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反馈环:基层社会重建的“云浮经验”及其制度内涵

2013-11-22 06:43:18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云浮自然村共同体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不是社会。只有二人而相互没有互动也不构成为社会。老子在《道德经》中谈到了“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里的“民”显然是分属两个共同体(村落或国家)的。当然,在这里,尽管民间不相往来,“人跑生了”,但一定是“狗跑熟了”,完全的封闭是无法想象的。二人纠争而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则需要一个第三人来居中裁决。这样就形成了最原初的“社会细胞”。我们现在所讲的基层社会,大体包括地缘共同体、血缘共同体、业缘共同体、混合类型共同体等其他类型的共同体等,都是最接近于这样一个“社会细胞”的。两两互动、互惠合作、关系紧密,是基层社会的内在特征。因此,谈到基层社会的重建,就必须回到这个原点,只有回到原点,才能把握基层社会重建的要领,才能形成所谓社会自治的“长效机制”。

基层社会重建的要领是什么?显然是收紧反馈环①“收紧反馈环”这个概念是笔者最初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生物学教授西蒙·莱文在所著的《脆弱的领地--复杂性与公有域》(上海科学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中所见。在本书中,"收紧反馈环"是西蒙·莱文教授针对公有域的管理和保护所提出了若干极富睿智的对策和建议之一。。具体讲,就是两个要点:一是增加基层社会共同体成员相互之间的互动频率,以形成互惠和信任的社会网络(比如下图,使A、B两人由老死不相往来的关系,促成频繁互动的双方);二是在基层社会共同体中直接产生“第三方”(比如下图中的C),以解决不能通过共同体成员间的日常互惠行动而产生的问题,即所谓“公共品”的供给问题。其核心要点是形成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在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中,成员间的频繁互动或互惠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的“第二方控制”机制:一方失信,另一方就能够对其进行即时性的报复或惩罚;一方守信,另一方则会对其进行对等的回报或奖励。另外,在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中,成员间的社会舆论即“交流热线”十分通畅,对任何不轨者的“坏话”都能够在群体内快速传播。这样一个直接而实时的反馈环对参与互动的共同体成员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约束,任何一个群体内的成员都会在乎自己的声誉。人类也是短视的动物,看重眼前的即时利益,因此,只有收紧反馈环,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人际之间的互惠行为(对等的回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讲,在人际互动中收紧反馈环,是节约交易费用、降低交易风险的必然选择。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讲,重建社会,其实就是重建信任,而信任乃是应对社会复杂性的一个简化装置[1]。

一般而言,一个运行良好的“第二方控制”机制通常能够管理好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内的绝大多数事务,可以“守望相助,患难相恤”。只有当“第二方控制”的交易费用过高时,才会促使“第三方控制”机制的出现,这是任何一个规模稍大和较为复杂的“紧密关系之群体”的一个必然的、内生的产物。“紧密关系之群体”中的“第三方”通常都能做到勤勉、公正和尽责,原因在于一个紧密的、能够提供有效激励的反馈环:“付费交换保护”,共同体成员直接选任暨聘任“第三方”,第三方对共同体提供公正服务,共同体成员直接对其支付酬金或社会资本——声望。“紧密关系之群体”中的“交流热线”同样也对“第三方”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强大的约束①埃利克森的原话是:“在熟人社会,作为一种救济措施,议论人也很便宜。由于在关系紧密的群体内交流热线早已建成,因此群体的诸多成员可以很快地传开关于不轨者或试图搭便车的人的坏话。这一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威摄那些试图破坏非正式规则的共同体成员。”参见[美]埃利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在关于基层社会重建的这个话题上,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其实不得要领。国家乃是一个大共同体,基层社会则是这个大共同体中的小共同体,两类共同体中都有一个第三方,都存在着“第二方控制”,不同之处只在于反馈环的松紧程度不同,基层社会中的第二方控制和第三方控制的反馈环是最直接、最紧密的,因而也是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国家重视基层社会重建的要旨在于实现“惠而不费”的治理目标。社会自治乃至是应对现代社会复杂性的产物②盛洪在其《先有整体,后有个体》一文中,曾对阿贝尔?雅卡尔的一个重要思想进行了精彩的概括:个体与整体之间存还着一种边际转化的关系:当整体维系自身的边际成本越过其边际收益时(“自组织临界点”),整体就会化解为一个一个的个体;当单独的个体之间整合起来的边际收益超过其各自为战时的边际收益时,一个一个的相关的个体之间就会整合为一个整体。整体意味着复杂,个体意味着自治。复杂会导致自治,自治将解构复杂;整体生成个体(比如,“化整为零”),个体拯救整体(比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的成员往往能够生发出促使他们福利最大化、交易费用最小化的非正式合作规范暨地方性知识。③埃利克森的具体论述是:“不同交往语境中的人们总会生发出促进他们福利最大化(即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纠纷处理规则。例如,一个关系紧密之群体的成员了为把他们的日常互动管起来,他们一般会开发出一些非正式的规范,其内容是为了使该群体成员之客观福利得以最大化。这一假说认为,人们经常选择非正式习惯而不选择法律,并不仅仅因为习惯一般说来管理费用更低,而且因为这些习惯规则的实体内容更可能是福利最大化的。”埃利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经由这样一些地方性知识,“紧密关系之群体”中的成员能够通过第一方控制(个人自律)或第二方控制(对等回报)来协调他们的绝大多数互动行为,很少会启动第三方控制(居中协调)。为什么“所谓好邻居就是不打官司”?埃利克森在其《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2]一书中给出了一个重要的解释:只要双方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无限重复博弈),就会在心中彼此记下一笔账,而且相互抵消或扯平(Even-Up)。[3]

