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文明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3-04-11 14:58黄劲松李强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文明执法在押人员看守所

黄劲松,李强凤

(1.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安福343200;2.江西省安福县公安局,江西 安福343200)

看守所文明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黄劲松1,李强凤2

(1.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安福343200;2.江西省安福县公安局,江西 安福343200)

看守所文明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要求,是依法治所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内在要求。当前看守所的不文明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根治看守所不文明执法行为,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总的思路是:建立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看守所;文明执法;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志刚、“躲猫猫”等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其中多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件给公安机关看守所民警敲响了警钟:文明执法任重道远,责任重于泰山。

从国家层面看:文明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要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文明的思想、文明的制度、文明的法治、文明的领导等内容,客观上要求看守所必须与之相适应,其中的核心要求就是文明执法。看守所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一个国家改造罪犯的手段和方式的文明程度,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该国文明的程度。因此,强调看守所文明执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

从看守所层面看:文明执法是依法治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看守所和提高改造质量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在客观上要求看守所必须依法治监,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管制度。看守所警察的执法行为、执法形象如何,对在押人员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显然,不文明的人怎么能够实施文明的教育。如果看守所民警不注重自身修养和行为规范,用违法的、不文明的行为去管理教育在押人员,其人格力量就会大打折扣,直接影响教育改造的质量。

二、看守所不文明执法现象及原因

当前,个别看守所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不文明。如本人或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滥用警戒警具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戒警具;行为不检点,执法依据不足等。二是语言不文明。如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出口粗话、脏话等。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直接影响看守所及民警的形象。

(一)个体透视:个别看守所民警不文明执法探原

1.特权思想,唯我独尊。个别民警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认为自己代表政府,所说的话就是圣旨,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就是与政府对抗和对警察威严的挑战。

2.意气用事,行为过激。有些民警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特权思想作祟,因而当在押人员不听管教或不积极劳动改造时,往往意气用事,厉声呵斥,甚至出现体罚、变相体罚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戒警具的违法行为。

3.素质较低,管教无方。个别民警素质较低,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水平(包括技能、方法、手段等)不高,尤其对一些难管难教的在押人员感到无可奈何,于是就出现种种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4.利益驱动,以权谋私。个别民警(甚至是领导干部)为了获取私利,将公共权力作为个人谋私的工具,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徇私枉法,如为给自己送礼的在押人员提供种种庇护。

(二)看守所透视:不文明执法的深层次原因

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部分看守所对文明执法“雷声大、雨点小”,对改造工作的标准停留在“管得住、跑不了”层面上,不管手段、方式如何,只要不出大的事故就行了。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民警往往容易产生违法违纪行为。看守所对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特别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往往批评教育了事,而不是从严处理,达不到警示的效果。

2.领导作风上的飘浮。忙于事务,应酬多,务实少。当前看守所对如何加强管理办法不多,还未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基层领导对看管工作思路不够清晰,思考不够;另一方面,忙于事务,常以工作繁忙、没有时间为借口,工作不够深入,做表面文章,布置多,检查少。

3.管理教育上的不科学。老套路多,创新思路少。有的看守所财政保障不到位,仍然需要依靠生产来弥补经费的不足,因而看守所重生产轻改造、重管理轻教育、重劳动考核轻教育考核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推进看守所文明执法工作的思路

根治看守所不文明执法行为的发生,必须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总的思路是:建立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切入点:从加强教育、转变观念入手,构建“不想为”机制

1.强化文明执法教育力度。看守所要围绕文明执法这个主题,开展经常性、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活动。如将文明执法教育纳入年度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定期进行查摆整顿和教育,通过经验交流、演讲比赛、调研活动、树立典型等各种形式,营造文明执法氛围。同时,要注重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2.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一是牢固树立“维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二是牢固树立“罪犯也是人”的观念。三是牢固树立“警察必须文明执法”的观念。

(二)关键点:以科学、民主、文明、法治为主要内容,构建“怎样为”机制

1.讲究批评教育的方式方法。批评教育在押人员,事前应全面了解分析情况,批评时要客观、准确、公正,同时注意文明用语。事后善用一些激励的语言,激发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当出现顶撞民警情形时,民警要冷静对待,不宜有过激行为,应呈报看守所集体研究处理。处罚后要注意做好跟踪教育,使之认识到错在哪里。

