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炎斌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基于多视角下的警民关系探索与研究
蔡炎斌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中的一个永恒课题,是实践公安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警民关系一般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以及为社会提供各种警务活动之中与社会公众联系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人际关系。但从不同的视角研究警民关系,其所包含的内涵各不相同。
警民关系;内涵;视角;理论探索
警民关系的概念何时产生?应该说,自从有了警察就有了警民关系,但警民关系作为一个课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则是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西方警民关系出现严重危机以后,一些西方学者才开始研究这个问题。如在美国,20世纪60代以来,美国民众起诉警察的案件不断上升,每年仅民事案件就达3万多件,另外还有刑事诉讼案件2万多件。导致警民关系恶化。在这种情况下,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警学专家和一些政府部门开始对警民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如美国的警学专家开展了系列警务工作改革试验和理论研究,进行了“无犯罪城”(Crime-free Society) 实验,提出了所谓的“破窗理论”(BrokenWindowTheory)。英国学者进行了“平安卡西米克镇”(SafeCastlemilk)防范实验等,并由此催生了问题导向警务、生活质量警务、社区警务等[1]。一些警学专家还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等,有人认为,新型的警察公共关系实际上就是警民关系。
在我国,警民关系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90年代,资产阶级改良派就提出了有关警察制度的论断和设想。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主席就非常明确地指出,做好公安工作其中重要的一天就是怎样做好群众工作。我国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通过治保会等群众性治安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并在实践当中创立了许多警民联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成功经验。但警民关系的概念,特别是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还没有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犯罪急剧增加,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我们国家才正式开始学习和研究西方在警政建设和警务模式改革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警务模式,从此以后,警民关系成为我国学者和政府机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成为社会学和警察学研究的重点内容。
那么,到底什么是警民关系呢?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警民关系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关系,是人们在社会共同活动过程中彼此所结成的相互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而形成的,适应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现状而发展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2]。有人认为,警民关系更多地体现一种人际交往关系,这主要因为公安机关的活动一般是由单个警察的职务活动来表现,而单个的警察所从事的所有职务活动,必然要与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交流互动,并且警察一般都是通过这些社会的互动交流去实现各自职务活动的目的。因此,警民关系是整个警务工作当中所必然要依靠的一种社会关系,是警察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还有学者从法律、经济、历史等方面分析,给警民关系作了一个相对比较全面和详细的界定。认为警民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所规定的以及社会经济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一种警察、警察机关与社会各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警察机关为了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树立警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促其自身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沟通、传播等手段,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交流,同时在这种相互互动和交流中建立的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了解、互利互惠,相互发展的社会关系[3]。更多的专家学者把警民关系进行了高度概括,认为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当中,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鉴于此,对警民关系内涵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视角入手。
我们研究警民关系,应着眼于我国的实际,应从我国公安工作的需要出发,从完成公安工作的任务出发,从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出发。首先,从法学的视角研究警民关系,警民关系属于一种法律关系,同时,警民关系又是一种社会契约的关系。
公元18世纪的时候,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著名著作《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明确指出,人一生下来是自由和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力强迫他去服从某种权威。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并不是来源于一种自然或强制力,应该是建立在人们的自由和意志所签订的一种社会契约上。一个人从自然人发展到社会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没有办法去避免。人在从自然人发展到社会人的过程中,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使得每个人感觉到如果大家不相互集合到一起,必然面临毁灭,所以人类必然要寻求一种集合的形式,使之能够以集体的力量来确保个人财富和人身的安全,并且能够使集体中的每一个人不会丧失平等和自由。因此,社会契约的主要宗旨是,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每个人必须毫无保留地将与政治结合体有着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同时愿意接受“公益”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条件是无例外地遵守契约。这就产生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亦就是所谓的“共和国”。也只有在这种社会契约的形式下,一个人才能从自然人发展到社会人[4]。在卢梭看来,建立于社会契约之上的国家,其国家的主权,即国家最高权力必然属于这个国家的所有人民大众。政府只能是主权的受托者,而不能成为主权的体现者。所谓的“公益”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因而它永远是正确的。在社会实践中,“公益”即国家的法律,而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平等,也体现公民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①宪法的这种规定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执行机关。人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代表、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法律以及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种权力,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安机关是代表广大人民行使职权;第二,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代表的是全体社会公民这个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并不是某个组织,更不是某个人的利益。当然这里不是说公民个体利益就不受法律和公安机关保护,群众某些个体利益,只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同样受法律和公安机关保护,这是不容置疑的;第三,全体社会公民是权利的主体,与此同时它还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主体。全体社会公民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提供的社会服务,但与此同时也必然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各种规定,不可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警民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
社会学,意即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社会是一个有机的复杂的整体,更是包含着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就社会关系的构成看,可以从很多方面去分析和理解。而这些对研究警民关系,都有很重要的作用。比如,社会学要研究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即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是如何通过各种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组建起来的。社会群体意指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所结成的共同生活活动的集体,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中介,如家庭、邻里等。社会组织是指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构成一个独立单位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产生于社会的大分工时期,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的社会群体。从社会关系本身来看,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可以分为物质的关系和思想的关系,或者叫本源的关系和派生的关系;还可以根据人们社会交往的领域,比如说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法制领域、教育领域、宗教领域科学领域、卫生领域等,社会关系又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教育关系、法制关系、科学文化关系、医疗卫生关系等。也可以从社会交往的主体不同,分为人际关系、群际关系、代际关系等。