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付勇,周国营,张淑臻,宋德业
(1.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德州 253000;2.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11;3.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2;4.山东管理学院财务处,山东 济南 250100)
试论新闻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
商付勇1,周国营2,张淑臻3,宋德业4
(1.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德州 253000;2.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11;3.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2;4.山东管理学院财务处,山东 济南 250100)
新闻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随着网络的发展、资讯的进步,新闻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是法院的审判也要受新闻监督。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能够让公众行使知情权,促进司法公平,但同时也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的不正常现象。完善新闻监督法规,加强司法公开,是解决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相冲突的有效方式。
新闻监督;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平
新闻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方面,新闻监督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依法公平、公正审判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新闻监督也会给审判工作带来舆论压力,甚至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带来消极的影响。本文试以新闻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为题,探讨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如何和谐共存、良性互动。
新闻监督是由言论自由权与公众知情权演化而来的,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1]在1994年制定的《传媒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的导言部分曾提及:“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美国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也说过:“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宁愿选择后者。”[2]新闻存在的正当意义在于表达民意,使民众知道相关事情的真相。新闻监督的价值取向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表达言论自由,利用新闻行使公众的知情权,通过监督公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奉行的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是一项国家行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法院的组成、职权的行使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所以,法院独立审判体现的也是一种公共意志。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目标必须是司法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每个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违法以后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同案同判”,即事实相同(似)的案件要得到相同(似)的判决,只有如此,才可以在实质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可见,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都是宪法予以规定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实质内容都是在反映公共意志,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公正。所以,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应当是和平共处、相互促进的。但是基于二者的性质、地位等方面的区别,新闻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有时又会干扰司法,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一)新闻监督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往往并不协调,而是存在诸多抵牾,其中最突出的现象是新闻监督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新闻监督的积极方面,新闻监督使法院能够做出适当的判决,或者使不当判决得以及时纠正。例如,广东许霆案,一审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新闻持续报道、关注下,该案被发回重审,最后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在新闻监督下,由无期徒刑最终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坦言:“如果没有新闻敢于说公道话,法院不可能改判。”这充分体现了新闻监督的作用。再如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2002年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新闻报道了该案件属于冤假错案,并对此案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当地法院火速启动重审程序并及时对赵作海进行了赔偿,主办此案的民警也因刑讯逼供被刑事拘留。另一个是新闻监督的消极方面,新闻在曝光某些焦点案件时,出于各种因素,有时会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在新闻持续报道、宣传下,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甚至国家高层的注意。此时法院面临社会、政治以及体制内等诸方面的压力,往往不得不顺应被误导的“民意”,作出与新闻的倾向性报道一致的判决,使得新闻监督最终变成了新闻审判。如湖北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一开始,被告人邓玉娇的“女服务员”身份以及被害人的“官员”的报道,就使民众产生了同情邓玉娇的心理,随后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更是引起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态势,普遍谴责受害官员,强烈同情邓玉娇,法院判决认定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3]此外,刘涌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等判决,法院也是在当时的新闻持续报道下作出的,今天看来,这些判决明显受到了新闻的影响。
新闻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主要是消极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会是法院面临审判之外的压力,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二)新闻监督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因
1、我国新闻监督的独特性
目前,根据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媒体,一类是自媒体。主要的大型新闻媒体都是国家主办的,都有相应的主管单位,此类新闻监督要受到主管机关的限制和审查。因而新闻监督代表的是一种官方的立场,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会同时兼顾政治性、社会稳定性等附带因素。这样,具有官方性质的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关系:“通过新闻的表达影响公众意见,通过公众意见左右政府及领导的态度,通过政府及领导的态度影响案件的裁判。”[4]致使人们开始相信类似这般的见解:“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十年上访不如一朝采访”,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例如“焦点访谈”便是许多民众心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庭。[5]这种是新闻监督在现实中有时会引发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另一类是自媒体。这类媒体来自于民间,往往代表社会普通民众或是社会某一阶层的道德价值观。近年来,随着新闻的开放和网络的发展,自媒体的影响也日渐增加。这类新闻不具有官方性质,报道相对自由,它们因此也不太顾虑自己的“身份”,但是正是因为缺乏管制,自媒体为了特定目的,有时会发布具有倾向性和煽情性的新闻资讯。在报道社会热点案件时,偏离客观真实立场的新闻报道会民众对司法和法律本身产生“误解”,并将这种误解施加给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把人民法院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6]
