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斌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建设生态文明,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今后我国发展的重要方向。而构建低碳消费模式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低碳消费是贯穿生产过程、服务过程和消费过程的一种控制碳排放量的消费理念与物质资料及劳务相结合经济方式。河北省作为环渤海区域重要经济增长极,构建低碳消费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构建河北省低碳消费模式需要多方面努力,其中法律的指引和保障必不可少。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和资源压力,河北省把发展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众多成就,在法律规制方面,已初步体现了低碳消费的理念。《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十余部相关地方法规的出台,正式拉开了河北省构建低碳消费模式的序幕,也推进了河北构建低碳消费模式的步伐;同时,一些激励低碳消费的政策、行业标准陆续出台,加速了河北发展低碳经济的节奏。
尽管河北发展低碳经济的步伐较快,但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低碳消费的观念虽已家喻户晓,但还未深入人心,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1.2.1 缺少统一的低碳消费法律体系
目前,河北省虽已出台不少发展低碳经济的法规,但缺乏针对性,比较分散,涉及少部分行业和领域,而众多的行业和领域并未涉及,广大城乡居民及其家庭也未涉及;另外目前河北虽有不少低碳消费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但其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构建低碳消费模式,终究需要严格的制度加以规范。
1.2.2 对企业的低碳行为规制和保障不力
一方面,随着低碳消费进入千家万户,一些不法企业打着“低碳”的幌子生产和销售“高碳”产品,而现有的低碳节能标准还很模糊,导致了很多商家能够浑水摸鱼;另一方面,研发、生产低碳产品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政府在这些领域没有更多的投资,也没有相应的税收调控,导致了真正的低碳产品既少又贵。
1.2.3 对消费者低碳消费关注不够
低碳消费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观念,虽然已经家喻户晓,但还不够深入,很多消费者一知半解;同时消费者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也没有纳入现行法律框架之内,使得以假冒的低碳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和消费者自己高碳消费的现象屡禁不止。
1.2.4 现行有关执法和司法体制不健全
低碳消费涉及众多行业领域,但在执法层面,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承担,虽也有其他部门参与,但缺少配合,权责不明确,导致很多时候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在司法层面,有关环境诉讼历来不受司法机关重视,相应司法机关职责和司法程序也没有与之配套,导致环境纠纷调查取证难、鉴定难、时效认定难、执行难等。
从国外情况来看,低碳消费已成为世界趋势,英美、日本等一些国家构建低碳消费模式较早,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成熟,值得借鉴。
英国是最早提倡低碳消费的国家,如今低碳消费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美国作为超级大国,非常重视环保,循环消费在其国内非常盛行,主要源于美国非常成熟的旧货交易制度。日本可以说是低碳消费立法最完备的国家,它所制定的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这是基础层面的一部基本法;二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这是主体层面的两部综合性法法律;三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这是分支层面,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五部专项法[1]。
国外的实践证明,构建低碳消费模式,法律规制必须先行。无论是美国自下而上的立法还是日本自上而下的立法,都无疑证明,法律规制对于构建低碳消费模式意义重大;同时国外的发展实践还证明,构建低碳消费的法律途径既要有约束治理方面的内容,也要有引导和激励方面的内容。
考虑到目前并没有统一的低碳消费法,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着大量的低碳消费法律规范,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因此,建议建立符合河北省情的以基本的低碳消费法律规范为主体,包括事务法和手段法在内的统一的低碳消费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事务法部分是法律对本身具有碳排放功能的领域进行的规制[2],主要包括:低碳能源消费条例、交通低碳消费条例、工业低碳消费条例、农业低碳消费条例、建筑低碳消费条例、林业碳汇促进条例、固废低碳再利用条例等。手段法是将成熟的政策及行业标准上升为法[3],主要包括:低碳技术保障条例、政府低碳采购条例、低碳消费教育条例、碳税及财政低碳激励条例、低碳消费促导条例、碳排放交易条例等。同时将消费者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写进相应法律法规,从而使得低碳消费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更为有章可循。
鉴于河北省目前环境执法的现状,一方面可以整合地方环保、农林矿产等资源部门的权责,组建新的执法机构,明确权责,加大各地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强化其职能,赋予其一定决策权和实质性的监督权,从而促进河北省低碳消费模式的构建[4]。
鉴于环境诉讼不受重视和相关司法程序不完整的现状,结合部分省市做法,笔者建议,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纠纷的认识,要将其上升到全省构建低碳消费模式的高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二是健全相应机构,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在公安系统设立“环保警察”,在检察院设立“环保检查处”,在法院设立“环保法庭”[5],形成整套完整的环保司法体系;三是健全相应的司法程序,尤其是调查取证和鉴定,这些都需要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进行。
低碳消费模式的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除了作为管理者外,还是一个公共产品的消费者[6],因此政府应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从自身做起,尤其是政府采购,应向全社会倡导低碳消费。企业拥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研发低碳产品,走低碳之路。非政府组织要更多的参与进来,积极宣传低碳消费理念,开展低碳消费活动。消费者要深入了解低碳消费,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践行低碳消费。
[1] 周丽.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几点思考[J].科技信息,2013(5):444,464.
[2] 李响.低碳消费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4):84-88.
[3] 刘江翔.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消费法治化视角[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27(6):50-51.
[4] 翟娟娟.构建低碳城市的法律保障——以贵阳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16):185-186.
[5] 王群,于佳,洪贺.黑龙江省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与政策探讨[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3):92-95.
[6] 张善秀.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低碳消费法律政策探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2,12(1):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