辑思维,才能被发现、运用;犯罪心理痕迹的作用限于犯罪勘查,对于分析案件性质和特点,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有较大作用。
3.可知性。即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相对稳定,具有显著的人身特定性,勘侦人员能够运用心理学、生理学、侦查学等知识和技术探知犯罪人隐含于犯罪物质痕迹中的犯罪心理特征。
在犯罪现场勘侦过程中,首先应做好物质痕迹的勘查检验工作,这是犯罪心理痕迹获取和收集的基础。其次,深入研究物质痕迹所隐含的犯罪心理痕迹。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获取犯罪心理痕迹:
勘侦人员应综合考虑犯罪现场的各种情况,分析各种物质痕迹间的关系,形成有序的群体痕迹链条还原犯罪行为,从而从整体上掌握犯罪人的基本心理特征。比如,案件中被害人在深夜被害,家中门窗完好,就可以推断犯罪人应当是熟悉当地环境且熟悉被害人生活习惯的熟人。
勘侦人员应重视案件中容易忽视的细节,不仅要搜集有证据效力的证据,也要重视无证据效力的物质痕迹。比如,一起杀人移尸现场,女被害人裤子被脱掉,阴部却放置了一把油菜。这把油菜无证据价值,但却反映了犯罪人不忍被害人阴部被别人看到的传统思想。由此,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其亲属上,并成功破案。
目前,国内学者将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主要归纳为:犯罪现场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或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及个性特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心理特征和心理面貌。我们认为,勘侦人员进入犯罪现场后,首先面对的就是各种物证及物质痕迹,而犯罪心理痕迹的依赖性也决定了其对物质痕迹的依赖。勘侦人员通过对物质痕迹的形成深入分析,探究犯罪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并在此基础上描绘出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基于此,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是:犯罪物质痕迹—物质痕迹形成分析—犯罪人心理状态—犯罪人基本心理特征和心理面貌—确定勘侦范围、方向。
勘侦人员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全面地发现和提取物质痕迹,注意各类痕迹的梳理分类,注意特殊痕迹的作用。
1.对犯罪工具的选择所反映的犯罪人心理。犯罪工具是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使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犯罪时所使用的枪械、刀斧、毒药、绳索等,还包括犯罪前后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等。犯罪工具的选择不仅能反映出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职业岗位、犯罪目的、是否累犯等情况,甚至还能反映出犯罪人身高、体重及运动能力、是否有充足的计划、知识水平及思维特征等情况。比如,在某地发生的抢劫小卖铺案件中,犯罪现场勘查发现,捅伤被害人的刀具为学生经常使用的铅笔刀。侦查人员将附近学校的学生作为侦查重点,很快将犯罪学生抓获。又如,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犯罪,说明犯罪人学历较高,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或学习经历。
2.对犯罪对象的侵害程度所反映的犯罪人心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都有具体的犯罪对象,对犯罪对象的侵害,有些表现为身体伤害的大小,有的表现为物品损失的多少。我们认为,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侵害程度不仅能够反映出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是否初犯等情况,还能反映犯罪人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人的兴趣爱好、行为特点等情况。比如,在某地发生的一起入室盗窃案中,犯罪人盗走的财物中包括一床崭新的被面。由此,侦查人员分析犯罪人家庭状况不是很好,且可能面临着婚事;犯罪人花费了很长时间拆被面,也说明了其心理素质较强,可能是惯犯,女性的可能性较大。
[1]傅锐.浅议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应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2):78.
[2]史海青.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0(1):69.
[3]严建.犯罪现场勘查中心理痕迹的分析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60.
[4]蒲莹.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