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琳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8)
“地方性知识”概念是由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提出的,主要是指由一定地域的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积累和实践活动创造而来,并与其民族的生存环境以及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知识体系。在他看来,不同文化所反映出的地方性知识均是通过象征性符号表现出来的,人们可以借助这些符号认识和了解世界。所以,文化的本质是符号系统,当地的经济形态、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文化修养、艺术水平、社会风俗、生活方式、社会行为准则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知识系统中的符号,可以说,人们无不是生活在由符号编织出来的网中。以地方性知识为视角,权力的实质是一种关系,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力量关系,可以表现为平等个体之间的力量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具有最大控制力的个体对群体的力量关系。权力本身并不是一个实体,因此,权力的表达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即符号。符号作为权力发挥效用的媒介物,具有可被感知的客观形式和精神意义的双重属性。它通过变换不同的形态和外观,传递着与之相对应的知觉、情感和理解。虽然符号本身主要表现为图像、文字、语言等显性标示,但作为权力的运作方式,对力量关系起塑造作用的过程却是隐匿的。权力符号的传达过程起始于符号的外观表征,但真正发挥影响力的关键步骤则是通过符号的精神意义与人们内心的互动,从而建构起预设的力量关系模式。这个过程可以是秘密的、无意识的,也可以是按计划进行的,所以,符号是权力的隐性因素。
在地方性知识的视域下,权力符号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对权力作用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吉尔兹认为,对权力真正起作用的是符号与群体性能量之间的转换。这个能量转换的过程实际上是经由统治者和权力符号群之间的投射和反照运作而成,其结合了高层政治的严肃性、庄严的烘托及群众对其鼓舞性的反射作用,最终喷发出更大的权威和力量。“不管这些精英统治成员是如何以民主的形式选取或他们之间的分歧有多深,他们都以一些各色集结的阀阅、典仪、徽章、手续以及那些他们或者世袭来的,或者以一种更革命性的手段发明来的形形色色的附属物来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他们的行为的权威性。”[1]可见,古代西方的权力符号主要是通过图像和仪典形式呈现出来,典型的例子便是国王通过王冠、加冕礼、参与祭祀、授予荣誉等仪典或标记下实体性符号获得对国家象征性的拥有。如1559年1月14日,英国女皇伊丽莎白·都铎在她加冕大礼的前一天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巡行,全城老少都亲身感受了这场权力盛宴,“队伍由上千匹马组成,她被珠宝和金箔的衣服簇拥着,在一顶敞篷的大轿上,贯巡了伦敦城最富历史意义的各区。在她巡行时,巨大的宣教性的华丽的露天移动舞台铺展着,一个场次接着一个场次,在她面前拓展着,一直把她拥进精神焕发的人间之极的王位道德化的场景中。”[2]马车、卫兵、珠宝、露台、华丽的女王等一系列符号无不标示出皇权的尊贵与合理性。符号之间相互印证,使得统治者的形象在仪式的烘托下显得更加庄严、宏大、不容侵犯。它朝其辐射范围内的人们释放着光芒,这不仅加强了王权的合理性,更强化了民众的服从性。沃尔特·白芝浩把这种现象视作对社会的戏剧性表演,他认为,政府的尊荣部分是那些能带给它力量的部分——那些凝聚其运动力量的部分。有效利用这部分力量,即政府中华丽的部分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们是政府的生命力之依赖。[3]统治者尊荣的组成部分古老、庄严、令人敬畏。正是这种戏剧化的组成部分产生了无形却又无处不在的影响力,牵引并组织着臣民的联想,而这种联想又凝聚着人们忠诚的情感和信任的力量,并配合权力预设效果最终得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权力符号或近或远的感知和体验要比人们的理性思考来得更为深刻,这种权力符号的反照是一种对民众深切、内在的介入,因为人们对符号的正确解读会带来更积极的情感满足,即在既定的社会秩序中发现舒适与安宁的寄托。
上述情况表明,起媒介作用的权力符号实际上是权力的物质外化,是一种隐性的权力因素,但它和平地俘虏了人们的信仰和忠诚。政治权力的形式通常产生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使霍布斯也承认:“强有力的权力没有其他基础,只存在于人民的观念和信仰中。”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权力符号如何建立起人民的忠诚与信仰?
