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心红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来,高等教育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高校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制度保障。教学质量监控离不开教学信息的收集、反馈,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以下简称“信息员制度”)是一种无法替代的“基于对象” 、“基于过程”的信息采集方式。
我国高校开始建立信息员制度,大概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至今已在全国大部分高校内部初步成形,并显现成效[1-2]。学生作为教学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其合法性来源在于:首先,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具有独立的判断、评价的认知水平和理性能力。其次,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亲身体验者和直接受益者,对教师的教学有全面的接触和了解,能直接感受到教师教学的效果,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需求,也能够代表学生的心声。他们的评价比其他任何人的评价都更为全面、细致,也更有说服力,能够使教师及时获得大量的反馈信息,了解自己的教学情况,不断充实、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3]。
信息员制度的设立,凸显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有利于培养学生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拓宽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较好地协调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对加强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4]。近年来,数量众多的信息员默默奉献于教学一线,积极工作,为高校教学和管理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在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和学生学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信息员制度中潜在的道德风险,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照公共选择理论,信息员制度作为教学管理者着力建构的一种制度、一套规则,是一种“可欲的”制度安排。任何制度,从它的制定到运行,若作为一个过程来理解,实际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或“后立宪阶段”)①。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两者分别遵循不同的游戏准则和内在逻辑。两种选择行为之间实际隔着一层“帷幕”(veil),使得管理者自身处于内在不确定状态。作为教学管理者,也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教学管理或教学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不同规则的选择上,更要关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
规则之下的选择,其真正的行为主体都是一个一个的个体,个人行为选择皆可归结为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个体皆可视为利益的“计算者”,或曰“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其行为选择的标准只能是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如学校、系部、班级、
①宪:译自英文constitution,在这里,可译为规则、秩序。中国古代典籍也有“顺其宪则”(《国语》),“永垂宪则”(《旧唐书》)之说。
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都是一些虚拟的利益主体和抽象的概念。不可否认的是,个体选择有时也会照顾到集体利益。所谓集体利益,完全可以从行为主体的个人利益中推导出来(“集体利益至少不应当损害个人利益”是多数人的信条)[5]。
信息员制度的有效、有序运行,即从“可欲”到“可行”,需要信息员与教学管理者的“共谋”,且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平、公正;也一定离不开教师对制度的“承诺”,并保有“向善性”,闻过不讳,改过迁善。
学校选聘信息员的主要标准是“品学兼优”、“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等,归根到底是道德标准。在信息员制度中,更需要教师的道德承诺和品德担保。个人行为选择或道德选择自有自己的“计算”和“考量”(利益“计算”、“考量”之下的个人行为选择,都可视为道德选择,特别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前者(制度期望于人)遵循道德逻辑,后者(制度下的人)遵循利益逻辑。作为信息员制度的主角——信息员和教师,都是有自己利益的、现实中的、活生生的人。规则之下(后),道德标准变得非常不可靠。这种由于道德的不确定性,导致依赖于人的道德承诺和品德担保的规则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即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又会产生“出人意料”的逆向选择问题。
信息员制度的主体是学生,学生对教师的教学具有最大、最直接、最适宜的发言权。该项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教师改进教学、服务学生、满足学生学习需要并实现学生的学习利益。同时,这项制度安排,也是学生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表现,因为这项权利就是基于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之上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此,不管从该项制度的主体、目的,还是它的权利属性来看,研究学生在制度下的微观行为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2.1.1 利益无涉情况下的道德选择