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学研究的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与警民关系必然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我国的公安机关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它需要协调各种复杂的关系,既有组织内部的关系,更有与社会各部门,与社会不同阶级、阶层,与广大社会群众的关系。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警民关系意义十分重大。其一,公安机关是一种为了特殊的目的,即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组织。公安机关成立的前提是国家和政府的存在。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为国家服务,为全体社会公众服务。所以说,我国的公安机关与世界其他警察机关一样,它与国家政府的关系首先是一种从属关系。但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由于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又必须与社会各种组织,如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组织等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二,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要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又必须与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发生联系。公安机关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它工作的点多、线长、面广,要接触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种人群,工作的内容和领域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因此,作为各级公安机关它不仅要和各种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形成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同时还要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即广大的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这是社会学研究的课题,也是研究警民关系必须考虑的问题。其三,公安机关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是我国200多万公安民警的一个集合整体。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它与社会的联系,与全体人民大众的联系,很多情况下,都是以单个的公安民警出现,并不是以组织的形式出现。可以这样说,广大人民警察在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维护整个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与社会群众的交流和互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多个或单个民警的形式而出现,但他们代表的是国家政府,代表的是公安机关这个组织,不是代表的某个人或几个人。
社会学以研究社会角色、社会协调与冲突、社会互动、社会功能等为重要内容。以此视角分析,当前警民关系的许多问题都可以用社会学的原理进行探索。警民关系是指从事警务活动警察人员在其警务活动中,在与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交流互动中而形成的一种义务和权利关系,是一种人际交往的人际关系。长期来,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警民关系涉及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各个领域,牵涉的面很广,直接关系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一直以来是各级领导十分重视也非常敏感的问题。但受社会转型的影响,警民关系出现了许多不适用和不协调、甚至出现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警察角色的定位不清、警察执法功能模糊、警察职责权限越位、警察互动产生隔阂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拉大了警民之间的距离,降低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社会和群众中的信任度,更为严重的导致警民之间的直接冲突产生。这些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格格不入,使警民关系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如何运用社会学原理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考虑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警民互动的科学机制。正如有的学者说的,“好的制度体系将把罪恶变成善良,把社会紧张变成社会稳定的源泉”[5]。要通过社会控制机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警察和群众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逐渐形成一种警察和群众共同的价值模式,从而减少警民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实现警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二是科学搭建警民之间的互动平台。比如通过“警营开放日”、“警民恳谈日”、“爱民活动日”等多种形式,促进警察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和互动,缩短警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以此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和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三是建立安全阀制度[6]。安全阀制度就是制定一系列可以减少社会冲突的制度和措施。如果搭建警民互动平台可以加强警民之间的交流,那么,建立安全阀制度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警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四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警察的整体素质。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满足人们群众对警察角色的期望,警察可以运用“印象管理”①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别人形成的对自己的印象的过程。它是自我调节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包括了与他人的社会互动,是自我认知观点的核心和人类的一种基本动机,是不论个体在组织内部还是组织外部都渴望被别人积极看待,避免被别人消极看待。试图使别人积极看待自己的努力叫获得性印象管理;而尽可能弱化自己的不足或避免使别人消极地看待自己的防御性措施是保护性印象管理。模式[7]来扮演警察角色,以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要强化警察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心理、身体等各方面素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水平和能力,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构建一种社会和群众所满意的警民关系。
从管理学的视野来分析和研究警民关系是目前学术界的一种新的尝试。许多学者通过研究认为,这种视角下的警民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管理,从字义上说,就是“管辖”、“治理”、“处置”的意思。管理学学科对“管理”的解释是,所谓管理,它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而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持续不断地进行的一种社会协调活动。[8]从这个概念看,所谓管理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有共同的目的性。管理必须有一个共同的行动目标,即目的相同,方向一致,人们围绕这个共同的目标,分工协作,集体行动,共同劳动,促进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二是高度的组织性。管理应该说是有组织、有意识、有领导的一种活动。管理者是依靠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社会组织结构,发挥其社会功能,从而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这种活动是有计划的,是主动的,是讲究效率的,不是消极应付,更不是瞎指挥。三是持续的协调性。管理必须经常地、不断地进行各种协调。首先管理的本质就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各种活动和利益关系。而且管理是一个系统,只有通过不断地协调,才能保持在统一意志下,把所有子系统的活动纳入到母系统的总轨道,使各子系统的活动保持和谐一致,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另外,这种协调活动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的始终,是一个不断反复进行的动态过程。其协调活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管理学就是将管理作为一种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包括管理活动中所提供的理论、原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现代社会更是纷繁复杂,如果没有一个基本一致的共同社会目标,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与组织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如果没有社会沟通和社会控制,整个社会必将杂乱无章而进人无序状态,社会生产和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古今中外,无论是何种社会形态,社会公共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历代统治阶级十分重视的。否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将是一句空话。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双重职能。就刑事执法而言,既有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管理,同时在刑事强制措施中,还要对公安机关专门负责的取保候审、假释等进行管理。从行政执法来看,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更多,范围也更大,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有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人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此外,公安民警还要走村访户、接待群众来访,要巡逻执勤,要查验居民身份证,要排查火灾隐患,要进行道路安全宣传等。