显然,美国加州夏斯塔县的相邻牧区的牧民其实就处于一个建设良好的基层社会之中。正是因为处于这样一个关系紧密的共同体之中,他们之间的大部分互动才能够通过“第二方控制”,通过社区内的“交流热线”,甚至通过“第一方控制”——自律而得以实现。“除了服从政府意志外,人的日常生活更多的是服从内生和内在的自治秩序”[1]。其要旨就在于如前所述,社区中存在着一个紧密的反馈环:互动频繁,每个牧民的草场权属是明确的,边界是清楚的,行为的损益基本上都能实现内部化。因此,夏斯塔县的相邻牧区牧民之间基本上很少启动一个专门的第三方或地方司法机构来调处共同体的内部事务,除非发生严重的无法相互抵消或扯平(Even-Up)债权债务,除非发生协商费用很高的纠纷,比如公路上的车畜相撞事件(“一次性博弈”)等。

如果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中的成员不能通过第一方控制(个人自律)或第二方控制(对等的回报或相互监督)来协调他们的互动行为,那么,他们就会开发出一种替代性的方案——第三方控制,来协调他们的互动行为。这种第三方控制一定是在已知的各种协调方案中交易费用最小化的方案。张五常在其《从桂林疏散到公司理论》》(载张五常:《新卖桔者言》)一文中较为详细地记述了一个“纤夫合约”的故事——“由十多个劳工以绳子在岸上拖船走。岸上的山坡有明显的拖船者走惯了的路。有时竹撑,有时拖船,一段一段处理的,每段船主议价很快捷……岸上十多个劳工拖船,有一个拿鞭子的人,鞭打他认为是卸责或偷懒的。”在这个事例中,张五常发现,拿鞭子的人与被鞭打的人们,其实是一种合约关系,是为了最大化他们的共同收益而自愿达成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他们之间共同合作的交易费用。因此,在这里,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者已无法分清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拿鞭子的人是在纤夫这一紧密关系之群体中内生的第三方。这样的分析是基于人性自私(即卸责)的假设。通过监管并支付监管费用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合作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他们之间基于“自律”——即每纤夫自觉而尽责的拉纤的边际收益。因为“自律”是靠不住的。显然,张五常教授在这个事例中的发现是一个影响经济学史的非同寻常的发现。因此,是一个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一般化的理论范式。

细心的读者,其实可以发现,“纤夫合约”体现了一个直接的“第三方控制”的反馈环:“付费交换保护”——拉纤的纤夫向拿鞭子的纤夫支付酬金,拿鞭子的纤夫对所有拉纤的纤夫实施公平的监督,这是一个相互的激励结构,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将船及时、安全地驶到目的地。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紧密关系之群体”的内部协调行动都需要第三方控制,第一方控制、第二方控制和第三方控制都是不同的合约选择而已,具体如何选择,取决于不同的情形和约束条件,即交易费用的大小。