信息员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及时反馈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根本目的则是促进教师根据学生意见改进教学,满足学生学习需要和学习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不具有直接性和即时性,制度的运行需要师生的“共谋”,首先就是学生的“配合”。现实中,多数信息员认为,信息员制度只是学校人事(教师)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只是形式主义、走过场而已,他们只是被动协助、帮忙(帮闲)而已……这种漠视、敷衍态度,导致信息填报草率、随意,甚至出现抄袭、雷同,有的只有寥寥几个字,或者干脆直接交“白卷”了事[6]。
2.1.2 获取预期收益或防范利益受损情况下的道德选择
有些信息员会把自己的工作当作获取预期收益(成绩评定、评先评奖、就业等),至少是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机会和手段。为博取老师的欢心,他们尽量不得罪老师,尽量说好话,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面对少数不负责任的老师,他们则尽力遮盖、掩护。如果任课教师是所任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或相关领导,信息员的这种“势利化”倾向则更加明显。
2.1.3 利益受损情况下的道德选择
有的信息员可能因为与授课教师发生过矛盾和冲突,或者因为课程得分较低,或者干脆就是不喜欢某个老师(如教师过于严苛,态度、方式不当等),导致他们对老师恶意评价,个别学生甚至诋毁、报复老师。这是一种并不多见的失德行为。
2.2.1 防范利益受损或获取预期收益情况下的道德选择
信息员制度的建立,首先使教师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他们在心里上不能接受别人,尤其是学生的评头论足。不管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尊严、面子,还是切身利益(如许多高校已将学生评教与教师考核挂钩,并且赋予较大权重,甚至实行“一票否决”),都将激起教师防卫性心理,导致教师种种逆向选择行为,如不敢(愿)大胆管理,“听不听随你”,“学不学随你”,“作业做不做随你”,包庇纵容,甚至迎合、讨好学生。个别不负责任的老师,甚至私下与学生达成默契,一方面谋求学生给予积极评价,一方面方便逃避监督和管理。
2.2.2 利益受损情况下的道德选择
某些教师当得知学生给出了消极评价,或暴露其教学违规违纪行为后,不是选择正确对待,知错即改,而是情绪低落、敷衍教学。个别教师甚至迁怒学生、寻机报复。当然,这是一种并不多见的悖德行为。总之,信息员制度中的道德风险,会进一步导致如下风险:教学信息失真、师生关系失稳、制度失效,最终使得制度运行过程变成背离制度初衷的过程。
制度中的当事人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都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7]。在教学信息反馈过程中,师生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信息员对学生信息、学生的真实需要、学习态度、学习动机、教师的授课情况等信息具有优势,而对课程的专业特点、学科特点、教师的知识储备、备课情况、授课计划、重难点、教学设计、教学评价的标准、意义等信息则具有劣势。相对于教师,情况正好相反。
信息员出现随意评价、滥评,甚至恶意评价;教师厌恶、抵触学生评教,进而放松要求,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信息失真或信息冗余。为此,一要加强对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员管理制度,如信息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奖惩激励、例会等制度。“参与学校管理是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学生信息员队伍是学校批准的主流学生信息反馈组织,不是窃取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秘密组织,更不是对教学纪律严明、成绩评定严格、教学管理规范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打击报复的阵地。”[4]信息员一定要从维护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的大局出发,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教学信息。二要加大对教师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认识。消除教师的顾虑和误解,使之思想上能接纳,心态上理性平和地对待学生的信息反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某种程度上说,学生也是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老师。师生关系应该是根本利益(教育教学质量)一致基础上的“合作性互动”关系,而非“冲突性互动”关系[8]。雅斯贝尔斯认为,教师是与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研究、共同探讨的合作者、组织者、指导者。教师是教练,也是学生的陪练。三要实现师生双方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任何交流都代替不了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交流。师生之间可以面对面谈心谈话、对话商谈,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交流渠道,如短信、QQ、微博等。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会有不同的观点、看法和价值取向,但只要秉持交往理性,遵守对话的规则和程序,就能够达成共识。可以通过主体间的交流、沟通、对话、商谈与论证来谋求理解、进行合作、达成共识。师生双方只有在信息充分、完备、交流顺畅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重叠共识”。
