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必胜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公共危机应对中的地方政府责任问题探究
孙必胜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公共危机的爆发,对地方政府而言是种巨大考验和挑战。公共危机发生时,责任政府与失职政府在公共危机应对中有不同的表现,其原因在于政府执政理念、权力监督、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执政能力等方面相异。强化公共危机应对中的地方政府责任,要从转变政府执政理念、加强权力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
公共危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
当今中国社会转型仍在继续,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共危机亦频频发生。然而,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共危机,各地方政府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其执政理念、能力大小、责任意识不同,其应对公共危机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
所谓公共危机,是指那些突然发生的、攸关公共利益的、对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急需管理者快速应对的事件。[1]地方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中,无非有两种应对方式:一是及时通告公布危机信息——“揭盖子”;二是竭尽所能掩盖事实真相——“捂盖子”。
(一)责任政府之所为——“揭盖子”
所谓责任政府,是一种对公民承担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其职能的高效、廉洁、诚信的政府。责任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之时,理应从容应对。在公共危机发生之前做好角色定位,确立危机应对的主体地位,未雨绸缪,洞察危机发生前的不良征兆,以不变应万变。危机发生之时,深入实地调查事情真相,及时公布于众,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稳定社会秩序。
(二)失职政府之所为——“捂盖子”
当公共危机发生时,部分地方政府因其能力有限、执政为民理念缺失、责任意识淡薄,往往会做出匿灾不报的不良作为——“捂盖子”。“捂盖子”看似可以解决问题,实则不然,大事化不小,小事化不了。“盖子”越捂越紧,危害越来越大,原本可以防微杜渐之事,却造成一发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
(一)“官本位”思想影响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贵,一切为了当官,把是否为官、官的大小作为基本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成就、身份、地位。[2]当公共危机爆发之时,部分领导干部首先想到的是头顶上的“乌纱帽”是否可保,通常的做法便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置民众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二)权力监督弱化
无论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的公共危机处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都是首当其冲的应对公共危机的第一权力人。在公共危机爆发之后的第一时间,地方政府理应知晓危机发展的整体情况,发挥第一权力人应有的主导作用。然而,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私利的现象。[3]权力监督的弱化,导致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应对公共危机之时,难以参与其中,难有发言权利,这便更助长了地方政府的乱政行为。
(三)危机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目前,中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之时,虽有问责,但问责不够具体、程序不够规范,且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完备的机制保障,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应对公共危机之时,没有足够的警惕之心和重视之意,从而导致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往往草草了事。公共危机应对管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事关危机处理的速度、力度和满意度,中国自2003年虽大范围实行了行政问责制,但责任追究形式重于内容,避重就轻,甚至部分主要责任官员仍可“逍遥法外”、“安之若素”。
(四)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信息之所以需要公开,乃是基于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前提,信息公开是国家权力主体对公民对社会的义务,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4]中国自1995年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后,一些省市先后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条例早已施行,但匿灾不报之事仍时有发生。原因在于信息公开制度并未引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未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办事,信息公开法治化不够深入。
(五)危机应对经验与能力不足
当地方性的重大公共危机爆发时,部分地方政府尚无经验可以凭借,又因其应对能力不足,往往难以应付,无奈之下做出错误的行政决策——“捂盖子”。企图通过匿灾不报的方法,消除公共危机给地方政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如何才能有效提升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积极性与效率,强化公共危机应对中的地方政府责任是根本。
(一)提倡“民为本,官为轻”的理念
强化公共危机应对中的地方政府责任,首先要转变行政思维,转变过去的官本位思想,提倡“民为本,官为轻”的理念。地方政府对危机的反应与管理注重“仁”政与民心的争取,坚持“以人为本”。官员政绩的好坏,关键在于民众满意与否,民才是地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性来源。无民则无从谈政,没有民众的支持,即使地方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时“捂”得再紧,也终将“露馅”。
(二)加强权力监督
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5]地方政府作为应对危机的第一权力人,并不代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无权过问危机之事,应让各权利主体都能参与其中,共同应对公共危机事件。在公共危机应对的过程中,保证地方政府权力必要集中的同时,应合理分散其权力,以确保权力在可监督的范围内发挥其最大效用。
(三)建立健全危机责任追究机制
如何避免地方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之时“捂盖子”现象的出现,关键在于应建立健全危机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不当的主要官员,进行必要的惩戒甚至是刑事处分,以增强其责任心。责任追究的最终目的不在“罚”,而在“惩前毖后”,起警示之作用。重实质,不重形式,坚决避免“替罪羊”现象的出现。
(四)严格遵照信息公开原则
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应对公共危机之时,要敢于披露事情真相,严格遵照信息公开原则,强调危机处理时把握信息发布的重要性:1.Tell You Own Tale(以我为主提供情况)。强调政府牢牢掌握信息发布主动权;2.Tell It Fast(尽快提供情况)。强调危机处理时政府应该尽快不断地发布信息;3.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强调信息发布全面、真实,而且必须实言相告。[6]此外,还需形成规范化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法制化进程。
(五)增强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在危机爆发之前,学会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将危机“管理”工作转变为危机“治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行政工作范畴之内。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时,需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建立公共危机应急指挥系统,以确保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面前能够从容面对,而不是去捂紧“盖子”,平添事端。
公共危机事件的爆发,对地方政府而言是巨大的考验和挑战。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托的责任。唯有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予以足够的重视,各权力机关和权利主体才会积极动员起来,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度难关。
[1]汪玉凯.公共危机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6.
[2]郑焱明.论“官本位”意识的根源、危害及治理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3,(5).
[3]李阳.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的防腐平台[J].理论前沿,2003,(20).
[4]郭道晖.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J].江海学刊,2003,(20).
[5]李阳.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的防腐平台[J].理论前沿,2003,(20).
[6]张元飞,金龙,张婧.略论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中的信息公开问题[J].云南档案,2010,(1).
(责任编辑:王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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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153(2013)02—0166—02
2013-02-25
孙必胜(1985-),男,安徽芜湖人,硕士,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师。