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立志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党建与政工】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深度思考
安立志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党中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切实稳妥地推进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为此,就需要研究吸取和借鉴我国封建社会分权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设、相互制约的某些做法,充分吸取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权力缺乏制约导致亡党亡国的沉痛教训,总结和运用我国建国60多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
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民主监督;制度设计;反腐倡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从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的角度提出反腐败的任务,体现了我党在这一问题上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与思想高度,也是党的十八大“五位一体”治国理念在政治建设上的最新思路与举措。
将权力关进笼子,是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权力如同一头猛兽,一方面既是生态平衡所必需,一方面又可能危及人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历代的思想家与政治家才会提出将权力关进笼子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把权力看成“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实,权力并不崇高与圣洁。英国思想家伯特兰·罗素认为,“爱好权力,犹如好色”,只是人类的本性之一。“食色,性也”是人的有限欲望,人还有无限欲望,“主要的是权力欲与荣誉欲。”[2]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分析了最大的权力——国家,他将国家喻为邪恶的怪兽——“利维坦”,“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3]霍布斯率先指明,权力的本质近于怪兽,不过,这个“利维坦”是《圣经》中描写的类似鳄鱼与海蛇的海怪,国人缺乏直感,而罗素借助“苛政猛于虎”的中国典故告诫人们,“暴虐的政治比虎还凶!”[4]历史一再表明,权力这头猛兽,如果缺乏有效制约,一旦兽性发作,往往会使无辜的人们沦为受害者。瑞士文化历史学家雅各布·布克哈特补充了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从来就与善无关,它只是权力操弄的对象。”“权力在本质上就是邪恶的”。[5]对权力研究有成的学者,许多是从研究人性开始的。人类是自私的政治动物,人性内在的堕落、自私、贪婪的弱点,一旦握有权力,就会不由自主地、贪得无厌地追逐私利。孟德斯鸠明确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6]比孟德斯鸠较晚的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指出,“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他最著名的政治格言就是“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7]在这一点上,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的“无赖假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休谟认为,在进行政治设计时,必须把每个官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8]他们有着集中权力、扩大权力、滥用权力、任意干预的强烈倾向。在政治设计中,从这一假定出发,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人性的弱点。如果将当政者假定为明君与圣主,人们得到的必然是暴君与魔鬼。经历文艺复兴洗礼的欧洲,人们往往将公职人员视为自私、贪婪、残酷的普通人,而不肯将之奉为高居神坛之上、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与天使,而这正是构成权力制衡的人性与宗教依据。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一语道破了内中的奥秘:“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9]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一些仁人志士也懂得应当制约权力。道家的“无为”,儒家的“王道”,都有这方面的意思。“无为”是最低层次的劝谏,“王道”则是较高水平的期许。然而,这些都属于思想家对当权者的规劝。这方面的典型人物当属孟子,他似乎要将权力置于一个用“王道”编织的笼子里。而处于体制内的有识之士,为劝阻或遏制王权的无道与胡来,只好采取冒死直谏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执政之初的唐太宗李世民或许还有一些作用,但对商纣王、秦始皇、隋炀帝这样的暴君,却没有任何用处。皇权专制之下,尽管朝廷也进行“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教育,尽管也对皇帝接班人——太子进行“正能量”的灌输,然而,对于骄横、霸道的皇权却没有任何约束。
令人奇怪的是,今天一些学者仍然抱着这类迂腐的想法,重复着上千年循环往复的老路,试图从道德与人性的角度去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去年年末,有人在报纸上建议《反腐败从正人心做起》(12月31日《中国青年报》),1月21日就有人在该报以《应该期盼“圣人出,黄河清”吗?》反唇相讥。这些现象的出现不是没有来由的。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中,片面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试图通过“斗私批修”,在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来维持统治权力的延续。这其实是变相的“独尊儒术”教育。一方面将领袖当作“救星”,比作“恒星”,“万寿无疆”,一方面“三忠于、四无限”,“永远高举”。这不仅不是约束权力,恰恰相反,这恰恰是对权力的崇拜与恐惧,而民众则甘作臣民与奴隶。无数次的思想政治教育,既然每次都宣称“思想觉悟得到进一步提高”,何以今日竟致贪腐肆虐,道德滑坡!近些年,一些人对“依法治国”不大热心,“道德教化”却不绝于耳,甚至一些锒铛入狱的贪官也宣称,他们之所以贪污腐败,仅仅是由于人生观改造不力,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受了资产阶级思想腐蚀云云。在一个否定权力制衡、忽视制度建设、片面强调思想教育、片面强调道德教化的氛围里,即使制定了法律,建立了制度,一句“法律制度也是人制定的”,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会解构。胡适曾经指出:“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10]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里,不是努力实施“依法治国”,而是整天将道德挂在嘴边,这不仅不能将权力关进笼子,其实质是对权利设置樊篱。历史反复证明,孔孟之道的“克己复礼”,“十年浩劫”的“保持一致”,这类思想道德的教化,不仅无助于权力的制约,反而是为虎作伥,助长权力之恶。
