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凤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2012年1月,民政部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这是中央有关部门就农民工融入社区问题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性政策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社区服务要向农民工延伸,要覆盖到90%常住人口中的农民工,要有利于农民工融于社区,融入城市,让农民工在城市社区中找到并享受亲情、友情和爱情。这表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些年,由于年龄、学历、收入、生活经历等方面的差异,农民工群体异质性不断增强,内部分化趋势正在逐渐加快,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倾向。据统计,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力军[1]。所谓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异地从事非农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口。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以下特点与优势:受教育程度较高,大都为初、高中毕业;城市融入意愿强烈,认同城市社会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年轻力壮,多数未婚,家庭经济压力较小;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权利意识、发展意识以及进取意识比较突出;与父辈进城务工谋求生存不同,他们更多是为了谋求发展,寻求新生活;在城市融入方面保持着主动和自觉的积极态度[2]。
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把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作为社会发展的三大领域之一。会议指出,社会融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学术界有关社会融合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一般来讲,所谓社会融合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或不同文化之间相互配合、相互适应的过程。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和人们居住的基本平台,是农民工实现社会融合的重要场域。就新生代农民工社区融入而言,是指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摆脱边缘状态,实现经济(职业)融入、政治(民主参与等)融入、文化融入、社会融入等全方位的城市融合,最终成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户籍转变、地域转移以及职业转换只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外部特征,农民工社区融入的真正内涵是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城市融为一体,与城市居民一样获取同等的国民待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融合过程中,囿于现实的诸多限制,难以在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方面获取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处于“半城市化”状态[3]。他们一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成为既无法融入城市又难以回归农村的“无根”群体,受到城市和农村的双重边缘化。
社会融合的分类方法很多,其中Scott(1976)将社会融合分为情感融合和行为融合。情感融合是指个体在群体内的身份认同、价值取向以及向群体投入时间、劳务与个人资源的意愿;行为融合则强调人际间社会互动的频率和强度。立足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所处的具体情境,从情感融合和行为融合两个方面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社区融入的困境。
首先,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所形成的社会排斥,使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进程举步维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一种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并由此带来城乡之间巨大差异。户籍制度是中国社会具有独特迁徙控制功能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将人们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为的“将城市居民与农民划分为两个权利、义务上不对等的社会集团,使农民无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4]。即使有的新生代农民工本身就生于城市、长于城市,但因为其户籍身份为农民,就把其拒之于城市大门之外。更为严重的是,户籍管理制度把正常的二元结构固化为一种体制,现有的许多制度依然立足于原有的二元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如就业、社保、医疗、教育和住房等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他们虽已完成职业转变、地域转移,但依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无法获得各种市民权利和待遇。可见,制度接纳的缺乏导致新生代农民工难以真正共享城市文明,容易产生较强的被剥夺感。
其次,落后的社会管理理念致使农民工城市融入困难重重。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政策制定者、执行者虽然认可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却认为农民工进城同时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是城市不安定因素。因此,将农民工管理的重点落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采取管制、限制的政策,有的地方甚至将农民工视为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对象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对象,这种管制式管理方式,使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获得必要的社会尊重与接纳。除此之外,许多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新型的社会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的观念淡薄,对农民工群体存在明显的“经济性接纳”与“社会性排斥”的取向。
再次,城市居民群体心理的排斥加剧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隔离感。城市居民虽然也认可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但由于其存在城市优越感,将农民工视为“二等公民”,动辄就将城市治安、市容问题归罪于农民工群体。偏见与歧视不仅会造成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心理隔膜,还会强化农民工自身的内群体意识,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和主流文化疏离。除此之外,它还会加深农民工群体对城市的反感和对城市居民的敌意及不信任。因此,新生代农民工虽然高度认同城市生活方式,甚至身处城市之中却不能融入城市社会。
最后,新生代农民工自我认同模糊,缺乏明确的社会归属取向。有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有很大一部分群体不清楚“自己究竟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这种身份认同的模糊性表明其面临着社会认同危机和自我认同危机。与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教育程度、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但由于受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学历有限、专业技能不高等状况尚未完全达到市场竞争和城市生活的要求。除此之外,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80后”“90后”,心理状态具有敏感、脆弱、自卑、意志力不强、承受挫折能力差等特点,面临城市生活的巨大压力、偏见与歧视,身心疲惫。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靠拢与适应,甚至在社会融合中产生自我排斥现象。
