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贡》中“贡”与“赋”的关系

2013-04-11 09:57:47郭永琴
关键词:田赋赋税九州

郭永琴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太原030006)

《禹贡》是我国流传下来的最早记录古代田赋贡纳的文献。书中记录了上古时期的山川、土壤、物产、交通、大禹治水的过程及多种制度,它是研究我国先秦政治、地理、经济等的重要著作,其体系“精密、完整、系统,具有相当大的科学性”。[1]289因而对《禹贡》的研究自古以来就颇受重视,历代学者留下了丰富的著述,但是关于贡与赋的关系问题,至今仍争讼不已。本文拟就此问题试做探讨。

贡的起源很早,原始社会末期已经流行,孔安国《传》记载:“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此尧时事。”《左传·宣公三年》:“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楚辞·天问》:“禹之力献功,降省下土方。”《古本竹书纪年》:“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可见在夏代,各方国部落都要向夏王朝进贡。到商代对贡纳的记载更多,《甲骨文合集》中专门设“贡纳”类。贡纳的种类既有牲畜、野兽、骨、牙、玉石、丝织品,还有谷物、奴隶、大宗的卜甲和卜骨。其中“以兽畜和卜甲、卜骨为大宗,其次是奴隶,此外是玉石牙骨等珍玩之类”。“正规的制度也还是各方国部落侯伯向王室贡献,多具政治隶属性质”。[2]西周时期,贡纳行为制度化。以后此制虽稍有变化,但仍一直延续,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

古代字书关于贡的解释有两种。一是进献方物。《尔雅·释诂第一》:“赉、贡、锡、畀、予、贶,赐也。”《说文·贝部》:“赐,予也。”都是给予之意。邢昺《疏》:“贡者,下与上也。”《禹贡》:“禹锡玄圭”,锡也是下与上之意。又《广雅·释言》:“贡,献也。”《说文·贝部》:“贡,献功也。”《国语·鲁语下》说:“社而赋事,蒸而献功,男女效绩,愆则有辟,古之制也。”韦昭《注》指出:“社,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可见人们在年终农事结束之后,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奉献给神明是贡最初的意思,因此进献方物是贡字本义。二是征收赋税。《广雅·释诂二》曰:“税也。”《方言》亦言:“税也。”

宋元以来的许多学者对《禹贡》中的“贡”也进行了探讨。林之奇《尚书全解》:“贡者,自下献上之称。献其土地之所有,以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夏僎《尚书详解》认为:“贡则所以供天子。”胡渭《禹贡锥指》引王炎《禹贡辨》曰:“凡贡,诸侯以献于天子。”又说:“赋出于百姓,贡出于诸侯。”简朝亮《尚书集注述疏》:“诸侯……贡以献天子。”他们都认为九州之贡的贡,采用进献方物的意思,进献对象是天子,献纳者为“诸侯”。胡渭《禹贡锥指》则将淮夷、莱夷、和夷、西倾等所献也列入其中,但五服制中将这些外族归于绥服,与流放犯人之所相近,显然对他们的要求不会严格,只要能与中央保持友好关系即可。而对于诸侯,进贡则是常制。可见,诸家对于贡制的确切内涵、贡品的获取方式则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对于贡品的范畴也显得很模糊。这促使我们有必要将这些问题一一厘清。

据一些研究者所论,中国历史上的贡有四种:“第一种是……‘夏后氏五十而贡’之‘贡’,这是一种原始的榨取形式,地税(租)尚未从中分化出来。第二种是‘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和‘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供,无以缩酒’之‘贡’,这是政治隶属关系的经济表现,是统治阶级内部对剩余劳动的再分配。第三种是‘我朱孔阳,为公子裳’,‘取彼狐狸,为公子裘’所体现的‘贡’,这是助、彻法实行后统治阶级于正额地税之外对劳动者的额外勒索。第四种,是龙子所指斥的‘贡者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的‘贡’,这是一种有常额的实物租,本质上同‘彻’是一回事,都是‘税亩’制,只不过‘贡’有‘常额’,‘彻’通‘丰凶’罢了。”[3]44这四种贡都是具有相对性经济性质的贡。但《禹贡》中的贡并不能完全用以上四种形式简单地对号入座。《禹贡》所说的“贡”应该有两种含义。《禹贡序》:“禹别九州,随山濬川,任土作贡。”前人认为《禹贡序》较《禹贡》本文出现的要晚,所以指其为伪作。然而2002年遂公盨在北京保利博物馆展出,经专家鉴定为西周中期后段的器物后,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禹贡序》并非伪作。因为此盨铭文开头就写着:“天命禹敷土,随山濬川,乃差地设征。”几乎与《禹贡序》完全一致,而“差地设征”,又与“任土作贡”非常接近,可见“任土做贡”并非凭空虚造。为了理解“任土作贡”,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土”的意义。

