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生态文明的发展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因此,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我国在经济建设中走向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标尺。
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提出,是立足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的严峻形势”。美丽中国,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生态环境的技术改造,更应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尤其在高度关注生态文明构建的今天,社会责任是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及“天人合一”古训价值的重新审视与现代阐释。在经济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要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其最高使命。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之一,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美丽中国”构建的今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稳步发展、不断壮大的重要条件,也是共建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与经济转型时期,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食品危害、劳动事故、大规模环境污染等事件,如何兼顾发展与安全问题是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极大考验与重大挑战。产品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等诸多诉求使得人们基本达成共识,普遍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不可置疑的,企业有义务参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整体福利提高等事宜。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从制度上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与贯彻落实,引导企业日益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断丰富和拓展社会责任制度的内涵,将生态文明高度强化的“美丽中国”的理念贯穿至日常经营事项与管理活动之中。
在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企业不仅仅是为其自身营利而存在,同样也为社会服务而存在。“美丽中国”视域下,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进一步得到凸显,社会责任制度的具体构建备受关注,对此,经济法学界理应做出回应与探索。
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各类主体进行平等交流创造了一个载体,通过有效的权利让渡和义务履行使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最大化,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重新解构企业社会责任内含的境界层次,探索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策略,即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规制度、设计相应激励措施、内化企业社会责任、制定企业生态化转型的技术扶持手段。同时,必须认识到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代表就可以忽视政府的作用,以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合力”来促进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承担的“双赢”,才能共同促进“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发展、社会责任承担与政府调节具有内在的、必然的逻辑关系和现实关联。整体利益提高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终目的,企业也不例外。现代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正确处理企业责任承担与社会整体利益提高的关系,用履行社会责任来规范企业的行为,防止企业滥用其经济力量来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在此,笔者以社会责任的属性作为切入点,分别从生态承载视角、权责相符要求以及整体福利推进三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境界进行解读。
企业社会责任内蕴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和“修己、安人、法自然”的责任观。“美丽中国”中的社会责任,其生态意义在于保护经济系统和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具体表现为: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在提高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增进企业运营的经济效益。著名的美国经济伦理学家 Georges Enderle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经济提高、政治和文化提升以及环境改善的高度概括,其中的环境改善责任主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的耗损减少与废弃物排放治理[1]。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外延更广的概念,包括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囊括了增长过程中的社会结构优化、保障制度改进和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在进行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可增加产品或服务种类并促进经济水平提高;也可能给社会带来负效益,如经营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对当地居民身体健康、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等。此时,企业要对其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了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就应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减少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活动,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第二,社会责任是推进“美丽中国”所要求的人类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趋同的重要制度。社会责任的经济内涵是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引领下对“动态的人类经济系统与更大程度上动态的、变动更缓慢的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种关系— —人类文明能够发展”的阐释[2](P413)。为了人类文明能够可持续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企业不仅要谋求企业利益,同时也要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社会责任专家、美国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整个社会对企业的期许,包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等,希望企业依据社会发展方向,一是实现“经济上的使命”,二是通过“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履行完整的社会责任[3](P23)。企业是兼具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在强调企业在依法运营的范围内追求经济利润、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求以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式进行相应活动,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权责相符要求以具有支配性力量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利为标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与责任[4](P31-32)。从法律上说,“美丽中国”的基本模型应该是各种利益都能得以尊重,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平衡之中的社会。因此,如何实现权责相符,就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企业需既要保护自身的利益,又要顾及社会责任,维持这种平衡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理论,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要享有权利必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国家赋予了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权利,为企业提供了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那么企业也应当回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责任。为了平衡与保障社会利益,就必然要求具有支配性力量的主体(在经济领域,具有支配性力量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尤其是,当企业具有较大规模时,必须树立“做企业就是做社会”的责任理念[5](P232)。通过注重权责制度的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不竭动力,并能够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将服务社会的责任贯穿于经营活动,较好地实现自主经营权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与协调。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发展过程中,社会追求的是一种可持续的财富创造方式。企业的存续与社会利益的追求不是对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尊重企业的营利本质、保证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要求企业顾及社会利益,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促进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可以说,责任是使权利人产生一种不利益的负担,呈现的是制裁和否定之意,具有补偿、安抚的功能。所以,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至上和营利本质的修正和平衡,是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维护。
“美丽中国”的提倡折射出人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独特的利益博弈关系”的终极导向[6](P99),在此种背景下,从公司法的角度来审视社会责任,可推知作为企业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的公司不仅要对各股东负责,而且要同时关注职工、债权人甚至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保障。所谓利益相关者,即是任何能够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或被公司目标所影响”的群体[7],所辐射的群体范围较大,包括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也涉及到政府、社区居民、媒体、环境保护组织等集团群体,甚至还将“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的范畴[8](P61)。