基于以上的实例及其启示,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基层社会重建,或者说基层社会管理成为了一个问题?如果从制度、机制上去寻找原因,大概就在于反馈环松弱了,不只是社群成员相互间互动的反馈环松弱了,更严重的是社群成员与第三方的关系松弱了。

包产到户的小农经营方式和人口流动造成了村落内村民之间互动频率的下降,进而导致了第一方和第二方控制的弱化,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①记得厉以宁教授曾经讲过一个故事,大意是,农村打工妹到陌生的城市后,常常会从事一些越轨行为,但是一旦回到村子里,就会格外表现的恪守礼仪,言行谨慎。另外,自1980年代以来,将村民自治建基于“行政村”(过去的“生产大队”)所导致的“村实组虚”的格局,在客观上等于消解了自然村即组这一传统的、最富实效的自治载体,使历史积淀深厚的传统自治资源白白流失。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共同导致了农村社群成员相互间互动的反馈环的进一步松弱。如果将A、B视为基层社会中的两个成员,从宏观上看,他们至少要面对的三个层级的第三方(如图所示):C1(基层社会管理者)、C2(地方政府)、C3(中央政府)。在这里,可以看到在三个不同层级的第三方下的三个共同体:ABC1是基层共同体,具有最紧反馈环;ABC2是地方共同体,表现为次紧反馈环;ABC3是国家共同体,表现为松散反馈环。根据“纳税或付费交换保护”这一基本的宪政原理,A、B作为公民向国家的中央政府C3纳税或付费,中央政府应对A、B提供平等保护。问题在于,C3(中央政府)是通过C2(地方政府),甚至通过C1(基层社会管理者),这样一种层层代理的形式来完成对A、B的“回报”的。如果经由A、B纳税或付费而形成的公共财政是通过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基层社会的管理者这样一个路径来回馈的话,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基层社会管理者的酬金是来自上级而不是直接来自于他所服务的基层社会,这样,他就会向上负责而不是向下负责。当然,作为一种政治策略——诚如徐勇教授所言:福利产生“权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却与基层重建的内在逻辑是相悖的。纳税及于政府,福利及于个人,使“纳税交换保护”的宪政原理发生变形。通过这一扭曲的反馈环,使政府不像是人民的公仆,而成了人民的恩人了。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要恢复或重建ABC1这个直接而紧密的反馈环。A、B向C1直接赋权,C1向A、B直接提供服务。

将A、B视为基层社会(自然村或组)中的两个成员,从微观上看,他们要面对的三个层级的第三方是:C1(组长)、C2(村委会)、C3(乡镇政府)。相应的三个共同体就是:ABC1是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ABC2是行政村,是半熟人社会;ABC3是乡或镇,基本上是陌生人社会了。其基本的原理如上所述,越往上,反馈环越松弱,越往下,反馈环越紧密。如果乡镇长不是经由各村组自下而上地“内生”,而是由其上级指派,那么,相对于村组等基层社会来讲,乡镇政府就必然会成为“悬浮式政府”、“外在式政府”。

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A、B的身份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变的,是多元化的。如果将A1、B1视为同组村民,A2、B2视为不同组的同村村民,A3、B3视为不同村的同乡农民,那么,他们直接倚重的第三方将分别是组干部、村委会和乡政府。他们要面对的三个层级的第三方是:C1(组长)、C2(村委会)、C3(乡镇政府)。相应的三个共同体就是:A1B1C1是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A2B2C2是行政村,是半熟人社会;A3B3C3是乡或镇,基本上是陌生人社会了。由于有了明确的第三方,不同层级共同体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主体在原则上就有了分工。比如C3(乡镇政府)负责处理乡内“村村通”以及村与村之间事务或纠纷;C2(村委会)负责处理村内“组组通”以及组与组之间事务或纠纷;C1(组长)负责处理组内“户户通”以及户与户之间的事务或纠纷。