在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从事的系列活动中,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往往直接地表现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虽然我们多次反复强调,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中,必须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但从工作的具体情况看,管理始终是第一位的,可以说,没有管理就没有服务,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就谈不上更优质的服务水平。关键的问题是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强调管理,就忽视服务,当然也不能强调公安机关为群众服务,强调群众的权利,而削弱管理的职能。公安机关的管理与服务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警民关系问题上,要充分运用管理学的原理,从管理学的角度来探索和正确处理警民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从公安学的视角分析警民关系,警民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伙伴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公安即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安全。在我国,公安是通过警察来体现的国家行为,是警察作用与其社会效果综合的社会现象。公安学是关于我国公安工作规律与对策的知识体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下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几十年公安工作实践基础上,公安学和一批相关边缘学科相继诞生并获得重大进展。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于2011年发展为两个一级学科,从而填补了我国公安学科领域没有一级学科的空白。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对警民关系的理解和研究都不够深入,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过多地强调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的特殊地位和职能作用,强调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却忽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支撑作用,从而导致将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孤立起来,脱离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陷入“孤立主义”和“神秘主义”的境地;二是过分强调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把公安机关摆在一个从属的,只是服务的位置上,甚至当群众的“尾巴”。我们强调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强调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这些肯定没有错。但不能忽视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从实际来看,公安机关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始终处于一种积极主动的位置,而人民群众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来说,则是处于相对被动的、接受管理和服务的位置上。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对群众的服务都是在管理与执法的基础上实现的。
过去,我们习惯将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比作一种“鱼水关系”。这种观点其实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在于,从字面理解,公安机关在这里过分地突出了其主体地位和特殊作用,而对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有所忽视。自己是鱼,具有积极主动性,群众只是水,只是被动地为公安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这种认识不符合当下的警民关系,因为事实上,在今天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一种真正的互动交流和相互合作的“双赢”关系、“互利关系”。这种“双赢”和“互利”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伙伴关系”。
“伙伴关系”,意味着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在公安机关的管理与执法中,都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双方地位是一种平等关系,不存在谁为主谁为辅的问题,二者在追求和要求实现的共同利益和目标中,相互相成,互惠互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所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及其社会组织的神圣义务。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我国《人民警察法》的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政策和法律、既是要求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服务群众,同时又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应该也必须尽到自己的责任及义务。就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而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自己的法律责任,但仅凭自己的力量,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万万不行的。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也愿意为此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公安机关做些可以做的工作,但做的这些工作没有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导和组织是永远不行的。所以说,人民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方面具有相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和追求,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真正的同志式朋友和伙伴关系。
早在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采取机动和快速反应的警务模式,运用高科技装备警察,提高警察机关和警察的现代化水平;不断强化警务巡逻机制,以提高警察机关快速反应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但执行的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犯罪率并没有降低,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治安问题仍然成为整个社会的突出社会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对他们的做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多次的反复论证,最后认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深刻和复杂的社会和历史根源,控制和打击犯罪不是靠警察机关一家能行的,没有社会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绝对不能取得好的效果。所以,这些西方国家经过反复研究和比较后,借鉴了历史上的所谓“非警务模式”①英美的“非警务模式”,也叫“夜巡更夫式警务”。这种警务通俗地说,警即是民,民即是警,警民一体,尤其是公众参与警务的积极性很高,他们把维护社会治安,创造安宁环境当做是自己份内的事情。,更多地强调警察机关和警察为民众服务,各警察机关与各社区之间建立了十分密切的联系,通过警民双方的相互共同努力,从而创造了一种良好的邻里和社区环境,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社区警务”模式。这种模式强调警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友好关系,说到底就是一种“伙伴关系”。我国进人二十一世纪以后,开始实施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社区警务模式,通过系列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警民关系逐步走向融洽。这种模式可以说是建立在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种新型伙伴关系的认识的基础上的,这种关系的核心应该说是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的警务合作机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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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鲁礼堂.公安管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2.
[9]蒋和平.正确定位警民关系,努力促进警民和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
Explor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Police and the Community from Multi Perspectives
CAI Yan-bi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community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olice and the community in providing a variety of policing activities and crime prevention. But the research from different angles of view have different connotati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community is legal and contractr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it is a kind of interpersonal,intergroup and inter 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nagement,it is a management relationship.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security,it is a partnership or a mutually beneficial relationshi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community;connotation;perspective;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左小绚)
D631.1
A
2095-1140(2013)06-0042-07
2013-09-06
湖南省教育厅2012年重点科研项目“社会安全视野下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之研究”(12A043)。
蔡炎斌(1964-),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院长助理,教授,主要从事公安学理论和高等教育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