权力自诞生之初就携带着政治的基因,虽然它常以多种方式呈现出来。当权力符号向人们传递出正义和制裁的象征意义时,人们自然也会表达出自己忠实的情感,如此,权力便有了其存在并得以维持的正当性基础。
正义这一概念对人们来说无疑是伟大而神圣的。正义意味着平等、公平,它虽然不能确保每个人都是利益最大化,却要求每个人的应得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不被侵害。正义是人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希望,而权力具有实现正义的能力,它能够通过规则的制定及资源的分配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道德价值具体化的国家结构,以帮助个体利益目标的实现,实现最大化、整体化的善。色拉叙马霍斯正是根据正义的非凡特质,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基于人类的本性——自我利益的驱动,强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更高的声誉,披上正义的外衣,为万民之福祉而勇挑大梁。不论强者这个主观动机真实与否,权力俨然成了正义的化身。[4]强者会因为自我利益的驱动而使用正义之名,因为正义源自人们对其平等公平普适性理念的追求,强者可能也会为了争取人们的忠诚与合作或为了维系正义的良好名誉而珍惜其价值。国家诞生以后,为了实现和维持特定秩序,就必须确保权力的有效运作,因此,有必要重新对权力进行建构与制衡,此时,象征正义的司法权符号就应运而生了。正义的当代影像便是矗立在伦敦老贝利中央刑事法院的塑像——罗马女神朱斯蒂提亚。她蒙着双眼,身着白色长袍,双臂伸开,左手提一架天平,右手持一把长剑。塑像的具体符号意义如下:朱斯蒂提亚是正义女神,象征着和平、正义与秩序;天平体现了正义的理念,代表正义运作的客观公正,通过保持平衡来实现正义;白色法袍象征着纯洁无暇、公正无私;蒙眼布强调摆脱视域的局限,通过内心的洞察和智慧来断案;长剑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无辜者不受侵害,也准确传达了正义的刚性——违背正义的不利后果。当代英美司法机关的法官穿法袍、戴假发,有着严格的法庭仪式,均是为了强化正义的感官性,同时也使法官成为正义的化身,使法院的判决被赋予权威。但实际上,法官的角色还是经历了从国王的“口舌”到独立裁断的演变,法官的职位保留原因从国王的好恶到后来裁断正义的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说,隐性正义观念的先行和要求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制裁关系到权力的实效。当掌握权力的人通过制定规则或发布命令,要求人们基于他们的忠诚而遵守规则或服从命令时,人们必须遵从,否则任何不遵守权力符号指引的行为,将通过一定的惩罚予以制裁。在原始社会,它们可能呈现为自我的或者社会的贝壳放逐形式。封建社会的制裁方式主要为酷刑,如《规训与惩罚》中描述的“酷刑”场面:“1757年3月2日,法国激进分子达米安因谋杀国王在巴黎被公开审判,审判的广场上树立起了刑架,刑吏用烧红的铁钳撕裂他的身体,融化了的铅以及滚开的油脂、松脂、蜡和硫磺的混合物浇入他的伤口。要求他坦白他的罪行,最后才被五马分尸加以处刑。”[5]从中可见古代酷刑之惨无人道,虽然并非所有的制裁方式都如此恐怖,但至少都要求达到令人望而生畏的目的。在现代国家建立后,制裁方式发生了从使用酷刑到非肉体刑罚体系的变化,从而建立起福柯所说的“司法—论述性的分析”模式。制裁主要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加以执行,如罚款、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制裁符号被纳入这一模式当中,并通过知识符号的不断生产(如刑法学、心理学、生理学等知识)为制裁机制提供知识上的正当控制权[6],然后与个体绑定在一起,从而对个体产生心理强制和外在强制。它不仅限定了给人们施加心理压力的范围,划定了行为正当性的边界,而且还允许执行一些剥夺权利的强制性法令[7],如将人身罚或财产罚作为违抗权力的后果,违抗者将被强行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价值。权力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认为虚弱并无力限制社会的不义因素,从而丧失符号所标示的正义价值。因此,将制裁符号与增进正义联系在一起,目的在于实现和加强有序、一致、有效的执行权力的命令。如果说权力正义的符号指向的是民众的内心渴望和主动服膺于权力,那么权力制裁的符号则是从相反一面去刺激民众脆弱而畏惧的神经,制裁的符号主要是从隐性心理强制层面让人们服从权力。
17世纪以前,在以封建社会为主导的社会形态中,君主的荣耀与人民的幸福联系在一起,因此,权力符号融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7、18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殖民社会的出现,西方思想启蒙运动兴起,“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封建制度的根基发生了动摇,西方权力的运作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权力的组织模式由君主个人为主导向协商性团体过渡,权力从传统型的集权模式开始向现代型的分权制衡模式转变,权力符号变得更为微观,隐藏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展现出新的形态,使我们难以觉察它的存在。但可以肯定的是,当代社会所使用的符号并不少于古代社会。随着自由、民主、法治等一系列新的政治法律符号的出现,现代社会已经出现了更为理性的论述模式。文字、程序、机制等理性符号的出现逐渐取代了传统社会以图像和仪典为主要特征的符号模式,权力符号的精神意义开始从君主向法律倾斜,但权力的性质与符号的作用却没有发生变化:1.权力的性质不变。权力产生的根据仍旧是实现预设的主体之间的力量关系,虽然权力的运作者或权力的组织方式发生了变化,但不论君主还是议会,对权力的性质没有产生影响,由权力所产生的规定和界限一样要为大家所遵守。2.符号的作用不变。符号的隐性功能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是源于符号的产生过程。从表面上看,人类必须通过符号来了解并认识世界,但实际上,符号作为人类知识生产的过程,它深切地根植于人类的原始本能和情感需要,是人类表达最基本思想的媒介。与其说是符号引领人类认识世界,不如说是人类发自本能和内心地造就了符号。
符号作为权力的隐性因素,其形式、意义或随着时代的变迁、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或分解,但归根结底它还是要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族群的情感需要相呼应,它隐隐回答了“我们是谁”的哲学命题,与“自我”的追寻相伴相随。综上所述,是人类的本能和情感赋予权力特定的内涵,而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符号又根据权力的性质赋予我们所遵循的标准以可靠性、一致性及有效性价值。符号微妙地塑造着人类的智识结构,生产性地、隐匿地、持续地对权力施加着影响。
[1][2][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C].王海龙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62,164.
[3][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制[M].李国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4][英]马丁·洛克林.剑与天平[M].高秦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5.
[5][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3-5.
[6]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书评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50.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