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证人证言的心理学研究综述

2013-04-11 05:21:5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证言证人陈述

江 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系,北京100038)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侦查、检查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是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1]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并不是完全可靠的,即便是天真无邪的儿童。儿童证人不同于成人证人,主要因为:一是儿童的认知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其思维与记忆能力比成人差;二是儿童通常不能区别真假,可能捏造事实与有意说谎,所以儿童的证言不能全部可靠;三是儿童容易被教唆,其证言可能被询问与意见误导。[2]因此,儿童证言的研究不同于成人证言的研究。从心理学角度考虑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发现影响其陈述的主客观因素,才能找到提高儿童证言可靠性的有效措施。

一、儿童的证人资格

对于儿童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争论在司法界一直存在。这种争论之所以存在,可以从心理学角度来解释。根据皮亚杰的智力发育理论,儿童认知能力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处于前运算阶段的学龄前儿童(3—6岁)

这一时期的儿童对于刺激场景往往只能专注于其中的一个方面,而且一般不能对各种现象作出因果解释。这就说明,学龄前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具有片面性和直观性,但是不排除有些个体因为心智的较快发育和特殊的生活经验而使其对某些场景现象有着全面和富有理性的认识,从而加固了其在记忆中存储的深度。[3]

(二)处于具体运算阶段的学龄初期儿童(6—12岁)

在前运算阶段儿童对事物的反应主要是依靠知觉和表象,而具体运算阶段的儿童已经具有了概念思维。他们对事物的感知和表述已不再局限于事物所呈现出来的表象,体现逻辑规则的思考使其能够更深刻地认知和记忆事物。

(三)处于形式运算阶段的初中以上儿童(12岁以上)

这一时期是儿童期向成人期的过渡时期。儿童的思维已接近成人的思维水平,假设演绎推理能力和命题思维能力得到很大发展,其思维的深度和广度较以前更加成熟。

根据皮亚杰的理论,正是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司法界才会对儿童证人资格存在争议,主要是对儿童证人证言的质量存在怀疑。[4]不过随着近几十年心理学研究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制定司法制度时也更多参考了心理学的标准。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划中,“就儿童来说,在决定有无证人资格时,年龄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5]1947年,美国肯塔基州上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没有按照年龄衡量证人适格性的一成不变的规则,法院应当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有足够的观察、回忆与叙述事实的智力以及说真情的义务感。如果他具备这些条件,就应该允许他作证。法院一旦裁定他是一个合格的证人,就应当由陪审团给予他的证言多大的分量。”[6]日本学者也认为,4、5岁的儿童也有证人能力,只是要慎重地判断此证言的可靠性而已。[7]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8]

二、影响儿童证言可靠性的心理学因素

影响儿童证言可靠性的主客观因素有多种。从心理学研究的角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记忆能力

记忆能力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学龄前儿童。学龄前儿童记忆的持久性较差,而且主要涉及情景记忆,其再认能力则要比回忆能力强很多。到了学龄初期,随着大脑的逐步发育完善以及记忆方法的掌握,儿童的记忆能力有了很大的发展,记忆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持久性。到了初中以上,儿童的记忆能力已发展成熟,基本可以与成年人相等同。

根据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可知,作证与案发时间间隔过长也会影响到儿童记忆。另外,在案发日和作证日之间发生的事情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污染和影响到儿童对案件的记忆,从而影响到其证言的采信力。[9]

(二)言语能力

根据发展心理学可知,在语言发展过程中,句子的理解先于句子的产生。4、5岁的儿童已经能和成人自由交谈,但对一些结构复杂的句子,如被动语态句和双重否定句则还不能很好地理解。儿童到6岁时才能较好理解被动语态句,双重否定的理解则要到7岁。[10]由此可见,学龄前儿童的言语表达能力及理解能力尚不成熟。随着年龄的增长,词汇量的增加和语法的掌握,语言运用能力不断提高,儿童准确表达记忆信息的能力也相应增强,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询问者的问题。