“分权论”产生于17、18世纪的欧洲,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人类社会的重要贡献。“分权论”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冲破和限制封建专制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则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奠定基本框架。“分权论”是“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只是“分权论”的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的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互相制衡。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必须是分立的,应由宪法授予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这三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间不存在支配与领导关系;这三权之间不是绝对隔离的,强调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孟德斯鸠的理论贡献,主要不是权力分立,而是权力制衡。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1]
“三权分立”典型地体现在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美国宪法几乎全面采纳了孟德斯鸠的理论,清晰地把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开,而且保持互相制衡,这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至今仍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政治设计。三权分立最极端的例子是南非,行使三种国家权力的三个国家机构分别位于三个不同城市,三个城市都被称为首都:行政首都比勒陀利亚(中央政府所在地)、立法首都开普敦(国会所在地)、司法首都布隆方丹(国家司法机构所在地)。南非是世界上唯一同时存在三个首都的国家。其实,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设计与政治架构,并无东西之别与“社”“资”之分,其实质是国家权力如何划分、如何运行、如何制约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庄严地提出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作为指导思想,这显然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智慧与结晶。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与其对应的国家机构,应该也是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十八大报告所要求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与欧洲政治学上的“分权制衡”不仅不是对立的,在政治内涵上也是一致的。或曰我们强调的是“协调”,他们强调的是“分立”。那么,没有“分立”何来“相互协调”,又何来“相互制约”?所谓“协调”与“制约”,只能以不同事物的平等存在为前提,一个事物自身需要什么“协调”与“制约”呢?
应当指出的是,“分权论”与“三权分立”并非“西方那一套”,在我国也是“古已有之”。先不说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的“三权分立”(“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至少唐代的“三省六部”已经具备了“三权分立”的雏形。唐代的中央机关由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组成。唐太宗李世民指出:“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12]三省之间既明确分工,又互相制衡。中书省负责制订敕令诏书,是中央决策机关;门下省负责审议中书省制订的敕令诏书,是中央审核机关;尚书省负责贯彻由门下省审核通过的敕令诏书,是中央执行机关。《魏晋政柄·所归条注》载:“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经三国、两晋至南北朝逐步探索,到隋唐时基本完备,“三省分立”是中国官制的重大变革。唐太宗李世民执政初期对“三省”之间的相互制约是相当重视的。贞观三年,他对侍臣强调:“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13]由此可见,在唐朝,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的权力分设与监督达到了一个较好的水平。
元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特殊时期。这个由游牧民族开拓的疆域辽阔的大帝国,享国不永,从攻灭南宋、统一中国(1279),到被朱元璋逐出北京(1368),只维持了不到90年。元朝建国之初,忽必烈积极吸收先进的汉文化,登基不久即“酌古今之重,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14]也许由于蒙古民族草创时期戎马倥偬、征战沙场的传统,元帝国将其执政内容分为政务、军务两大类,分别以中书省、枢密院掌管,而御史台则是上述两项权力的制衡机关。一则笔记这样记载:世祖(即忽必烈)“立中书省以总庶务,立枢密院以掌兵要,立御史台以纠弹百司。尝言:‘中书是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15]元代以政、军、监为主要框架的政治体制,不仅具有“三权分立”的形式,而且具有“权力制衡”的内容。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置于皇权之下的“三权分立”,与当代欧美政治中的“三权分立”是根本不同的。由于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皇帝凌驾于三权之上,无论这三权如何划分,最终都要听命于一人。因此,这样的权力分立并无实质意义。与其说这是“三权分立”,倒不如说是“三权分工”;与其说这是“权力制衡”,倒不如说是“权力监督”。三权共同遵从与服务的对象只能是皇帝。不仅元代的权力分立属于这一性质,唐朝的三省制度同样如此。当一种权力至高无上,凌驾于所有的权力架构之上,这样的政体,根本无法构成约束最高权力的笼子,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前现代的专制政体。
