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观念之初探

2013-04-11 09:31徐敏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旌表孝子祖父母

徐敏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中国传统的孝是中国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的统治者都极为重视通过对孝的调整来实现政权的长治久安。本文拟从孝之法律实践角度入手,分析孝观念的演变及相应的法律跟进,进而考察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以期对当今实现“良法之治”提供历史借鉴。

一、孝观念的含义及演变

“孝”的提法由来已久,春秋时期,孔子对孝的内涵予以全面概括,将敬引入孝,他认为将孝简单的理解为能养是不全面的。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尔雅》:“善父母为孝。”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南宋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都沿用了这一说法。与《尔雅》差不多同时期的贾谊《新书》对孝所作的定义是“子受利亲谓之孝”。[2]孝观念的内涵在不断的泛化,衍生出四方面的内容:

(一)丧葬之事的重要性

《礼记》:“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孟子》:“养生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论语》:“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从春秋时期开始,即有为父母服丧三年之礼。并且居丧期间,匿不举哀,作乐是构成犯罪的。《唐律疏议》规定特别严格:“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三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3]孝不仅体现在父母生的时候,也体现在父母死后,丧葬之事也显得非常重要。

(二)父子之间的不平等

父子之间的不平等,是顺德的一种重要体现。《论语》:“三年无改父之道,可谓孝也。”《孟子》:“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礼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这种孝观念不断扩展,到宋元明清时期孝观念登峰造极并严重异化。《宋史》:“终身庐于墓侧。”更有甚者,“股”、“探肝”、“凿脑”,这种孝实际上是一种愚孝,强调了父的绝对权力,而子则是父的附属物,这是对孝道的一种扭曲,在当今已经失去了意义。

(三)延续宗族

延续宗族是中国古代孝道的重要内容。《孟子·离娄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后作为七出的一条,是男子可以休妻的一种理由。

(四)以孝作忠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封闭式的家国同构的封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对血缘关系过分依赖。“国”是“家”的扩大,统治者认为只有孝于亲,才能忠于君。从汉代开始就标榜“以孝治天下”,家国同构作为支撑环境,父子比君臣,子对父之孝,本是一种家族伦理血缘关系,但从中可以直接引申为社会道德、政治道德,“孝”是父子关系的规范,它上升为君臣关系,就是“忠”,这便是“移孝作忠”;由此,从“父父子子”便引申出“君君臣臣”,由亲疏长幼便引申出尊卑贵贱,从而建立起整个社会的伦常与政治秩序。发展到后来,便是“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4]

二、孝观念的传播与弘扬

孝,开始于侍奉双亲,中间经过侍奉国君,最后达到建功立业。由于儒家伦理在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而儒家倡导的孝是一切道德的根本,治理天下又是这么有效,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尊崇孔子倡导的孝道思想,将《孝经》作为治理天下的道德规范,并采取种种措施强化孝道行为,标榜“以孝治天下”。通过舆论的、教化的、行政的乃至法律的种种措施与手段,进行强化,使之深入人心,成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

(一)律令旌表

旌表是一种帝王奖励德行的方式与肯定性评价,是作为伦理价值和精神的一种物化的表现。帝王通过旌表对孝子进行奖励,使孝观念得以有效地传播和被接受,同时形成相对稳定的情理的交融方式。不单纯是帝王行为,也是一种官民互动的体现,体现出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官府为孝子造石坊或者赐以匾额,以彰表孝的伦理道德精神。“旌表孝子顺孙”使得旌表对象有了明确的指向。

(二)正史传载

正史是官方的制定的历史,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伦理性。从《晋书》开始,正史中就有了专门记载“孝子”的体裁和章节。《晋书》有“孝友传”,其中记载了24名孝义之人。[5]此后历代正史(除几部外)皆有记载,如《隋书》、《新唐书》、《旧唐书》、《宋史》等。孝子可以作为一种价值形象,成为各朝标榜的群体,更好的传播孝观念。

(三)戏剧文学

戏剧文学是一种被民间和统治者接受的方式。戏剧文学使孝观念以一种柔和的方式演绎出来。这不仅是儒家孝观念传播最为有效的方式,也是一种联通上下的有效途径。元代郭居敬所辑的《二十四孝》,记载了二十四个孝子的感人故事。二十四孝彰显了元代孝顺父母的精神,可以更好的被民众所认可。《赵氏孤儿》不仅作为戏剧形式出现,同时也作为文学作品形式得以流传。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其中复仇者不仅是赵氏之子为父的复仇,也实现了忠与孝的结合。

三、孝观念的伦理法律化

就像肖群忠先生在其《中国孝文化研究》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孝经》作为儒家专论孝道的一部经典,以其孝道理论的全面性,浓厚的政治色彩,使得儒家的孝道理论创造达到了顶峰,它使得传统孝道的浓厚的亲情色彩淹没在统治天下的纲常法规之中。”中国古代国家所推崇的社会理念中,孝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6]《孝经》的出现标志着孝理论已经发展成熟,为孝伦理法律化提供了依据。统治者通过舆论的、教化的、乃至法律的种种措施与手段进行强化。孝不但考验人们的自制力,而且通过国家强制力去限制人们的行为。

历代就把不孝视为“元恶大憝”。秦律虽奉行法家思想,但也规定,允许家长以“不孝”等罪名请求官府惩罚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西汉时期,随着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对“不孝”之罪更是严惩不贷。隋唐律中,正式确定“十恶”罪名,并且不允许赦免。自此以后,“不孝”罪作为“十恶”之一,始终受到统治者的严厉惩治和打击。[7]唐律中对于“不孝”罪是这样规定的:“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及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另立门户,分割家产,或供养不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在父母丧期内自身嫁娶、作乐、释丧服穿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及听到祖父母、父母死而匿不举哀,甚至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传统法对于“不孝”罪的惩罚非常严厉。秦律规定:“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识,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唐律疏议》说:“各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致,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一律施以重刑,罪在不赦。如《唐律疏议·斗讼》:“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党中央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统孝观念的弘扬,可以净化人们的心灵,提高个人素质,让人们成为传统文化建设中的一分子,真正实现尊老爱老、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应本着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的态度,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结合现实,大力发扬其中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强化法律对不孝行为的制约。只有对孝观念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充分发挥传统孝观念中的积极因素,才能不断增强我们现代家庭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并最终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软实力支撑。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58.

[2]兰州大学中文系孟子译注小组.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肖忠群·孝是中国古代政治的伦理精神基础[J].西北大学学报,1997(11).

[5]吴锋.论孝传统的形成及现代际遇[J].孔子研究,2001(4).

[6]肖群忠.中国孝文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7]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

[8]孙光妍.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研究[D].黑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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