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军鹏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尚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史书,其在西周及以前历史的研究中一直是最为可靠的史料。虽然西周时期的金文已经有很多发现,对于西周历史的研究也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就现有情况看,西周尤其是早期历史,其框架大体上还是依《尚书》构架起来的。因此《尚书》作为史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由于成书时代早,流传久远、屡经篡改,其难读也是古今学者所公认的。本文拟结合出土文献,举所作《尚书》之新证三条以就教于方家。
《尚书·尧典》“帝曰‘畴咨若予采’?驩兜曰‘都!共工方鸠僎功’。”其中“方鸠僎功”《说文·人部》字下引作“旁救功”。《辵部》则引作“旁逑孱功” 《史记·五帝本纪》作“旁聚布功。”按,方、旁二字可通,鸠、救、逑亦可通,这是可以肯定的。“僎”,伪孔传训为“见”,孔颖达谓“僎然见之状,故为见。”蔡沈从之。《经典释文》引马融说“僎,具也。”孙星衍解释谓“孔安国注《论语》云‘撰,具也。’‘’与‘撰’声相近。”①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页。其余各注家亦均训为“具”,似乎已经取得一致的意见。刘起釪先生综合各家意见翻译为“共工能广聚众力布备事功,因而可用。”②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4页。
按,《逸周书·皇门》“乃方求论择元圣武夫。”古书中“论”有“选择”之义,如《墨子·所染》“故善为君者,劳于论人,而佚于治官。”孙诒让引高诱注《吕氏春秋·所染》“论,犹择也。”《清华简·皇门》作“乃方救巽择元武圣夫。”整理者读“方救巽择”为“旁求选择”,并引《国语·楚语》“如是而又使以梦象旁求四方之贤”、“使人以象旁求圣人”等为证。准此,我们觉得《尧典》之“方鸠僎功”似乎可以读为“旁求选工”。僎、选同从巽声,《论语·宪问》“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与文子同升诸公,子闻之,曰‘可以为文矣’。”此人《汉书·古今人表》作“大夫选”,此是其相通之证。功从工得声,《尚书·皋陶谟》 “天工,人其代之。” 《尚书大传》引工作功。“共工”,伪孔传谓官名,下文又言“汝共工”,与“汝作司徒”、“汝作士”、“汝典乐”同。或谓“共工”为氏名,殆即由世居其官而氏焉。元代吴澄《尚书纂言》谓“共工,盖众工之长也。”①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253-254页。共工既为众工之长,自然有广选百工之责。帝尧谓“谁可善为我从事政事?”驩兜曰“共工能广选百工。”意其为众工之长而称其职,“因而可用。”
《尚书·康诰》 “往敷求殷先哲王,用保乂民” 《大雅·抑》 “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笺训“敷求”为“广索”。按,《说文》“旁,溥也。”“溥”、“敷”同从“尃”声,因此,“旁求”、“敷求”同意。《康诰》又曰“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孙星衍谓“别,古与辨通,《周礼·小宰》注云‘故书别作辨’,辨又通徧,乡饮酒礼注:‘今文辨皆作徧’,则别求犹上文之敷求也。”②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361页。因此,旁求、方求、敷求、别求字虽不同,义则一也。
《尚书·大诰》:肆予大化诱我友邦君,天棐忱辞,其考我民,予害其不于前宁人图功攸终?天亦惟用勤毖我民,若有疾,予害敢不于前宁人攸受休毕?此“前宁人”前人已辨乃“前文人”之讹。我们所关注的是“害其”与“害敢”。从文意上看,此两处的意思均应是“怎么敢”,“害敢”即“曷敢”,然而“曷其”又当作何解释呢?杨筠如谓“‘曷其’即‘曷为’”;③杨筠如:《尚书覈诂》,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刘起釪则谓“‘其’乃语气词,无意义”。④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1276页。
按,此处若按杨、刘二氏的说法亦可解释得通,然通观上下文则仍觉不甚协适。“天棐忱……攸终”与“天亦惟用……攸受休毕”是非常工整的并列。而且下文又说“肆予害敢不越卬辟宁王大命?”因此此处的“害其”应该就是“害敢”。《汉书·翟方进传》载王莽依《大诰》所作的《莽诰》于此处即直接作“曷敢”。⑤王先谦:《汉书补注》,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2页。更可为明证。然而“其”、“敢”形不相近,音又远隔,无由相通。我们认为“其”乃“甘”字之讹,而“甘”与“敢”又可相假借。“敢”古为见母谈部字,与“甘”字同纽同韵,古音相同或极近,因此二字可相通假。《诗经·齐风》“甘与子同梦”阜阳汉简作“敢与子同梦”,⑥胡平生、韩自强:《阜阳汉简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可为其证。又“敢”字金文作(召卣)、(彔伯簋)等形,又作(井侯簋)、(盂鼎)等形,⑦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76-277页。“井侯簋”或“盂鼎”的字形应该是有意改为以与“口”形相近的“甘”作为标音的。因此“敢”、“甘”二字相通是毫无疑问的。