俄国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在政治建设上借鉴了巴黎公社的一些做法,以此与欧洲诸国的“三权分立”相区别。其理想目标是,让人人都能参加国家管理,实行直接民主、人民自治和“直接的人民立法”。列宁在实践中感到,实行人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制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即多层次的代表制:执政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国家机关代表人民管理社会,中央委员会代表党员实行领导,政治局、书记处等领袖人物代表党中央主持日常工作。这种层层代表的间接民主制,势必产生出一种权力过分集中的趋势,最终可能形成“寡头政治”。[16]
为了防止人民权力因间接民主而导致权力异化,列宁提出以人民的权利制约权力,并主持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强调实行工人监督权和人民罢免权。他认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罢免权法令草案》)然而,布尔什维克政权的政治设计,最大的问题就是人民的抽象化,继而导致了权利的抽象化。在人民抽象化、权利抽象化的制度之下,人民主权、人民监督,不可能制约强大的权力。
为了制约已经担任俄共总书记的斯大林日益明显的权力扩张,身染沉疴的列宁,只得抱病采取补救措施。1922年12月22日深夜,列宁口授了后来被称为“列宁遗嘱”的给党的代表大会的信件。列宁在“遗嘱”中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1923年1月4日,列宁对“遗嘱”内容作了补充,建议免去斯大林的总书记职务,他指出:斯大林太粗暴,这个缺点在我们中间,在我们共产党人相互交往中是完全可以容忍的,但是在总书记的职位上就成为不可容忍的了。因此,我建议同志们仔细想一个办法把斯大林从这个职位上调开,任命另一个人担任这个位置。列宁此时已经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他不顾病痛的折磨,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权力的主张。然而,这些措施为时已晚。[17]列宁去世后,斯大林为了在党内和国内树立绝对权威,不仅从组织上清除政敌,而且彻底消灭其肉体,并在1930年代发动了俄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政治清洗运动,使得党的1966名十七大代表有1108人被逮捕;71个中央委员有51名被处决,2名被迫自杀;68名候补中央委员有47个被处决;11名政治局委员中,一个愤而自杀,两个被杀;列宁建立的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包括列宁在内的15名委员,有8名被处决或死在狱中,一名被驱逐出国。6个元帅4名被处决;16名集团军级指挥员15个被处决;67名军级指挥员60个被处决;195名师长110个被处决;220名旅长186个被处决。[18]邓小平曾经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9]值得重视的是邓小平提出的如下问题——“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20]什么样的“制度笼子”才能可靠地关住权力?看来非宪法莫属。在某种意义上说,宪政就是限政,宪法的根本功能是限制权力而不是限制权利。
如何对待宪法和法律,我党历史上曾经有过十分惨痛的教训。50年代末和60年代,宪法一度沦为空文,权力失去控制,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即使按照宪法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手持宪法也无法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惨遭迫害悲愤而死。国家主席尚且如此,平民百姓可想而知!习近平总书记总结道:“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文革”结束之后,我们党痛定思痛,重新重视宪法的作用,主动接受宪法的制约,在修改宪法与党章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宪法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党章总纲庄严承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清楚表明了我党在宪政路途上的进步。宪政是限制权力最可靠、最牢固、最有效的“笼子”。正因这样,我们必须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由其制约的是国家权力。在宪法之下,国家还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与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大大小小的具体权力。由此可见,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制约具有扩张倾向的国家权力,也要制约具有趋利本能的官员权力。只有抓好具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设计,制度才能成为关住权力的“笼子”。鉴于“十年浩劫”的惨痛教训,1980年代之初,邓小平发表了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讲话通常被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权力高度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根本弊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一人化领导”。正因为权力高度集中,本来用于制约权力的纪委、监察、审计、检察等“制度笼子”基本上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这里面既有历史传统的影响,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邓小平指出,这种弊端,“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21]中国古代史、国际共运史、我党现代史,几种因素的叠加,使党变成了一个缺乏民主基因,集权色彩浓厚的政党,党的组织原则也变成了徒具民主外衣的权力集中制。由于从根本上缺乏制约权力的历史传统与制度设计,我党历史上也曾犯过与苏共相同或类似的重大错误。
在权力高度集中的条件下,没有“笼子”的限制,权力如同猛虎,肆无忌惮地扑向社会,扑向民众,权力腐败、权力奢华、权力骄横,祸害民众,啃噬社会,近些年出现的重庆模式、三公糜费、强拆民房、暴力截访、跨省抓捕、表叔房姐等等,表现的正是权力失去控制的政治野性。温家宝总理在最近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问题,依然是滋生腐败的根源。”[22]而一些曾经手握重权的贪官们,在入刑或濒死之际的反省与忏悔,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些问题。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去世前反思:“我是很霸道。但是,这一切都要放在政治体制上来观察。这个体制让我有权力霸道,……”[23]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临刑前忏悔:“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自由些,他们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一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这个省委常委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24]由此可见,如果不能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官员们就有可能被关进监狱的笼子,而这并非危言耸听!邓小平深刻地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5]
