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伟
(华东理工大学保卫处,上海 200237)
201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拓宽了社会管理思路,新增了多家成员单位,职责范围更宽。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尚未正式更名,但实践中早已经远远超出了治安的范畴,维稳、交通、消防、生产安全等也都是重要内容。本文中暂以“高校综合治理”为名。
高校是关系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阵地。高校综合治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社会安全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研究高校综合治理的绩效评估,对于促进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高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对社会有示范作用。首先,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看,高校既是西方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对象,又是当前国内改革的重要场所,所以,维护高校稳定,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导向性作用。其次,通过抓综合治理工作,它既能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树立起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为学校所在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做出积极的贡献。再次,从高校综合治理的任务上看,通过法制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等形式,通过预防、打击以及行政手段,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在良好的环境中,才能为国家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再用他们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遵纪守法的实际行动去影响周边的人,这个作用是无法估量的,也就是一种最有效、最基础、最长远的工作。
2.高校综合治理是高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维护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一个重要手段是抓好高校综合治理。首先,通过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各级领导的稳定意识,促使各级领导把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其次,高校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大,群众性、协调性强,学校党政各个部门和各院系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形成“综合”效应,使高校综合治理得以深入发展。再次,通过综合治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进行群防群治,推动高校综合治理深入发展。
3.高校综合治理是“三育人”的重要内容。“三育人”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高校推进素质教育和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是统一的,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高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和接班人;而高校综合治理在维护高校稳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确保校园安全,为高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高校综合治理对高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高校综合治理工作中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惩治犯罪、帮教工作、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等,都是高校培育人才的重要教育内容。
1.检查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有些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不突出,主要原因并不是目标、制度的问题,而是目标、制度未彻底落实。评估系统可以将综合治理目标、制度转化成可衡量、可控制的要素,通过定期的收集相关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目标、制度的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地采取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
2.公平合理地评估综合治理工作人员。通过实地检查、材料查看、案事件发案数等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可以向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表明哪些地方做得较好,哪些地方做得还不够,需要改进。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职位晋升、职位调整等。
3.发现问题,寻找需改进完善的地方。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发现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隐藏在冰山之下的问题凸显出来,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改善综合治理成效的目的。
4.建立综合治理基础管理平台。要提升综合治理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就需要“一切用数据说话”,这需要许多综合治理基础数据的支持。通过绩效评估的推进,可以加强单位内部的基础管理,建立起综合治理基础管理平台。
通过高校综合治理绩效评估,提升高校的综合治理工作水平,最终实现高校和上级综合治理机关的任务和目标。
从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以来,经过20年的贯彻实施,高校综合治理工作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工作模式。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高校综合治理的绩效评估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
目前,高校综合治理机构设置一般是这样:高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分管安全保卫的副校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则包括学校多个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秘书由保卫处人员担任,办公室也常设在保卫处。校内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估由综治委组织进行。
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以及当今制度上的不完善等各种原因,“搞关系”的不良风气和恶习,在我国仍然盛行。虽然高校综合治理绩效评比不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但这种不良风气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绩效评估。如在部分高校的评审过程中,与评比人员接触多、关系较好的部门,有时存在人情要素。有些综合治理工作评分不够先进单位标准,但由于人情关系,就提高到先进单位的标准;有时个别单位为了获得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向评分单位提供某种优惠等。导致的结果是,在最终评审的先进单位中,有些是因为工作做得突出到位,而有些则是其他因素使然。