对于公司来讲,将社会责任意识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过程是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是绿色经济条件下提升新的竞争优势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通过在制度和资源上确保公司全面地、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将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需求的满足融入到公司清洁生产、产品的再利用等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是公司能够取得成功发展的前提。为此,国家理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以加快企业承担并实践社会责任的步伐。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撰文所说,市场主体的商事活动要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对所处社区承担责任,且已经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不断提升企业及其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牢固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9](57-62)。为了实现“美丽中国”的美好目标,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最大程度地落实对员工、社区、环境和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方和谐共生,是企业获得更大竞争力和更强发展力的必然进路。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重要实践,是道德伦理的指引和社会发展的期望。随着企业责任意识的增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人类社会,成为了众多企业的经营目标。但同时也应认识到,不少企业还存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漠视环境污染和他人安全的状况,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美丽中国”设想格格不入。其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虽然,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确认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性,应对其工作人员、债权人、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分则中也对公司职工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对实施的具体流程缺乏详细的规定和设计。我国《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尚不足以给我国企业(尤其是公司)社会责任提供系统的、全方位的保障。
第二,企业发展普遍存在“资源锁定”效应,导致环境和生态恶化趋势严重。在工业文明发展进程中,资源要素对于企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于工业原料投入的需求较大,遵循着资源指向性和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资源开采、产业制造,并随意排放废水废气。这种盲目污染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使我国进入了环境高风险时期,各种环境污染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损害后果日趋扩大,如2011年8月发生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2012年2月发生的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归根结底,这些事件都是因为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未履行社会责任而产生的后果。
第三,企业忽视消费者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生产技术更新换代加快,消费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忽视产品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和侵害,例如频繁见诸报端的职工权益受损、就业歧视、瓦斯爆炸、“地下工厂”产品,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社会责任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企业的违约成本来敦促企业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生产注重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能够鼓励消费者、劳动者积极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报告,为世人绘就了一幅“美丽中国”的美好蓝图。为使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科学规范的有序开展,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改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消耗状态,通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有效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优化整体福利结构,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企业社会责任应从制度完善入手,把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针对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相关者利益弱化问题,对公司而言,以利益相关者为理论根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社会责任承担的有效措施。对此,改善治理结构的具体方法是:第一,摈弃“股东至上”的误区,从《公司法》的董事义务出发,明确董事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以企业发展为目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权衡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重,授权董事会决策时增加职工、消费者等相关者权益的制度规定;第二,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对职工、消费者、社会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法条规定,对企业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形式的具体内容、义务对象、承担方式、监督和评价措施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制度设计。
面对资源日渐枯竭的“资源锁定”效应强化的现实,企业必须减弱对资源的路径依赖。“美丽中国”的目标不仅成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衡量标准之一,而且从更高层次上决定着社会行为规范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实施效果。“美丽中国”发展生态文明的制度特征——人类福利和整体利益的可计算性——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的理念和指导。总的来说,要将社会责任延伸到企业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和废旧物品回收三个阶段,最大化的拓展责任领域。首先,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在企业产品的销售阶段减少售卖过程中的有形和无形资源损耗,提倡绿色销售和绿色消费。通过拓展网络采购及绿色物流配送的经营渠道,逐步形成有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运作模式。其次,在产品的回收、回购阶段,通过企业产品的梯级利用,增强产品的维护和保养、产品部件的升级更新和功能增值等,延长企业产品的使用期限,降低资源的损耗,为企业服务社会赢得良好形象[10]。在此基础上,将社会责任理念渗透到产品流通所涉的各个领域,使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常态化、规范化。
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调节的作用,“美丽中国”建设应该是企业作用与政府调整下的完美结合。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构建中政府的“所为”和“所不为”进行审思,可以引用斯蒂格利茨的一个忠告,那就是“要以正确的方式提出问题”,调适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保持一种“恰到好处的平衡”①约瑟夫· E·斯蒂格利茨是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家之一,他在宏观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公共财政、发展经济学等领域都颇有建树。参见石林《和谐社会视角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及其治理》,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
第一,完善“以奖代补”建设补贴制度,提高政策激励强度。一要修改完善现行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市场主体所从事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推动行业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完善。通过强制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促导企业积极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的资质要求,以市场作为带动责任体系的重要途径。三需推行许可证交易制度,遵守生态园规划、自愿合作协议的具体规定,建立电力、重金属、化学化工等资源型行业的“总量分配——绩效考评——合同管理”新机制。以湖北、湖南两型社会构建为例,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在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大力推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给予相应补贴,并鼓励企业自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这种做法就契合了生态文明的需求。
第二,制定综合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应积极按照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的英文简称)标准调整经营活动。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一直以来企业对社会责任评价缺乏本土化的指标体系,所以编制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并逐步形成一套综合化的企业社会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迫在眉睫,以保证社会责任切实得到实施。这一套评价体系由市场发展、技术创新、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生态、人口素质与社会和谐等因素组成,兼顾了经济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共建、环境友好四大责任领域,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和企业,不断构建以生态化企业为核心的新型市场主体体系,把企业建设成为生态技术的承接地和扩散地。
第三,政府应加大对中间层团体的引导,助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目前,“公民社会”程度逐步提高,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中间层团体必须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依据企业所在的各行业、各领域的具体情况和环境需求,指引和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11](P131)。因此,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构建“美丽中国”的新时期必须“有所为”,依法监督并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我国《公司法》使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在生态文明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社会责任同时兼顾了法律责任、公益责任、文化责任、福利责任、环境责任等。笔者认为,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须具备相关立法设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整合性、参与社会责任构建的激励性评价等因素。因此,将被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受影响的各类群体纳入顶层设计,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共同努力,四者有机配合和协调才能有效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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