一些猛兽具有昼伏夜出的习性。要将权力这匹猛兽关进“笼子”,一个可供选择的简单方法,就是将之置于阳光之下。目前媒体上讨论正酣的官员财产公示,就是一项最为近便的制度。官员财产公示最早源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延续下来,被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国际经验表明,官员财产公示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我们既然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应该做好官员财产公示这个现成的“笼子”。将官员的财产置于阳光下,就是将权力置于公众的监督下,千百万民众的眼睛,是“制度笼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考验各级官员是否具有总书记所要求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的反腐决心与作风的试金石。
[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info/2013-01/ 23.
[2][4]伯特兰·罗素(英).吴友三(译).权力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1.
[3]托马斯·霍布斯(英).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5.220.
[5]雅各布·布克哈特(瑞士).金寿福(译).世界历史沉思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
[6][11]孟德斯鸠(法).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83.
[7]约翰·阿克顿(英).侯健,范亚峰(译).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343.
[8]大卫·休谟(英).程逢如,在汉,舒逊(译).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7,28.
[9]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美).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
[10]新华网:(台湾)廖信忠:台湾不是韩寒写的那样好:http://news.xinhuanet.com/tw/2012-05/26/c_123193862_6.htm.
[12]司马光(著).资治通鉴-唐纪八[M]北京:中华书局,1956.6041.
[13]吴兢.贞观政要[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6.19.
[14]二十五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7479.
[15]叶士奇.草木子[M]北京:中华书局,1959.61.
[16]列宁(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C]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7.
[17]南方周末编辑部.原来如彼:南方周末往事版文录[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76.
[18]郝铁川.中国的法律浪漫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 2009-11/09/content_1178785.htm?node=8178.
[19][21][25]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C].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9,333.
[20]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info/ 2012-012/04.
[22]求是.2013,(3).
[23]南方人物周刊.2011,(4).
[24]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china/ 2007-10-9.
(责任编辑:张希宇)(英文摘要)
The Deep Thoughts on Shutting the Power into the Cage
An Lizhi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 put forward that the power should be locked in the cage of the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to power,serve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govern for the people.The fundamental approach to th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power is 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improve the legal system,and push forward earnestly and steadily the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of the party and our country.To do this,we need to study and learn from the certain practices of power separation in China's feudal society,and the power division and mutual restraint in developed capitalist countries,fully absorb the painful lessons happened onto the socialist countries in Eastern Europe,especially the former Soviet Union,due to the lack of powers constraints,summarize and make use of our 60 years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people sovereignty;power constraint;democratic supervision;system design;anti-corruption
D630.9
A
1008—6153(2013)02—0053—05
2013-01-26
安立志(1954-),男,河北广宗人,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