孔安国《传》于“任土作贡”条下言:“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正义》曰:“九州之土,物产各异。任其土地所有,以定贡赋之差。既任其所有,亦因其肥瘠多少不同,制为差品。郑玄云:‘任土谓定其肥跷之所生。’是言用肥瘠多少为差也。”说明孔安国认为任土之土主要是指土性。因土性不同,故所产各异。以下分列九州土壤物产以定赋,而贡显然也是以此为根据的。以后各家作解也依孔说。既然贡赋差异是依据各地土地差异而定,然后再“作贡”,那么这个“贡”显然和我们前面分析的贡有异。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九州之贡和任土作贡的贡是什么关系?孔颖达《尚书正义》:“不言‘作赋’而言‘作贡’者,取下供上之义也。”指出了《禹贡》以贡名篇的原因,乃是取贡字本义,下级向上级进献的意思。这个意思只有贡有,赋是没有的。足见任土作贡的贡就是九州之贡和赋的总称,相较九州之贡,它是广义的贡,不仅包括进献的方物,还包括各地征敛的赋税,而九州之贡是狭义的贡,主要是指诸侯国进献的方物,相当于后世职贡。可见古人的记载是有依据的。但广义的贡是否就是夏代赋税的总称呢?《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显然,孟子是以贡为夏代的赋税总称,但是《禹贡》中所言的贡范围更大,孟子所言的贡已包括其中。

林之奇《尚书全解》:“郑氏(玄)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各献其所有,故谓之贡。’”孔颖达《尚书正义》也说:“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谓之‘厥贡’。”孔氏所解亦取郑玄说法,都是用征收来充作赋税的谷物购买当地出产的奇异方物,然后进献给天子。但孔颖达《尚书正义》又说:“虽以所赋之物为贡用,赋物不尽有也,亦有全不用赋物,至随地所有,采取以为贡者。此之所贡,即与《周礼·太宰》‘九贡’不殊,但《周礼》分之为九耳。”即除了用“市取”获得贡物的方式外,还有另一种方式叫“采取”,即在诸侯辖区内直接征收物品。这两种获得进贡方物的方式,简朝亮在《尚书集注述疏》中有详细的分析,他指出:“夫市以贡者,后世(周以后)则有焉。为乎制其贡者,非以其所有也。或贡其所有,则采以贡矣。然贡而不已,安得不再市以贡乎?盖山泽之赋繁,民即苦之而不能堪,故也。其市以贡者亦势使之然也。”简氏所举例子选自《周礼》,但他考察了《周礼》发现其中并无“市以贡”之例,所以他说这种收集贡品的例子出现在西周之后。他又指出:“而《禹贡》则无言市以贡者矣。其时则帝都外八州无山泽之赋,而其贡皆正制也,则以其所有献于天子。采而贡焉,宜也。”《禹贡》整篇中谈及贡和赋的地方并未对其收集方式有着墨之处。考察当时的历史环境,我们认为夏商周时期,方国或封国林立,虽然土地国有,但仅王畿内的土地为天子直辖,诸侯土地天子无权处置。既然诸侯对境内土地有自主权,则土地上的物产也应归诸侯所有,无须购买。只有到了战国时期,私有制逐渐确立,商品经济繁荣起来,才出现市买的情况。所以市以贡的方式不符合当时的环境,反而是采以贡可能是当时的常法。此外,《禹贡》篇只规定进贡的物品,而无等差之别,反映出进贡何种等级的物品由诸侯决定,更说明天子并不干涉诸侯国土地上的生产和生活。

林之奇《尚书全解》:“贡者,自下献上之称。献其土地之所有以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如兖州而下,厥贡篚之类是也。”夏僎《尚书详解》:“所谓贡者乃其土地之所有。”林氏和夏氏都认为贡献纳的方物是“其土地之所有”。这样,各地就要以其物产条件来进贡方物。林之奇还指出进贡的方物用来“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我们考察《禹贡》记载的贡品,发现这些贡品除有用来满足天子需要的服食器用之具,还有许多是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和涉及王权的重要物品。如大龟和玉石,其制品都具有通天地的功用,体现了天子受天命的权威。金三品和盐在当时都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箘、簵、楛、砮则是用来制造武器的军事物资。羽、毛、菁茅、磬、橘、柚等是祭祀必需品。九州之贡的范畴既包括国家统治所需的各类战略物资,也包括天子的服食器用之具。这些贡品不仅是为了满足天子奢侈生活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它是天子受天命统治天下权威的反映,同时也是国家战略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天子通过接受贡品还考验着诸侯对中央王朝的向心力指数。