“甘”与“其”字形相近,很容易相混。《吕氏春秋·慎大》“吾国之妖,甚大者,子不听父,弟不听兄,君令不行。”“甚”字《新序·杂事二》作“其”。《说文》“甚,尤安乐也,从甘、匹”,金文甚鼎“甚”字作,⑧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第314页。亦从“甘”。“甚”与“其”相混,即由“甘”、“其”二字相近使然。《方言》 “虔、刘、惨、惏 (从戴震本改),杀也”条谓“南楚江湘之间谓之欺。” “欺”,戴改作“歁”,谓“歁”乃“欺”之讹。并与此同。又汤余惠先生在《略论战国文字形体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亦曾经举过“王孙遗者钟”字下从“其”乃是与形近的形“轮廓相同”所致。⑨汤余惠:《略论战国文字形体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页。因此,“其”与“甘”之相讹亦可谓证据甚多。此二字形近易讹还有一个旁证:《逸周书·皇门》“维其开告于予嘉德之说”。王引之改为“维其开告予于嘉德之说”。⑩参见 (清)王念孙撰:《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清华简·皇门》则作“惟莫开余嘉德之兑。”“莫”与“其”音并不相近,我们怀疑极有可能是因形近而致讹。而“莫”所从之
《大诰》的结尾处又有“天亦惟休于前文人,予害其极卜,敢弗于从率文人有旨疆土?”杨筠如据《仪礼·大射仪》“极”训“放”,谓此“极”乃“放弃”之意,可从。此处《莽诰》作“害敢不卜从”。可见此处的“其”亦当做“敢”。
单育辰先生在《由清华简释解古文字一例》一文中曾经指出“楚简中同一个词在相邻的文句中,甚至在同一句中用不同的字来表示,是很常见的。比如《忠信之道》简7‘群物皆成而百善(皆)立’;上博三《周易》简42‘乃乱乃啐’;上博三《彭祖》简7‘一命弌俯’;上博四《曹沫之陈》简36‘陈功上贤,能治百人,史 (使)长百人;能治三军,思 (使)帅’等,都是这样的例子”。①单育辰:《由清华简释解古文字一例》,《史学集刊》,2012年第2期,第96-98页。其实在传世文献中,此类的例子亦不乏之。《论语·卫灵公》“臧文仲其窃位者欤?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按,金文中常见之“立中庭”即“位中庭”。“位”、“立”古籍中通假之例亦多。俞樾谓“上文窃位字作位,下文不与位字作立,异文而同义也。”②俞樾:《古书疑义举例》,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页。俞氏所谓异文同义乃指假借言。又如《周书·太子晋篇》 “远人来驩,识道如咫。”又曰“国诚宁矣,远人来观。”俞氏谓“观,正字也,驩,假字也。亦上下文之用字不同者。”③俞樾:《古书疑义举例》,第2页。此皆可释同篇中“曷敢”、“曷甘”互见并终至讹为“曷其”之情势。
《梓材》“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其中“败”字今文《尚书》无。故伪孔传曰“察民以过误残败人者,当宽宥之。”是读“败”为本字。历代学者似均无异说。然“戕败”于典籍无征,颇疑“败”当为“则”字之讹,而读为“贼”。《盘庚》“女有戕则在乃心,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女,不救乃死。”曾运乾谓:“则,当为贼,字之讹也。戕贼,戕害贼杀之心也。”④曾运乾:《尚书正读》,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06页。杨筠如谓“则,疑为贼之假。古贼字从则,故可相通。散氏盘‘予有散氏心贼,则爰千罚千,’义与此同。”⑤杨筠如:《尚书覈诂》,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周秉钧:“则,假为贼,同声通用,贼,害也。戕则,戕害也。”⑥周秉钧:《尚书易解》,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04页。《孟子·告子》“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桊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桊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桊,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赵氏章句谓“戕贼”犹“残贼”也。
“戕”,典籍多训为“残”。如《春秋榖梁传·宣公十八年》“秋。七月。邾人戕缯子于缯。戕犹残也。捝杀也。” 《公羊传》则谓“秋。七月。邾娄人戕鄫子于鄫。戕鄫子于鄫者何。残贼而杀之也。”《国语·楚语》“昔齐驺马繻以胡公入于具水,邴歜、阎职戕懿公于囿竹,晋长鱼矫杀三郤于榭,鲁圉人荦杀子般于次”。韦昭注谓“戕,残也。”《列子》卷八“遂共盗而残之。”《群书治要》及《太平御览》引“残”作“戕”。均是其证。“残贼”乃典籍之常语。《孟子·梁惠王》“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败”与“则”形近。于省吾先生在《双剑讠多群经新证 双剑讠多诸子新证·诗经新证》“彼求我则如不我得”条下谓:“则、败古通,《庄子·庚桑楚》‘天钧败之。’释文:败,元嘉本作则。三体石经《春秋》古文败字履见,并作,即则字,可资佐证。”⑦于省吾:《双剑讠多群经新证 双剑讠多诸子新证·诗红新证》卷二,上海书店1999年影印,第13页。于先生所举两例确凿无疑,惟其谓二字古通,则似未若谓其由形近而致讹为优。《管子·君臣》“四者有一至,败敌人谋之。”王念孙谓“至字因上文两至字而衍,败当做则,字之误也,言四者若有一于此,则敌人谋之矣。”①由前所述,贼、则声、形俱近。因此,败之为贼,亦顺理而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