2、新闻监督缺乏规制
在法治国家,新闻监督必然要有法可依。这不仅仅是为了限制新闻监督,也是在保障新闻监督的正当权利,引导其正确行使监督之功能。西方发达国家新闻监督的立法是非常重视的,比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都针对新闻行业制定了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等专门法律。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制定专门的法律外,还有大量的判例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但是我国涉及新闻传播的立法还是不够完善的。目前,与新闻监督有关的法律除了宪法以外,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于发展迅速的新闻监督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关于新闻监督权利的范围、新闻监督行为的保障与限制等突出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我国新闻监督显得比较混乱。特别是一些新闻在法院作出审判前,就已经利用信息优势偏离事实进行大肆宣传,让公众对案件主体产生一种有罪、罪大恶极的事前判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并认为这就是“民意”,给法院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感觉“民意难违”,从而形成未审先判的局势。[7]
3、司法权威尚未树立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具有崇高的权威,尊重司法已成为一种习惯。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以后,新闻一片哗然,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就此事发表了电视讲话,呼吁美国民众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是在当前中国,司法的这种权威尚未真正树立起来。当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很多当事人不是尊重判决,而是通过新闻、上访等诉讼外手段继续表达相应的诉求。加上现实中确实有部分冤假错案因为新闻监督得以再审,改变了最初的审判结果,致使人们认为案件没得到公平判决时,更愿意诉诸新闻而非寄希望于司法。久而久之,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开始动摇、怀疑,新闻监督的权威逐渐高于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司法权威受损的背后隐藏着诸多的问题。例如,行政干预司法,使法院的审判权难以真正独立;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恐龙裁判”的出现;部分法官在自身守法意识淡薄,比如前不久曝光的上海五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长时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使人们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时难免产生质疑。特别是这些事件被新闻曝光以后,人们往往更倾向信任新闻而不是法院。
新闻监督作为言论自由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之不言而喻的。有人甚至将新闻监督作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项权力。[8]但是新闻监督与法院的独立审判之间有时确实存在难以消解的矛盾。如果奉任新闻监督任意延伸,则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使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机制受到严重冲击;而如果严格限制新闻监督,使公众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受损,并可能使法院审判缺少监督而增加司法腐败。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既能使新闻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又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1、完善新闻监督法规。进一步规范新闻监督的行为,把新闻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监督者也受到应有的规范约束。官方新闻应该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行使监督权,避免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对于未决案件,要力求避免事前作出有判断性或结论性的评论,尽量做到新闻监督能够正确表达民意、传达客观信息、追求公平公正。大众新闻应当本着客观中立、事实求是的态度,规范新闻用语,尽量避免色彩语言或倾向性的语言,不得为了提高新闻知名度、抓人眼球、甚至一己私利而歪曲事实。在审判结果出来以前,尽量避免用感性的语言去进行法律的评价,出现“新闻审判”的不良现象。
2、加强司法公开,强化司法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及时公开相应的法律信息,避免公众因不能了解真相而轻信其他媒介。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利用官方新闻作为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平台,及时发布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于第一时间出面辟谣,发出权威声音,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就是一个范例。此外,法院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使司法判决能够经得起公众和时间的考验,逐步树立司法权威,将司法建成维护社会公平的坚固防线。法院在加强司法公开的同时,尽量与新闻及时沟通,形成良性互动,避免排斥、打压新闻监督,[9]使新闻监督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在追求司法公平、公正的统一目标下,形成一种有效的合力。
新闻监督是行使言论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新闻监督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可以促使法院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推动司法进步。法院审判是一项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活动,但是如果新闻监督不当,则会误导民众,给司法造成舆论压力,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所以,要完善新闻立法,规范新闻监督行为,明确新闻监督界限,避免对法院的审判造成不当的影响;同时,要强化法官的专业素质,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案件信息及时、客观地予以公布,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让新闻监督成为提高法院审判水平的手段。这样,新闻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才能和谐共存,良性互动。
[1]梁平,张蓓蓓.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基于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J].河北法学,2012(3).
[2]高一飞.国际准则视野下的新闻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J].东方法学,2010(2).
[3]许菁.从“邓玉娇案”看新闻审判[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2).
[4]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5]王蕊蕊.简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王露.中国纸媒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J].中国报业, 2011.7(下).
[7]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 (5).
[8]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新闻审判”之争论点分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9]赵帛妍.对传媒监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
(责任编辑:滕元良)
D916.2
A
1008—6153(2013)06—0058—03
2013-10-18
商付勇(1977-),男,硕士研究生,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国营(1983-),男,硕士研究生,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淑臻(1985-),男,硕士研究生,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宋德业(1977-),男,大学学历,山东管理学院财务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