信息员反馈教学信息,本质上是一种背靠背式的、单向式的信息反馈方式,它虽然有利于发现一些不易发现的问题,但也容易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导致信息失真、失效。制度运行也会“开放”出更多信息。若制度形成体系或制度体系完善,则不同制度之间会形成信息互证(证实或证伪)、互补(相互查遗补缺的)的关系。这样,虚假信息、冗余信息,特别是恶意信息出现的概率就越小,即使有,也很容易被发现、甄别和过滤。学校在信息员制度之外,必须有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制度、学生座谈会、师生座谈会制度、督导员制度、听课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9]。不管不同制度下呈现的信息是互补的,还是互斥的,它们都有利于信息接近“真实”。
教学管理部门在学生反馈信息的采信上,要杜绝虚假信息,剔除冗余信息,对恶意信息提供者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理。努力克服信息的失真性、片面性、主观性,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重视调查研究,既证实又证伪,多与当事人沟通,审慎处理。既要保护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又不能挫伤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利于师生关系的和谐成长。
信息员制度的引入,带来学校教学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对传统师生伦理关系的冲击。“我讲你听”,“我教你学” ,“我批你受”……道出了传统师生关系的单向性。信息员制度的建立,无疑挑战了“师道尊严”的传统师生伦理关系,颠覆了教师“知识权威”与“道德权威”的“圣人”形象。
美国学者R·克利弗顿和L·罗伯特对教师权威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教师权威有“制度性权威”和“个人权威”之分,前者指基于社会文化传统和法律赋予的角色权威,即“教师”这一角色、职业、身份本身带来的权威,后者包括基于教师个人学识、专长的“知识权威”与基于个人职业操守、人格魅力的“感召权威”。爱因斯坦说:“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当一个教师不去努力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工作吸引力,却试图通过讨好、迎合学生而建立一种良好的师生关系时,他很难在学生心目中树立真正的权威。一个具有渊博的知识、良好的道德风范、独特的人格魅力的教师,又何必对信息员制度耿耿于怀、忧心忡忡呢?
马丁·布伯曾提出“关系先于实体”的著名论断。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我—你”之间的“相遇”关系,而非一种“我—它”性的“塑造”关系。具体到教育场域中,塑造的话语体系无疑仍处于支配地位,教育被异化为一种主体改造客体的对象性活动,成为一种改造、训练、灌输、心灵隔离的活动,师生关系异化为一种主客体关系或人与物的关系。并且这种塑造的方式、方法、效果,学生往往失去了参与权、建议权、评判权。在“我—你”相遇的语境下,“教育不是单向的独白式,而是双向的交互式,师、生是一种交往式的与体谅式的商谈关系,而不是控制、支配、改造关系。”[10]学校是师生精神相遇的场所,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活动,教育需要师生的平等参与、沟通交流、对话商谈。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我—你”交往、对话、商谈、理解、合作、善待生成的。“教育中的关系是纯粹的对话。”[11]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上的巨大不幸和失败而告终的学校内许许多多的冲突,其根源在教师不善于与学生交往。”
总之,厘清信息员制度中主客体双方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行为表征,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才能优化信息员制度的运行环境,提高制度的实效性,实现制度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最终为制度的设计、创新与供给提供新的思路与参考。
参考文献:
[1]郝玉英,白荣妙.高校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的再反思[J].科技信息,2010(1):1090-1091
[2]尹小娟.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实践与探索:以惠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5(4):17-18
[3]刘素冬.论高等院校学生评教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J].经济师,2006(4):104-105
[4]李瑛.高校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建设的反思[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2):85-87
[5]冯兴元.大师仙逝 宪则永垂——悼念布坎南[J].读书,2013(2):13-19
[6]王芳亮.学生评教机制下师生关系的异化及调控[J].教学与管理,2012(5):72-73
[7]拉斯穆森.博弈与信息[M].韩松,张倩伟,庞立永,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15-254,286-299
[8]李运庆.教学信息员制度存在的意义、问题及对策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146-148
[9]袁天星,钟燕瑾,刘安华.关于学生信息员制度之创新设计与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2(1):65-66
[10]胡金木.“我”与“你”相遇在学校:马丁·布伯视野中的师生关系[J].教育学术月刊,2010(7):14-16
[11]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