2.重视对在押人员的人格改造。不少人是价值观扭曲,放纵本能和欲望,造成人格失常、缺陷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教育改造必须注重改造其人格,使其明辨是非,学会用理性的力量去限制、控制和引导自己的欲望,从而不断完善和升华他们的人格,达到改造的目的。

3.实施人性化教育。依法管理在押人员是刚性的,而实施人性化教育是柔性的,两者相结合可形成刚柔相济的效果。人性化教育注重从在押人员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出发,讲究策略,攻心为本,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要多一些说明、信任、引导、激励、疏导,少一些指责、批评、训斥、怀疑、压制和堵塞,使他们感受人性的关怀和温暖,感受到民警真诚、平等、无私和仁爱,提高教育的人性化和可接受性,构筑民警与在押人员的沟通平台,形成互动机制,更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准病灶,辨证施治,提高管教效果。

4.尝试采取“独居制”。主要适用于违纪抗改、不服管教的在押人员。“独居制”最早出现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所以又被称之为“宾夕法尼亚制”,有时又被称之为“分房制”。每个房间内只关押一名在押人员(美国奥本看守所独居房面积为1.07Ⅹ2.14m),在押人员必须保持沉默,也无法与其他人见面,每时每刻都以严格的静默和绝对的隔离来打发时光。独居制有利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实现,从而使在押人员感到刑罚的威力和失去自由的宝贵。这对于被关押者建立悔罪动机有很大作用;由于是以单人独居监禁,没有别人打扰,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反思自己的罪过。目前相当多的国家看守所都采用独居制。

5.建立减刑撤销制度。有些国家和地区,减刑在一定条件下许可被撤销。根据我国看守所工作实践,一些减刑后余刑没有机会再减刑的罪犯,出现虚度余刑和抗改行为。因此,必须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对减刑后出现严重抗改行为或一定时间内违纪被扣分累计达到一定程度时,看守所应当向法院提出予其撤销减刑的建议。

6.改进分级处遇制度。在押人员受到监禁后,由于失去人身自由,更渴望得到亲情的慰藉。现阶段实行的同居、同餐、亲情电话、会见等制度都是对他们进行情感教育的重要手段,但是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从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出发,应当适当放宽有关的限制条件,更好地利用亲情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发掘和培育其良知。如取消会见次数每月一次的限制,适当延长会见时间;创造条件开通可视亲情电话,在押人员及父母生日时允许通亲情电话,允许考察级的在押人员与国内直系亲属通亲情电话;有目的地请严管级在押人员的亲属利用电话、会见对其进行亲情教育等。

7.规范在押人员离监探亲制度。离监探亲是看守所给予在押人员的行政奖励,也是对在押人员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看守所法对离监探亲的适用条件、期限、审批程序、离监探亲期间的行为规范等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法定化、规范化、具体化,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推行。为了适应看守所工作社会化的趋势,为了给予积极改造的在押人员能取得离监探亲的奖励,应当规范在押人员离监探亲制度,发挥其教育改造的独特作用。

8.推行民警工作绩效考评制度。目前看守所民警岗位考核工作已全面推行,但对各个岗位的工作质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工作绩效考评缺乏量化细化,加上对一些不大作为、不尽职的民警缺少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推行民警工作绩效考评制度,逐步完善警察职业风险机制(辞退、开除等)和激励约束机制,促使民警自觉地学习和实施科学管理,从而推进看守所文明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落脚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构建“不敢为”机制

1.健全和完善制度。建立和完善看守所民警岗位工作制度,包括层级管理制度、工作职责、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

2.强化监督,从严治理。看守所可成立执法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督查,并将情况进行公示。对违法违纪的民警,视情节轻重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停职离岗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行政开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定时间内单位存在多宗不文明执法行为或有严重情形的,要责令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畅通检举投诉渠道,利用在押人员无记名检举活动和通用信箱、举报电话,接受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各方面对民警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及时查证和从严处理。

D631

A

1673―2391(2013)12―0176―02

2013-09-18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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