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农业部及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连市的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十一五” 时期,大连市的渔港基础能力及设施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功能辐射及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在防灾减灾、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业、致富渔民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渔港不仅为渔船提供避风停泊、渔货装卸、物资补给等直接服务,还发挥着带动加工贸易、休闲旅游业发展和促进渔区人口集聚、小城镇建设等多重功能。因此,加快和规范渔港建设,是渔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抓手,对于积极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引导渔业特别是渔港生产力合理布局,改善渔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快渔区二、三产业发展、促进渔民转产转业、提高渔民收入和推进渔区现代化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标任务。“十二五” 期间,大连的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要依据大连市海洋功能规划和城乡发展整体规划,以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为主体、以市级重点渔港为支撑,以传统渔港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提高渔港防台避风能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和靠泊容量,合理布局渔港数量,满足区域渔船静、动态需求,确保渔港建设规模和安全标准符合渔业整体防灾减灾及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建、扩建一定数量的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同时,加强渔港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市级重点渔港的维修与养护,实现全市平均每200公里海岸线建设1座市级以上重点渔港,满足区域渔船季节休整和应急靠泊的需要,到 “十二五” 末,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型配置合理、布局科学、结构优化、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市级重点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群落体系,达到全市60%以上海洋作业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要坚持防灾减灾,服务渔民。渔港是渔民生命财产的保障线,也是渔区生产生活的服务线,必须把渔港建设作为构筑沿海地区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中,切实提高渔港的防台抗灾能力,更好的服务渔民,造福渔民。
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全市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作用。
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渔港的防台避风、防灾减灾功能,重点扶持国家中心、一级渔港建设,兼顾综合型渔港和市级重点渔港建设,重点建设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共财政投入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突出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项目;渔需物资供应 (水、冰、油等)、冷库、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批发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建设。
(一)结合实际,合理布局。根据地理位置、行政区域以及自然特性,规划形成 “一线、两面、三群” 的渔港平面布局结构,要构建一个渔港主轴线,两个沿海渔港面,三个海洋渔业区域渔港群,努力搭建我国北方渔港核心功能区。以旅顺 (+高新园区)、金州 (+普兰店)、庄河沿海重点渔港为主,建立一个现代渔港主轴线,以长海县 (+庄河)各海岛渔港、瓦房店(+长兴岛)沿海渔港组成两个渔港面。两个渔港面和一个现代渔港主轴线是大连市渔业重点产业带,具有渔船、渔港资源集中、渔业区位条件优越的特点。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强渔港产业纵向沟通,实现防灾减灾资源共享,提高渔业综合服务能力。
以旅顺口区为核心区,金州新区渤海海域、瓦房店、长兴岛为辅助区,积极建立渤海湾渔港群,该渔港群由3座国家级中心渔港,2座国家一级渔港,11座二级重点渔港构成。该区域生产能力强,经营机制灵活,建设现代渔港的社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渔港经济开发潜力较大,发展方向应为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实现渔港建设与产业发展的互动。
以长海县为核心区,金州新区黄海海域、普兰店黄海海域为辅助区,积极建立黄海湾南部渔港群,该渔港群由2座国家级中心渔港,4座国家一级渔港,12座二级重点渔港构成。该区域渔港密度大,养殖和捕捞渔船多,渔场知名度高,区域辐射面广,渔港建设条件好。发展方向应为巩固近海渔业,积极发展远洋捕捞业。以水产品加工业为基础,积极发展渔港休闲观光业,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和渔港经济强区。
以庄河市为核心区,花园口经济区为辅助区,组建黄海湾北部渔港群,该渔港群由1座国家级中心渔港,1座国家一级渔港,10座二级重点渔港构成。该区域海洋捕捞生产历史悠久,近海作业为主,发展方向应为优化渔港产业结构,充分利用庄河地理优势及花园口历史特点,建设多功能渔港,为渔民提供优质的生产与生活条件,拉动城乡和现代渔区建设。
(二)明确重点,规范建设。渔港建设要突出重点,在功能定位上,以防台避风为主,日常锚泊为辅;在建设内容上,以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供冰、供油、装卸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辅;在建设步骤上,优先安排地方建港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配套资金落实充分的渔港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严谨、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
(三)创新机制,加强监管。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发动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对经批准建设的渔港所涉及的港池、岸线、码头、腹地等资源,要明确港域港权,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登记,发放相应的海域、土地使用权证。要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障用地,加大投入。渔港港区道路交通、岸上配套等陆域设施,是渔港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渔港的建设和功能发挥。各级政府要根据渔港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需要,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市级及以上渔港及其后方陆域配套的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等级渔港陆域面积配置的相关规定,由市级戴帽下达用地指标;市级及等级以下渔港列入市、县级重点项目,所需土地纳入同级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按照 “分级承担、分类补助” 的原则,按比例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同时,也要落实公益性渔港的岁修维护资金,用于渔港的除险加固、安全防范等,确保渔港充分发挥作用。
(五)依法保护,规范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好渔港及其设施。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 (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按规定报批前,必须经市以上渔港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 “占一补一” 和 “补偿在先、占用在后” 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影响渔港整体功能的,要给予相应补偿。各地要统筹协调渔港建设与围涂、围海等海洋开发工程的关系,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强化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同时,努力保护传统避风港湾和岙口,依法管理、维护好海洋岸线和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