高校综合治理绩效评估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高校中各个院、系、部处情况有一定差异性,要达到公平、科学、合理的评估,就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综合治理绩效评估体系。然而,现行的评估体系则存在着各种不足。
1.指标体系对各学院、部处统一适应,而各部门、学院情况不同,从而可能难易程度不一样,在付出同样努力的情况下,可能得到不同的评价。不同学院,师生人数差异较大,人多,事情也多,工作量也大,综合治理工作难度也大;人少,则相反。有些学院涉及化学危险品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内容,有些学院无此内容,这样安全管理内容不同。对于学院、部处有必要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同类进行评比,力求绩效评估的科学性。
2.有些绩效评估体系不够全面、科学。有些学校的绩效评估体系中,有些指标不便操作,比如有些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安全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有些单位并没有落实检查,只是在检查表中填了正常就上交。有的指标中要求准确掌握单位内部稳定方面静态信息,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每周五向保卫处报告稳定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部分单位并没有认真调查和掌握稳定信息,而是简化为向保卫处政保人员打个电话报声平安。评估体系标准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其科学性。
目前,高校综合治理绩效评估过程大致如下:发布申报年度安全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知,相关单位向校综合治理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若干验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候选单位与个人,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与安全文明单位,最后召开校年度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在评估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在评估过程中,由于都是人工操作,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比如,各个验收检查组到各单位进行综合治理工作检查时,各小组人员不同,水平、个性等有差异,各组扣分尺度把握或多或少存在差异。
为确保综合治理绩效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综合治理评估体系。
科学地评估高校综合治理,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应把握好以下几条原则。
1.分级原则。所谓分级就是将评估指标体系分为校、院(处)、系所(科室)三个级层。总的要求,不管哪一个级层,都要围绕保持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各项秩序、预防消除违法犯罪,实现高校所在地政府和学校规定的总体目标。但每个级层在评估的具体内容与指标上应各有侧重:校一级主要是向所在地政府负责,要保证完成政府下达的综合治理任务与指标;院(处)一级主要是做好院(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总体目标的实现;系所(科室)一级重点是坚决贯彻执行校、院(处)两级的规定,抓好综合治理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2.分类原则。所谓分类则是对学院、部处、后勤等单位分类制定评估标准,同类进行评比。高校中的各学院、部处、后勤各有特点,综合治理工作内容、管理难度都有所不同。有些学院涉及化学、生物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其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涉及此内容;有些学院,如文科类,则无这方面内容。因此,评估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分出类别进行评估,或者把这些要素作为加分项目放入评估体系中。
3.量化原则。量化,是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的关键。只有量化,才能可比,才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其优劣好坏。一般来讲,一个高校综合治理评估指标体系是包括多方面的。有些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硬指标”,可直接量化,如发案率、破案率、安全事故数,重大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等。还有师生员工中违法违纪的案件数、人数,校园外来人口的办证率等,一般都可以直接量化加以评估。但有一些内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软指标”,如领导重视的程度,法纪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不能直接量化,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整体定性与单项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先分等级定性,再转化为定量,力求使整个评估指标体系完全量化,为评估创造有利条件。
影响高校综合治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根据笔者所在高校的实践,高校综合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有如下内容:(1)指标项目。一级项目大致可分为:组织领导体系、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学生安全管理、危险品管理、维稳工作、治安管理、日常管理工作、预警机制及突发事件处置、实际成效等等方面。一级项目下面再分解为二、三级项目。(2)指标分值。指标分值要合理,与该项目在总体评估中所占比重相适应。(3)指标内涵。为了便于操作,对每项指标明确指标内涵,把指标的内容,更加具体化。(4)评分标准。对指标项目详细规定如何计分、扣分,需要具体细致,便于操作。
评估体系中可以设置否决指标,即对发生某些重大事件的单位,不能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否决指标可设置为:(1)因单位稳定工作不力或内部规定不当而引起的集访、闹访等不稳定事件;(2)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或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3)发生影响政治、经济、治安稳定的破坏事件、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的安全生产、交通、火灾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故,等等。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与内容的设置,要根据高校的具体情况而定。从实际出发,构成项目可多可少,内容可繁可简,指标可高可低,不可生搬硬套,流于形式。
为达到综合治理绩效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的目标,光有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评估体系还不够,评估过程还必须公开、透明、规范。通常而言,如果将评审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各项扣分都详细公开,往往会引起一些争论发生。有些被扣分单位对自己被扣分不服,有些单位则对别的单位未扣分、少扣分不服。这样,就会或多或少地产生一些争论,也增加评审机构和人员的压力。但说到底,这些都可以促进绩效评估标准的完善、评估操作的规范,使绩效评估的激励效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公开、透明是提高评审公正性和科学性的手段。对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于操作时达到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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