至于赋,《说文·贝部》:“赋,敛也。”《说文·攴部》:“敛,收也。”赋最早的意思是收取物品。孔安国《传》云:“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孔颖达《正义》释之:“又‘赋’者税敛之名。往者洪水为灾,民皆垫溺。九州赋税盖亦不行,水灾既除,土复本性,故云‘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孔颖达认为,由于洪水泛滥造成早已颁布的赋税之法无法实行,直到大禹治水成功才重新实施。可见赋为税收的名称。但是他又说:“‘赋’者,自上税下之名,谓治田出谷。故经定其差等,谓之‘厥赋’。”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认为:“以上强调赋是敛取土地所生产的作物,即粮食作为赋税。”然而苏轼《书传》则云:“赋,田所出谷米、兵车之类。”金履祥也同意他的意见认为:“赋者,田所出谷米、兵车。”[4]都认为除土地所产作物外,还应包括兵车之类。

可见,针对赋的敛取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只敛取土地生产的作物谷米;另一种是既有土地生产的作物还有兵车。对此胡渭《禹贡锥指》认为苏说不然:“周以前无谓兵为赋者。《左传》云:‘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此即司马法一成之赋也。……而称众不称赋,则唐虞更可知矣。王耕野云:‘九州田赋止是米谷非必兵车。’此言得之。然苏说并非独创,仍出于郑说(指《诗》之《韩奕》《信南山》的郑注)……不可援以入《禹贡》也。”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认为:“(孔疏)是用春秋以来田赋之说为释。”但是对于胡渭的说法,他们认为:“按,土地私有制奠立后,始按田亩抽取实物税,当古代主要用徭役税(力役之征)的赋制时,则所谓税敛谷米兵车就不确切。但是《禹贡》编定于春秋战国之世,用这样的解释,或者尚近作者原意。”顾颉刚、刘起釪二位先生对《禹贡》中的“赋”的范围的判定是在确定《禹贡》成书年代在春秋战国的基础上做出的。纵观《禹贡》全篇言赋之处,皆涉及到土壤性状和肥沃程度以及生产环境。“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厥田惟中中;兖州:厥土黑坟,厥草惟繇,厥木惟條,厥田惟中下,厥赋贞;青州:厥土白坟,海滨广斥,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徐州:厥土赤埴坟,草木渐包,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厥赋中下。”土壤性状引起土壤的肥力不同,生产环境各异,都影响田赋的高低。而土地所产必是米谷之类。这里只言田赋,至于兵车一说,并未提及。即使五服制下的甸服之赋也只有谷物,未言兵车。就《禹贡》篇之本意,我们认为《禹贡》中的赋主要是指征收的米谷。所收之税即是田赋。孔颖达《正义》曰:“其(《禹贡》)赋与《周礼》‘九赋’全异,彼赋谓口率出钱。”《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孙诒让《周礼正义》:“《书·禹贡》九州之赋,亦各异上中下三等为差,此即田赋之正名也。”“通较各职,征赋之法有二:一曰任地,即此九赋地征是也;一曰任民,前九职之贡与《均人》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是也。……九赋犹后世之地税,九职犹后世之丁税,而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则尤后世之差徭,各自为一法。此职九赋,以《司会》、《载师》征之,其为地征,本无疑义。”可见,《周礼》中所言的九赋所指驳杂,不单是田税。孔颖达说其是口率出钱即是此意。但《禹贡》中言赋只与地、田有关,未涉及其他。故其所说的赋还应是专指田赋。