但是,这仅仅是从静态意义上的观察,如果C1(组长)、C2(村委会)、C3(乡镇政府)都将自己视为利益最大化的“营利型经纪人”,我们并不感到奇怪。问题在于,A1、A2、A3 和B1、B2、B3 的身份和所属共同体是不断流变的,尤其是在19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的背景之一下。从理论上讲,在一个特定的乡域内社会流动的背景之下,A1、A2、A3和B1、B2、B3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呈现为15种之多。在这种复杂的人际互动的背景之下,如果C1(组长)、C2(村委会)、C3(乡镇政府)仍然以各自独立的“营利型经纪人”自居,那么,“A-B-C”这个最基本的反馈环将失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C1-C2-C3之间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那么,整体上的“A-B-C”这个反馈环也就无法形成。这就是目前中国的基层社会重建所面临的问题。

那么,如何在基层社会重建或管理中收紧反馈环?“云浮模式”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①关于“云浮模式”的大量研究文献或评论文章现已陆续刊出,笔者主要检索和参考了“中国农村研究网”上的相关文献。具体是:黄振华、曾晨、米中威、杨晶璆、徐来:广东云浮: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探索——关于广东省云浮市农村综合改革的调查,http://www.ccrs.org.cn/show_8427.aspx;黄振华、陶珍、陈爱青、王秀娟、龚丽君:农村综合改革的“云浮经验”,http://www.ccrs.org.cn/show_8426.aspx;徐勇:“三化同步”,县域统筹与社会管理――徐勇在云浮农村改革专题讲座(2010年3月24日),http://www.ccrs.org.cn/show_8425.aspx;徐勇、周青年?:《“组为基础,三级联动”:村民自治运行的长效机制——广东省云浮市探索的背景与价值》,《河北学刊》2011年第5期;徐勇:《基层重建:中国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防震圈”、自治秩序与基层重建》,《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7期。。在我看来,其核心经验是将基层社会重建,立基于真正的“紧密关系之群体”——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之上,即所谓“向下给力”。与此前将村民自治或农村基层社会重建的基本组织单元确定在行政村或所谓建制村上不同,云浮将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单元确定为自然村或组是正视历史传统,是珍视中国农村本土治理资源的明智之举。以“组为基础”的云浮基层社会重建,在制度内涵上“意外地”体现或耦合了收紧反馈环的两个要领,并收获了独有的制度创新。

其一,增进了社群内人际互动的频率,扣紧了第一方或第二方控制的反馈环。众所周知,自然村或组是农村最紧密的经济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统一,是一个较为典型和纯粹的熟人社会。现行的村民小组是建立在原生产队基础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时期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源配置的产权基础,其历史惯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民小组是农民最为直接的利益单位。农民的利益和利益关系绝大多数处于村民小组之内,而农民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因此,将村民自治或农村社会基层重建的基本组织单元明确地定位在自然村或组,会使原本就较为频繁的社群内互动或博弈得以增强,“重复博弈产生信誉机制”,社群内部的信息交流就会成为名符其实的“热线”。这样就等于扣紧了第一方或第二方控制的反馈环,从而使社群的内生秩序成为可能。

1980年代以来,将村民自治建基于“行政村”所导致的“村实组虚”的格局,在客观上等于消解了自然村即组这一传统的、最富实效的自治载体。众所周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是“公社和生产队实,两者之间的生产大队虚”,即“两头实,中间虚”的格局,而正是这一格局保证了人民公社体制长期稳定[2]。因此,从中国大历史的角度来看,自然村或组乃是中国农村最持久的,最基层的本土性自治载体。一般而言,历史存续时间越长的制度安排,其惯性也最强,当然,其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也最多。需要说明的是,当代中国的自然村的“自治性本土资源”并非完全消解殆尽,也许还有相当部分的“存量”。这也正是“组为基层”具有实效的原因所在。由于自然村在客观上就是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这使共同体中的第三者的内生(而不是外派)成为可能。这就是云浮模式的一个关键词:“重心下沉”。

其二,强化了对第三方的声誉机制约束,可有效激励第三方(村落精英)的勤勉履职行为,扣紧了社群内部第三方控制的反馈环。云浮市云安县率先在组(自然村)一级建立村民理事会。在这里,由精英组成的村民理事会及其工作的绩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原因还在于反馈环。由于自然村是一个“紧密关系之群体”,具有地缘、血缘和业缘等多种纽带来链接村民的互动,在这样一社群中,以任何方式产生的第三方都会看重声誉,也更容易获得即时的声誉,因为社群内的“交流热线”能够快速传播关于第三者的个人信息。村民给他“支付”声望等社会资本,使他有激励服务村民的动力,这是一种“付费交换保护”的紧密反馈环。这实际上就是扣紧了“支付声誉—交换保护”的反馈环。这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这一个重要举措得以成功的关键。