(三)易受暗示性

由于儿童的记忆、认知能力尚未发育完全,如果儿童无法区别记忆信息的来源,就有可能接受错误或暗示的信息,从而把来源于其他渠道的信息误认为是自己亲身经历的。学龄前儿童在这方面存在问题,而学龄儿童基本能够区别自己所述与他人所述,区分自己所做与他人所做。[11]但这些儿童的大脑皮层的分化过程尚未完成,并且缺乏相应的经验,因此对其也不能过于相信。

(四)询问方式

询问过程中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儿童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询问方式是对儿童作证影响最直接、最有效的因素。由于儿童还未达到与成人相当的辨别能力,儿童容易表现出顺从成人的倾向。所以询问者可以刻意地利用一些询问的方法,对儿童证人产生诱导性影响,从而使儿童表达出与其偏见相一致的陈述。此外,重复询问也会对儿童对事件的回忆产生影响,出现前后陈述不一致的现象。

(五)其他因素

现场情境,如案发现场的光亮、声音、空间距离等,都会对儿童的感知觉产生影响。儿童作证时所处的环境也会影响到其对事件的回忆。如果儿童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进行回忆陈述,其证言的可靠性较强;若是在陌生的环境、并且没有监护人的陪同的情况下作证,紧张恐惧的情绪会影响他们对案情的回忆和陈述,导致证言的可靠性下降。

三、提高儿童证言可靠性的措施

由于儿童的感知觉以及认知、记忆能力还没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在作证时比成人更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作出难以判别真假的陈述。这就需要找出能够提高儿童证言可靠性的措施,以便更好地对儿童证言进行收集和辨别。

(一)询问方式要与儿童的身心特点相适应

在收集儿童证言时应采取符合儿童心理发展特点的询问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儿童证人的作用。同时,要做到尽快办理,尽量缩短案发与询问之间的时间间隔,避免因长时间间隔而导致儿童记忆信息的遗忘或扭曲。此外,应尽量减少询问次数,做到争取用最少的询问次数获得最大的有效证言信息,也可以在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儿童证人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既确保了证言获取的真实完整,也保证了证言的有效性。此外,询问人员在询问儿童时,应避免使用那些含有暗示性信息的语句,禁止对儿童进行诱导性询问,不得给儿童施压迫使其改变原始记忆。

(二)对询问人员进行相应的儿童心理学知识培训

鉴于儿童证人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询问人员进行儿童心理学有关知识的培训显得很有必要。这有助于询问人员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获得更多的细节信息。同时,询问人员应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抽象概念和学术用语,尽可能多地使用与儿童的智力、认知水平相适应的语言。

(三)构建儿童证人适当的询问环境

为了避免儿童面临陌生的询问环境时产生过度的恐惧和紧张情绪,导致遗忘自己所感知和记忆的事件信息而作出虚假陈述,造成证言无法采信,询问环境一定要有所选择。要尽量选择儿童熟悉的环境,如幼儿园、学校或家里。如果条件不允许在儿童熟悉的环境里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儿童的监护人到场,使儿童的安全感提高,从而减轻儿童的精神压力,降低其紧张感和恐惧感,但同时也要预防监护人对儿童作证带来的干扰。

儿童证人作为证人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应当在其询问方面以及其证言可靠性的审查方面有适应其特殊性的程序和规定。这不仅仅涉及到心理学知识在儿童证人证言上的应用,更关系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如何将现有的研究与我国的公安工作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是我们今后研究工作的重点。心理学在儿童证人证言的研究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张启睿,舒华.认知访谈技术研究进展[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5):109-116.

[2]Peter B.Ainsworth.Psychology,Law and Eyewitnesses Testimon y[M].Chichester:John Wiley&Sons Ltd,1998.

[3]方富熹,方格.儿童发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王华棉.论儿童证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5]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与联邦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

[7][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学[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 00.

[8]王少华,冯兆蕙.刑事诉讼证人资格探究[J].河北法学,2000(6).

[9]刘欢.论儿童证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27-28.

[10]李丹.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11]陈晓云.儿童证人问题的心理学分析[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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