孔安国《传》:“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但是胡渭《禹贡锥指》引王炎语:“九州有赋有贡。凡赋,诸侯以供其国用。”简朝亮《尚书集注述疏》:“禹法:天子之都,有赋无贡。诸侯赋以供国用。”孔安国认为赋是供天子之用。而王炎和简朝亮都认为赋是供诸侯之用。且简氏还认为天子自治区域内无贡,只有赋,此赋方为供天子之用。顾颉刚先生认为:“赋,是人民向国家缴纳的税。”[5]9其实,这些说法并不矛盾。先秦时期诸侯与天子的关系属于一种依附关系,中央对诸侯国的管理也相对松散,各诸侯国相对于中央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相对独立的,所以无论是畿内(甸服)之赋供天子,其他八州之赋供诸侯之用,在当时都可视为向国家纳税。同时,冀州作为天子畿内,不实行贡纳制度,赋税是其征敛的主要形式,而且从五服制中也可看出,天子只在畿内——甸服征收赋税,这才有孔安国的解释。但是天子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为维护统治,保持国家稳定起见,也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诸侯的活动,定九等赋制即是其体现。

可见,赋指的是田税,缴纳的是谷米。天子直辖的冀州所出之赋供天子所需,而其他州的赋则供当地诸侯所用。

在厘清贡和赋的相关问题后,我们来探讨“贡”与“赋”的关系。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归纳起来就是两种意见:一种以林之奇为代表,认为“别而言之,则有贡有赋,由上下之差。合而言之,则贡者乃赋税之总称。不必漆丝、盐、絺之类,然后谓之贡。皆并与田赋之所出,包篚之所入,皆在其中也。此贡之一字与商之助,周之彻皆是其一代之制。取民之总名也。”[6]认为贡是夏代赋税的总称,贡和赋并无多大差异。夏僎、蔡沈、金履祥、陈经等人都同意林氏的说法。另一种意见以胡渭为代表,他认为:“此篇贡自贡,赋自赋,混而一之,非矣。禹之所则壤已成赋者也。然惟甸服千里之内,天子所自赋。余皆以分诸侯,诸侯取于民,谓之赋。而出其国用之余以献于天子则贡也,而非赋矣。外而要荒君长,若嵎夷、莱夷、淮夷、和夷、西倾之属,皆有所献,以效其慕义向化之诚,亦谓之贡。至于海外之岛夷及昆仑、析支、渠搜诸戎,莫不来享王,各以其所贵瑤为挚,亦皆谓之贡。贡之为言广矣,大矣。赋止甸服,贡尽九州。赋止中邦,贡兼四海。言赋不可以该贡,而言贡则可以该赋。”[7]胡渭指出,贡赋有联系又有区别,贡包括诸侯上献的和外夷所献的贡品,他是要指出贡的来源要比赋范围广,且与赋无关,以此证明贡不是赋税的总称。此外,简朝亮《尚书集注述疏》也认为:“《蔡传》云:‘诗篇有贡有赋,而独以贡名篇者。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则贡又夏赋之总名。此蔡以《禹贡》之贡,而蒙之为赋也,失之矣。”

《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九赋是田税、地税、商业税等所有税收的总称。故而林之奇《尚书全解》认为:“盖九州之内,土地所生之物有可以供天子之服食器用,必使之得以辨其多寡,以充每岁之常赋。以是知所谓贡者,其实乃在于九等田赋之内,非于田赋之外别有贡也。”我们认为此言差矣,虽然贡品之中有满足天子服食器用的物品,且又出于山泽等处,但这些贡品是诸侯和淮夷、莱夷之类外族进献的,不属于土地税。同时,《禹贡》的赋税征收范围也很明确,就是田赋,而九州之贡的供品与田赋无关。最后,九州皆有赋制,天子畿内冀州(甸服)也有赋制,但无贡制。从体制上说,九州之贡与征收田赋的赋税制度并非一个体系,九州之贡代表了当时的贡纳制度。此外,孟子所言的贡指的是实物地租,与九州之贡截然不同。可见,九州之贡的贡和赋并无关系,且各自代表了不同的制度体系。广义的贡则包括了九州之贡和九州之赋,不能视其为赋税的总称。

综上所述,正如孙星衍在《尚书今古文注疏》所说:“古有税民之法及诸侯贡法,尧时遭洪水,不能修其利,至禹时更作之。”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广义的贡就是当时的财政制度,它确定了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包括进献的方物和征敛的赋税,因此它是贡纳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合称。而九州之贡的贡仅代表贡纳制度,赋也仅指赋税制度。

[1]金景芳,吕绍纲.《尚书·虞夏书》新解[M].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

[2]王贵民.试论贡、赋、税的早期历程——先秦时期贡、赋、税源流考[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1).

[3]张广志.“贡助彻”研究中的几个问题[A].中国古代经济史论存[C].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

[4]金履祥.书经注[M].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91.

[5]顾颉刚.中国古代地理名著选读·禹贡[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

[6]林之奇.尚书全解[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胡渭.禹贡锥指[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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