其三,创造性地将自然村这一“紧密关系之群体”的内部反馈环与外部世界链接起来,这就是,在组、村、乡(镇)三级建立理事会,形成三级联动机制。

面对不同层级的第三者,真实世界中的A、B并非一定是基层社会(自然村或组)中的两个彼此熟悉的成员,根据A、B之间彼此熟悉程度即互动频率的不同,他们直接倚重的第三方也不同。如前所述,如果将A1、B1视为同组村民,A2、B2视为不同组的同村村民,A3、B3视为不同村的同乡农民,那么,他们直接倚重的第三方将分别是组干部、村委会和乡政府。他们要面对的三个层级的第三方是:C1(组长)、C2(村委会)、C3(乡镇政府)。相应的三个共同体就是:A1B1C1是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A2B2C2是行政村,是半熟人社会;A3B3C3是乡或镇,基本上是陌生人社会了。越是流动性强的社会,越是陌生人社会的互动(实质上多表现为一次性博弈),越需要倚重于层次更高的第三方。因此,在这样一个“秩序扩展”的背景之下,“付费交换保护”这一反馈环就显得很复杂了,具有了一个复合的结构和层级了,并不是单纯地扣紧A1B1C1这个反馈环的问题,而是要实现三个层次的反馈环的互动,从而在整体上扣紧“A-BC”这个反馈环。其关键则在于三个层次的第三方,即C1(组长)、C2(村委会)、C3(乡镇政府)要实现有效的衔接和联动。因此,“三级联动”的制度功能在于,实现了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对接”而非“脱节”的问题。而这就是“组为基础,三级联动”这一云浮经验的精髓所在。

图二

埃利克森曾经提醒:关系紧密之群体所生发的非正式规则有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性利益集团。这时,正式制度对于促进“大社会”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的一个特别珍贵的职能就是提供一些法律,专门用来压倒在其治理之下某些关系紧密之群体的地方主义规范。“盗亦有道”(honor among thieves),对窃贼来说,完全可能是福利最大化的,但对于更大社会来说则是福利减损的[3]。埃利克森接着还指出,国家重要性的上升是晚近之事,是因为立法者要努力填补由于家庭、宗族和村落之衰落而造成的空缺而发生的。目前的许多动向,诸如日益城市化、责任风险之扩大以及福利国家的出现,正继续削弱着这种非正式控制的体系,并正扩大着法律的领地。但这可能不是社会制序化(institution)的理想图景,未来的目标是要在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之间寻找一种反思性动态平衡之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云浮经验中的“三级联动”则正好可以克服或防范“组为基础”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在这里,我们也许就能够理解中国政府之所以对“公民社会”这一提法保持着高度慎重的原因了。因为在中国,民间(“公民社会”)是与“官府”相对而言的,民间社会很容易转化为与政府对立,甚至对抗性力量。

如果说,“组为基础”主要体现为本土性治理资源的回归的话,那么,“三级联动”则是云浮经验中的真正的原创性要素。C1-C2-C3之间实现了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那么,就等于在整体上扣紧了“AB-C”这个最基本的反馈环。在一个流动性日益增加的中国乡村社会,只有将收紧自然村这个内部反馈环与扣紧乡、村、组这个外部反馈环结合起来时——即所谓“官民共治”,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重建才能够顺利完成。

相对于较为特殊的“成渝模式”和“珠三角模式”中的基层社会重建的经验来讲,“云浮模式”将在全国层面,尤其是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村地区,更具有一般性的示范意义。当然,任何制度或经验都是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的。“组为基础,三级联动”这一农村基层社会重建的思路,显然也无法脱离实体性的时空概念思维这一“锚定法规”的影响。在人们的想象中,“组、村、乡”总是与特定的地理物理空间无法分开的,是在一定的地理时空维度下展开的,总是与一定的地缘共同体、血缘共同体,甚至较为“近代化”的业缘共同体联系在一起,我们总是受制于传统的时空观的思维惯性的影响。离开实体性的物理时空,我们似乎很难想象“组为基础,三级联动”是如何可能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云浮经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的,尤其是网络信息时代不以物理时空为主要依托的新型“紧密关系之群体”开始涌现时。