首先,正式组织资源缺失,合法权益易受侵犯。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单位组织、行政组织或发育不完善的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还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社区组织、文化团体、福利组织等,农民工都很难进入。相比较父辈,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较为强烈的捍卫意识,但依然经常遭到侵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可利用的正式组织资源。由于缺少组织依托,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缺少为自己说话的“代言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只能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非正式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封闭”状态。正式组织的缺失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只能依赖原始的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虽然它可以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归属感、安全感,但这种非正式组织本身具有“封闭性”,再加之城市居民对他们的偏见与歧视,更加剧了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膨胀。“群体内的亲密关系可能会产生负的外部性”[5],把农民工的生活世界与城市生活世界隔离开来,阻止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会组织与网络,阻碍农民工接触、吸收新的文化、价值观念,使新生代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的主流文化,更无法为其提供城市向上流动的机会。
最后,与社区居民社会交往匮乏,社区参与遭遇排斥。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交往圈基本上是自己的亲友、同乡,与城市居民交往沟通不足、缺少互动;经济地位差距和心理隔离也妨碍了两个群体之间的社会交往。除此之外,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的排斥使新生代农民工社区参与的权利处于缺失状态,参与渠道被堵塞,参与积极性被打消。
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助人活动在西方有着近百年历史,它全新的救助理念有效解决了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农民城市融入问题;但在我国尚属于发展初期,在服务新生代农民工方面也才刚刚涉入,从理论到实践都还很不成熟。全面分析、评估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状况,从社会融合入手,社会工作介入新生代农民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困境的分析可以看到,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城市融入问题是由社会和环境的局限造成的,而非完全由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所致。因此,在其城市融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与新生代农民工一起探索个体以及环境中各种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资源与优势。一方面要通过倡导与呼吁,促使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公正、科学的政策与措施;另一方面要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自我,不断挖掘新生代农民工潜能,强调其优势。虽然目前现有的二元社会体制尚不能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社会工作者依然可以促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动地运用现有规则和资源提升自己、改变自己,增强自身的环境适应能力,促进其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增进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功能。
社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结构,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社会化组织载体,更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困难的重要突破口,从某种程度上说,新生代农民工融入了城市社区也就是融入了城市社会。社会工作者在促进农民工社区融入的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接纳新生代农民工,应与对待本社区居民一样平等地对待他们。其次,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和接纳环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引导城市居民意识到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应是城市的一分子,理应享有与城市市民同等的权利。再次,鼓励新生代农民工扩大交往范围。社会工作者通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激发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与热情,为其提供与城市居民交流与互动的机会,消除族群的隔离与排斥,增强群体融合。最后,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资源链接者的作用,整合民政、计生、劳动、教育、卫生等各部门的公共服务资源,以社区为基础建立农民工服务、管理平台。
首先,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个性化需求,例如婚恋、子女教育、社会交往,职业发展、家庭生活、权益维护、精神健康等,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为其提供情绪、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主要包括就业服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子女教育服务、婚姻家庭咨询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等,以需求为本,提供人文关怀,帮助他们在城市中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其次,建立危机救助机制。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自我调节能力差、耐挫能力不强等特点,当其遭遇到一系列依靠自身力量根本无法解决的各种困难时,例如不公平、心理困惑、情绪问题等,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救助,可以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幸福感、满意度和归属感。再次,发挥社区、非政府组织、工会、自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为其融入城市生活积累社会资本。最后,培育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与意识、市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赋予他们参与管理的权利,增强其“话语权”,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和谐融入城市生活。
[1]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czqhsqjs/201201/20120100249568.shtml.
[2]周明宝.城市滞留型青年农民工的文化适应与身份认同[J].社会,2004(5):4-11.
[3]王春光.对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半城市化”的实证分析[J].学习与探索,2009(5):95-103.
[4]林凤章.新生代农民工的困境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64-66.
[5][美]弗朗西斯·福山.社会资本、公民与社会发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2):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