张静的研究发现,在中国,普遍地存在着“跨阶层的异质性内聚”的现象[11]。这在一个具有悠久的家族文化传统的国家,我们似乎是能够想象的。事实上,组或自然村其实也是一个跨阶层的异质性内聚共同体。比如,在一个自然村里,会有不同“阶层”的人,既可能有返乡或者与所在自然村有密切联系的“乡贤”,这些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般较高,也会有继续从事传统农业的最底层农民,尤其是与“老年农业”相伴随的老年农民;既可能有在外做官或经商且与家乡有密切联系的“兄长”,也会有继续留守在村里的家境贫穷的“老弟”。但是,基于某种或多或少的地缘或血缘等纽带,即所谓“乡里乡情”,这些同处一村的不同“阶层”的人,会内聚在一起,相互“荫护”,相互提携,从而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紧密关系之群体”。[4]这种“跨阶层的异质性内聚”正是中国乡村基层社会重建的真正的本土历史资源。“组为基础,三级联动”这一云浮经验,正是深刻地体现且顺应了这一弥足珍贵的本土性资源,使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重建的“给力”能够做到恰到好处,起到了一个应有的“助推”者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组为基础,三级联动”这一云浮经验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但是,“跨阶层的异质性内聚”仍然是一种主要依托于地缘和血缘纽带的共同体想象,这样的共同体想象对于目前正在发生转型的当下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重建还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只有这样的共同体想象还不够。对于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形成的“跨地域的同质性内聚共同体”,我们尚缺乏足够的认识。这是我近期阅读《地理观下全球化》(奥利维埃·多尔富斯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新地理——数字经济如何重塑美国地貌》(乔尔·科特金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两本书的一个体会。在网络信息化时代,会形成一种“远合近分”现象——“跨地域的同质性内聚”。这主要是一些经由网络载体而建立起来的“趣缘共同体”。及其他各种无法想象的共同体,其居住或工作的物理空间与其社会交往的空间是完全分离的。这是电信互联网时代的已经或正在出现的新型的人际关系。“远合近分”也可称为“远亲近疏”,与传统意义上“远交近攻”有联系,但并不是一个意思。这种“跨地域的同质性内聚”共同体在中国的城市社区已经大量出现,但是,在农村还不普遍。这种类型的共同体的出现,使血缘认同、地缘认同、甚至业缘认同的难度增大。作为一种“紧密关系之群体”,“跨地域的同质性内聚”共同体同样也会开发出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但问题在于当它形成“一个”内部的反馈环时,还没有有效的办法将其与外部反馈环,尤其是体现一个大社会之公共意志的反馈环链接起来。这是“组为基础,三级联动”这一云浮经验在今后需要进行“边际创新”的课题所在。概言之,跨地域的同质性内聚共同体,也是一种“紧密关系之群体”,是一个基层社会。如何用反馈环理论,将这个共同体反馈环与其他类型的外部共同体扣紧,进而实现大社会整合和政治整合,将是一个全新的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一如前述,“组为基础”的要旨在于,使自然村或组这个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载体得以真正回归。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社会重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发现“基层社会”的过程。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基层社会”即“紧密关系之群体”,是由多重的社会利益交集耦合而成的,是理性不及的产物。因此,所谓基层社会重建,并不是一个唯智主义构建的产物,毋宁说是对真正的“基层社会”的发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顺势而为,适时助推,进而借其正面的“历史惯性”来实现小社群利益和大社会利益的共存[5](P603)。如果说作为一种社会工程的基层社会重建,是一种“事后诸葛亮”,也许并不奇怪,这恰恰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态度,有助于时刻提醒我们要防范“理性的自负”。作为一种紧密关系群体的基层社会,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体。关键是善于发现在特定历史时期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基层社会”,适时并有效地利用它的内生的自治功能,积极引导它与大社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交集和契合点。在我看来,这正是“组为基础,三级联动”这一云浮经验给予我们的最为宝贵的启示。

[1][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徐勇.基层重建:中国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防震圈”、自治秩序与基层重建[J].探索与争鸣,2011,(7).

[3][美]埃利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张静.中国跨阶级的利益组织化研究[J].读书,2009,(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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